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水法概要 1
1.1 对水法的研究 1
1.2 水分配的法律制度 3
1.2.1 河岸权 3
1.2.2 先占优先权 5
1.2.3 混合水权 6
1.3 水的特殊类型 6
1.3.1 地下水 6
1.3.2 地表积水 8
1.4 公共权利 8
1.5 州际管理难题 9
1.5.1 保留水权 9
1.5.2 联邦行为影响州的水权 10
1.5.3 州际难题 11
1.6 水机构 11
第2章 河岸权 12
2.1 河岸权的历史沿革 12
2.1.1 欧洲惯例 12
2.1.2 美国东部的早期发展 15
2.1.3 美国西部的否定和认可 16
2.1.4 美国河岸权立法现状 18
2.2 河岸土地 18
2.2.1 毗邻水源 18
2.2.2 水道的类型 19
2.2.3 河岸土地的范围 23
2.3 河岸权的本质 26
2.3.1 河岸所有者的权利 27
2.3.2 利用河道水面的权利 36
2.4 河岸权的限制 38
2.4.1 合理用水限制 38
2.4.2 非河岸土地的用水 42
2.5 许可证制度 46
2.5.1 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48
2.5.2 许可标准 48
2.5.3 许可证的立法规定 49
2.6 河岸权的转让 50
2.6.1 附属 50
2.6.2 授予与保留 50
2.7 河岸权的丧失 55
2.7.1 不使用导致丧失 56
2.7.2 分离和堆积 56
2.7.3 消灭时效 57
2.7.4 立法规定 60
第3章 先占 62
3.1 导言 62
3.2 先占优先权理论的发展 65
3.2.1 联邦法令 66
3.2.2 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 68
3.3 先占优先水权属于所有权 69
3.3.1 流动的水资源不存在个人所有权 69
3.3.2 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71
3.3.3 限制河岸权的法令 71
3.4 占有的要件 74
3.4.1 占有目的 74
3.4.2 引水行为 78
3.4.3 合理用水 83
3.5 优先权:先占优先权的核心 86
3.5.1 优先权 86
3.5.2 时序在前优先权人的权利能力 88
3.5.3 优先权的实施 89
3.5.4 优先次序 90
3.6 占有的水体 91
3.6.1 天然水体 92
3.6.2 人工水体 94
3.6.3 从占有水量中留存的水 98
3.7 先占优先权的行使范围 101
3.7.1 优先权的衡量标准:合理用水 102
3.7.2 合理用水的限制 104
3.7.3 回收和再利用 112
3.8 先占优先权的完善和执行程序 118
3.8.1 早期的法律体系 118
3.8.2 现行的许可证制度 120
3.8.3 司法裁判 130
3.8.4 水量分配的监管 132
3.8.5 科罗拉多州的许可证立法 133
3.9 水权的转让和变更 135
3.9.1 水权转让概述 136
3.9.2 水权单独转让的限制 137
3.9.3 跨流域引水的限制 138
3.9.4 水权的变更 140
3.10 水权的丧失 154
3.10.1 放弃 154
3.10.2 没收 155
3.10.3 无权占有和时效水权 157
3.11 通行权 158
3.11.1 通过公有土地 159
3.11.2 通过私有土地 159
3.11.3 修建输水渠道权是水权的从权利 162
3.12 蓄水 163
3.12.1 蓄水权的获得 163
3.12.2 蓄水权的行使 165
3.12.3 蓄水的限制 165
第4章 混合水权及其他变体 167
4.1 混合水权体系的历史发展 168
4.1.1 加利福尼亚州早期对先占优先权和河岸权的双重认可 168
4.1.2 联邦对先占优先权的认可 170
4.1.3 河岸权的限制 172
4.2 混合水权体系下河岸权制度的修正 173
4.2.1 合理使用的限制 173
4.2.2 未使用河岸权的丧失 174
4.2.3 宪法的挑战 174
4.3 混合水权制度的行政管理 177
4.3.1 解决用水者之间的争议 178
4.3.2 未使用河岸权的裁决 179
4.3.3 时效水权 180
4.4 其他水法的变体 182
4.4.1 夏威夷水法 182
4.4.2 路易斯安那州的水法 187
4.4.3 普韦布洛水权 188
第5章 航道水面的使用权 192
5.1 适航水域的公共权利 193
5.1.1 适航性的界定 194
5.1.2 适航水面的公众使用权 197
5.2 公共信托原则 198
5.3 州认可的非适航水面的公众使用权 200
5.4 合法通行权的取得 203
5.4.1 征用取得 204
5.4.2 默示取得 204
5.5 河岸所有权人的互惠权 207
第6章 地下水 210
6.1 基础水文学 210
6.1.1 地下水的产生原理 210
6.1.2 水井的工作原理 214
6.2 地下水的分配权 217
6.2.1 权利的本质 217
6.2.2 归则原则 223
6.2.3 规则的经济效应 229
6.2.4 许可证 231
6.2.5 抽水的立法限制 234
6.3 综合利用 239
6.3.1 与地表水相连的地下水的规定 239
6.3.2 输入供应和集约管理: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 247
6.4 地下水的存储 248
6.5 地下水的污染控制 251
6.5.1 规范地下抽水 252
6.5.2 规范污染活动 253
第7章 地表积水 257
7.1 水道和地表积水的区别 257
7.1.1 水道 257
7.1.2 地表积水 258
7.2 地表积水造成危害的保护措施 259
7.2.1 一般防御原则 260
7.2.2 民事法律原则 261
7.2.3 合理使用原则 263
7.2.4 地表积水的公共调控 264
7.3 地表积水的使用 265
7.3.1 获得地表积水的权利 266
7.3.2 地表积水使用的州调控 266
第8章 联邦和印第安人的保留权利 269
8.1 权利保留原则 269
8.1.1 原则的起源——Winters v.United Stated 269
8.1.2 原则在联邦(非印第安)土地上的应用 272
8.1.3 联邦政府的权力 273
8.1.4 与州水法的关系 275
8.2 保留权的优先性 277
8.2.1 保留权的设立日期 277
8.2.2 基于土著印第安人权利的早期优先权 277
8.3 保留水量 278
8.3.1 保留的目的 278
8.3.2 原始目标之外的水资源使用 281
8.4 水资源的保留 282
8.4.1 毗邻或横穿保留区的水域 282
8.4.2 离保留区较远的水域 282
8.4.3 地下水 283
8.5 保留权利的转让 284
8.5.1 公共土地或者印第安土地的使用者 285
8.5.2 印第安个人的分配 285
8.5.3 印第安保留区外的用水 287
8.6 保留水权的量化 288
8.6.1 裁判 289
8.6.2 其他的量化方法 295
8.6.3 监管机构 295
8.7 联邦的“非保留”水权 299
第9章 联邦控水与水资源开发 301
9.1 联邦权力 301
9.1.1 适航性与国会权力 302
9.1.2 航行地役权 305
9.2 水电项目的联邦许可 315
9.2.1 《联邦电力法》(FPA) 315
9.2.2 与州法律的冲突 316
9.2.3 对鱼类和野生动物的保护 319
9.3 联邦复垦工程 321
9.3.1 目的 321
9.3.2 国会的权力 322
9.3.3 项目受益人的限制 323
9.3.4 与州水法的冲突 325
9.4 环境立法 328
9.4.1 《濒危物种法》 328
9.4.2 《清洁水法》 329
9.4.3 《鱼类和野生动物协调保护法》 338
9.4.4 《自然与风景河流法》 338
9.4.5 水权实施的影响 339
9.5 国际条约 341
9.5.1 国际条约范例 342
9.5.2 条约效力高于国家水法 345
第10章 州际水资源分配 346
10.1 裁决 346
10.1.1 私人团体之间的诉讼 346
10.1.2 州际管辖权 350
10.2 合约的形成 354
10.2.1 宪法授权 355
10.2.2 合约的管理和实施 356
10.2.3 合约的法律效力 357
10.3 立法分配 359
10.4 州政府对水资源输出的限制 363
第11章 水资源服务和供应组织 366
11.1 私人组织 368
11.1.1 水资源公用事业 368
11.1.2 互助水务公司 368
11.1.3 输水渠道公司 369
11.1.4 互助水渠和灌溉公司 369
11.2 社会团体 373
11.2.1 监管和规划团体 373
11.2.2 市政当局 373
11.2.3 灌溉区 375
11.2.4 市政用水区 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