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法律 鹿特丹规则》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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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杨仁寿著
  • 出 版 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2015
  • ISBN:9788880196181
  • 页数:1084 页
图书介绍:

第一编 绪论 1

第一章 鹿特丹规则成立概说 1

第一节 联合国统一运输法公约之成立 1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之前途 6

第三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统一 11

第四节 鹿特丹规则之缘起及动力 16

第二章 鹿特丹规则的展望 21

第一节 鹿特丹规则之概观 21

第二节 海运业界及各有关协会对鹿特丹规则的心声 26

第三节 鹿特丹规则风险之平衡 34

第四节 鹿特丹规则之新的要素 38

第五节 鹿特丹规则之现代化与统一化 42

第三章 鹿特丹规则之五大特色 47

第二编 基本理论 53

第一章 适用范围 53

第一节 鹿特丹规则之适用对象 53

第二节 适用鹿特丹规则之例外 59

第三节 鹿特丹规则之「地理」及「人」的适用范围 65

第二章 电子运输记录 73

第一节 电子运输记录之使用 73

第二节 电子运输记录之种类 78

第三章 运送人的责任 83

第一节 运送人责任之基本构造 83

第二节 运送人之责任期间 89

第三节 运送人之义务与FIOS之关系 95

第四节 船舶适航能力之扩大 101

第五节 适航能力之举证责任 106

第六节 运送人抒解「恶魔证明」之道 112

第七节 航海过失免责之废止 117

第八节 失火免责之变革 122

第九节 迟延交付之责任 128

第十节 运送人之责任限额 133

第十一节 责任限额与迟延责任 138

第四章 履行辅助人 143

第一节 履约人及海运履约人 143

第二节 履约人与海运履约人之分辨 148

第三节 海运履约人之独立责任 154

第四节 喜马拉雅条款之精致化 160

第五章 运送人之认定 167

第一节 运送人之辨识 167

第二节 运送人之推定 172

第三节 运送人名称之揭露 177

第六章 运输单证 183

第一节 运输单证之三种类型 183

第二节 运输单证之缴回类型 188

第三节 海上提货单在鹿特丹规则之适用空间 193

第四节 运输单证之缴回性 198

第五节 不可转让运输单证应否凭单交货 205

第六节 发给转让性载货证券义务之缓和 210

第七节 有关单证记载之证据价值 215

第七章 托运人赔偿之基础责任 221

第八章 控制权之行使 227

第一节 运送物之控制权 227

第二节 运送物处分权之内容及行使 232

第九章 诉讼、仲裁和管辖 237

第一节 起诉期间 237

第二节 仲裁条款之效力 242

第三节 管辖权之选择 247

第四节 批量契约之合意管辖 252

第五节 批量契约特别规则 257

第十章 契约条款之有效性 263

第十一章 鹿特丹规则与其他国际公约之关系 269

第十二章 鹿特丹规则之签署 275

第一节 鹿特丹规则之签署概观 275

第二节 鹿特丹规则之签署、批准、接受及核准 280

第三编 逐条释义 285

第一章 总则 285

第一条 定义 285

第一项 运输契约(运输合同) 285

附:鹿特丹规则的涵盖面 290

第二项 批量契约(批量合同) 295

第三项 定期船运输(班轮运输) 300

第四项 不定期船运输(非班轮运输) 300

第五项 运送人(承运人) 305

第六项 运送人以外之人的履约人(履约方) 305

第七项 海运履约人(海运履约方) 305

附:运送人履行辅助人概念的演变 310

第八项 托运人 316

第九项 单证托运人 321

第十项 持有人 327

第十一项 受货人(收货人) 333

第十二项 货物控制权 338

第十三项 控制人(控制方) 338

第十四项 运输单证 342

第十五项 可转让运输单证 348

第十六项 不可转让运输单证 348

第十七项 电子通信 353

第十八项 电子运输记录 358

第十九项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363

第二十项 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363

第二十一项 签发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368

第二十二项 转让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368

第二十三项 契约事项(合同事项) 373

第二十四项 货物 379

第二十五项 船舶 384

第二十六项 货柜(集装箱) 384

第二十七项 车辆 384

第二十八项 运费 384

第二十九项 住所 384

第三十项 管辖法院 384

第二条 本公约的解释 389

第三条 形式要求 394

第四条 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 399

第二章 适用范围 405

第五条 一般适用范围 405

第六条 特定除外情形 411

第七条 对某些当事人的适用 417

第三章 电子运输记录 423

第八条 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和效力 423

第九条 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程序 428

第十条 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的替换 433

第四章 运送人的义务 439

第十一条 货物的运输和义务 439

第十二条 运送人的责任期间 444

第十三条 特定义务 450

第十四条 适用于海上航程的特定义务 456

第十五条 可能形成危险的货物 461

第十六条 海上航程期间牺牲货物 466

第五章 运送人对灭失、毁损或迟延所负的赔偿责任 471

第十七条 赔偿责任基础(完全过失责任主义) 471

赔偿责任基础(索赔人初步证明请求权存在) 476

赔偿责任基础(运送人举证证明其无过失) 481

赔偿责任基础(抗辩理由清单) 486

赔偿责任基础(抗辩理由清单之诠释) 492

赔偿责任基础(抗辩理由清单之立法技术) 499

赔偿责任基础(推翻运送人的抗辩理由) 505

赔偿责任基础(不适航的举证责任) 510

赔偿责任基础(损害原因竞合的责任分担) 516

第十八条 运送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 521

第十九条 海运履约人的赔偿责任(法定责任) 528

海运履约人的赔偿责任(最低的强制责任) 533

海运履约人的赔偿责任(转承责任) 538

第二十条 连带赔偿责任 543

第二十一条 迟延 548

第二十二条 赔偿额的计算 553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灭失、毁损或迟延时的通知 558

第六章 有关特定运输阶段的补充条款 565

第二十四条 偏航 565

第二十五条 船舶上的舱面货(甲板货) 570

第二十六条 海上运输之前或之后的运输 577

第七章 托运人对运送人的义务 583

第二十七条 交付运输 589

第二十八条 托运人与运送人在提供信息和指示方面的合作 595

第二十九条 托运人提供信息、指示和文件的义务 600

第三十条 托运人对运送人赔偿责任的基础 605

第三十一条 拟定契约事项所需要的信息 610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特别规则 616

第三十三条 单证托运人享有托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622

第三十四条 托运人为其他人负赔偿责任 627

第八章 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 633

第三十五条 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的签证 633

第三十六条 契约事项 639

第三十七条 运送人的识别 645

第三十八条 签名 651

第三十九条 契约事项不完备 656

第四十条 对契约事项中货物相关信息作出保留 661

第四十一条 契约事项的证据效力 668

第四十二条 预付运费 673

第九章 货物交付 677

第四十三条 接受交货的义务 677

第四十四条 确认收到之义务 683

第四十五条 未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 688

第四十六条 签发必须提交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时的交付 693

第四十七条 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时的交付 698

第四十八条 货物仍未交付 706

第四十九条 货物留置 712

第十章 控制人的权利 719

第五十条 控制权的行使和范围 719

第五十一条 控制人的识别和控制权的转让 724

第五十二条 运送人执行指示 731

第五十三条 视为交付 736

第五十四条 运输契约的变更 736

第五十五条 向运送人提供补充信息、指示或文件 741

第五十六条 协议变更 746

第十一章 权利转让 751

第五十七条 签发可转让运输单证或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751

第五十八条 持有人的赔偿责任 756

第十二章 赔偿责任限额 761

第五十九条 赔偿责任限额 761

第六十条 迟延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767

第六十一条 赔偿责任限制权的丧失 772

第十三章 时效 779

第六十二条 时效期间 779

第六十三条 时效的延长 784

第六十四条 追偿诉讼 789

第六十五条 对被识别为运送人的诉讼 795

第十四章 管辖权 799

第六十六条 对运送人的诉讼 799

第六十七条 法院选择协议 804

第六十八条 对海运履约人的诉讼 810

第六十九条 不另增管辖权地 815

第七十条 扣留以及临时措施或保全制度 820

第七十一条 诉讼合并和移转 825

第七十二条 争议产生后的协议和被告应诉时的管辖权 830

第七十三条 承认和执行 835

第七十四条 第十四章的适用 840

第十五章 仲裁 845

第七十五条 仲裁协议 845

第七十六条 不定期船运输中的仲裁协议 852

第七十七条 争议产生后的仲裁协议 857

第七十八条 第十五章的适用 857

第十六章 契约条款的有效性 863

第七十九条 一般规定 863

第八十条 批量契约特别规则 869

第八十一条 活动物和某些其他货物特别规则 876

第十七章 本公约不管辖的事项 883

第八十二条 管辖其他运输方式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883

第八十三条 赔偿责任总限制 889

第八十四条 共同海损 893

第八十五条 旅客与行李 898

第八十六条 核子事故造成的损害 903

第十八章 最后条款 909

第八十七条 保存人 909

第八十八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914

第八十九条 退出其他公约 919

第九十条 保留 919

第九十一条 声明的程序和效力 926

第九十二条 对本国领土单位的效力 931

第九十三条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参与 936

第九十四条 生效 942

第九十五条 修订和修正 947

第九十六条 退出本公约 947

重要参考书目 953

附录一 鹿特丹规则(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文本 955

附录二 鹿特丹规则(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英文本 1001

附录三 缩写一览表(TABLE OF ABBREVIATIONS) 1063

著作人简历 1081

著作人著作一览表 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