第一章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概述 1
第一节 十年之痒——UCP600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1
第二节 与时俱进——UCP600与UCP500的比较分析 6
第三节 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的关系 9
第二章 UCP600条款解读 19
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 19
第二条 定义 23
第三条 术语解释 40
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 46
第五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53
第六条 使用方式、到期日和交单地点 54
第七条 开证行的责任 62
第八条 保兑行的责任 65
第九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67
第十条 修改 71
第十一条 电讯传输的及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 76
第十二条 指定 78
第十三条 银行间的偿付安排 83
第十四条 单据审核的标准 86
第十五条 相符交单 101
第十六条 不符点单据、不符点的放弃及通知 105
第十七条 正本单据和副本单据 115
第十八条 商业发票 117
第十九条 包括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122
第二十条 提单 135
第二十一条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144
第二十二条 租船合约提单 147
第二十三条 空运单据 153
第二十四条 公路、铁路或者内陆水运单据 159
第二十五条 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164
第二十六条 “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并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 165
第二十七条 洁净运输单据 167
第二十八条 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169
第二十九条 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177
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增减幅度 179
第三十一条 部分支款或部分装运 182
第三十二条 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 184
第三十三条 交单的时间 185
第三十四条 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187
第三十五条 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 188
第三十六条 不可抗力 191
第三十七条 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192
第三十八条 可转让信用证 194
第三十九条 款项让渡 202
第三章 UCP600实施后对于不同当事人的影响 206
第一节 UCP600实施后对于申请人的影响 206
第二节 UCP600实施后对于开证行的影响 207
第三节 UCP600实施后对于通知行的影响 210
第四节 UCP600实施后对于保兑行的影响 210
第五节 UCP600实施后对于受益人的影响 212
第六节 UCP600实施后对于被指定银行的影响 216
第七节 UCP600实施后对于交单人的影响 217
第四章 UCP600实施后受益人制单须要注意的问题 218
第一节 相符交单 218
第二节 缮制单据的基本要求 220
第五章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230
第一节 概述 230
第二节 跟单信用证汇票 231
第三节 发票 235
第四节 运输单据 240
第五节 保险单据 277
第六节 其他单据 313
第六章 银行单证实务 320
第一节 审证 320
第二节 审单 324
第三节 不符点单据的处理 356
第七章 银行叙做押汇业务的基本原则 364
第一节 押汇与议付的区别 364
第二节 押汇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 366
第八章 转让信用证操作指南 370
第一节 概述 370
第二节 工作细则 370
第九章 单证纠纷与代理行之间争议的解决 380
第一节 解决争议的原则 380
第二节 实务案例分析:一起“非单据化条件”引起的拒付案 382
第三节 参考资料:国际贸易诉讼与国际贸易仲裁相比有哪些特点 384
附录: 391
附录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6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译文)) 391
附录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版本1.1) 414
附录3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译文) 419
附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 447
附录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52
参考文献: 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