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册前言 1
绪论 7
历史回顾——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历程 1
序言 19
第一编 法院的设立 28
第一条 法院 28
第二条 法院与联合国的关系 36
第三条 法院所在地 38
第四条 法院的法律地位和权力 41
第二编 管辖权、可受理性和适用的法律 44
第五条 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 44
第六条 灭绝种族罪 55
第七条 危害人类罪 70
第八条 战争罪 106
第九条 犯罪要件 167
第十条 173
第十一条 属时管辖权 175
第十二条 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179
第十三条 行使管辖权 186
第十四条 缔约国提交情势 192
第十五条 检察官 196
第十六条 推迟调查或起诉 208
第十七条 可受理性问题 213
第十八条 关于可受理性的初步裁定 223
第十九条 质疑法院的管辖权或案件的可受理性 229
第二十条 一罪不二审 238
第二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 247
第三编 刑法的一般原则 251
第二十二条 法无明文不为罪 251
第二十三条 法无明文者不罚 254
第二十四条 对人不溯及既往 256
第二十五条 个人刑事责任 259
第二十六条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具有管辖权 267
第二十七条 官方身份的无关性 270
第二十八条 指挥官和其他上级的责任 272
第二十九条 不适用时效 276
第三十条 心理要件 278
第三十一条 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281
第三十二条 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 286
第三十三条 上级命令和法律规定 290
第四编 法院的组成和行政管理 296
第三十四条 法院的机关 296
第三十五条 法官的任职 303
第三十六条 法官的资格、提名和选举 307
第三十七条 法官职位的出缺 330
第三十八条 院长会议 332
第三十九条 分庭 339
第四十条 法官的独立性 343
第四十一条 法官职责的免除和回避 350
第四十二条 检察官办公室 355
第四十三条 书记官处 373
第四十四条 工作人员 385
第四十五条 宣誓 387
第四十六条 免职 389
第四十七条 纪律措施 393
第四十八条 特权和豁免 396
第四十九条 薪金、津贴和费用 402
第五十条 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404
第五十一条 程序和证据规则 407
第五十二条 法院条例 418
下册第五编 调查和起诉 421
第五十三条 开始调查 421
第五十四条 检察官在调查方面的义务和权力 439
第五十五条 调查期间的个人权利 467
第五十六条 预审分庭在独特调查机会方面的作用 473
第五十七条 预审分庭的职能和权力 479
第五十八条 预审分庭发出逮捕证或出庭传票 486
第五十九条 羁押国内的逮捕程序 492
第六十条 在法院提起的初步程序 497
第六十一条 审判前确认指控 504
第六编 审判 519
第六十二条 审判地点 519
第六十三条 被告人出席审判 523
第六十四条 审判分庭的职能和权力 528
第六十五条 关于认罪的程序 539
第六十六条 无罪推定 545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的权利 550
第六十八条 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及参与诉讼 564
第六十九条 证据 572
第七十条 妨害司法罪 587
第七十一条 对在法院的不当行为的制裁 591
第七十二条 保护国家安全资料 593
第七十三条 第三方的资料或文件 594
第七十四条 作出裁判的条件 606
第七十五条 对被害人的赔偿 611
第七十六条 判刑 621
第七编 刑罚 624
第七十七条 适用的刑罚 624
第七十八条 量刑 631
第七十九条 信托基金 635
第八十条 不妨碍国家适用刑罚和国内法 641
第八编 上诉和改判 643
第八十一条 对无罪或有罪判决或判刑的上诉 643
第八十二条 对其他决定的上诉 649
第八十三条 上诉过程 653
第八十四条 判决或刑罚的修改 656
第八十五条 对被捕人和被定罪人的赔偿 659
第九编 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 662
第八十六条 一般合作义务 663
第八十七条 合作请求:一般规定 663
第八十八条 国内法中可供采用的程序 666
第八十九条 向法院移交有关的人 667
第九十条 竞合请求 670
第九十一条 逮捕并移交的请求的内容 673
第九十二条 临时逮捕 675
第九十三条 其他形式的合作 676
第九十四条 因进行中的调查或起诉而推迟执行请求 682
第九十五条 因可受理性的质疑而推迟执行请求 683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形式协助的请求的内容 683
第九十七条 磋商 684
第九十八条 在放弃豁免权和同意移交方面的合作 685
第九十九条 根据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六条提出的请求的执行 686
第一百条 费用 688
第一百零一条 特定规则 688
第一百零二条 用语 689
第十编 执行 690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在执行徒刑方面的作用 690
第一百零四条 改变指定的执行国 694
第一百零五条 判刑的执行 694
第一百零六条 执行判刑的监督和监禁的条件 695
第一百零七条 服刑人在刑期满后的移送 697
第一百零八条 对因其他犯罪被起诉或受处罚的限制 699
第一百零九条 罚金和没收措施的执行 701
第一百一十条 法院对减刑的复查 703
第一百一十一条 越狱 704
第十一编 缔约国大会 706
第一百一十二条 缔约国大会 706
第十二编 财务事项 714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务条例 714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费用的支付方式 715
第一百一十五条 法院和缔约国大会的经费 715
第一百一十六条 自愿捐助 717
第一百一十七条 摊款 718
第一百一十八条 年度审核 719
第十三编 最后条款 720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争端的解决 720
第一百二十条 保留 722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修正 723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体制性规定的修正 727
第一百二十三条 规约的审查 729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过渡条款 731
第一百二十五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733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效 734
第一百二十七条 退约 734
第一百二十八条 作准文本 736
附录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737
A.程序和证据规则 793
B.犯罪要件 848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