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释义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2
第三条 【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15
第四条 【集体行使监督权原则】 20
第五条 【监督对象】 22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受本级人大监督原则】 23
第七条 【行使监督权公开原则】 24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7
第八条 【专项工作报告选题和年度计划】 28
第九条 【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途径】 35
第十条 【视察和专题调查研究】 39
第十一条 【报告机关回应各方面意见】 41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和提前印发】 43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报告人】 45
第十四条 【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47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52
第十五条 【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 52
第十六条 【政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55
第十七条 【计划、预算部分调整和预算资金使用要求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初步审查】 59
第十八条 【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内容】 63
第十九条 【听取审计工作报告】 69
第二十条 【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结果】 70
第二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及调整的监督】 72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75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的主体和内容】 76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及其具体组织实施】 81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 87
第二十五条 【委托执法检查】 89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报告】 90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落实】 94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99
第二十八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 100
第二十九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撤销】 109
第三十条 【撤销省级以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 111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备案】 114
第三十二条 【对司法解释提出审查要求和建议】 117
第三十三条 【司法解释同法律相抵触时的处理】 121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124
第三十四条 【询问】 124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的提出程序和要求】 131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的答复】 136
第三十七条 【对质询案答复不满意的处理】 137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答复和签署的主体】 139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140
第三十九条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和范围】 140
第四十条 【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 147
第四十一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人员的组成】 149
第四十二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权】 151
第四十三条 【调查报告及其处理】 152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154
第四十四条 【撤职的适用范围】 154
第四十五条 【撤职案的提出和处理】 160
第四十六条 【撤职案的要件及其审议与表决】 165
第九章 附则 168
第四十七条 【本法的实施办法】 168
第四十八条 【本法的实施日期】 169
第二部分 附录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171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185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194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5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等三个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23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