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私有土地所有权之消灭与回复:土地法第十二条 1
壹、土地法第十二条条文 1
贰、立法意旨 1
参、条文释义 5
一、私有土地 5
二、天然变迁成为湖泽或可通运之水道 6
三、所有权视为消灭 6
四、回复原状 10
五、回复所有权 11
第二讲 禁止外国人取得权利之土地:土地法第十七条 29
壹、土地法第十七条条文 29
贰、立法意旨 30
参、条文释义 32
一、通论 32
二、林地 35
三、渔地 36
四、狩猎地 37
五、盐地 38
六、矿地 38
七、水源地 38
八、要塞军备区域及领域边境之土地 39
九、外国人因继承取得本条所定土地权利之处理 40
十、溯及适用 43
第三讲 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之处分及优先购买权: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 46
壹、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条文 46
贰、立法意旨 46
参、条文释义 51
一、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 51
二、「处分」、「变更」及「设定地上权、农育权、不动产役权或典权」之内涵 52
三、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 57
四、本条第一项规定之适用范围 59
五、对他共有人之通知或公告 66
六、他共有人应得对价或补偿之保护 68
七、他共有人之优先承购权 70
八、公同共有之准用 89
九、协议分割之调处 92
第四讲 土地登记之公信力:土地法第四十三条 95
壹、土地法第四十三条条文 95
贰、立法意旨 95
参、条文释义 99
一、概说 99
二、土地登记公信力保护对象之登记事项 101
三、适用土地登记公信力之要件 105
第五讲 土地登记损害赔偿制度:土地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及第七十一条 109
壹、土地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及第七十一条条文 109
贰、立法意旨 110
参、条文释义 112
一、地政机关之登记损害赔偿责任 112
二、赔偿范围 127
三、赔偿金来源——登记储金 129
四、地政机关之求偿权 129
五、损害赔偿之请求与消灭时效 131
第六讲 城市房屋租金之限制:土地法第九十七条 139
壹、土地法第九十七条条文 139
贰、立法意旨 139
参、条文释义 141
一、城市地方 141
二、房屋 144
三、土地及其建筑物申报总价 147
四、申报总价年息百分之十 149
五、租金超过法定标准之强制减定 152
第七讲 收回出租房屋之限制:土地法第一百条 155
壹、土地法第一百条条文 155
贰、立法意旨 156
参、条文释义 157
一、通论 157
二、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筑时 162
三、承租人违法转租 168
四、积欠租金 170
五、以房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 172
六、违反租赁契约 174
七、损坏房屋或附著财物而不为相当之赔偿 175
第八讲 基地·房屋之优先购买权: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条 177
壹、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条条文 177
贰、立法意旨 178
参、条文释义 182
一、基地之优先购买权 182
二、房屋之优先购买权 198
三、优先购买权之顺序 200
四、出卖之通知 203
五、法律效力 208
第九讲 接连地损失补偿:土地法第二百十六条 211
壹、土地法第二百十六条条文 211
贰、立法意旨 212
参、本条概说 213
肆、条文释义 216
一、征收之土地 216
二、因征收土地之使用影响于接连土地 218
三、不能为从来之利用或减低其从来利用之效能 219
四、接连土地所有权人 220
五、要求需用土地人为相当补偿 221
六、补偿金额——低减之地价额 223
第十讲 被征收土地之收回: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条 225
壹、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条条文 225
贰、立法意旨 226
参、条文释义 231
一、收回权之成立要件及行使 231
二、核准收回征收土地之机关 245
三、原受领征收价额之缴回 247
四、因可归责事由之禁止收回 248
五、被征收土地标售之优先购买权 251
事项索引 257
司法解释·裁判·决议索引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