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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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奚晓明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市: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7
  • ISBN:9787802174818
  • 页数:396 页
图书介绍: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制度是我国一项全新的制度。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中介机构中的个人可以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担任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2条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同时,为保证《企业破产法》施行时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近期发布。

序&奚晓明 1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篇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4月12日)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4月12日) 1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答记者问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4月25日) 23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26

第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32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32

第一条[管理人名册] 32

第二条[编制法院] 43

第三条[申请资格] 45

第四条[审定法院] 47

第五条[编制在册公告] 48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申报材料] 50

第七条[破产清算事务所的申报材料] 52

第八条[个人的申报材料] 54

第九条[管理人的消极条件] 55

第十条[名册审定机构] 59

第十一条[管理人名册的公示] 61

第十二条[管理人名册的审定及公布备案] 63

第十三条[管理人名册分批确定名单] 64

第十四条[管理人名册的调整] 65

二、管理人的指定 66

第十五条[指定法院及指定原则] 66

第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适用的案件] 68

第十七条[个人为管理人适用的案件] 71

第十八条[清算组为管理人适用的案件] 73

第十九条[清算组的组成] 77

第二十条[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80

第二十一条[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84

第二十二条[接受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 87

第二十三条[机构的利害关系] 89

第二十四条[个人的利害关系] 94

第二十五条[利害关系的处理] 97

第二十六条[不宜指定的其他情形] 99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理人的法律文书] 103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的拒绝] 104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的身份] 106

第三十条[指定的监督] 109

三、管理人的更换 111

第三十一条[债权人会议的异议] 111

第三十二条[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114

第三十三条[机构管理人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形] 118

第三十四条[个人管理人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形] 124

第三十五条[管理人辞职的理由] 126

第三十六条[管理人辞职的许可] 127

第三十七条[管理人移交工作] 128

第三十八条[更换管理人的告知] 131

第三十九条[处罚] 132

第四十条[复议及其处理] 137

第二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139

第一条[确定报酬法院] 139

第二条[确定报酬方法及标准] 143

第三条[收取时间] 150

第四条[报酬方案的形成一] 152

第五条[报酬方案的形成二] 155

第六条[当事人知情权] 156

第七条[当事人协商] 158

第八条[报酬方案的调整] 160

第九条[确定及调整报酬因素] 162

第十条[管理人报酬方案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的关系] 165

第十一条[报酬收取] 169

第十二条[报酬支付] 172

第十三条[担保物管理的报酬] 176

第十四条[禁止重复报酬] 180

第十五条[清算组报酬问题] 183

第十六条[管理人变更情形] 184

第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异议权] 187

第十八条[异议审理程序] 188

第三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191

第一条[清算程序向重整或和解程序的转化] 194

第二条[合同的解除] 200

第三条[管理人的指定] 203

第四条[抵销权的行使] 205

第五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09

第六条[债权利息的确认] 216

第七条[债权的申报] 219

第八条[债权的补充申报] 222

第九条[债权人异议的处理] 226

第十条[职工债权异议的处理] 229

第十一条[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 230

第十二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异议处理] 233

第十三条[裁定的异议程序] 235

第十四条[职工权益的实现] 241

第十五条[高管人员工资的调整] 245

第十六条[司法解释的适用] 246

附录篇 251

附录一:法律及司法解释 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296

附录二:新旧破产法律规范比较 305

附录三:部分国际组织、国家有关破产管理人的规定 349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节录) 349

德国支付不能法(节录) 362

日本破产法(节录) 365

英国破产法(节录) 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