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 6 公司卷》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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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蒋勇,陈枝辉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511890627
  • 页数:357 页
图书介绍:该书系天同律师事务所耗时两年,对权威典型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规则的精心梳理。该套书为平装版本,包括合同卷、公司卷、担保卷、金融卷、程序卷共10本。在全面整理过往案例的基础上,探索出一种案例知识的体系化结构,以实现对以往裁判实务经验的便捷检索。

6 公司卷 3

公司决议 3

595外商独资企业股东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有权撤诉——外商独资的有限公司,其出资股东就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免所作决议,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3

596劳动者乘坐黑车上班,非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亦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管理的范畴。 4

597股东享有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出资的权利——公司新增资本,股东会决议以多数决方式通过由股东外第三人出资认购新增资本的,侵害反对股东的优先认缴权。 5

598股东优先认缴新增资本权利,因超合理期间而丧失——股东会决议因侵害股东对公司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而部分无效的,被侵权股东在合理期间未主张的,该权利丧失。 6

599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瑕疵,不影响对外表示效力——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表示的行为不存在无效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7

600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可以董事会决议形式授权——公司以董事会决议形式授权代签股权转让合同,代理人在合同中表明委托代理关系的,相对人有权选择履行对象。 7

601依虚假股东会决议擅自转让股权,应认定协议无效——公司据以决定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所谓股东会决议,系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不生法律效力。 8

602诉讼期间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具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诉讼期间经法院调解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等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9

603公司对外土地开发合作事宜,应属一般性经营活动——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土地开发合作事宜”属公司一般性经营活动,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亦有效。 10

604董事会未决议导致股权转让无法报批,合同可解除——中资商业银行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有权部门”前置审批的,目标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或成为生效条件。 11

605股东会决议文件不能代替股东名册的股权出质记载——股权出质因未记载于股东名册,质押协议未生效,质权未设立,债权人要求质押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不予支持。 12

606公司决议不能为其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设置前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公司法定义务,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免除该义务或为其履行该义务设置前提条件,应为无效。 13

607公司章程对股东持股份额的限制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个人持股份额有限制性规定的,并不违反《公司法》第72条、第73条规定,应认定有效。 13

608董事会作出股权回购的“股转债”决议,应为无效——股东与公司董事会达成名为“股转债”,实为回购股权合意,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的规定,应为无效。 14

609监事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任主持人违反法律规定——监事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并担任主持人的,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 15

610董事会作出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议效力认定——董事会解除经理等高管职务的决议作出,如果其召开和议事、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应认定有效。 15

611公司股东会所作起诉决议可作为公司意思表示形式——公司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明确表示了诉讼的意思,故起诉状中虽未加盖公司公章,但公司仍可作为原告。 16

612提出确认公司决议效力要求的,只限公司内部股东——确认公司决议有效与无效应一并作为公司决议确认之诉的形式。提起该确认效力之诉的只应限于公司内部的股东。 17

613法院不能受理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或确认其无效之诉,但法院不能受理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 18

614对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的异议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股东以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异议或诉请撤销。 18

615董事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法》及章程的,可撤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董事有权要求撤销。 19

616股东会通知违反时限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决议被撤销——从诚信原则及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则出发,《公司法》规定的通知时限,不能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议的当然理由。 20

617董事会关于公司公章把持和保管问题的决议应有效——公司印章由谁把持和保管问题属公司内部权力纷争,不是政府机构能插手事务,同样亦非司法结构应介入事务。 21

618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遭拒收不影响效力——具备法定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有权依法提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拒收通知的不影响决议效力。 22

619上市公司股东召集股东大会提案内容不得随意增加——上市公司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提案内容与备案内容应一致,不得随意增加,否则应认定程序不合法。 23

620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的非法剥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属于董事会,主持权属于董事长。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才能由提议股东主持。 23

621董事会同意股东召开股东大会提议后不得随意变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随意变更提案。 25

公司利润 27

622评估公司五年以上结存职业风险基金可作利润分配——资产评估公司股东依章程约定退股,经股东会决议,可将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转作当年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27

623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受让人主张股权增值的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受让人请求返还其经营管理公司期间原股权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增值额,一般不应予支持。 28

624发起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设立阶段的盈利——公司设立不能,对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利润,应比照按出资比例承担该阶段债务的情形分配。 29

625违反公司利润分配程序规范,不必然导致决议无效——违反《公司法》第167条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程序性规范,可补足法定公积金,而非必然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29

626无可供分配利润的公司,以借据形式分配利润无效——在公司无可供分配利润时,股东要求分配利润,其实质是分配公司资本,故公司以借据形式分配股东利润应无效。 30

627股东直接起诉要求强制公司分配股利的,应予驳回——公司股利分配不仅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更为关键的是股利分配方案是否能够得到股东会批准通过。 31

628被执行人在其入股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可强制执行——股东成为被执行人后,如其入股公司经审计有未分配利润,法院应对该股东依投资比例享有的利润予以强制执行。 32

629股东会已决定分配的股东利润,不因股权转让丧失——股利分配请求权与股东身份不可分,但股权转让前股东会已决定分配利润,转让股东虽丧失股东资格,仍可主张。 33

630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视为股权回购条件成就——公司及大股东采取消极不合作方式,为请求回购的小股东权利救济带来困难情况下,法院可依法保护股东回购权。 34

631特定条件下,股东可要求公司分配盈余及回购股份——当公司因过分提取任意公益金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股东的公司盈余分配权时,股东有权起诉请求向其分配公司盈余。 35

632未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无权直接诉请分配公司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分配利润决议,个别股东无权直接起诉。但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允许提起解散之诉。 35

633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股东会——代表1/10表决权股东,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股东会会议。 36

634发起人股份转让,可约定公司成立三年后实际交割——发起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虽在禁售期内,但约定办理股权交割过户在公司成立满3年之后,该约定应为有效。 37

635公司盈余分配问题属公司自治范畴,法院无权决定——公司盈余分配问题属公司自治范畴,法院无权决定,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诉请分配公司盈余,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38

636在股东会尚未作出分配决议前,不宜判决分配盈余——盈余分配属公司自治范畴,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在对股利分配未作出决议前,法院不宜判决分配盈余。 38

637公司无权以股东应分得的利润来弥补公司后期亏损——当有限责任公司已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后,又以股东应分得的股利来弥补后期亏损,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原理。 39

638公司未按董事会决议分配股利侵害股东盈余分配权——公司对盈利计提三项基金后的未分配利润,经董事会决议已作出分配方案,公司未执行的,股东可诉请盈余分配。 40

639董事会违反《公司法》及章程作出的奖金方案无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年度奖金分配方案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同时超越章程赋予的职权,应认定无效。 41

股东代表诉讼 43

640股东正当取得非专属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视为侵权——公司股东未采取欺骗、隐瞒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非专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视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43

641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可参照适用修订后的公司法——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引发诉讼,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可参照适用《公司法》。 44

642股东派生诉讼达成调解,须经公司及其他股东同意——股东代表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的,须同时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所在公司和该公司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同意。 45

643公司利益受控股股东侵害时,股东无权提直接诉讼——股东以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其因公司合作项目失利遭受间接损失,要求其他股东赔偿的,法院不应支持。 46

644股东代表诉讼胜诉股东,得作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股东代表诉讼在获得胜诉判决后,作为原告的股东可以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享有作为申请执行人之法定权利。 47

645公司股东不能同一案件中提起派生诉讼和直接诉讼——同一案件中,公司股东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同时又提起股东直接诉讼的,法院不宜合并审理,应裁定驳回起诉。 48

646公司高管侵犯公司商业利益的性质认定和责任承担——公司高管以侵犯公司商业利益为目的而设立新公司,并实际造成原公司损失的,应与新公司连带赔偿原公司损失。 48

647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低价转让公司财产,应赔偿——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公司财产应认定为权利滥用,造成公司和其他股东损失的,应赔偿。 49

648股东派生诉讼案由,并不一定表现为损害赔偿纠纷——凡公司在直接诉讼中可提诉求、可行使诉权,代位诉讼股东一般皆得行使,故股东派生诉讼不限于损害赔偿纠纷。 50

649股东有权以己名义代表公司,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怠于行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时,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利益应归于公司。 51

650公司经理不履行董事会决议造成公司损失的应赔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公司总经理,因其不履行董事会决议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2

651公司股东起诉法定代表人必须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股东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要求确认公司与第三人所签合同无效,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应系股东直接诉讼。 53

652股东可以对其他抽逃出资的控股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控股股东抽逃出资,其他具备法定资格股东为公司利益可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要求抽逃股东将抽逃出资退还公司。 53

653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才适用股东代表诉讼——股东只有在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时,才能提起代表诉讼。当股东能通过自身起诉途径获救济时,则不适用。 54

法定代表人 57

654外商独资企业股东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有权撤诉——外商独资的有限公司,其出资股东就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免所作决议,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57

655工商登记显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约仍为有效——法定代表人虽被停职,但在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仍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并加盖公司公章,该对外代表行为有效。 58

656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承诺担保的,视为公司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保证承诺书上签字,系以公司名义所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公司法人具有约束力。 59

657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公司仍应对善意第三人负责——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59

658公司章程公开,不构成第三人应知和善意与否证据——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决议书面载体,并无对世效力,其公开行为不构成第三人应当知道的证据。 60

659法定代表人涉嫌诈骗,不影响撤销权之诉继续审理——法定代表人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涉嫌诈骗犯罪并移送侦查的,不影响民事纠纷部分继续审理。 61

660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骗贷,所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如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应为无效,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62

661有过错的单位应对法定代表人骗取贷款负相应责任——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应认定属于该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 63

662通过法定代表人相同的关联公司送达,程序不违法——法院通过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企业法人的关联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并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65

663工商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公司名义起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织情况下,工商登记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可委托他人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65

664公司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印”与“章”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合同签订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有争议的情况下,其他证据能够佐证的,无需再就签章真实性进行鉴定。 66

665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盖章提供担保的代表行为有效——债权人取得盖有保证人真实印章的董事会决议,嗣后保证人以其法定代表人越权盖章提供担保无效的,不予支持。 67

666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核准变更前的签字行为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虽已被免职但尚未在政府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前,如不违反企业利益,仍可对外行使相应职权。 68

667企业法人不因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承担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对他人伪造其签名的行为负责,也不能据此认定签名内容反映了企业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69

668债权人和保证人法定代表人相同,保证合同亦有效——作为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在《保证合同》上同时代表两个公司签字,并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70

669公司与股东董事长同一,不必然导致法人人格否认——不能仅以公司及其大股东董事长同一,便认定两公司人格合一,进而将公司董事会行为认定为股东滥用职权行为。 71

670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公司偿还的认定——认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欠款属于单位欠款还是个人欠款,应根据欠据内容和实际由谁履行等方面来综合确定。 72

671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2

672法定代表人涉嫌合同诈骗不影响单位所签合同效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虽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不影响该公司因签订并履行的合同民事责任承担。 73

673约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符合法定程序及义务——已取得公司控股权的股东以他人未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为由,作为其应履行约定义务抗辩的,不予支持。 74

674本案假负责人假公章签抵押合同,仍构成表见代理——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后仍以公司名义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订抵押合同,并加盖原公章,可构成表见代理。 75

675法定代表人不应对企业法人债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债务人向银行贷款,与债务人系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不应将法定代表人作为承担民事责任主体。 76

676法定代表人变更,不能否定加盖公司公章担保效力——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变动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务,不能由此否定加盖公司真实公章的连带责任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77

677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担保,应承担个人担保责任——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承诺在债务人“不按时还款”时负保证责任,应认定系个人连带责任而非一般保证。 77

678财产关系和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应对债务连带清偿——存在财产关系混同、法定代表人相同的关联公司,实质上构成法人人格混同的,各关联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8

679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所签合同,并不一定无效——法定代表人所签合同,除系超越其权限且损害公司利益,并为相对方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79

680法定代表人未经董事会决议,仍有权代表公司起诉——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主张公司外部债权时,法定代表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法院应予审理。 80

681诉讼期间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原诉讼行为效力——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仍为有效。 81

682银行对担保人同意对外担保决议,负形式审查义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订立对外担保合同,如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双方订立合同不能认定有效。 81

683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借款应认定公司借贷——认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公司还是个人借款,应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配借款来确定。 83

684法定代表人更换,未办工商登记,不影响诉讼进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虽未办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新的法定代表人提交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后可继续诉讼。 83

68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不影响借款担保案审理——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因此影响借款人承担民事责任,亦不需中止民事诉讼程序。 84

686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行为,构成法定代表行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构成法定代表行为,亦同时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 85

687加盖常用印鉴,未举证他人私刻盗盖的,视同签字——法定代表人加盖以前常用个人印鉴,且未举证加盖在诉争合同上的个人印鉴系他人私刻盗盖的,应视同本人签字。 85

688法定代表人免职,未变更登记前,不当然有代表权——法定代表人职务免除后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前仍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担保有效,但能证明第三人明知或非善意的除外。 87

689法定代表人签字伪造或越权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当事人不能以法定代表人签字系伪造或内部越权行为而否定对外所签协议效力。 87

690单位对其法定代表人犯罪行为追认的民事法律后果——刑事判决虽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定罪量刑,但不能否定单位在民事诉讼中追认该行为为职务行为并据此起诉。 88

691未“经各方签字”但加盖公章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合同中约定“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但其中一方或各方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而加盖法人印章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89

692担保人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相同,不成立恶意骗保——主债务人与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担保人以此为由提出借款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保的,法院不予支持。 89

693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行为如以法人名义进行,法人应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受到刑事制裁,不免除法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90

694法定代表人借款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判断标准——判断借款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应审查行为人行为是否经合法授权或追认,所借款项是否用于法人经营活动。 91

695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因其辞职而解除被限制出境措施——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该法定代表人以辞职去除特定身份方式规避执行的,该规避行为应无效。 92

696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条款,应有效——合同约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认定其签字既代表公司也代表其个人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确认。 92

697法定代表人出具个人签名借条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出具个人签名的借据,虽未加盖公章,但构成表见代理的,该法人应承担清偿责任。 93

698法定代表人利用混同法人不诚信经营应负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导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丧失的,其应与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94

699公司高管操控下的公司间债务转移协议效力的认定——公司高管操控下共同经营公司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已由公司签章确认,可认定属于该公司意志对外的有效行使。 95

700未经股权变更登记的受让人,不能以公司名义起诉——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未依股权转让协议变更登记,受让人持其实际控制的公章以公司名义起诉原股东的,应予驳回。 95

701拟任法定代表人在变更登记申请上签字,应为有效——公司制改造而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既可为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亦可为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 96

702公司盖章起诉状与法定代表人签字撤诉状矛盾情形——加盖公司公章的起诉状与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撤诉状意思表示相反时,应以法人意思表示不明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97

703董事会关于公司公章把持和保管问题的决议应有效——公司印章由谁把持和保管问题属公司内部权力纷争,不是政府机构能插手事务,同样亦非司法结构应介入事务。 98

704工商局对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仅负形式审查义务——股权变更登记是对当事人股权变更事实的确认,属证权性行为。行政机关在办理登记审查时,仅负形式审查义务。 98

705法定代表人缺少公章情况下,亦能以公司名义起诉——在公司公章缺失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该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其所进行的诉讼直接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99

706股东不能擅自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在未获授权,法定代表人待定情况下,公司股东不能擅自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名义而只能作为公民个人提起诉讼。 100

707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的两个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且经营业务、利益和资产混同,股东相互参股,应当认定构成公司人格混同情形。 101

708董事长被公司免职后诉请工商变更登记被驳回情形——公司董事长主动辞职系按其自由意志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故无须董事会批准,一旦提出即应认定发生法律效力。 101

709公司行政公章及营业执照保管权应由公司机关决定——公司行政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存放于何处,交由谁保管,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依法应由公司机关来决定。 102

710原法定代表人使用作废印章以原企业名称签约效力——企业法人原法定代表人使用作废印章受让股权,不符合表见代理成立要件,协议不能约束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法人。 103

公司高管 105

711高管以单位名义贷款构成诈骗不免除单位民事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质押贷款,将贷款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不免除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05

712公司高管操控下的公司间债务转移协议效力的认定——公司高管操控下共同经营公司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已由公司签章确认,可认定属于该公司意志对外的有效行使。 106

713公司高管侵犯公司商业利益的性质认定和责任承担——公司高管以侵犯公司商业利益为目的而设立新公司,并实际造成原公司损失的,应与新公司连带赔偿原公司损失。 106

714公司解聘总经理即使理由不成立亦不否定解聘效力——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解聘总经理职务,并不因高管是否尽职,亦不因解聘理由是否属实而否定解聘决议的有效性。 107

715公司监事可以公司名义提起确认关联交易效力之诉——公司监事应股东请求,可以公司名义对“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提起追究公司高管及控股股东侵权责任之诉。 108

716监事临时受任经理期间因失职造成公司损失应赔偿——公司监事临时受任经理期间,违反勤勉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系因失职而非商业风险时,该高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9

717董事会作出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议效力认定——董事会解除经理等高管职务的决议作出,如果其召开和议事、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应认定有效。 110

718公司经理不履行董事会决议造成公司损失的应赔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公司总经理,因其不履行董事会决议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11

719离职高管明显滥诉要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认定标准——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既要看其有无滥用故意或过失,更要重点考察其行使权利的背景、方式和结果。 111

720董事对外代表公司签署赔偿协议并未违反勤勉义务——执行董事和经理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商业活动,如无相关充分证据,不能以董事违反勤勉义务要求承担其民事责任。 113

721高管获得公司失去的商业机会不构成忠实义务违反——公司放弃商业机会或第三人不愿和公司合作,公司高管人员嗣后获得该商业机会的,不属于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 113

722董事个人无权代位公司提起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诉讼——《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对董事个人未赋予代位公司提起对公司高管诉讼的情况下,离任董事个人作为原告不适格。 114

723董事职务终止后向公司主张知情权的,应不予支持——董事职务终止后要求对现在的公司行使知情权无法律依据,要求对在任期间的公司行使知情权亦已丧失实质意义。 115

724非股东的离任董事,对公司盈余不享有分配请求权——公司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故不具有股东身份的离任董事,不享有对公司的盈余分配请求权。 116

725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间以托管为名转让股份,应无效——公司高管任职期间以托管为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因该行为将实质产生危害上市公司正常治理的后果,故应无效。 116

公司人格否认 119

726关联公司人格和财产混淆无法区分,构成人格混同——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且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119

727是否属于利用公司面纱侵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认定——开办单位是否应对开办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应严格审查出资情况及开办单位有无抽逃资本、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形。 120

728有关联关系的共同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人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借款人身份混同事实,两者构成共同债务人的关系,应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 121

729不宜仅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就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股东有限责任是原则。不宜仅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就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进而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2

730非持股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作为人格混同依据——非持股关系的公司之间只有在人格混同情形,才能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让其他公司对本公司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23

731公司与股东董事长同一,不必然导致法人人格否认——不能仅以公司及其大股东董事长同一,便认定两公司人格合一,进而将公司董事会行为认定为股东滥用职权行为。 124

73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5

733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否定公司人格应是过度控制标准——法院在判断关联公司是否构成法人人格混同时以及处理上要从严掌握,适用揭开公司面纱时,应采过度控制标准。 126

734两个单位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并非就是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时,应充分考察两公司之间的财产、财务、管理、经营状况,尤其是财产独立性。 127

735财产关系和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应对债务连带清偿——存在财产关系混同、法定代表人相同的关联公司,实质上构成法人人格混同的,各关联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8

736公司接收股东财产也不产生对股东债务的清偿责任——公司与股东系不同的民事主体,即使公司接收了股东的财产,亦不构成公司应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129737关联公司经营计划和指标独立,不宜认定人格混同——存在关联关系的两家公司在管理上共同发文,但生产经营计划和任务指标各自独立的,不能得出人格混同的结论。 130

738股东对公司财物、人员、业务过度控制致人格滥用——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所有方面混同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1

739关联子公司并不必对其集团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集团公司对其子公司虽然采取了统一对外贷款、汇总纳税、上交利润等控制措施,但不必然导致公司人格否认。 132

740保证人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相同,不等于保证无效——债务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虽系同一人,但两公司之间无直接持股和交叉持股情况,所为担保行为应认定有效。 133

741与被执行人财产混同或以关联交易逃避债务应担责——被执行人与其关联公司财产混同或进行关联交易,属于恶意转让财产规避执行,该关联公司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133

742两公司形式上相互独立但构成人格混同的债务承担——公司与关联公司在公司财产、组织机构、经营业务等人格特征上混同时,应当认定公司丧失了作为法人的独立性。 134

743控股股东恶意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控制股东恶意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逃避债务,损害控制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亦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35

744法定代表人利用混同法人不诚信经营应负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导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丧失的,其应与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36

745关联公司之间因财产、经营、人员混同的责任承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无实质机能,仅作为另一公司从事同种类经营行为分支单位进行业务运作的,构成关联关系。 137

746公司因与股东人格混同而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导致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公司应对股东债务承担责任。 137

747被执行人财产被关联公司用于经营的,可进行查封——执行法院虽无权直接认定两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但被执行人以关联公司名义隐匿财产的,法院可为保全措施。 138

748认定人格混同,非属在执行异议程序中审查的问题——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不能适用人格混同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论证对案外人采取执行措施的合法性。 139

749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设立新公司转移财产的后果——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而设立新公司,并将原公司财产转移至新公司的,公司股东或其他相关公司可作为被执行人。 139

750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必然导致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只要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便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 140

751股东而非债权人请求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应驳回——主张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应系公司的债权人。公司股东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请求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不应支持。 141

752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人格混同认定与责任承担——公司之间在管理、财务或人员等方面出现实质上混同,违背独立法人应遵循的资本三原则,应认定构成人格混同。 142

753控制股东与公司财产及人格混同应适用法人格否认——股东利用特定身份通过对公司实际控制行为使公司独立地位丧失以规避债务的,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2

754抽逃出资致公司人格否认,股东应负连带偿债责任——债务人因股东抽逃注册资金,导致其法人人格被否认的,抽逃出资股东应按合伙关系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143

755抽逃全部出资股东,应在出资额范围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财产,造成财产混同的,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44

756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的两个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且经营业务、利益和资产混同,股东相互参股,应当认定构成公司人格混同情形。 145

757股东不当控制公司并处置财产的,可刺破法人面纱——股东不当控制公司并处置公司财产,致使公司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的,法院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 146

758控制股东将注册资金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责任承担——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实际控制公司,将注册资金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可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46

759以虚设股东的公司名义的借款应由投资者个人偿还——确定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应以工商登记为准,但对确实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法院可直接认定其为私营企业。 147

公司解散 149

760外资企业股东诉请解散公司,应当参照《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法院应依《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审查该解散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149

761公司是否属于经营管理困难的僵局情形的审查标准——公司是否属于经营管理困难的公司僵局从而导致应予解散情形,应按《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150

762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是否符合《公司法》解散条件——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是否存在僵局,以及是否符合法定解散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151

763公司僵局如有其他替代解决途径的,不宜判决解散——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凡有其他途径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 152

764外资企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须符合解散前置条件——合资合同被仲裁裁决解除后,外资企业合营方诉请强制清算,还需经审批机关批准或法院裁定方可进入清算程序。 153

765有限责任公司被关闭期间,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有效——公司被强制关闭期间,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实质是对公司资产的先行分配,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 154

766股东不能以管理不规范等非法定理由提出解散公司——股东以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等理由提出解散公司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解散条件,故不予支持。 155

767一方退出联营并收回投资款的解散协议系股权转让——联营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约定一方退出联营并收回投资款的,该约定实际是股权转让性质而非公司解散清算约定。 156

768不得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公司被吊销执照应视为行政强制解散,不适用公司解散诉讼,隐名股东诉请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驳回。 156

769股东在工商变更登记材料中所作偿债承诺,应有效——中外合作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由新股东以出具承诺书形式,承诺对企业债务进行偿还的,该偿债承诺应为有效。 157

770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经同意后又要求收回股本的处理——股东以公司僵局为由单方要求强制退股,其他股东不同意,不能形成退股或转股合意的,该退股请求应不予支持。 158

公司清算 159

主体资格 159

771企业法人被吊销执照,在注销前仍应视为主体存续——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至其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资格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159

772公司债务清偿完毕并注销前,有权转让债权给股东——公司债务清偿完毕后注销前,可将其债权转让给股东;公司不具有申请再审人资格的,受让股东亦无权申请再审。 160

773公司被吊销执照,股东不应因此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可另行起诉未清算股东要求承担责任,而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60

774申请执行人被撤销设立登记的,仍具民事主体资格——终审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被撤销设立登记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以此否定二审判决及申请执行行为的效力。 161

775公司被吊销执照后,未注销前,仍是纳税义务主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理,亦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注销手续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仍系纳税义务主体。 162

776工商登记材料中虚拟股东不应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虚拟股东不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其名下股权应作为公司财产由真实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162

诉讼主体 163

777债权人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开办单位不能作为原告——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清算,亦未注销,不属于法人终止,其开办单位因非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163

778工商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公司名义起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织情况下,工商登记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可委托他人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164

779债务企业组成人员下落不明,其开办单位可为被告——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其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的,债权人可以该企业的开办单位作为被告。 165

780未被注销营业执照公司,仍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未被注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人,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作为适格原告向负有债务的股东提起诉讼。 166

781借款纠纷不因借款人被吊销执照而追加股东为被告——借款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因借款合同纠纷不能与公司清算案合并审理,故应驳回贷款人追加股东为清算人的申请。 166

782不得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公司被吊销执照应视为行政强制解散,不适用公司解散诉讼,隐名股东诉请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驳回。 167

783债权人对经营期限届满的债务人公司,可诉请清算——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期满歇业,且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的,债权人可诉请该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68

78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债务人,仍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未清理债权债务,故发生诉讼时,其仍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股东负有清算义务。 168

785合伙企业解散后未进行清算的,合伙人之一可起诉——合伙企业解散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合伙人之一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并作出责令清算裁定。 169

786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享有请求清算的权利——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公司法》规定在解散后应进行清算的原则,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组织清算。 170

清算主体 171

787企业法人被吊销执照后,主管部门应承担清算责任——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依法应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并以清算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171

788债务人被吊销执照的,仍应首先作为债务清算主体——债务人虽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再具有经营行为能力,但因其并未被注销,故作为债权债务清算的主体仍可存在。 172

789未经工商变更登记且未足额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工商登记对股东资格而言不具有设权性质,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证权功能。瑕疵出资并不当然否定其股东资格。 173

债务承担 174

790公司注销时承诺“负责处理债务”,非为债务承担——工商登记材料中,第三人表示“负责处理债务”,并不能因此认定系其对被清算主体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承诺。 174

791股东在工商变更登记材料中所作偿债承诺,应有效——中外合作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由新股东以出具承诺书形式,承诺对企业债务进行偿还的,该偿债承诺应为有效。 175

792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或承诺负责遗留债务的应担责——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或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遗留债务承诺负责的,作为公司清算主体的股东应承担清偿责任。 175

清算通知 176

793清算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负赔偿责任——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成员不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清算组成员应负赔偿责任。 176

794在本省报纸通知异地债权人属未依法履行公告义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明知债权人在异地情况下,仍在本地报纸刊登公告,该登报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177

清算财产 178

795旅行社注销清算时,旅游质量保证金属可执行财产——在旅行社因被注销经营资格而清算时,旅游质量保证金首先保证赔偿旅游者预交的旅行费及旅游者债权足额受偿。 178

796公司股东对公司注销时遗漏清算债权,可主张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注销,但其股东仍可对公司注销前负有债务的债务人,以自己名义向公司债务人主张遗漏债权。 179

清算程序 180

797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一般不应成为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作为行政处罚撤销公司登记没有法律溯及力。 180

798依生效裁决确定的清算原则所作清算报告,应有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清算原则且依有关法律得出的清算结果有执行内容的,在清算结果审查确认后,可由法院执行。 181

799外资企业股东申请强制清算,须符合解散前置条件——合资合同被仲裁裁决解除后,外资企业合营方诉请强制清算,还需经审批机关批准或法院裁定方可进入清算程序。 182

怠于清算 183

800控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控股股东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公司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文件等灭失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83

801企业改制出售隐瞒债务的,出卖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实际控制人在所开办企业解散或歇业等情况下,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财产灭失的,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84

802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逾期清算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股东虽未在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但亦不能直接判决清算股东逾期清算时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184

80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股东因客观原因未能清算无过错——债务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进行清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因客观原因未能清算的,不属于怠于清算情形。 185

804怠于清算股东清偿责任之诉中消极事实主张的查明——原告关于怠于清算股东清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事实主张系真正的消极事实主张,发生移转由被告抗辩并举证的效果。 186

805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对吊销执照公司资产清算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87

806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责任承担——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因股东原因导致无法清算的,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88

807负有清算义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清算义务,亦不提供公司财产等下落,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189

未经清算 190

808公司被吊销执照后,未经清算,不得擅自处分财产——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而与债权人在诉讼中通过自认或调解协议处分法人资产的,应不予支持。 190

809被吊销执照公司,股东私自处分抵押财产,应赔偿——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且私自处分抵押财产,应在处分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91

810股东怠于清算,致公司资产下落不明的,构成侵权——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债务人被生效判决承担责任后股东未清算,债权人可以侵权为由起诉其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2

811债务人主管部门以账目丢失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管部门以缺少账目为由,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清算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93

812被吊销执照企业股东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织清算,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193

813未经清算,恶意注销公司,应由股东清偿公司债务——未经清算恶意注销公司不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应以认定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为原则,以该义务人免责为例外。 194

814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全体清算义务人应予赔偿——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被注销情况下,全体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因不履行清算义务而需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95

815清算组径直注销公司的,应赔偿股东或债权人损失——公司成立清算组后,未实际开展具体的清算工作而径直注销公司,给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95

虚假清算 196

816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股东应连带清偿——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的,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196

817清算组未通知债权人并骗取注销登记的,应当赔偿——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而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98

818股东编制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应当赔偿——公司未经清算,编制内容不实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股东应依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98

诉讼时效 199

819股东对被吊销执照公司进行清算,无诉讼时效问题——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可诉请清算。因清算责任依附于公司股东身份,故该法定义务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199

820公司清算过程中,应收账款超诉讼时效的责任承担——出资人对公司资产清算未尽勤勉谨慎职责,以致部分债权丧失诉讼时效,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清算人应相应赔偿。 200

法律适用 201

821会计师与审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的承担——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前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 201

822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破产清算问题——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被终止,应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顺序清偿。 202

823公司化联营体解散后,应依《民法通则》规定清算——公司化联营企业在各方达成解散联营及分立协议后,因一方拒绝履行的,其他股东可要求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03

824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办学而被终止的清算问题——《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而被终止,由法院组织清算的,适用《企业破产法》处理。 204

其他 205

825公司清算后,未支付社保费用的,股东应连带清偿——劳动者在公司注销后,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由违反公司清算顺序分配公司资产的公司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205

826股东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时,瑕疵出资的特殊处理——公司强制清算的过程中,发现股东存在不实出资的,在特定情况下,可允许各股东重新协商界定各自的出资范围。 206

企业改制 207

一般规定 207

827法人内设部门经营及投资形式变化,不改变其属性——法人内设部门成立后采何种性质的经营方式,以及他人是否对其投入资产等均不改变其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属性。 207

828出资主体及性质、名称变更,不免除改制企业责任——企业改制仅为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的变更,当事人据此主张不承担企业改制前所负债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208

829集团公司改变管理模式,未影响下属公司法人地位——国有集团公司应因其管理行为向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滥用股东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09

830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不禁止企业正常投资和股权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并不限定正常投资和股权转让。 210

831公司此前所负债务,不因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而免除——因股份制改制前后民事主体同一性,故改制前企业法人债务由改制后公司承担,不因其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而免除。 212

832认定政府职能部门撤销或合并,须严格遵法定程序——政府职能部门的撤销或合并有着严格程序,须依法进行。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证明》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 213

833企业正常投资,不应属于借企业改制之名逃废债务——原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对外投资组建新公司取得股权,不同于原企业的优质资产被剥离,以及借改制之名逃废债务。 214

834将抵债资产作股本金进行增资扩股,不属企业改制——债权人将债务人抵债资产投入到新公司作为增资扩股行为,是一种行使合法处分权的投资行为,不属于企业改制。 215

835拟任法定代表人在变更登记申请上签字,应为有效——公司制改造而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既可为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亦可为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 216

836以民事合同转移行政法上缴纳社保责任的,应无效——当事人之间以民事约定转移行政法上缴纳改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责任,应认定该约定对外不具有转移责任的效力。 216

837企业主管部门未经法定程序处分企业资产,应赔偿——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处分企业资产,侵犯原企业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侵害债权的赔偿责任。 217

债务主体 218

838债权人可向次债务人改制后的主体行使代位求偿权——债权人代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次债务人实行公司制改造的,应由改制后的新设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18

839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219

840债务人组建的合资公司,无需连带清偿债务人债务——债务人出资与他人设立公司是正常的股东投资,债权人以企业改制司法解释要求新设公司连带偿债的,不予支持。 220

841工商登记载明改制更名的企业,应认定有承继关系——工商登记载明改制更名的企业应在主体上有承继关系,变更前企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概括移转给变更后的企业。 221

842无偿接收债务人全部资产,应连带承担原企业债务——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的,无偿接受资产的新公司应在接受范围内对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22

843接收改制企业资产的主体,应清偿企业改制前债务——企业改制后,原企业所有的资产及在编人员,均已由改制企业接收,故改制后企业应对原企业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223

844债务人转移企业财产,应与改制后的企业连带清偿——企业以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方式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对所出让财产不持相应股份的,属变相转移企业财产。 224

845未实际接收企业重组改制财产的,不应负清偿责任——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后企业应在接收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反之,未实际接收原企业财产主体不承担责任。 225

846关联公司经营计划和指标独立,不宜认定人格混同——存在关联关系的两家公司在管理上共同发文,但生产经营计划和任务指标各自独立的,不能得出人格混同的结论。 226

847国企公司制改造后的主体,应对原企业的债务负责——依“债务随着资产走”原则,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转移到改制后的公司中,改制后的公司应承继原企业的债权债务。 227

848供销社转制前后财产和主体混同的,应负连带责任——供销社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营主体转为公司制企业,导致财产和主体混同的,转制前后主体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228

849企业整体改制后,原企业未注销,仍债务承继关系——企业整体改制后保留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不能改变其整体改制的性质,改制前后的企业应系主体的承继关系。 229

850企业改制后转让股权取得回款,不影响新公司责任——企业改制后,新设公司与原负债企业股权即使发生变动,新设公司仍应在接收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230

851企业整体改制后,新企业与原企业成主体承继关系——企业整体改制后,新企业与原企业构成主体承继关系,在涉及债务转移问题时,无须征得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同意。 231

852会计师与审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的承担——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前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 231

853使用拨改贷资金的国企改制成民企后债务主体认定——使用“拨改贷”资金的国有企业改制并由民营企业购并的,改制后的民营企业可能已非原拨改贷资金的债务主体。 232

854购买企业经营权新主体,不应承担原企业遗留债务——开办单位将原单位的经营权出售给他人,不属于出售企业行为,故购买企业经营权的新主体不应承担原单位债务。 233

855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债务人,仍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未清理债权债务,故发生诉讼时,其仍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股东负有清算义务。 234

856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应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应为被告,债务人应为第三人。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均应享有到期债权。 235

857托管人不因托管经营对托管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托管经营不属企业间的兼并、转让、出售,托管人不因托管经营而对托管企业已发生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35

858以原企业财产组建合资公司,并不承继原企业债务——以原企业财产组建合资公司,因新注册公司与原企业非企业变更关系,故债权人无权要求新公司承担原企业债务。 236

债务承担 237

859债务移转第三人,未经债权人明示接受的,不生效——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对此未予接受的,债务转让不生法律效力。 237

860公司注销时承诺“负责处理债务”,非为债务承担——工商登记材料中,第三人表示“负责处理债务”,并不能因此认定系其对被清算主体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承诺。 238

861物的担保范围不包括保证债务的,不适用物保优先——抵押担保范围不包括仍由改制前企业约定承担的借款债务,为该借款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能以物保优先原则抗辩。 239

862企业改制时,新设立公司承诺偿债义务的,应履行——新设立公司接收原集体企业厂房、机器设备、土地等财产,并承诺“承担原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该承诺有效。 240

863破产和解协议约定承担并转移部分债务的,应有效——债权银行通过与担保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部分受偿,并就余下债权达成由实际借款人偿还协议的,应当认定有效。 241

864第三人通过协议及其他行为加入债务,应认定有效——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愿意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应认定第三人加入债务。 242

865变更主管单位时“一切债权债务”转移,如何解释——企业主管单位变更后,新主管单位承诺承担“变更前后的一切债权债务”,应当理解为包括主办单位的出资责任。 242

866国资委行使国有财产管理权,不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国资部门对国有企业财产行使管理权,与企业资产增减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对被管理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43

867债务人企业更名,不属债务转移,不免除保证责任——债务人企业名称变更,不属于企业消灭或设立,亦非债权债务转移。担保人以此主张免除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 244

868主体变更,债务发生承继非转移,不免除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