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财产保险合同 3
一、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由投保人确定 3
二、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17
三、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以被保险人发生损失为前提 28
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40
五、转让保险标的应当通知保险公司 62
六、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6
七、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证明义务 84
八、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95
九、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因存在重大瑕疵而不能作为认定保险事故的依据 105
十、驾驶员持冒领驾驶证应聘驾驶保险车辆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116
十一、定损协议与损失程度严重不符应予撤销 127
十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情形的认定 143
十三、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在维修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不承担责任 151
十四、被保险人雇用的驾驶员侵占保险车辆时保险公司不承担盗抢险的赔偿责任 162
十五、保险公司可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解除保险合同 168
十六、保险事故痕迹与损失结果不符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76
十七、第三者无过错时保险公司不能向其追偿损失 184
十八、第三者的过错与保险标的损害结果无关时保险公司不能向其追偿 192
十九、当事人可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 204
下篇 人身保险合同 225
一、保险公司业务员代投保人签订委托银行扣划保险费协议的法律后果 225
二、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238
三、保险公司可以为短期保险合同的续保设定必要条件 248
四、保险公司有权提高续期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257
五、被保险人无权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262
六、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 272
七、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及责任 295
八、对保险合同条款产生歧义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05
九、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由保险合同约定 315
十、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325
十一、猝死或不明原因的死亡不符合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341
十二、保险金被冒领后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 349
十三、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有关问题 362
十四、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377
附录 3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 393
机动车辆保险 409
交通运输保险 423
一般财产保险 430
人身保险 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