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课征范围) 1
1应税货品不论出售赠与或无偿贷与均应课税 1
2电器用户修换零件免予课税 2
3进口压缩机零配件不课税进口五吨以下压缩机原则不课税 2
4国外输入电视机不论价购或免费提供均应由海关代征货物税 2
5橡胶轮胎、音响组件等课税规定 2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 3
1货物税厂商宣告破产准以破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申办完税出厂 3
第三条(免税货物) 4
1国内产制供内销冷气机作抽样检验之样品免征货物税规定 4
2水泥厂内自用水泥仍应课税 4
3产制应税货物厂商自用该货物者不在免税之列 4
4冷冻货柜专用之冷气主机经主管机关证明者可免税 5
5运往国外测试之样品车复运进口时免税 5
6因品质不良未退税复运出口修理后再进口者免税 5
7废轮胎出口无须办理免税手续 5
一、(应税货物原料免税)—第一项第一款 5
一1耗料标准未核定前准具结依所报耗料数量采购免税原料 5
一2制造过程超耗之免税原料应予补税 5
一3原料免税采购数量授权稽征机关认定核销 6
一4制造汽车用强化玻璃之用料由稽征机关逐案核销 6
一5备胎价款亦包括在总售价之内者应准申办免税采购 6
一6将应税轮胎售予耕耘机制造厂可先行具结免税出厂 6
一7打造拖车厂商采购之轮胎应以免税采购方式办理 6
一8进口冷暖气机主要机件应办免税采购手续 7
一9向免税采购进口厂商购买冷媒压缩机可申办免税采购手续 7
一10货物税厂商向同业商借供产制应税货品之免税原料办理免税手续之规定 7
二、(外销免税)—第一项第二款 7
二1加工出口区内非外销事业之机关等装置冷气机不予免征货物税 7
二2以免税方式输出应税货物海关应核发出口报单副本 7
二3承造国际航线船只之公司其使用原料免税 8
二4售与保税工厂之货物凭海关核发之视同出口证明申请销案 8
二5外销游艇用电器类进口原料准先行具结免税进口 8
三、(展览品免税)—第一项第三款 8
三1应税货物陈列于非特定之展览会场不得免税 8
四、(捐赠劳军免税)—第一项第四款 9
五、(军用货物免税)—第一项第五款 9
五1军中设厂生产直接消费之应税货物未便免税 9
五2核释军用免税货物逾期未办理销案应否予以补税疑义 9
五3便利军用货物免税采购手续之规定 9
五4军事机关非自行或委托进口之应税货物不得免税 9
五5军用车辆应依规定核发免税照及使用照 10
五6军事机关向厂商采购军用水泥所持之核定单有效期间延长为一年 10
五7军事机关采购水泥之处理程序 10
五8中山科学院购电视机供宿舍及附属医院使用不合免税规定 10
五9以国防预算购置冷气机如非直接供军用仍应课税 10
五10以国防预算免税采购大客车改领民用牌照仍需补缴货物税 11
五11中山科学院购领用军用行车牌照之轿车得依法免税 11
第四条(冲退税款) 12
1进口已税主机供装置冷冻设备后可自完税日起五年内申请退税 12
2进口救护车如证件齐备得申请退税 12
3进口货物遭人冒领不能退税 12
4废轮胎出口无须课税亦无庸办理退税手续 12
一、(外销退税)—第一项第一款 12
一1外销水泥因故改为内销者均应改装内销纸袋始准运行 12
一2外销货物税免税照遇火焚毁与遗失不同应予全额冲退 13
一3遗失完税照等免登报声明作废 13
一4合作外销厂商名称与出口报单所载不符经补办变更者应准冲销税款 13
一5厂商以出口报单副本补发本申退税款应行处理事项 13
一6加工出口区委托课税区厂商制造应税货物申请免税销案方式 13
一7进口已完税贴证货物未经使用退运出口可退税 13
一8进口已税货物于掉换出口时退税并于进口时课税 14
一9已税进口后因品质不符退运出口可退税 14
一10出口后复运进口整修再出口时未依规定办理致无法核销仍应补税 14
一11采购已税轮胎运往国外试验因品牌规格零星准凭查验证验放 14
二、(外销物品之原料退税)—第一项第二款 14
二1原料提用日期先于成品出口日期者始准退税 14
二2航空公司购供旅客用品视同外销 15
二3拍卖加工外销货物原料之处理 15
二4停止自行具结记帐厂商其未到期税捐之追缴规定 15
二5外销品原料货物税自行具结记帐及延展外销期限之授权规定 15
二6外销货物如确认业已外销自应准其依照规定冲退原料记帐货物税 15
二7欠税停止税捐记帐者如接受他厂委讬代制应税货物加工外销有关扣抵其欠税之 16
二8外销品申退原料货物税有关查欠之规定 16
二9工矿业或事业申请货物税自行具结记帐额度之核定 17
二10自行具结记帐外销厂商申请查帐证明稽征机关可予受理核发 17
二11外销厂商申请冲退税捐期限之弹性运用 17
二12外销厂商有溢退或少退税捐之处理原则 17
二13银行定期存单可设定质权作为外销品原料记帐担保 17
二14简化厂商冲退外销品原料货物税手续 18
二15保税厂商已办妥记帐手续尚未提用原料者准予继续提用 18
二16厂商售予保税工厂免税原料申请销案应持之证明文件 18
二17进口加工用原料转售保税区不得冲退税而出售国产货物者则视同外销 18
二18保税机构申请被保厂商之停业证明应予核发 19
三、(退厂整理加工精制货物退税)—第一项第三款 19
三1轮胎工厂以新轮胎换回不合标准之旧轮胎课征货物税规定 19
四、(变损货物退税)—第一项第四款 19
四1已输出国外应税货物品质不符退运回国之处理 19
四2进口变质损坏之汽水申请退还原纳货物税之处理 19
四3损坏变质不能销售应于五年内监毁退税 20
五、(灾害灭失货物退税)—第一项第五款 20
五1退税免税规定适用范围仅及条例所列之本品 20
五2保税物品于运送途中遭窃应依规定补税 20
第二章 应税货物及税率 21
第五条(菸酒类之课征标的) 21
1进口酒精成分未超过百分之○·五之饮料应课税 21
第六条(轮胎之课征标的与税率) 21
1旧胎翻新课税系指全部翻新而言 21
2旧轮胎翻新后复运进口课税与否视其全部抑部分翻新而定 22
3废轮胎报运出口无须课税 22
4橡胶轮胎内圆直径在十七吋以上供客货工程车使用应课百分之十五 22
5人力兽力车辆及农耕机与汽车机车互相通用之轮胎征免货物税规定 22
6全胶实心轮胎非属内胎范围 24
7农耕机外胎征免税之规定 24
8进口遥控模型汽车之橡胶轮胎不课税 24
第七条(水泥之课征标的与税率) 24
1飞灰应否课税视其有无与水泥混合研磨打包出厂者而定 24
2水泥厂内自用水泥仍应课税 25
3「砂美钙」无加水凝固性质非属水泥 25
4耐酸水泥应课货物税 25
5耐火水泥免课货物税 25
6散装水泥装车按实际装载水泥之数量课征货物税 25
7水泥熟料非属应税货物 26
8「污泥处理剂」非属应税货物 26
第八条(饮料品之课征标的与税率) 27
1装入塑胶杯以电动封口机封盖属固封行销 27
2包装纸箱非属容器 27
3废宝特瓶之回收处理费准视同容器成本 27
4供自动贩卖机销售之桶装原汁应减除钢桶价格计税 27
一、(稀释天然果蔬汁)—第一项第一款 27
一1以新鲜红皮甘蔗产制之甘蔗汁应课征货物税 27
一2对「稀释天然果蔬汁」之诠释 27
一3「果蔬汁」认定之标准 28
一4麦苗汁如不含色素香料等应课百分之八货物税 28
一5乾梅汁应从价征收百分之八货物税 28
一6以新鲜香菇切片过滤制成之抽出精应课百分之八货物税 29
二、(其他饮料品)—第一项第二款 29
二1「鹼性矿泉水」非属清凉饮料品不予课征货物税 29
二2水果罐头固体量未达五○%者依饮料品课税 29
二3「仙草蜜」等未达国家标准应按饮料品计课 29
二4易开罐「雪花露」应按饮料品计课货物税 30
二5罐装绿豆汤等内含固体量如未达百分之五十应课税 30
二6「冬瓜茶冰」仍应按饮料品课税 30
二7健康醋等可供直接饮用属饮料品应予课税 30
二8「杨桃原汁」等属饮料品应依法课税 30
二9添加碳酸之饮料按汽水类从价计课 31
二10设厂机制之红茶乌龙茶如掺加添加物应课税 31
二11饮料品之课税范围包括加水稀释后饮用者在内 31
二12进口糖浆如含有香精香料应按饮料品课税 31
三、(免税饮料品)—第二项 32
三1合格成药及合于国家标准之各种果菜汁免税 32
三2蔬菜汁合于规定标准者始可免税 32
三3果(蔬)汁申请免税手续之规定 32
三4进口纯天然果汁经检验合格后方准输入以免逃漏货物税 32
三5天然果汁抽样化验之补充规定 32
三6纯天然果汁征免货物税认定标准 33
三7天然果汁送验规定 33
三8「纯天然综合果蔬汁」仍应不予课税 33
三9以黄豆为主制成之饮料品应比照免税 33
三10「花生奶」比照乳制品免征货物税 34
三11「牛奶咖啡」饮料核属乳制品无须定期送验 34
第九条(平板玻璃之课征标的与税率) 34
1光学玻璃板不因切割成镜片而免征货物税 34
2制造光学透镜原料玻璃非平板玻璃不予课税 34
3条状光学透镜原料玻璃不予课税 35
4进口光学玻璃及切成小片之太阳能电池用玻璃属平板玻璃 35
5进口低铁强导太阳能玻璃属平板玻璃 35
6銲接用护目玻璃除具证明外均应依平板玻璃课征货物税 35
7发泡玻璃非应税货物 35
8进口绝缘玻璃核属应税货物应依法课税 36
9「玻璃砖」属复合式平板玻璃而「结晶化玻璃」属玻璃砖之一种 36
10进口汽车用安全玻璃属平板玻璃应依法课税 36
11电磁炉专用之陶磁玻璃面板非平板玻璃不予课税 36
12进口壁炉视窗用陶磁玻璃应课税 37
13载玻片及盖玻片非平板玻璃不应课税 37
14金属反射玻璃应归列平板玻璃课征货物税 37
15进口石英棒非平板玻璃应免课税 38
第十条(油气类之课征标的与税率) 39
1「蔴纺油」「润滑油脂涂料」「柏油」非属油气类应税货物 39
2邮政车辆所用之油料应课税 39
3「制气油」系应税货物不因译名不同而改变 39
4正戊烷及异戊烷为纯化学品不属油气类应税货物 39
5溶剂油课税之范围 40
6苯、甲苯非属溶剂油之化学纯品认定标准降为百分之九十六 40
7纯度九五%以上纯品二甲苯非属溶剂油 40
8国产或进口苯类三项如经证明确供做化学反应原料不课税 40
9重油添加剂不在课税之列 40
10「对位二乙苯」非属应税货物溶剂油 41
11「正己烷」非属应税货物溶剂油 41
12「次烃基三苯」非属应税货物溶剂油 41
13「乙苯」按含量比重判别归类征免税 41
14ISOPARC属混合型之石油系溶剂应课征货物税 41
15供化学反应之基本原料非供溶剂用者不课税 42
16EXXSOLDL D80属溶剂油应课税 42
17进口NISSEKI HISOL-P系生产用反应介质非溶剂油 42
18「丙烷」与「丁烷」按同一税率课税 42
19废机油炼制之再制机油课征货物税规定 43
20自七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汽油柴油及煤油减半征收 43
21汽油柴油煤油自八十年四月一日起恢复全额征收 43
22甲、乙种渔船用油自渔业法修正公布后免课税 43
第十一条(电器类之课征标的与税率) 45
一、(电冰箱)—第一项第一款 45
一1植物生长箱非应税货物不予课税 45
一2直接膨涨式冷冻箱乳槽与一般电冰箱不同准予免税 46
一3原乳冷却器非应税货物不予课税 46
一4麦芽制造机器非属应税货物应予免税 46
一5进口之H.T.G.核非一般电冰箱免予课税 46
一6尸体冷冻柜免课货物税 46
一7红血球冷冻库及储藏血浆冰库非应税货物 46
一8超低温冷冻柜免征货物税 47
一9手提式冷热保温箱属于应税货物 47
一10自动贩卖机免课货物税 47
一11电力冷冻冷藏器具其一面面积有百分之五十以上透明者不课税 47
二、(电视机)—第一项第二款 48
二1电视机不因教学用而免征货物税 48
二2闭路电视机属应税货物应课税 48
二3影像监视器应课征货物税而资料显示器免税 48
二4海中电视系统属电视机部分应课征货物税 48
二5显像对讲机不属闭路电视应不予课税 49
二6映像管显示器不属电视机类免课货物税 49
二7单色电脑显示器不课税 49
二8电视调谐器及显示机应课征货物税 49
二9卫星接收器功能与电视调谐器类似应课税 50
二10卫星接收器材之碟形天线、集波器及低杂音降频器不课税 50
二11卫星接收器材「解码器」非电视调谐器不课税 50
二12仅由开关及外盒构成之影音选择器不课税 50
二13视频杂讯消除器非应税货物 50
三、(冷暖气机)—第一项第三款 51
三1电温器电热器不属冷暖气机范围不予课税 51
三2电暖气机属应税货物冷暖气机应予课税 51
三3冷冻空调试验机其组件拆散供教学用有别于应税货物 51
三4国产供内销冷气机做抽样检验之样品免征货物税 51
三5进口冷气机密闭式压缩机既认定为窗型冷气机所用即不应再予课税 52
三6专供除湿机使用之冷媒压缩机非应税货物不予课税 52
三7低温专用压缩机非属冷暖气机免课货物税 52
三8为产销冷冻设备之冷冻机得办理进口压缩机免税采购 52
三9进口压缩机零配件不课税五吨以下压缩机原则不课税 53
三10中央系统型冷暖气机如仅换装新主机就该主机部分课征货物税 53
三11进口分离式窗型冷气机之主机应依法一并计课货物税 54
三12货车用冷冻柜若单独进口则免征货物税 54
三13货车用冷冻货柜非属应税货物 54
三14冷暖气机主机为冷冻货柜专用经工业主管机关证明者得予免税 54
三15进口完税供作货车冷冻货柜使用之主机俟安装完竣经查明属实再行退税 54
三16国产中央系统型主机应按折算办法计算完税价格 54
三17进口烝汽吸收式中央系统型冷暖气机主机仍应课税 55
三18销售冷暖气机加装之冷水塔及配管工程不属课征货物税之列 56
三19进口直立式窗型冷气机专用安装铁架应并同冷气机课税 56
三20吊灯型冷气机应比照分离式窗型冷气机按室内机室外机分别登记课税 56
三21分离式冷暖气机课征货物税之规定 56
三22「箱型冷气机」不合免税规定 57
四、(除湿机)—第一项第四款 57
四1金针菇专用除湿机免征货物税 57
四2文物防裂加湿机非属应税货物除湿机 57
四3增湿器非属应税货物除湿机 57
四4防湿库非属除湿机及电烤箱类货物不征货物税 57
五、(录影机)—第一项第五款 58
五1视讯传达器应并同录影机课税 58
五2进口录影摄影机应按录影机计课货物税 58
五3进口摄录放影机应课税 58
五4进口仅缺上盖之录放影机应课税 58
六(电唱机)—第一项第六款 59
六1汽车放音机视其性质而定课税之归属 59
六2手提式电唱机外壳长或宽任何一边超过三十二公分应课税 59
六3迷你型电唱放音装置免征货物税 59
六4进口附有收音装置之随身雷射唱机课税规定 59
七、(录音机)—第一项第七款 60
七1录放音机卷带盘等零组件免征货物税规定 60
七2高速拷贝机非应税货物 60
七3歌唱伴奏机因喇叭合装或分离而适用不同类组 60
七4利用IC记忆短时间语言信号之机器非应税货物 60
七5电脑化语音系统非应税货物 60
八、(音响组合)—第一项第八款 61
八1音响组件之半成品音响之配件均非应税货物 61
八2汽车扬声器数种征免货物税之规定 61
八3汽车放音机如与喇叭分离属应税音响组件 61
八4进口卡式放音机用机座非应税音响组件 61
八5未装箱加配控制旋钮等配件之调谐器主机板等之半成品非应税货物 62
八6唱盘半制品非应税货物免办免税手续 62
八7自装音响组件之套件应于进口时课征货物税 62
八8「回音机」属应税分离式音响组件 62
八9供电影广播唱片等录音用机具属应税音响组件 63
八10立体混音器及前置放大器属应税分离式音响组件 63
八11「扩大器」属音响组合之组件而「喊话器」则应不在课税之列 63
八12影像伴唱机仅具混音及回音装置属应税音响组件 64
八13卡式放音诱导器属应税音响组件 64
八14会议收发话系统非应税货物电器类 64
八15电器类枕边式喇叭系属音响组合应税货物 65
八16本体未装喇叭专供汽车收音使用之音响组件系属应税货物 65
八17手提式收音录音机具有分离组件属应税货物 65
八18「红外线调频立体发射机」等属应税分离式音响组件 65
八19无法接收电台节目无线麦克风接收器非应税货物 66
八20多频道修整混合放大器免征货物税 66
九、(电烤箱)—第一项第九款 66
九1开口插入型烤面包机与应税类有别不属课税范围 66
九2箱型烤面包器核属电烤箱应课征货物税 66
九3家庭用面包制造机非应税货物 67
九4工厂电烤设备非属电烤箱免税 67
九5电气烘饼炉非属应税电烤箱 67
九6咖啡焙炒机非属电烤箱 67
九7乾热灭菌之烘箱非应税货物 67
九8小型烤海苔机核属应税电烤箱 68
九9密闭型烤制比萨专用炉属应税货物 68
九10工业用微波炉为食品加工用之解冻设备非应税电烤箱 68
十、(与非应税货物组成之货物)—第二项 69
十1摄影机连接已税电视机录影机等构成之监视系统不课征货物税 69
十2有声幻灯机应就该货物全部之完税价格课征货物税 69
十3进口大萤幕电视机之配件不予课征货物税 69
第十二条(车辆类之课征标的与税率) 71
1货车用冷冻货柜若单独进口则免征货物税 71
2货车用之冷冻货柜非属应税货物 71
3汽车装配厂征免货物税之有关规定 71
4已税车辆改加装车身如超过五千元以上应课税 72
5提供汽车底盘委托打造小客车计课货物税之规定 72
6装修车身应按其换装价格核实课税 72
7汽车车身应俟安装于底盘后再依法课税 72
8车之结构重量变更系已税车辆改装应依规定补税 72
9汽车车体检修工程一律免征货物税 73
10以废旧汽车底盘引擎等装配之汽机车按整辆课征货物税 73
11半拆装及整合车辆之安装及整备费用免计入课税 73
12以附有驾驶室底盘打造车身须于完税照载明 73
13厂商进口驾驶室总成应课税 73
14第五轮若以零件进口装于曳引车上免予补征货物税 74
15测试抗滑用车辆属机动车辆应依法课税 74
16残障专用代步车非应税货物 74
17小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课税之规定 74
18客货两用车归属「其他车辆」类计课货物税 75
19冷气坐卧两用客车计课货物税之规定 75
20进口防弹运钞车应从价课征百分之十五货物税 75
21「已产销」者指已办理产品登记并完税出厂且车身未变更 75
22加装触媒转化器减征货物税之新旧车型认定标准 76
一、(汽车—研究用) 76
一1供审验废气排放量之样品车不得免征货物税 76
一2产制供研发用之轿车仍应课税 76
二、(汽车—公共安全用) 77
二1公私营企业自用消防车免税而扫街车不得免税 77
二2消防照明车及消防指挥车不能免税 77
二3拆除违建用汽车仍应照章课税 77
二4警察局之拖吊车供公共安全使用者免税 77
二5油压式吊车征免货物税之认定 78
二6辅导会特大型油压式吊车核属工程车准予免税 78
二7警察局购置之轿车视其装置使用而定征免货物税 78
二8警察局购置之厢式货车核非免税范围 79
二9警察局客货两用车不合免税要件应依法课征货物税 79
二10警察局购升空作业高床货车无免税规定 79
二11路灯工程车不合免税规定仍应依法课税 79
二12辅育院所购车辆如与囚车不符自不得免税 80
二13专供刑事勘验拘提人犯等附有特殊装置之车辆免征货物税 80
三、(汽车—公共卫生用) 80
三1供营利事业使用之水肥车仍应依法课税 80
三2电力公司之洒水车非供公共卫生目的使用仍应课税 80
三3养护工程处标购之洒水车准免征货物税 81
三4公私营企业自用扫街车不得免税 81
三5供捐血用小客车属一般交通工具不合免税要件 81
三6财团法人基金会购置大型巡回捐血车可免课税 81
三7进口客货车改装为救护车亦准予免征货物税 81
三8经主管机关核发证明之救护车均可免征货物税 81
三9公司用救护车非属专供公共卫生使用不予免税 81
三10科学园区管理局购置救护车可依法免征货物税 82
三11进口救护车如具卫生主管机关核发之证件等得退税 82
三12财团法人登记之劳保医院购用装有特殊装置之健康检查巡回车免税 82
三13垃圾车之专用保养工程车不得免税 82
三14实验林管理处之垃圾车符合免税要件 83
三15游乐公司供游乐场所收集垃圾之垃圾车不合免税规定 83
三16县家畜疾病防治所之消毒防疫车如装有特殊装置准依法免税 83
三17加装有特殊装置确供家畜诊疗用之车辆可免税 83
三18学校购买真空扫街车不得免税 84
四、(汽车—邮政用) 84
四1「行动邮局」冷气车免征货物税 84
五、(汽车—农用) 84
五1农地搬运车符合政府规定规格者方准免税 84
五2进口车辆如非装有农业工具之牵引车仍应课税 85
六(汽车—工程用) 85
六1「堆高机」非应税货物「货机装卸车」非工程车类不予免税 85
六2机场食勤车属机动车辆非工程车未便免征货物税 85
六3路灯工程车不合免税规定仍应依法课税 86
六4油压式吊车征免货物税之认定 86
六5辅导会特大型油压式吊车核属工程车准予免税 86
六6警察局购升空作业高床货车无免税规定 86
六7各型小拖车并非工程车无免税适用 87
六8拆除违建用汽车仍应照章课税 87
六9划线机非属应税汽车范围 87
六10警察局购置之厢式货车核非免税范围 87
六11电动高尔夫球场专用车应依法课征货物税 87
六12 YAMAHABREEZE车非属不行驶公共道路之工程车应课税 88
七、(机车)—第一项第二款 88
七1样品机车无免税规定仍应课税 88
七2儿童电动玩具小机车免征货物税 88
七3机车附装零配件应合并机车出厂价课征货物税 89
七4将机车拆解为零组件进口者仍应课税 89
七5进口汽车零件虚报夹藏机车完整零组件应课税 89
七6学校购机车供驻卫人员校内巡逻之用不合免税要件 90
七7免税机车如有涂销或变更标志致不合免税要件者应予补税 90
七8体育会越野机车应依法课税 90
七9附特殊装置供公共安全之警备机车仍免税 90
七10邮政机关购置投递邮件用绿色漆有邮征之机车准免税 90
第三章 完税价格 92
第十三条(应税货物之完税价格) 92
1奖品价值不得在批价内扣除 92
2汽车装配厂征免货物税时关于税价及采购免税、已税底盘处理规定 92
3使用旧品自动倾卸起动机打造自动倾卸框式货车其车身完税价格之计算 92
4以废旧汽车底盘引擎等装配之汽机车按整辆课税 92
5筑路机底盘打造成框式货车应补征货物税 92
6进口曳引车未附第五轮而又进口第五轮零件应并计完税价格课税 92
7已税车辆改装车身等之课税与管理 93
8半拆装及整合车辆之安装及整备费用免计入课税 93
9车之结构与重量变更系已税车辆改装应依规定补税 93
10装修车身应按其换装价格核实课税 93
11适用通常价格表车身载重量之小数尾数应四舍五入 94
12委托打造冷气客车仍应分别单独课税 94
13电视转播车车身出厂后另加特殊装置仍应补税 94
14冷气坐卧两用车计课货物税之规定 94
15提供汽车底盘委托打造小客车应按整车价格计税 95
16包装纸箱非属容器不得减除其成本 95
17进口供冷冻货柜使用之主机应并同订造车身完税价格课税 95
18废宝特瓶之回收处理费准计入容器成本内核计完税价格 95
19违章货物未能指认来源厂商时完税价格之计算 95
20供自动贩卖机销售之桶装原汁按不含钢桶价格计税 95
21往复式中央系统型冷暖气机通常价格规定 96
22申请就不同工厂产品合并计税应核转本部核定 96
23产制厂商收取之废轮胎处理费不列入完税价格 98
第十四条(出厂价格) 98
1应税货物售与福利中心出厂价格之计算 98
2销售机车应将喷漆费等并计总价 98
3平板玻璃之「改切」「磨边」等费用应并入出厂价格内计课货物税 99
4水泥业之出厂价格有高低不同时仍应以加权平均计算之 99
5非对特殊对象且无偏低之销货折让准加权计算出厂价格 99
6销售奖励金不得于出厂价格中扣减 99
【附录】 100
1加装吊车之框式货车监理单位应凭吊车货物税完税照换领行车执照 100
1进口应税货物完税价格之计算标准 102
2保税工厂准予内销货物税额之计算规定 103
3未达起征点之商港建设费免加计于完税价格 103
4改按租赁费等课征关税之进口展览品就关税完税价格计算货物税 103
第四章 稽征 104
第十九条(货物税厂商登记及产品登记之办理) 104
1厂商登记以每一产制工厂为一登记单位 104
2已税车辆改装车身如价格超过五千元应办厂商登记 104
3已税车辆加装吊杆或其他设备超过五千元者其装置厂商 104
4有关新产品登记事宜 105
5营利事业迁移并变更名称纵违章未结仍应受理厂商登记 105
6加工出口区内修护厂若仅打造装配自用车并免办厂商及产品登记 105
7小规模货物税厂商无法取得工厂登记证者准予具结暂办厂商登记 105
8已办产品登记专供外销之音响组合加装特殊标志应报备免办产品登记 105
9寄送国外样品仍应办理产品登记并应依规定办理销案手续 106
10电器类新产品出厂展示俟确定产制后再办产品登记 106
第二十条(变更或注销登记之申请) 107
1歇业厂商转让他人其库存未税货物准由承让人具结完税 107
2涉嫌违章之货物税厂商暂缓受理工厂变更登记 107
3合并存续公司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期间应准先行受理货物税厂商登记 107
4厂商若主体变更应依规定重行办理厂商登记 108
5厂商因倒闭歇业并依有关规定发给债权凭证者准予注销其厂商登记 108
6有限公司厂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非属主体变更免重办厂商登记 108
7货物税厂商负责人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 108
8原厂注销另行成立公司继续产制原有产品有关申请产品登记之规定 109
第二十一条(货物税照证之领用) 109
一、(完税照) 109
一1遗失进口车辆货物税完税照申请补发之处理 109
一2废轮胎出口无须办理货物税免及退税且无须附免税及完税照 110
二、(查验证) 110
二1飞机用轮胎免贴查验证 110
二2对国外进口之旧轮胎应依规定发给查验证 110
二3机车工厂采购免税原料之橡胶轮胎免贴查验证 110
二4使用塑胶膜包装黏贴查验证之规定 110
二5水泥厂实施特定商标代替货物税查验证及以出厂单代替完税照之规定 110
二6水泥厂将已税散装水泥储存辖外储运站再分装或改装之有关规定 111
二7特定标志代替货物税查验证使用释疑 111
二8使用特定标志代替查验证者如另设厂制同类品准予授权省市核定 111
二9不同厂所产之相同产品得互相流用代替查验证之瓶盖 112
二10核准以特定标志代替查验证者嗣后如有其他变更授权省市核定 112
二11进口应税货物外销品原料准免贴查验证惟应于完税照上加盖外销戳记 112
二12进口应税货物如系自用或委托他厂加工而不出售者免发查验证 112
二13海关拍卖没入应税货物以加贴标志代替查验证 112
二14厂商自贴证其期限自海关核发查验证之次日起算 113
二15进口冷暖气机之压缩机实贴查验证规定 113
二16简化进口货物黏贴查验证规定 113
二17分离式音响组件应按每具组件分别核发查验证 113
二18平板玻璃粘贴查验证以每箱乙张为原则 113
二19桶装饮料品代替查验证之特定标志准贴于桶身上端 113
三.(完税照) 114
三1进口应税货物作外销品原料应于完税照上加盖外销戳记 114
三2水泥厂试办以出厂单代替完税照之规定 114
三3以附有驾驶室底盘打造车身须于完税照载明 114
四、(免税照) 114
四1军用货物免税照背面加盖印信者准办销案使用 114
四2保税工厂货物不存在或不出厂免发证照 114
四3保税工厂应税货物已不存在或变形者免发证照补税规定 114
四4进口应课货物税货物免办货物税证照手续提高至新台币五千元 114
四5废轮胎出口无须办理免及退税亦无须附免税及完税照 115
五、(临时运单) 115
五1已输出国外应税货物退运回国得以临时运单退运回厂 115
五2电器类厂商得填仓库移运单移运未税货物至未税仓库 115
第二十二条(帐簿、凭证及会计纪录之设置) 115
1完税照存根联应保存五年 115
2水泥厂将已税散装水泥储存辖外储运站时帐册之设置及登载规定 116
3计算完税价格之底稿保存年限由厂商自行决定 116
第二十三条(应纳税款之自动申报缴纳) 117
1国外输入电视机不论价购或免税提供均应由海关代征货物税 117
2进口邮包应税货物一律比照关税征免货物税 117
3进口货物在未提出减免货物税证明前准参照关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117
4加工出口区内非外销事业装置冷气机不予免税 117
5保税工厂核准内销产品由海关代征货物税 117
第二十四条(补征税款滞报金、怠报金之缴纳) 118
1经核定为应税货物应否追溯补税之三项原则 118
2酸梅滷改为机器生产仍未缴税者依追溯补税三原则核定补税 118
3应税货物应否追溯补税三项原则之补充规定 118
1税务人员调查营区福利站之规定 120
第五章 罚则 122
第二十八条(违反手续规定之处罚) 122
一、(未遵规定办理登记)—第一项第一款 122
一1厂商扩充厂房并未提出报告如无漏税仅按未遵规定变更登记论罚 122
二、(未遵规定报告)—第一项第二款 122
二1进口免税原料未经核准转供他厂使用应依未遵规定报告处罚 122
二2产制免税车辆仍应申请免税否则依未遵规定报告处罚 123
三、(未实贴查验证或刊印特定标志)—第一项第三款 123
三1未贴查验证属行为罚应以查获次数分别移罚 123
四、(未依规定保有原始凭证)—第一项第四款 124
第二十九条(未依规定期限申报之加征) 124
1未依限申报之厂商虽经通知于限期内补报仍应加征滞报金 124
2未填报申报书虽有缴纳部分税款其滞报费仍应按全额计算 124
第三十条(外销品原料未冲帐或转内销之补税) 125
第三十一条(滞纳金及利息) 125
1军用免税货物逾期未销案无需加征滞报及滞纳费规定 125
2海关执行「欠缴应纳税捐」之范围 125
3海关执行「纳税义务人或受处分欠缴应纳税捐或罚锾」之范围 126
4逃漏货物税案虽经法院裁定不罚惟已确定补征之税额仍应依法执行 126
第三十二条(漏税处罚) 129
1货物税厂商违章漏税情节重大认定标准 129
2涉嫌逃税货主于裁罚前先行提领免加押税款及罚锾保证金 129
一、(未办登记擅自产制出厂)—第一项第一款 129
一1酸梅滷改为机器生产仍未缴税者应补税处罚 129
一2经核释为应税货物者于具结前出厂之货物应按私制货物补税处罚 129
一3汽车车身工厂未办登记擅自打造车身应按车身部分送罚 129
二、(查无货物税照证或替代凭证)—第一项第二款 130
二1查获无货物税照证漏税货物应处以漏税罚 130
三、(以高价货物冒充低价货物)—第一项第三款 130
四、(免税货物未经补税擅自销售)—第一项第四款 130
四1外交豁免税货物转售时应补税 130
四2外销进艇用免税进口电器如未补税私自改他用或内销者应处罚 130
四3自课税区购免税冷气机未经补税私运借供非外销事业使用应依法论处 130
五、(税自窜改、重用照证及缴款书)—第一项第五款 131
六、(帐表不符)—第一项第六款 131
六1关于货物税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之适用 131
七、(短漏报出厂数量)—第一项第七款 131
八、(短漏报出厂或完税价格)—第一项第八款 131
九、(于停止出厂期间擅自产制出厂)—第一项第九款 131
十、(进口货物未依规定申报)—第一项第十款 131
十一、(其他逃漏冒冲退税)—第一项第十款 131
十一1免税进口消防车擅自改装为应税车辆应以私制货物税货物者论处 131
十一2以未税果汁冒充合于标准之天然果汁销售漏税者应依法办 131
十一3购入已税电视机加装配件组成大萤幕电视机有关漏税计算及处理 132
第三十三条(经营贩卖来源不明货物之处罚) 132
1违章货物未能指认来源厂商补税送罚之计算基础 132
第六章 附则 134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134
1货物税条例第十三条及以后条文自七十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34
【其他】 134
1统一稽征条例废止后台湾各稽征机关职掌仍维旧制 134
贰、货物税法暨附属法规 137
货物税条例 137
修正货物税条例实施注意事项 147
货物税稽征规则 149
中央系统型及汽车冷暖气机货物税折算课征办法 166
军用货品货物税免税办法 168
财政部赋税署货物税评价委员会组织规程 171
外销品冲退原料税捐办法 174
外销品原料货物税冲退税业务注意事项 184
中华民国对外贸易发展协会外运展览品免办货物税照证使用办法 189
台湾地区汽油及柴油管制办法 191
各国驻华使领馆人员购用免税液化石油气处理要点 193
国内厂商产制往复式中央系统型冷暖气机主机通常出厂价格表 194
打造车身及拖车通常价格表 195
饮料品容器成本通常标准表 205
工厂设立登记规则 208
乳业管理规则 212
食品卫生管理法 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