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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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黎建飞,余明勤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7
  • ISBN:9787509301135
  • 页数:266 页
图书介绍:本书是就业促进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就业政策和就业方针】 6

第三条 【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不受歧视】 8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职责】 14

第五条 【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16

第六条 【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20

第七条 【树立正确择业观念】 22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6

第九条 【社会组织协助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 28

第十条 【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奖励】 32

第二章 政策支持 34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扩大就业的法定职责】 34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多渠道、多方式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38

第十三条 【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44

第十四条 【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48

第十五条 【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52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56

第十七条 【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 59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给予照顾】 64

第十九条 【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 66

第二十条 【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69

第二十一条 【统筹区域就业】 72

第二十二条 【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的统筹】 74

第二十三条 【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77

第二十四条 【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 79

第三章 公平就业 83

第二十五条 【创造公平就业环境】 83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 89

第二十七条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94

第二十八条 【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98

第二十九条 【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 101

第三十条 【禁止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 106

第三十一条 【禁止歧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 111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114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114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展就业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118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职责】 122

第三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立】 125

第三十六条 【鼓励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 131

第三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性规定】 134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加强管理】 136

第三十九条 【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原则和禁止性规定】 138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 142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 146

第四十二条 【失业预警制度】 149

第四十三条 【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 152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156

第四十四条 【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政策】 156

第四十五条 【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160

第四十六条 【鼓励依法开展职业培训】 164

第四十七条 【企业承担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义务】 169

第四十八条 【劳动预备制度】 175

第四十九条 【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 181

第五十条 【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 184

第五十一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88

第六章 就业援助 194

第五十二条 【就业援助制度】 194

第五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 198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层就业援助服务】 201

第五十五条 【促进残疾人就业】 205

第五十六条 【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 210

第五十七条 【资源开采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就业援助制度】 213

第七章 监督检查 217

第五十八条 【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的建立、考核与监督】 217

第五十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220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3

第八章 法律责任 228

第六十一条 【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228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权利救济】 231

第六十三条 【违法举办、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的法律责任】 234

第六十四条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法律责任】 237

第六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 240

第六十六条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法律责任】 244

第六十七条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247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50

第九章 附则 254

第六十九条 【施行日期】 254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