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19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819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825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832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835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838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843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847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853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862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866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871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874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880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894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900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906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915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920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923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927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933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骗购外汇罪 939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947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954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954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 962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 972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 984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992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1000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1003
第二百条 金融诈骗罪的单位犯罪 1009
第六节 妨害税收征管罪 1010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1010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1017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1020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1023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031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 1036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039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046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050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发票罪 1053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诈骗罪 1057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1060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1063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1063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069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1076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1082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1087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096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1101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1108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1108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1112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1118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1122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134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1143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1171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与倒卖车票、船票罪 1175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181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186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 1193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196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1196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1208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1212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221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1225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1226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1240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1248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1255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1280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292
第二百四十二条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294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1298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1303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1306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1309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1314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1324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 1332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1337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诈品罪 1341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1343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1346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1351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354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1358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1363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1366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1372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1375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 1379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1382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1387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 1388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1394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1396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1400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1404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1404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1423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用电信线路、码号的盗窃罪 1441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1443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 1452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 1457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型的抢劫罪 1460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1463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1466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1472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1480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1485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 1492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 1495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1500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508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1508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1508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1516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1519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1523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1535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1537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1541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1545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1549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1552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1553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561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1567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 1569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1574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575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1576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行为的处理 1580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1583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1588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593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1598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1604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612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1622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1625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1628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1629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1630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1633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与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1648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1652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 1654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1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