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言 2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概况 2
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司法概况 3
三、对我国立法及司法概况的简要评析 8
第一部分 劳动争议(包括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制度 13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对不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
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的劳动争议未经仲裁裁决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但《解释(二)》第3条、第17条第2款规定除外 46
三、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56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8
五、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制度——未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人事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93
第二部分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103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 103
二、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可分性,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7
第三部分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 124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 124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 151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190
四、工会——集体合同的当事人,集体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 204
五、劳动争议案件原、被告的确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234
第四部分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 245
一、用人单位开除职工——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45
二、用人单位对职工除名——因用人单位作出的除名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64
三、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因用人单位辞退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75
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88
五、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07
六、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因用人单位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19
第五部分 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335
一、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335
二、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373
三、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98
第六部分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406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406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424
三、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及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431
四、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443
第七部分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455
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调解协议等均可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455
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65
第八部分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 492
一、未提出起诉的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92
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508
附录:相关法律规范 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520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5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 5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1993年9月23日) 554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558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 567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 570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575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23日) 587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590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9月23日) 59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 594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 597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599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 6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6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 6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 6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27日) 612
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1月19日) 6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3年10月20日) 6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1日) 6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1998年5月17日) 6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9月2日) 6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年7月10日) 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25日) 6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6日) 6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8月23日) 629
主要参考文献 633
后记 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