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德国私法概述 1
第一章 法、私法与民法 3
第一节 法 3
一、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法与风俗、道德的区别 3
二、法与风俗和道德的联系 5
三、法律规范的形成 6
(一)制定法 6
1.法律 6
2.行政法规 7
3.自治法规 7
(二)习惯法 8
(三)关于法官对法的续造 8
第二节 私法 9
一、私法概述 9
(一)划分私法和公法的标准 10
1.“利益说” 10
2.关于法律关系平等与否的学说 10
3.“主体说” 11
(二)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模糊界限 12
(三)意义 12
二、不属于私法的法律分支 13
第三节 民法 13
一、民法的概念 13
二、民法与特别私法的区别 14
(一)商法 14
(二)经济法 14
(三)无体财产法 15
(四)劳动法 15
三、民法与特别私法的联系 15
四、德国民法的渊源 17
(一)国际渊源 17
(二)国内渊源 18
1.制定法 18
(1)德国民法典 18
(2)特别法律 18
2.习惯法 20
第二章 德国民法典 21
第一节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经过及历史根源 21
一、产生经过 21
二、历史根源 24
(一)罗马法 24
(二)德意志法 25
第二节 德国民法典的基石 27
一、私法自治 27
(一)契约自由 27
(二)所有权自由与遗嘱自由 27
二、社会均衡 28
三、信赖保护 28
第三节 德国民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9
第四节 德国民法典的语言特点和立法技术 30
一、语言特点 30
二、立法技术 30
(一)抽象概念和法定定义 30
(二)共同规定的提取 32
(三)德国民法典的规范援引技术 34
(四)拟制和不可驳倒的推定 34
(五)举证责任 35
第五节 德国民法典的规范的种类 37
一、财产法与非财产法 37
(一)财产法 37
(二)非财产法 38
二、严格法与公平法 38
(一)严格法 38
(二)公平法 38
三、强行法与任意法 39
(一)强行法 39
(二)任意法 39
第六节 德国民法典的适用范围 40
一、事物适用范围 40
二、时间适用范围 40
三、空间适用范围 41
第二编 权利 43
第三章 法律关系与权利 45
第一节 法律关系 45
一、概念及内容 45
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终止 45
第二节 权利的概念与种类 46
一、权利的概念 46
二、权利的种类 47
(一)人格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反对权 47
1.人格权 47
2.支配权 47
3.请求权 48
4.形成权 48
5.反对权 49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50
1.绝对权 50
2.相对权 50
3.两种权利区别的界限 50
第三节 权利的取得与丧失 51
一、原始取得与传来取得 51
(一)原始取得 51
(二)传来取得 51
二、单个的权利承受与总括的权利承受 52
(一)单个的权利承受 52
(二)总括的权利承受 53
三、从权利人处取得、从无权利人处取得 54
(一)从权利人处取得 54
(二)从无权利人处取得 54
四、权利的丧失 57
第四章 请求权、抗辩权 59
第一节 请求权 59
一、概念 59
二、种类 60
(一)债法上的请求权(债权)、物权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60
(二)法定请求权与法律行为所定的请求权 61
三、请求权基础 61
(一)请求权规范 61
(二)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行为 61
四、多数请求权和多数请求权基础 62
(一)请求权聚合和任择性请求权 62
(二)请求权的竞合和请求权规范的竞合 62
第二节 抗辩权 63
一、私法意义上的抗辩权 63
(一)概念 63
(二)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抗辩的区别 64
1.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抗辩 65
(1)阻止权利发生的抗辩 65
(2)使权利消灭的抗辩 66
(3)使权利受阻碍的抗辩 66
2.区别 67
(三)与狭义的抗辩(Einwendung)的区别 67
二、抗辩权的主张 68
三、抗辩权的效力 69
(一)已被主张的抗辩权的效力 69
(二)暂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 71
(三)抗辩权的效力与狭义的抗辩的效力之不同 72
四、消灭时效抗辩权 72
(一)消灭时效的概念和目的 72
1.概念 72
2.目的 73
(二)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 73
(三)消灭时效期间 77
1.原则性规定:3年的普通消灭时效期间 77
2.特别规定 78
(1)30年的消灭时效期间 78
(2)10年的消灭时效期间 78
(3)5年的消灭时效期间 79
(4)6个月的消灭时效期间 79
(四)消灭时效的开始进行 79
1.普通消灭时效期间的起算 79
2.其他消灭时效期间的起算 80
(五)消灭时效的停止、暂不完成和重新开始进行 80
1.消灭时效的停止 80
2.消灭时效暂不完成 81
3.消灭时效重新开始进行 83
(六)消灭时效抗辩权的效力 84
1.拒绝履行给付的权利的存在 84
2.已给付的东西不予返还 84
3.物权法上的保全的存续 84
第五章 权利的实现及保护 86
第一节 权利的实现及权利的国家保护 86
一、权利的实现:原则与例外 86
二、权利的国家保护 86
第二节 权利的私力保护 87
一、正当防卫 87
(一)要件 87
1.正当防卫的情势 88
2.正当防卫行为 88
(二)法律效果 88
二、紧急避险 89
(一)防卫性紧急避险 90
(二)攻击性紧急避险 90
三、自助 91
(一)自助的概念 91
(二)自助的要件(德国民法典第229条) 92
(三)自助的手段(德国民法典第229条) 92
(四)自助的界限(德国民法典第230条) 92
(五)法律效果 92
第三编 权利主体 95
第六章 自然人 97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97
一、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意义 97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99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101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102
一、住所的概念和意义 102
(一)概念 102
(二)意义 103
二、住所的种类 103
(一)选择住所 103
(二)法定住所 104
第三节 姓名与姓名权的保护 105
一、姓名概述 105
二、姓名权的保护 105
(一)有关姓名权保护的规定——以德国民法典第12条为核心 105
(二)德国司法判例对民法典第12条的扩张适用 107
第四节 一般人格权 107
第七章 法人 109
第一节 法人概述 109
一、法人的意义 109
二、法人的种类 110
(一)公法上的法人 110
(二)私法上的法人 110
第二节 社团 111
一、法律特征 111
二、有权利能力的社团 111
(一)权利能力的取得 111
(二)社员资格 112
(三)组织、意思形成 112
(四)责任 113
1.法律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114
(1)机关责任 114
(2)履行辅助人责任 114
2.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115
(1)机关责任 115
(2)为事务辅助人而负的责任 115
(五)消灭、解散和权利能力的丧失 115
(六)清算 116
三、无权利能力的社团 116
第三节 财团 117
一、概述 117
二、财团的成立 117
三、财团的组织 117
四、财团的消灭 118
第八章 有权利能力的合伙 119
第四编 权利客体 121
第九章 权利客体、财产、企业 123
第一节 权利客体的概念 123
一、内涵 123
二、外延 124
(一)种类 124
1.物 124
2.无体财产 125
3.权利 125
(二)界定 125
第二节 财产 126
一、概念 126
二、意义 127
(一)财产的转让、法定的财产转移 127
1.财产的转让 127
2.法定的财产转移 127
(二)责任基础 127
(三)特别财产 128
第三节 企业 128
一、概念 128
二、意义 129
第十章 物 130
第一节 物 130
一、物的概念 130
(一)定义 130
(二)有体性 130
(三)动物不是物 131
(四)人的身体、身体部位、尸体 131
二、物的种类 131
(一)不动产和动产 131
1.区分 131
2.意义 132
(二)代替物和不代替物 132
(三)消费物和非消费物 133
(四)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133
第二节 单个物与集合物 134
第三节 成分 135
一、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135
(一)重要成分 135
(二)非重要成分 135
二、法律规定 136
(一)关于重要成分的一般规定(德国民法典第93条) 136
(二)关于土地成分的特别规定(德国民法典第94条至第96条) 136
三、法律意义 138
第四节 从物 141
一、概念 141
(一)交易上的观念优先 141
(二)独立的动产 141
(三)以服务于主物的经济上目的为用法 142
(四)空间关系 142
二、法律意义 142
第五节 孳息、用益和负担 144
一、概念 144
(一)孳息 144
1.直接的物的孳息 144
2.间接的物的孳息 144
3.直接的权利孳息 145
4.间接的权利孳息 145
(二)用益 145
(三)负担 146
二、意义 146
第五编 法律行为 149
第十一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概述 151
第一节 意思表示 151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151
(一)意思表示的定义 151
1.意思表示必须是私人的 152
2.意思表示是旨在引起某一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表达 152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152
1.主观构成要件——意思 152
(1)行为意思 152
(2)表示意识 153
(3)法律效果意思 156
2.客观构成要件——表示 157
(1)明示的(直接的)意思表示 157
(2)可推断的(默示的或间接的)意思表示 157
(3)作为意思表示的沉默 158
3.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小结 159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 160
(一)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 160
(二)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 161
三、意思表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162
四、意思表示的生效 162
(一)意思表示的做出 163
1.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的做出 163
2.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的做出 164
(1)对在场者的表示 164
(a)对在场者的口头表示 164
(b)对在场者的书面表示 165
(2)对不在场者的表示 165
(a)对不在场者的口头表示 165
(b)对不在场者的书面表示 166
(3)意思表示的做出的法律上意义 166
(二)意思表示的到达 168
1.到达不在场者 168
(1)原则 168
(2)中间人 170
(a)受领代理人 170
(b)受领使者 171
(c)表示使者 172
(3)例外——撤回的通知先到达相对人或同时到达相对人 173
2.到达在场者 174
(1)书面表示 174
(2)口头表示 174
3.到达的特别情形 175
(1)受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175
(2)受领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176
4.表意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177
第二节 法律行为 177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178
(一)学者的定义 178
(二)说明 178
1.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意思表示 178
2.其法律效果的发生常常有赖于意思表示以外的其他要素 179
3.当事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须得到法律秩序的认可 180
(三)简单的比较 180
二、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有效性要件 180
三、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及事实行为的区别 181
(一)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 181
(二)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182
四、法律行为的种类 183
(一)单独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183
1.单独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183
2.多方法律行为 184
(1)合同 185
(2)共同行为 185
(3)决议 185
(二)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因法律行为 186
(三)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和人法上的法律行为 187
(四)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87
1.负担行为的概念 188
2.处分行为的概念 189
(1)内涵 189
(2)外延 190
(a)权利的转让 190
(b)权利的废止 191
(c)权利内容的变更 191
(d)对权利设定负担 192
(3)处分的方式——以合同或单独法律行为处分 192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 193
4.分离原则与无因性原则 194
(1)分离原则 194
(2)无因性原则 194
5.分离原则和无因性原则的后果 195
(1)负担行为无效,但处分行为有效 195
(2)处分行为无效,但负担行为有效 197
(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由于同一个原因而无效 198
第十二章 合同及其成立 200
第一节 合同概述 200
一、合同的意义 200
二、“合同”的外延 202
三、契约自由 203
(一)缔约自由 203
(二)形成自由 204
(三)形式自由 204
第二节 要约与承诺 204
一、要约 205
(一)要约的概念 205
1.要约生效的时刻 205
2.要约必须是在内容上确定的或可确定的 205
3.要约邀请(拉丁文:invitatio ad offerendum)不同于要约 207
(二)要约的效力 212
1.要约的约束力、已生效要约的不可撤回性 212
2.要约约束力的排除 212
(三)要约的消灭 213
1.要约消灭的原因之一:要约被拒绝(德国民法典第146条第1种情形) 213
2.要约消灭的原因之二:未被适时地承诺(德国民法典第146条第2种情形) 214
(1)适时的承诺 214
(2)迟延到达的承诺的意思表示、迟延的承诺 215
3.要约人的死亡和无行为能力通常不是要约消灭的原因 217
二、承诺 218
(一)承诺的概念 218
1.含义 218
(1)定义 218
(2)承诺的意思表示 219
2.承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刻 220
(1)通常的情形 220
(2)无须向相对人表示的承诺(德国民法典第151条) 221
(3)在做成公证证书的情况下的承诺 222
(4)在拍卖的情况下的承诺 223
(二)承诺的效力 223
三、要约与承诺的特殊情形 224
(一)合同是否可以因“社会的典型行为”而成立 224
(二)作为承诺的沉默 226
第三节 合意与不合意 229
一、合意 229
(一)合意的概念 229
(二)法律效果 233
二、不合意 233
(一)要件 233
(二)明显的和隐蔽的不合意 234
1.明显的不合意 234
2.隐蔽的不合意 236
第四节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撤回 237
一、一般撤回权(德国民法典第130条第1款第2句) 237
二、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撤回权 238
(一)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概念 238
(二)法定撤回权 239
(三)撤回权的要件、排除、行使及法律效果——以上门交易为例 240
1.要件 240
2.排除撤回权的情形 241
3.行使 241
4.法律效果 242
第五节 一般交易条款 244
一、一般交易条款的概念和意义 244
(一)概念 244
1.合同条款 244
2.预先拟定 245
3.多数量的合同 245
4.由使用人单方面向另一方提出 245
(二)意义 245
二、一般交易条款之纳入合同 246
三、个别约定的优先 246
四、出人意料的条款、多义的条款 246
(一)出人意料的条款 246
(二)多义的条款 246
五、不纳入和不生效力时的法律效果 246
六、内容控制 247
第十三章 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要件 249
第一节 行为能力 249
一、行为能力的概念 249
二、无行为能力 250
(一)无行为能力的要件 250
(二)无行为能力的后果 251
(三)德国民法典第105a条的特别规定 252
三、限制行为能力 252
(一)要件 253
(二)无须得到同意的法律行为 254
1.使未成年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负担行为 254
2.使未成年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处分行为 256
3.中性行为 257
(三)必须得到同意的多方法律行为——合同 258
1.必须得到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允许的意思表示 258
2.法定代理人对未经其必要的允许而订立的合同的追认 259
3.另一方对追认的催告 260
4.另一方的撤回权 260
(四)必须得到允许的单独法律行为 261
(五)一般性允许 264
1.允许的范围 264
2.“零用钱条款” 264
3.给予一般性允许的两种特殊情形 266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形式 270
一、形式自由原则 270
二、法律行为的形式的功能 270
三、法律行为的形式的种类 271
(一)书面形式(Schriftform或schriftliche Form) 272
1.法定书面形式 272
2.约定的书面形式 274
(二)文本形式(Textform) 275
1.法定的文本形式 275
2.约定的文本形式 277
(三)电子形式(elektronische Form) 277
(四)公证认证(?ffentliche Beglaubigung) 278
(五)公证证书的做成(notarielle Beurkundung) 279
四、不遵守形式的法律效果 280
(一)不遵守法定形式的法律效果 280
1.原则 280
2.例外 282
(二)不遵守约定形式的法律效果 282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内容上的界限 283
一、法律禁止性规定 283
(一)禁止性法律 283
(二)违反禁止性法律的法律效果 284
二、善良风俗 286
(一)含义 286
(二)构成要件 287
(三)法律效果 288
(四)暴利行为 289
1.构成要件 289
2.法律效果 290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转换及认可 291
一、部分无效 291
二、转换 293
三、认可 294
(一)要件 295
(二)效果 295
第十四章 意思瑕疵 298
第一节 概述 298
一、无瑕疵的意思表示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298
(一)无瑕疵的意思表示 298
(二)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299
二、意思瑕疵的类型及立法上的考量 299
(一)意思瑕疵的类型 299
1.意思形成时的瑕疵 299
2.表示时的瑕疵 299
3.欠缺法律效果意思的表示 300
(二)立法上的考量 300
1.两种可供选择的理论——“意思说”与“表示说” 300
(1)“意思说” 300
(2)“表示说” 300
2.德国立法者的决定 301
三、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 301
(一)意思表示有效 301
(二)意思表示无效 301
(三)意思表示可撤销 302
四、关于意思瑕疵的主要规定 304
(一)可撤销的意思表示 304
1.意思和表示的无意的不一致 304
2.意思形成时的瑕疵 304
(二)无效的意思表示 304
(三)有效的意思表示 304
第二节 意思和表示的有意的不一致 305
一、心里保留(geheimer Vorbehalt或Mentalreservation) 305
(一)构成要件 305
(二)法律效果 305
1.单方面的心里保留 305
2.为相对人所知的心里保留 306
二、戏谑表示(Scherzerkl?rung) 306
(一)构成要件 306
(二)法律效果 307
三、虚伪行为(Scheingesch?ft) 308
(一)构成要件 308
(二)法律效果 309
第三节 意思与表示的无意的不一致——错误(Der Irrtum) 311
一、错误的构成要件 311
(一)表达意思时的错误 311
1.表示错误(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第2种情形) 311
2.内容错误(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第1种情形) 311
3.误传(德国民法典第120条) 313
(二)意思形成时的错误 314
1.人的资格 315
2.物的特性 315
3.交易上的重要性 315
(三)因错误而撤销意思表示的要件 316
1.错误 316
2.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 316
3.撤销的表示 316
4.“不迟延地”撤销 317
5.无排除原因 318
二、因错误而撤销意思表示的效果 318
(一)法律行为视为无效 318
(二)撤销人的损害赔偿义务 319
1.义务人与请求权人 319
2.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319
第四节 恶意欺诈和不法胁迫 321
一、恶意欺诈 321
(一)欺诈行为 321
(二)因果关系 322
(三)不法性 322
(四)恶意 322
(五)欺诈人 322
(六)撤销的表示的适时做出 323
二、不法胁迫 324
(一)胁迫 324
(二)因果关系 325
(三)不法性 325
1.以不合法的行为相威胁(手段不合法) 325
2.所追求的结果不合法(目的不合法) 326
3.虽然手段和目的都合法,但它们的关联不合法(手段—目的关联不合法) 326
(四)胁迫人 326
(五)撤销的表示的适时做出 326
三、撤销的法律效果 327
第十五章 附条件的、附期限的和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328
第一节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328
一、条件的含义 328
二、条件的种类 330
(一)停止条件 330
(二)解除条件 332
三、条件的成就与落空 332
(一)条件的成就 332
(二)条件的落空 333
四、条件的准许 333
第二节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34
一、附期限(Befristung)的法律行为的含义 334
二、始期与终期 334
三、期限的准许 335
第三节 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335
一、概念 335
二、同意 336
(一)同意的种类 336
(二)关于同意的规定 336
1.一般规定 336
2.特别规定 337
三、无权利人的处分 339
(一)无权利人 339
(二)无权利人的处分 340
1.权利人允许 340
2.权利人追认、处分人取得标的、处分人被权利人继承且权利人对遗产债务负无限责任 340
3.两项以上相互抵触的处分的效力 342
第十六章 代理 344
第一节 代理的含义、要件及效力 345
一、代理的含义 345
(一)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345
(二)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345
(三)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346
二、代理的有效性要件 347
(一)代理必须是法律所准许的 347
(二)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347
1.代理人必须至少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347
2.代理人必须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 347
(三)代理的显著性 348
(四)在代理权限内 349
三、代理的效力 350
第二节 意定代理权 350
一、意定代理权的授予 351
(一)需要受领 351
(二)原则上不要式 351
(三)单方意思表示 351
二、意定代理权与所由授予意定代理权的法律关系 352
(一)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352
(二)意定代理权的授予的无因性 354
三、意定代理权的消灭 354
第三节 无代理权的代理人 355
一、无代理权的代理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355
(一)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355
1.合同 355
2.单独法律行为 356
(二)第三人的撤回权 359
二、无代理权的代理人的责任 359
(一)按照第三人的选择,向第三人履行或赔偿损害 359
(二)赔偿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359
(三)责任的排除 360
第四节 自己行为 361
一、自己缔约(Selbstkontrahieren) 361
二、双方代理(Mehrvertretung) 361
三、法律效果 362
参考书目 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