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一、拍卖法律体系概述 1
二、拍卖法案例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分类 4
三、拍卖法案例教学与拍卖法案例分析方法 9
四、拍卖法案例分析教程的体例安排 13
第一章 拍卖概述 15
一、拍卖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 15
二、拍卖活动应当坚持拍卖法的基本原则 18
三、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也属于拍卖法的调整对象 21
第二章 拍卖标的 30
一、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30
二、拍卖共有财产应经财产共有人同意 33
三、拍卖标的应当具有特定性 37
四、法律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40
五、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44
六、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50
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可以拍卖 52
第三章 指定公物拍卖 61
一、指定公物拍卖的概念具有特定的含义 61
二、民事强制执行中的拍卖不属于指定公物拍卖 68
三、国有资产拍卖不等于指定公物拍卖 71
四、拍卖企业改制不影响其指定公物拍卖资格 79
五、评估不是所有指定公物拍卖的必经程序 83
第四章 拍卖人资格 89
一、拍卖人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89
二、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92
三、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96
四、设立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应当满足特殊要求 100
五、拍卖行业不再属于特种行业 107
六、法律对外资设立的拍卖企业有特殊要求 109
第五章 拍卖师 116
一、报考拍卖师资格要满足法定条件 116
二、外国公民目前还不能报考我国的拍卖师执业资格 121
三、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人不得担任拍卖师 123
四、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得担任拍卖师 129
五、拍卖师在取保候审期间一般不宜主持拍卖活动 134
六、注册拍卖师享有拍卖活动的主持权 137
七、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时有纠正自己错误的权利 139
八、拍卖师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142
第六章 委托人 150
一、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拍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0
二、委托人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155
三、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166
四、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73
五、不适格的委托人应对其委托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77
第七章 竞买人 185
一、竞买人是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85
二、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卖条件 189
三、任意拍卖中的委托人有权限定竞买人的范围 202
四、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内部成员可以参加竞买 208
五、拍卖企业的投资人若不是企业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竞买 212
六、拍卖会上设立委托竞买席不违反拍卖法 215
七、一个竞买人不能举行拍卖会 240
第八章 买受人 245
一、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245
二、拍卖成交后不能随意变更买受人 249
三、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55
四、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人承担未能交付标的的违约责任 269
五、买受人享有瑕疵请求权 277
六、再次拍卖没有成交,原买受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287
第九章 拍卖前的准备 296
一、拍卖人与委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296
二、拍卖公告不是商业广告 299
三、公告日与拍卖日当天不宜计入公告期间 312
四、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320
五、拍卖人应当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 333
六、拍卖保留价不一定要高于评估价 335
七、拍卖人应为其工作人员的失误承担责任 340
八、行政法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约定而擅自转移 348
九、拍卖文物应当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351
第十章 拍卖的实施 361
一、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有权调整拍卖方式 361
二、密封递价式拍卖方式不违背拍卖法 364
三、价高者得法则的核心精神是公平竞争优者胜 369
四、在一场拍卖会中同一标的可以进行二次竞价 374
五、落槌前“三声报价”是拍卖行业的惯例 378
六、拍卖中止与拍卖终止的条件不同 391
七、竞买人有权就因中止拍卖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400
八、损害结果是衡量恶意串通行为法律后果的一个条件 404
九、拍卖会记录漏记一般不影响拍卖结果 413
十、拍卖人应当对拍卖资料保存不少于五年 416
第十一章 拍卖成交与效力 421
一、拍卖成交标志着拍卖合同的成立 421
二、拍卖成交的方式有别于一般买卖成交的方式 437
三、拍卖师落槌是确认拍卖成交的主要方式 444
四、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无权宣布拍卖无效 449
五、拍卖成交后解除查封一般不影响拍卖的效力 459
六、工商部门无权宣布拍卖合同无效 464
七、拍卖后取得审批手续的拍卖活动不宜全部认定为无效 475
第十二章 拍卖佣金与保证金 480
一、指定公物拍卖中的委托人也应依法承担合理费用 480
二、拍卖人可以向竞买人收取竞买保证金 486
三、拍卖活动中的保证金应当归拍卖人所有 490
四、委托方向拍卖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 496
五、保证金的资金来源不影响拍卖成交的效力 500
六、竞买保证金转定金应有明确约定 504
七、保证金应优先用于弥补拍卖人的损失 513
编者后记 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