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1
第二条 【未成年人的定义】 6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权利】 9
第四条 【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14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 16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0
第七条 【国家机关的责任】 25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责任】 29
第九条 【表彰和奖励】 31
第二章 家庭保护 34
第十条 【监护职责】 34
第十一条 【家庭教育】 43
第十二条 【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50
第十三条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55
第十四条 【尊重未成年人知情权】 60
第十五条 【防止未成年人早婚】 64
第十六条 【委托监护】 68
第三章 学校保护 75
第十七条 【教育的方针政策】 75
第十八条 【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 82
第十九条 【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91
第二十条 【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100
第二十一条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110
第二十二条 【保障学生安全】 115
第二十三条 【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120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124
第二十五条 【专门学校】 129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 137
第四章 社会保护 145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护的原则】 145
第二十八条 【保障受教育权】 153
第二十九条 【活动场所和设施】 158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 162
第三十一条 【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和社区公益性上网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 166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扶持有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169
第三十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173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制作或传播毒害未成年人的出版物】 177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产品的特殊要求】 180
第三十六条 【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要求】 185
第三十七条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酒危害】 189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护】 193
第三十九条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203
第四十条 【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209
第四十一条 【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 211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责任】 220
第四十三条 【社会救助】 227
第四十四条 【卫生保健和预防接种】 234
第四十五条 【发展托幼事业】 240
第四十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 244
第四十七条 【就业帮助】 248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责任】 252
第四十九条 【救济途径】 257
第五章 司法保护 261
第五十条 【保护主体】 261
第五十一条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 267
第五十二条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利和家庭权利】 273
第五十三条 【撤消监护资格】 279
第五十四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284
第五十五条 【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 291
第五十六条 【讯问和询问的保护性规定】 296
第五十七条 【羁押、服刑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301
第五十八条 【媒体报道的限制】 306
第五十九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312
第六章 法律责任 318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的行为的责任】 318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责任】 326
第六十二条 【监护人违法的责任】 331
第六十三条 【教育机构及其员工违法的责任】 335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向未成年人传播非法出版物的责任】 340
第六十五条 【违法生产、销售未成年人产品的责任】 343
第六十六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的责任】 350
第六十七条 【烟酒经营者违法的责任】 356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童工以及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责任】 358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责任】 362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责任】 366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进行非法表演的责任】 370
第七章 附则 373
第七十二条 【施行日期】 373
附录: 3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 378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 388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 40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413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 42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 43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439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节录)(2006年1月29日) 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6年6月29日) 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