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3
第二章 管辖 28
第一节 级别管辖 30
第二节 地域管辖 33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45
第三章 审判组织 51
第四章 回避 59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65
第一节 当事人 66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84
第六章 证据 91
第七章 期间、送达 116
第一节 期间 116
第二节 送达 120
第八章 调解 127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37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49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162
第二编 审判程序 167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167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170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176
第三节 开庭审理 180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193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196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201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208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2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4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227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228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231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34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237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253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262
第三编 执行程序 275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275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292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300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317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323
第二十四章 管辖 332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338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345
第二十七章 仲裁 351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360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