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一九九七年以来刑法新修条文的释解 3
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犯罪 7
三、资助恐怖活动犯罪 9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犯罪 11
五、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 19
六、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犯罪 22
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犯罪 28
八、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犯罪 38
九、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犯罪 41
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 46
十一、走私淫秽物品,走私废物犯罪 50
十二、以走私罪论处的几种情形 55
十三、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犯罪 59
十四、隐匿、销毁会计凭证、帐簿、财会报告的犯罪 63
十五、虚假破产犯罪 67
十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犯罪 71
十七、对公司、企业人员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犯罪 74
十八、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渎职犯罪 77
十九、操纵上市公司损害自身利益的犯罪 82
二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犯罪 89
二十一、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用的犯罪 98
二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 103
二十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 108
二十四、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犯罪 117
二十五、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 124
二十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犯罪 133
二十七、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产、违规运用资金的犯罪 139
二十八、违法发放贷款犯罪 146
二十九、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犯罪 151
三十、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 154
三十一、逃汇犯罪 158
三十二、洗钱犯罪 164
三十三、信用卡诈骗犯罪 169
三十四、非法经营罪 174
三十五、非法雇用童工的犯罪 180
三十六、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 188
三十七、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 191
三十八、赌博犯罪 194
三十九、掩饰、隐瞒赃物犯罪 199
四十、非法进口境外废物的犯罪 202
四十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 209
四十二、破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资源的犯罪 213
四十三、破坏林木资源的犯罪 217
四十四、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 224
四十五、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的犯罪 228
四十六、枉法仲裁犯罪 235
第二部分 一九九七年以来刑法修改的决定和刑法法律解释的释解 241
第一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释解 241
第二章 一九九七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立法解释的释解 285
一、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85
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92
三、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99
四、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304
五、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307
六、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313
七、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317
八、关于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321
九、关于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