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其他相邻制度的关系 1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 1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与公证制度 6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11
第四节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 17
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 20
第二章 民事诉讼中的诉与诉权 24
第一节 诉的种类 24
第二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29
第三节 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与增加 34
第四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43
第五节 诉权 46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49
第一节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49
第二节 辩论原则 51
第三节 处分原则 53
第四节 调解原则 56
第五节 检察监督原则 59
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62
第一节 合议制度 62
第二节 回避制度 65
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度 68
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度 70
第五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73
第一节 法院主管 73
第二节 管辖恒定 75
第三节 级别管辖 76
第四节 一般地域管辖 79
第五节 特殊地域管辖 82
第六节 专属管辖 87
第七节 协议管辖 90
第八节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94
第九节 移送管辖 96
第十节 指定管辖 98
第十一节 管辖权转移 101
第十二节 管辖权异议 103
第六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 108
第一节 当事人的确定 108
第二节 当事人的更换 110
第三节 诉讼承担 112
第四节 其他组织 115
第五节 共同诉讼人 119
第六节 第三人 130
第七节 诉讼代表人 139
第七章 诉讼代理人 144
第一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144
第二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150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158
第一节 民事证据的特征 158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66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192
第四节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198
第五节 证明对象 204
第六节 证明责任 207
第七节 证明标准 218
第九章 法院调解 222
第一节 一审调解 222
第二节 二审调解 231
第三节 再审调解 234
第四节 调解的效力 235
第十章 诉讼保障制度 238
第一节 财产保全 238
第二节 先予执行 243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47
第十一章 期间、送达、诉讼费用 253
第一节 期间 253
第二节 送达 258
第三节 诉讼费用 263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272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念和特点 272
第二节 起诉与受理 274
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 285
第四节 开庭审理与裁判 289
第五节 撤诉、缺席判决和延期审理 304
第六节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310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315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与价值 315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318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321
第四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 324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336
第一节 上诉的条件 336
第二节 上诉程序的当事人 340
第三节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342
第四节 上诉的撤回 344
第五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347
第六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349
第七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351
第十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356
第一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356
第二节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367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 376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384
第一节 选民资格案件 384
第二节 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387
第三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393
第四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396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399
第一节 督促程序适用范围和条件 399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与效力 402
第三节 支付令异议及督促程序的终结 405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409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和条件 409
第二节 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 412
第三节 除权判决的申请 416
第十九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419
第一节 破产申请与管辖法院 419
第二节 破产宣告 423
第三节 破产清偿与破产程序终结 426
第二十章 执行程序 431
第一节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 431
第二节 移送执行 434
第三节 执行和解 437
第四节 执行中止 440
第五节 执行终结 442
第六节 执行异议 445
第七节 执行回转 448
第八节 对妨碍执行的强制措施 452
第二十一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455
第一节 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管辖 455
第二节 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 458
第三节 区际司法协助 461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465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465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468
第三节 期间、送达和财产保全 471
第四节 司法协助 478
后记 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