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采购之定义 1
一、工程之定作 2
二、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 2
三、劳务之委任或雇佣 4
第三条 采购主体 8
一、政府机关 9
二、公立学校 11
三、公营事业 12
四、采购主体之认定 13
五、采购主体依特别法令所办理之采购事项不适用本法 14
六、上下级机关间之职权委任不适用本法之规定 18
七、机关间内部费用分担行为,不适用本法之规定 19
第四条 法人或团体接受补助办理采购之适用 19
一、公告金额 20
二、补助之认定 20
三、补助行为不受本法之规范 23
四、补助金额之计算 24
五、采购金额之认定 24
六、补助机关之监督 25
七、补助机关之认定 25
八、监督业务不得委托法人或团体代办 26
第五条 委托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 27
一、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 27
二、受托人之监督 28
三、委托代办之性质及限制 28
四、「委办」、「补助」与「委托研究」 28
第六条 公平合理原则 30
一、平等待遇原则 30
二、公平原则 32
三、公共利益原则 33
第七条 工程、财物、劳务之定义 34
一、工程之定义 34
二、财物之定义 35
三、劳务之定义 36
四、采购客体兼有工程、财物、劳务采购的性质 37
第八条 厂商之定义 39
一、公司 39
二、合夥 39
三、独资 40
四、机关 40
五、其他 40
第九条 主管机关及上级机关 41
一、主管机关 42
二、上级机关 42
第十条 主管机关掌理之事项 43
第十一条 采购资讯之蒐集及采购人员之培训 44
第十二条 上级机关之监办—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 44
一、上级机关之监办 45
二、采购金额变更(达查核金额)之备查 46
三、查核金额 47
四、采购金额之认定 47
第十三条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之会同监办—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 48
一、主(会)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 49
二、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监办 51
三、公告金额 52
第十四条 分批办理采购 53
一、意图规避本法适用之分批 53
二、依不同标的、施工等之分别办理 54
第十五条承(监)办采购人员之回避 57
一、采购承(监)办人员之回避 57
二、机关首长之回避 58
三、财产之申报 60
四、法人或团体代办采购之承办人员不适用本条规定 60
五、承办采购人员回避之时点及范围 60
六、违反本条规定之处置 61
第十六条 请托、关说 61
第十七条 外国厂商参与采购之适用原则 62
一、外国厂商之认定 62
二、外国厂商参与采购之原则 63
第二章 招标 65
第十八条 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 65
一、公开招标 65
二、选择性招标 65
三、限制性招标 66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原则 67
第二十条 得办理选择性招标之情形 68
一、经常性采购 69
二、投标文件审查,须费时长久始能完成者 71
三、厂商准备投标须高额费用者 71
四、厂商资格条件复杂者 72
五、研究发展事项 72
第二十一条 合格厂商名单之建立 73
一、合格厂商名单 74
二、合格厂商平等受邀 75
第二十二条 得办理限制性招标之情形 76
一、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 79
二、未达公告金额但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之采购 97
第二十三条 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招标 97
一、采购金额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而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 98
二、公告金额十分之一以下之采购 99
第二十四条 统包 100
一、统包之定义 101
二、上级机关之核准 102
三、得标厂商之评选(准用最有利标之评选) 102
四、统包实施办法 103
第二十五条 共同投标 104
一、共同投标之定义 104
二、共同投标之采行 105
三、共同投标之种类及家数限制 105
四、投标文件应载明之事项 106
五、一厂商参与一共同投标案之例外 107
第二十六条 技术规格之订定 108
一、技术规格之订定原则 108
二、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之采行 110
三、不得指定商标、商名等 111
四、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案技术规格之订定原则 113
五、案例介绍 114
第二十七条 采购资讯之公告 115
一、采购资讯之公开 116
二、预算金额之公开 117
第二十八条 等标期 118
一、公开招标之等标期 119
二、选择性招标之等标期 119
三、限制性招标之等标期 120
第二十九条 资格审查文件之发给 120
第三十条 押标金、保证金暨其他担保 122
一、免收押标金及保证金之情形 123
二、押标金及保证金之种类 125
三、押标金及保证金之缴纳方式 128
四、优良营造业押标金、保证金减半规定之适用 130
第三十一条 押标金之发还 132
一、押标金之发还 133
二、押标金不予发还之情形 134
第三十二条 担保责任之记载 135
一、保证金及其孳息不予发还之情形 135
二、保证金之发还 137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之递送 137
一、书面密封及送达 138
二、免提供书面正式投标文书之情形 139
三、一厂商以投一标为原则 140
四、投标文件内容之补正 141
第三十四条 机关之保密义务 141
一、公告前(招标文件之保密) 142
二、开标前(底价及其他涉及竞争事项之保密) 142
三、决标前(底价之保密) 142
第三十五条 替代方案之提出 143
一、机关允许厂商于截止投标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 144
二、机关允许厂商于得标后提出替代方案 146
第三十六条 投标厂商资格之限制 148
一、投标厂商资格之规定 148
二、分包厂商资格之替代 151
三、分包厂商或协助投标厂商资格之限制 151
第三十七条 不当限制竞争之禁止 151
一、厂商资格不当限制之禁止 152
二、以银行及保险公司之保证代替厂商资格 153
第三十八条 政党及其关系企业投标之禁止 154
一、政党及其关系企业投标之禁止 154
二、关系企业 155
第三十九条 委托专案管理 156
第四十条 委托机关代办采购 157
一、委托机关代办 158
二、招标机关及上级机关之认定 159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之释疑 160
一、厂商请求释疑及释疑期限 160
二、机关答覆 161
第四十二条 分段开标 161
第四十三条 内国优先措施之采用 163
一、补偿交易 163
二、以外国厂商得标标价优先决标予国内厂商 164
第四十四条 国内厂商优先决标 164
一、以高于外国厂商得标价格优先决标予国内厂商 165
二、前提要件 165
三、本条与本法第四十三条之适用关系 166
第三章 决标 167
第四十五条 开标 167
一、公开开标原则及例外 167
二、开标之定义 168
第四十六条 底价 169
一、底价之订定 169
二、订定底价之时机 171
第四十七条 得不订底价之情形 171
一、得不订底价之情形 172
二、小额采购 173
第四十八条 决标 173
一、开标(三家以上合格厂商投标) 174
二、流标(未满三家合格厂商投标) 176
第四十九条 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报价 177
一、公开取得三家以上厂商报价 178
二、不受三家厂商限制之情形 180
三、等标期 180
第五十条 个别厂商投标不予接受之情形及处理 181
一、不予开标决标之情形 182
二、决标后之撤销决标、终止契约或解除契约 184
三、废标 186
第五十一条 投标文件之审查 186
一、投标文件之审查及疑义之通知 187
二、命厂商提出说明及补正 187
三、审查结果之通知 188
第五十二条 决标原则 189
一、最低标决标 190
二、最有利标决标 192
三、复数决标 193
四、决标纪录 197
第五十三条 最低标价超过底价之处理 198
一、比减价格 198
二、超底价决标 200
三、采行协商措施 201
四、废标 201
第五十四条 最低标价逾建议金额或预算金额之处理 201
一、比减价格 202
二、采行协商措施 202
三、废标 203
第五十五条 协商措施之采行 203
第五十六条 最有利标 203
一、适用条件 204
二、招标文件应记载事项 205
三、最有利标之评选 207
四、评选结果之公开 208
第五十七条 协商原则 209
一、协商措施 209
二、协商原则 210
三、机关办理协商程序 211
第五十八条 标价偏低之处理 212
一、标价偏低之认定 212
二、处理方式 213
三、招标文件之规范 216
四、案例介绍 218
第五十九条 采购契约价款 219
一、采购契约价款之限制 220
二、不当利益之禁止 221
三、违反之效果 222
四、公开招标之准用 222
第六十条 未依通知办理之效果 222
一、视同放弃 223
二、决标及押标金之返还 223
第六十一条 决标结果之公开 224
一、决标结果之公告及通知 224
二、通知事项 225
第六十二条 决标资料之汇送 226
第四章 履约管理 229
第六十三条 采购契约要项 229
一、采购契约要项 229
二、厂商规划设计错误、监造不实或管理不善之责任 230
第六十四条 政策变更之终止或解除契约 231
第六十五条 转包之禁止 232
第六十六条 违法转包之责任 235
一、得标厂商违反转包规定之责任 235
二、得标厂商与转包(再转包厂商)连带负履行责任 235
第六十七条 分包 236
一、分包 236
二、权利质权 238
第六十八条 权利质权之标的 241
第六十九条 履约争议之调解(删除) 242
第七十条 履约过程中之查验 242
一、工程采购之查验 243
二、工程施工品质及进度等事宜之查核 244
三、财物或劳务采购之查验 245
第五章 验收 247
第七十一条 验收之办理 247
一、立法目的 247
二、限期验收 248
三、书面验收 249
四、验收之人员及方式 250
五、劳务采购之准用 252
第七十二条 验收原则 253
一、验收纪录 253
二、未通过验收之处置 254
三、隐蔽部分之验收 256
四、未验收先使用 256
第七十三条 验收证明 257
第六章 争议处理 259
第七十四条 申诉 259
一、订约前之争议(得提起异议申诉之事由) 259
二、订约后之争议(非得提起异议申诉之事由) 261
第七十五条 异议 261
一、得提出异议之事项 262
二、提出异议之时限 262
三、迟误时限之效果(采购机关得不予受理) 263
四、提出异议之程式 263
五、异议不合程式时之效果 264
六、受理异议之机关 264
七、异议之处理 264
第七十六条 不服异议结果之申诉 265
一、得提起申诉之事项 265
二、提起申诉之期限 266
三、受理申诉之单位 266
第七十七条 申诉书应记载事项 267
第七十八条 申诉程序 268
一、招标机关之答辩 268
二、审议期限 268
三、书面通知方式 269
第七十九条 申诉不合法 269
一、申诉审查之顺序 269
二、申诉事件之形式审查 269
第八十条 申诉之审议暨费用之收取 270
一、申诉事件之实体审查程序 271
二、申诉费用 272
第八十一条 申诉之撤回 272
第八十二条 审议判断之作成 273
一、审议判断书之作成及送达 273
二、采购程序之暂停 274
第八十三条 审议判断之效力 274
一、对审议判断不服之救济 275
二、审议判断书附记救济途径错误之处理 275
第八十四条 机关自行撤销、变更原处理结果 276
第八十五条 采购行为违反法令 276
一、审议判断书之内容(指明采购行为有无违反法令) 277
二、厂商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277
第八十五条之一 履约争议未能达成协议之处理 278
一、履约争议之解决机制(调解或仲裁) 279
二、履约争议之调解 279
三、履约争议之仲裁 282
第八十五条之二 申请调解费用之收取 283
一、调解费用之缴纳 284
二、调解费之计算 284
三、调解费之减收或免收 285
第八十五条之三 书面调解建议 286
一、调解之成立 286
二、调解不成立 287
三、申诉会建议之调解方案 288
第八十五条之四 调整方案及异议之提出 288
第八十六条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之设置 289
一、申诉会之组成 290
二、委员之回避 290
三、申诉会之职掌 291
四、审议判断之决议 291
五、主管机关对申诉会之监督 291
第七章 罚则 293
第八十七条 围标之处罚 293
一、处罚对象 293
二、行为及行为客体 294
三、修正理由 295
第八十八条 绑标之处罚 296
一、绑标之定义 296
二、构成要件 296
三、修正理由 297
第八十九条 泄漏采购秘密之处罚 297
一、规范目的 297
二、构成要件 298
第九十条 妨害采购之处罚 298
一、处罚对象 299
二、行为客体 299
三、特别主观构成要件 299
四、加重结果犯 300
五、未遂犯 300
第九十一条 强制采购人员泄密之处罚 300
一、规范目的 300
二、特别主观构成要件 301
三、其他构成要件 301
第九十二条 法人之处罚 301
一、刑法之处罚对象系自然人 301
二、允许处罚厂商之例外规定 302
第八章 附则 303
第九十三条 共同供应契约 303
一、共同供应契约之定义 303
二、订约机关之采购程序 303
三、适用机关利用本契约之采购程序 304
四、订约机关之减价请求权 304
五、订约机关之特殊契约终止权 305
六、适用机关之采购期间 305
七、争议处理及不良厂商之认定程序 305
第九十三条之一 电子化采购 305
一、电子资料之传输 306
二、电子化采购程序 306
三、电子付款 307
第九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之设置 307
一、评选委员会之成立与解散 308
二、评选委员会成立之目的(职掌) 308
三、评选委员会之组成 309
四、评选委员之回避 310
五、评选之程序 310
六、评选结果之通知及说明 311
七、评选委员之不同意见 311
第九十五条 专业采购人员 312
第九十六条 环保产品优先采购 313
一、名词解释 313
二、下列采购不适用本条之规定 314
三、适用之产品 314
四、适用本条优惠措施之办法 315
五、优惠比率之决定 316
六、决标 316
七、履约管理 317
第九十七条 扶助中小企业 318
一、中小企业之定义 318
二、扶助中小企业之原则 318
三、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目标金额比率之订定 319
四、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金额之汇报 319
第九十八条 身心障碍者及原住民之雇用 320
一、名词解释 320
二、人数计算标准 321
三、未达标准之结果——缴纳代金 322
四、限制由具原住民资格者参与投标之适法性 323
五、其他事项 324
第九十九条 甄选投资厂商程序之适用 324
一、甄选投资厂商之程序 325
二、特殊决标方式 328
第一百条 采购之查核与堪用财物之无偿让与 329
一、立法目的 329
二、无偿让与程序 330
第一百零一条 不良厂商 331
一、建立不良厂商名单之目的 332
二、不良厂商之通知 332
三、列名不良厂商之事由 333
四、履约连带保证责任厂商之责任 336
五、不得任意擅加限制及从新从优原则 336
第一百零二条 不良厂商通知之异议 337
一、异议、申诉之流程 338
二、特殊规定 338
第一百零三条 不良厂商投标之限制 339
一、不良厂商参加投标之限制 339
二、例外情形 340
第一百零四条 军事机关之采购 340
一、名词解释 341
二、规范目的 342
三、有关战争之采购 343
四、机密之采购 343
五、时效紧急之采购 344
第一百零五条 紧急采购及其他特别采购 344
一、立法意旨 345
二、不适用本法招标决标规定之情形 345
三、注意事项 350
第一百零六条 国外采购 351
一、立法理由 351
二、特殊公告方式 352
三、资料定期汇送 353
第一百零七条 文件之保存 353
一、采购文件之定义 354
二、保存场所 354
第一百零八条 采购稽核小组 354
一、采购稽核小组之成立 355
二、业务 357
第一百零九条 审计机关之稽察 359
第一百十条 机关诉讼 360
第一百十一条 巨额或重大采购之效益评估 360
第一百十二条 采购伦理准则之制定 363
一、适用对象 363
二、采购人员行为准则 363
三、采购人员不得为之行为 364
四、得接受之招待及馈赠 365
五、不当情事之处置 366
第一百十三条 施行细则之制定 366
第一百十四条 施行日 367
附录 371
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 371
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监办办法 388
外国厂商参与非条约协定采购处理办理 389
机关委托专业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390
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393
机关委托资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402
机关办理设计竞赛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 407
机关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作业办法 410
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 413
统包实施办法 415
共同投标办法 417
政府采购公告及公报发行办法 419
招标期限标准 424
押标金保证金暨其他担保作业办法 426
替代方案实施办法 433
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 435
国内厂商标价优惠实施办法 439
最有利标评选办法 441
采购契约要项 445
采购申诉审议收费办法 456
采购申诉审议规则 457
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组织准则 460
共同供应契约实施办法 462
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 464
采购评选委员会审议规则 466
机关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办法 468
扶助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办法 471
机关堪用财物无偿让与办法 472
特殊军事采购适用范围及处理办法 473
特别采购招标决标处理办法 475
采购稽核小组组织准则 477
采购稽核小、组作业规则 479
采购人员伦理准则 481
机关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采购办法 483
电子采购作业办法 485
机关邀请或委托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团体表演或参与文艺活动作业办法 488
机关委托研究发展作业办法 490
工程施工查核小组组织准则 492
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作业办法 494
采购履约争议调解规则 496
采购履约争议调解收费办法 499
采购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训练发证及管理办法 501
工程采购契约范本 504
财物采购契约范本 522
劳务采购契约范本 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