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 立法宗旨 2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
第三条 基本原则 2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 2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 2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4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 4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4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4
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制度 4
第九条 注册登记 5
第十条 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10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 10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 12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检 14
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 17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 18
第十六条 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 19
第十七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1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的管理 24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25
第十九条 驾驶证 25
第二十条 驾驶培训 27
第二十一条 上路行驶前的安全检查 28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 28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30
第二十四条 累积记分制度 31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32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信号和分类 32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分类和示义 34
第二十七条 铁路道口的警示标志 35
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信号的保护 35
第二十九条 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对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 36
第三十条 道路或交通信号毁损的处置措施 37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 38
第三十二条 占用道路施工的处置措施 39
第三十三条 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 40
第三十四条 行人过街设施、盲道的设置 40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4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1
第三十五条 右侧通行 41
第三十六条 车道划分和通行规则 41
第三十七条 专用车道只准许规定车辆通行 42
第三十八条 遵守交通信号 43
第三十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管理措施并提前公告 43
第四十条 交通管制 44
第四十一条 授权国务院规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 44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45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行驶速度 45
第四十三条 不得超车的情形 46
第四十四条 交叉路口通行规则 47
第四十五条 交通不畅条件下的行驶 48
第四十六条 铁路道口通行规则 48
第四十七条 避让行人 49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 50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 51
第五十条 货运车运营规则 51
第五十一条 安全带及安全头盔的使用 52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故障处置 52
第五十三条 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 53
第五十四条 养护、工程作业等车辆的作业通行权 54
第五十五条 拖拉机的通行和营运 55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的停泊 56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56
第五十七条 非机动车通行规则 56
第五十八条 非机动车行驶速度限制 58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的停放 58
第六十条 畜力车使用规则 59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59
第六十一条 行人通行规则 59
第六十二条 行人横过道路规则 60
第六十三条 行人禁止行为 61
第六十四条 特殊行人通行规则 61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规则 62
第六十六条 乘车规则 63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63
第六十七条 高速公路通行规则、时速限制 63
第六十八条 故障处理 65
第六十九条 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 65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66
第七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及报警 66
第七十一条 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 69
第七十二条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 69
第七十三条 交通事故认定书 72
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的调解或起诉 74
第七十五条 受伤人员的抢救及费用承担 76
第七十六条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77
第七十七条 道路外交通事故处理 86
第六章 执法监督 87
第七十八条 交警管理及考核上岗 87
第七十九条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88
第八十条 执行职务要求 88
第八十一条 收费标准 88
第八十二条 处罚和收缴分离原则 88
第八十三条 回避制度 89
第八十四条 执法监督 89
第八十五条 举报、投诉制度 90
第八十六条 交警执法保障 90
第七章 法律责任 91
第八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 91
第八十八条 处罚种类 91
第八十九条 对违法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92
第九十条 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92
第九十一条 饮酒、醉酒驾车处罚 93
第九十二条 超载行为处罚 94
第九十三条 对违法泊车的处理及拖车规则 94
第九十四条 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 95
第九十五条 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标志、未携带证件、未合理安放号牌的处理 96
第九十六条 对伪造、变造行为的处罚 97
第九十七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98
第九十八条 对未投保交强险的处罚 99
第九十九条 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99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及应报废机动车的处理 104
第一百零一条 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终生禁驾规定 105
第一百零二条 对专业运输单位的管理 106
第一百零三条 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管理 107
第一百零四条 擅自挖掘、占用道路的处理 108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管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责任 109
第一百零六条 对妨碍交通标志行为的管理 110
第一百零七条 当场处罚 110
第一百零八条 罚款的缴纳 111
第一百零九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理 111
第一百一十条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则 112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权作出拘留裁决的机关 112
第一百一十二条 扣留车辆的规则 113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吊销的期限 114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根据技术监控记录进行的处罚 114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交警及交管部门违法行为的处理 115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违规交警的处分 116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构成犯罪的交警追究刑事责任 116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交管部门、交警违法赔偿责任 116
第八章 附则 117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用语含义 117
第一百二十条 军警机动车管理 118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拖拉机管理 118
第一百二十二条 境外车辆入境管理 118
第一百二十三条 授权制定执行具体标准 119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生效日期 119
配套法规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12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 14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12月20日) 153
附件:准驾车型及代号 165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166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 169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 19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8月17日) 2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221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年4月3日) 229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2004年11月19日) 230
附录 24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版) 245
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 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