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社区矫正的立论基础 3
第一章 选题背景及概念重构 3
第一节 选题背景 3
一、研究社区矫正的缘起 3
二、研究社区矫正的意义 8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9
四、本书的研究思路 13
第二节 社区矫正的概念 15
一、关于社区矫正概念的主要学说 16
二、社区矫正概念主要学说述评 21
三、笔者的看法 26
第二章 社区矫正的刑事政策依据 37
第一节 社区矫正的犯罪论依据 38
一、对犯罪现象的认识趋于客观 38
二、对犯罪原因的认识不断深化 46
三、对犯罪人的认识逐渐丰富 53
第二节 社区矫正的刑罚论依据 60
一、刑罚目的之反思:惩罚与预防兼顾 60
二、刑罚执行权分配之反思:政府与社会共同承担 76
三、刑罚执行方式之反思:行刑个别化之提倡 86
第三章 社区矫正的行刑效益依据 95
第一节 监禁矫正的局限性 96
一、监禁损害犯罪人的精神健康 96
二、监禁将犯罪人从正常社会驱逐 105
三、监禁支出的成本过于高昂 113
四、监禁犯罪人对被害人损失无益 118
第二节 社区矫正的优越性 123
一、社区矫正对犯罪人的价值 123
二、社区矫正对社区的价值 130
三、社区矫正对国家和社会的价值 135
下篇:社区矫正的制度构建 151
第四章 我国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 151
第一节 观念冲突的问题 153
一、社会公众的重刑观念:不能理性地对待犯罪人 154
二、司法机关的重刑观念:不能积极适用社区矫正 158
第二节 法律依据的问题 161
一、试点文件不宜长期和大面积适用 161
二、关于公益劳动的相关规定不合法 166
三、关于社区矫正主体的规定不合法 168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性规定缺失 171
五、社区矫正对象适用范围不够合理 172
第三节 管理和教育方面的问题 178
一、缺乏专门机构和专门工作者 178
二、监管多于矫正 179
三、奖惩机制缺乏力度 181
四、对无处投靠者安置难 182
五、心理矫正未真正落实 184
六、地区发展不平衡 186
七、分类处遇和个别处遇尚不到位 187
八、社区居民不积极参与社区矫正 188
第五章 构建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 193
第一节 修改社区矫正执行主体 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权 196
一、公安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不适宜 197
二、司法行政机关适合承担社区矫正工作 199
三、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执法不可行 201
四、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与联合国相关规定冲突 202
第二节 增设社区服务刑 使公益劳动制度合法化 202
一、社区服务刑的起源与发展 204
二、我国增设社区服务刑的必要性 205
三、关于社区服务刑的立法设想 209
第三节 完善相关社区刑罚 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216
一、完善关于管制的立法 217
二、完善关于缓刑的立法 220
三、完善关于假释的立法 229
四、完善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法 238
第四节 建立相关辅助制度 保障社区矫正公正适用 245
一、建立刑罚易科制度 245
二、建立社区矫正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 247
三、建立判决社区矫正的听证制度 253
四、建立社区矫正保证金制度与担保人制度 257
五、建立多层次的行为规范和惩戒制度 259
六、建立矫正对象的人权保障制度 261
第五节 增加程序规定 保障社区矫正有序进行 268
一、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阶段 268
二、社区矫正决定与执行之间的衔接阶段 270
三、社区矫正的结束或撤销阶段 271
第六章 构建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体制 274
第一节 社区矫正的机构建设 275
一、建立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 275
二、建立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 286
第二节 社区矫正的队伍建设 296
一、建立社区矫正的专业工作队伍 298
二、建立社区矫正的辅助工作队伍 307
第三节 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 324
一、建立有疏有密的监管制度 324
二、建立科学高效的处遇制度 330
三、建立全面有力的帮困制度 340
四、建立充分完善的评估监督制度 347
参考文献 355
后记 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