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司法 1
总说: 1
第七十七条 司法院之地位与职权 12
第七十八条 司法院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之权 50
第七十九条 司法院之主要人员 96
第八十条 法官之地位 108
第八十一条 法官身分之保障 119
第八十二条 关于司法院组织之授权规定 133
第八章 考试 139
总说 139
第八十三条 考试院之地位与职权 143
第八十四条 考试院之主要人员 154
第八十五条 选拔公务人员之方法 157
第八十六条 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铨定之资格 165
第八十七条 考试院提出法律案之权 171
第八十八条 考试委员之地位 173
第八十九条 关于考试院组织之授权规定 176
第九章 监察 179
总说 179
第九十条 监察院之地位及职权 191
第九十一条 监察委员之产生方式 203
第九十二条 监察院院长副院长 219
第九十三条 监察委员之任期 226
第九十四条 监察院行使同意权之程序 233
第九十五条 监察院之调查权 237
第九十六条 监察院之委员会 254
第九十七条 关于监察院提出纠正案纠举案弹劾案之规定 266
第九十八条 监察院弹劾公务人员之程序 304
第九十九条 监察院弹劾司法院考试院人员之程序 313
第一百条 监察院弹劾总统副总统之程序 327
第一百零一条 监察委员之言论免责特权 336
第一百零二条 监察委员之不逮捕特权 339
第一百零三条 监察委员兼任之限制 345
第一百零四条 审计长之设置 348
第一百零五条 决算之审核及审核报告之提出 367
第一百零六条 关于监察院组织之授权规定 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