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言 1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2
三、文献综述 4
(一)关于可保利益的功能 4
(二)可保利益的作用范畴 6
(三)可保利益的对人效力 7
(四)可保利益的时间效力 9
(五)可保利益的合同要件效力 11
(六)可保利益对保险金金额的评价效力 12
(七)可保利益移转 13
四、本书研究方法 14
五、本书结构安排 15
第二章 可保利益原则的历史演进与价值取向 17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历史演进 17
(一)立法梳理 17
(二)判例学说 22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价值取向与实效 27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一般价值取向与实效 27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特殊价值取向 35
第三章 可保利益的作用范畴 38
一、类型化之保险 38
二、可保利益作用范畴的理论与实践 45
(一)概述 45
(二)可保利益适用于补偿性保险的立法实践 48
(三)可保利益适用于给付性保险的理论与实践 50
三、小结 59
第四章 可保利益的对人效力 62
一、可保利益对人效力概述 62
二、可保利益原则对人效力——从合同主体层面探讨 68
(一)投保人是否应具有可保利益 68
(二)被保险人是否应具有可保利益 70
(三)受益人是否应具有可保利益 75
(四)可保利益对人效力的内容 83
(五)本节结论 89
三、可保利益原则对人效力——具体形态探讨 90
(一)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主体具体形态 91
(二)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主体具体类型 106
(三)两个特殊问题 122
(四)可保利益对人效力具体形态小结 126
第五章 可保利益的时间效力 131
一、可保利益时间效力的意义 131
二、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的解析 131
(一)对1906年海险法第6条之解析 132
(二)《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我国《海商法》的借鉴意义 135
三、补偿性保险的可保利益时间效力 136
(一)要求保险合同成立时有可保利益 136
(二)要求保险合同成立时和损失发生时都有可保利益 137
(三)仅要求损失发生时有可保利益 140
四、给付性保险的可保利益时间效力 143
五、以保险金权利人为中心构建可保利益时间效力规则 148
第六章 可保利益的合同要件效力 155
一、民法视角:可保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基础性评价作用 156
(一)合同生效要件概述 156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60
(三)合同无效与可撤销 162
二、保险法视角:可保利益对保险合同的基础性评价作用 164
(一)可保利益合同要件效力之规定及缓和 164
(二)对可保利益评价作用的认识 167
三、可保利益合同要件效力的实证考察及原因分析 172
(一)可保利益合同要件效力的实现效果 172
(二)法院在可保利益合同要件效力发挥过程中的能动性 176
四、小结 178
第七章 可保利益对保险金金额的评价效力——可保利益原则的特殊价值取向 183
一、可保利益对保险金金额评价效力概述 183
二、可保利益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兼对可保利益评价效力公式进行解析 185
(一)保险标的与可保利益 185
(二)保险价值与可保利益价值 186
(三)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189
(四)实际损失的含义 191
三、超额保险 193
(一)概念 193
(二)超额保险存在的范围 193
(三)超额保险存在的时点——与当事人的意图相联系 195
(四)超额保险的效力 197
(五)案例分析 209
四、重复保险 217
(一)概述 217
(二)重复保险的概念 218
(三)重复保险与相关概念辨析 221
(四)重复保险的要件 224
(五)重复保险效力分层研究 227
第八章 可保利益移转及与可保利益效力体系的关联 243
一、可保利益移转概述 243
(一)定义及性质 243
(二)移转原因、法律限制及其法律效果 244
(三)通知义务及其法律效果 251
二、可保利益移转与可保利益对人效力的关联 255
(一)寿险保单的受让人是否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255
(二)财产险保单的受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应具有可保利益 258
三、可保利益移转与可保利益合同要件效力的关联 258
(一)可保利益移转后,保险合同的性质是否发生了变化 258
(二)可保利益移转与可保利益合同要件效力的关联 260
四、可保利益移转与可保利益时间效力的关联 261
(一)可保利益移转的时间标准 261
(二)标的交付后所有权移转前发生保险事故,谁将获得赔偿 264
第九章 对我国可保利益效力立法的反思与重构 267
一、对我国可保利益效力立法的反思 267
(一)我国《保险法》现状及修改动向 267
(二)我国可保利益法律规制现状及不足——运用体系化方法分析 269
二、对我国可保利益效力的立法设计——以《保险法》二次修改为契机 281
(一)准确把握概念真谛,统一“可保利益”措辞 281
(二)明确可保利益属性 282
(三)增加可保利益主体 282
(四)完善可保利益存在的时间效力与合同要件效力 282
(五)修正可保利益对保险金金额评价效力之规定 284
(六)完善可保利益移转相关法律规定 286
第十章 结论 289
一、本书观点综述 289
二、本书创新点 291
参考文献 293
后记 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