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事再审事由基本原理 3
第一节 民事再审程序基础理论阐释 3
一、民事再审的界定 3
二、民事再审的特征 11
三、民事再审的功能 14
第二节 民事再审事由的意义 27
一、再审事由的涵义 27
二、再审事由的构成 30
三、诉讼标的视域下的再审事由 34
第三节 民事再审事由的定位 39
一、制度定位:“有错必纠”精神与既判力原则之间的平衡 39
二、价值定位:实体公正与程序安定之间的平衡 45
第二章 民事再审事由的比较法考察——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为中心 59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再审事由 59
一、德国 59
二、法国 65
三、日本 69
四、我国台湾地区 75
五、奥地利 83
六、韩国 85
第二节 俄罗斯的再审事由 86
第三节 再审事由的比较分析 91
第三章 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演变 98
第一节 近代以前的民事再审事由 98
一、《大清民事诉讼律》中的再审事由 98
二、《民事诉讼条例》中的再审事由 101
第二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再审事由 105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再审事由 108
一、1991年以前民事再审事由的“缺失” 108
二、1991年民事再审事由的初创 113
三、2007年民事再审事由的完善 116
第四章 现行民事再审事由规范及相关程序设计的缺陷 139
第一节 再审事由规范技术性细化后的困境 139
一、事实认定再审事由 140
二、诉讼程序再审事由 145
三、法律适用再审事由 149
第二节 再审启动主体法定事由设置的缺陷 150
一、以“确有错误”作为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事由的弊端 151
二、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同构化”的不足 157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的“缺失” 162
第三节 再审事由相关程序设计不当 164
一、再审事由与管辖法院之间缺乏协调 164
二、适用特殊申请再审期间的情形规定的不尽全面 169
三、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失范 172
第四节 再审事由规范及相关程序设计缺陷分析 173
第五章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若干构思 182
第一节 民事再审事由改造的总体思路 182
一、再审事由改造的价值取向与指导原则 182
二、设置民事再审事由应予考虑的因素 190
第二节 民事再审事由规范的重新调整 197
一、实体性再审事由的取舍 200
二、程序性再审事由的细化 208
三、适法性再审事由的限制 217
四、应予增设的再审事由 220
第三节 不同再审启动主体的事由设置 222
一、法院 222
二、检察院 226
三、案外人 229
第四节 再审事由相关程序设计的完善 232
一、明确法院对再审事由的实质审查 232
二、以当事人知悉再审事由为基准设定申请再审期间 239
三、确立以再审事由作为划分审理法院的重要依据 241
四、为“伪证”类再审事由设置先行确认程序 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