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
第一编 总则 2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2
第一条 立法宗旨 2
第二条 本法任务 3
第三条 专门机关职权 3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4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5
第六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5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6
第八条 检察监督 7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8
第十条 两审终审 9
第十一条 公开审判原则辩护原则 9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1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 12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13
第十五条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15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16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17
第二章 管辖 18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 18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23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4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5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5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25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 26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 28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29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30
第三章 回避 32
第二十八条 回避理由和方式 32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33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程序及效力 34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35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37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37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39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 39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42
第三十六条 辩护人的权利 43
第三十七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44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义务 46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拒绝与变更辩护 46
第四十条 诉讼代理 47
第四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48
第五章 证据 48
第四十二条 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48
第四十三条 证据的收集 50
第四十四条 运用证据要求 52
第四十五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52
第四十六条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53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54
第四十八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54
第四十九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55
第六章 强制措施 56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56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 58
第五十二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 60
第五十三条 取保候审方式 60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的条件 62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的义务 63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65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68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 70
第五十九条 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71
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 72
第六十一条 拘留的条件 73
第六十二条 异地拘留、逮捕 75
第六十三条 扭送 75
第六十四条 拘留程序 76
第六十五条 拘留后的讯问 77
第六十六条 申请逮捕 78
第六十七条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78
第六十八条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79
第六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79
第七十条 不批捕的异议 81
第七十一条 逮捕的程序 82
第七十二条 逮捕后的讯问 83
第七十三条 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83
第七十四条 逾期羁押的变更 83
第七十五条 被追诉方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4
第七十六条 侦查监督 86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87
第七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87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89
第八章 期间、送达 89
第七十九条 期间及其计算 89
第八十条期 间的耽误与恢复 90
第八十一条 送达 90
第九章 其他规定 91
第八十二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91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92
第一章 立案 92
第八十三条 立案侦查机关 92
第八十四条 立案材料来源 92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注意事项 93
第八十六条 立案程序 94
第八十七条 立案监督 95
第八十八条 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96
第二章 侦查 9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7
第八十九条 侦查 97
第九十条 预审 97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97
第九十一条 讯问主体 97
第九十二条 讯问地点、期间 98
第九十三条 讯问程序 98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99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 100
第九十六条 律师介入侦查程序 100
第三节 询问证人 102
第九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102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 103
第九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 103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103
第四节 勘验、检查 103
第一百零一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 103
第一百零二条 犯罪现场的保护 104
第一百零三条 勘验、检查的证明文件 105
第一百零四条 尸体解剖 105
第一百零五条 人身检查 105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 106
第一百零七条 复验、复查 106
第一百零八条 侦查实验 106
第五节 搜查 107
第一百零九条 搜查的对象 107
第一百一十条 协助义务 107
第一百一十一条 搜查证与无证搜查 107
第一百一十二条 搜查程序 108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 108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109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109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扣押清单 109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邮件电报 110
第一百一十七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110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扣押、冻结物的处理 111
第七节 鉴定 113
第一百一十九条 鉴定的启动 113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的程序 115
第一百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告知及异议 116
第一百二十二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116
第八节 通缉 117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缉 117
第九节 侦查终结 118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118
第一百二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119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119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120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120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121
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中的撤销案件 121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122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察院侦查法律的适用 122
第一百三十二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122
第一百三十三条 自侦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123
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侦中决定逮捕的时间 123
第一百三十五条 自侦侦查终结的处理 123
第三章 提起公诉 124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诉权由检察院统一行使 124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126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126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查起诉程序 127
第一百四十条 补充侦查 127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程序 129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不起诉的条件 129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130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31
第一百四十五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31
第一百四十六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132
第三编 审判 132
第一章 审判组织 132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合议庭组成 132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活动原则 133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 133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134
第一节 公诉案件 134
第一百五十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134
第一百五十一条 开庭前准备 136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137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庭支持公诉 138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 138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 139
第一百五十六条 调查核实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139
第一百五十七条 调查核实物证、书证等 140
第一百五十八条 休庭与庭外调查 140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取新证据 141
第一百六十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142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142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评议、判决 142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 14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 144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延期审理 144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期限 145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笔录 146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诉案件审限 146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判监督 147
第二节 自诉案件 147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 147
第一百七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149
第一百七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 150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反诉 151
第三节 简易程序 151
第一百七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条件 151
第一百七十五条 简易程序的支持公诉 154
第一百七十六条 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 154
第一百七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154
第一百七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154
第一百七十九条 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154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155
第一百八十条 上诉的主体 155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抗诉的主体 156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 157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 157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上诉的程序 158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抗诉的程序 158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面审查 159
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 160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审检察人员出庭 161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二审后处理 161
第一百九十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162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 163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重审 164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裁定的二审 164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重审期限 165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审的法律适用 165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审期限 165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审判决、裁定的效力 165
第一百九十八条 扣押、冻结物品的保管与处理 165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167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 167
第二百条 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 168
第二百零一条 死缓核准权 169
第二百零二条 死刑、死缓复核程序的合议庭 169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170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 170
第二百零四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 171
第二百零五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171
第二百零六条 再审的审理 173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期限 174
第四编 执行 175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根据 175
第二百零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175
第二百一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的处理 175
第二百一十一条 死刑的停止执行 176
第二百一十二条 死刑的执行程序 176
第二百一十三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178
第二百一十四条 监外执行 179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 181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 182
第二百一十七条 缓刑、假释的执行 182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183
第二百一十九条 罚金的执行 184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 185
第二百二十一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185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187
第二百二十三条 错案、申诉的处理 187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的监督 187
附则 188
第二百二十五条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188
配套法规 18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节录) 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