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刑事案例 1
1.杨小慧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手机软件预置行为的刑法规制 1
2.曾炳华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网络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 9
3.吴家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网络信息数据的认定与处理 15
4.杨灿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22
5.罗滔、罗林、柯泰龙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罪名及情节严重的认定和网上订单数据的属性 33
6.朱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认定 44
7.吴盛宇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提供木马程序用于盗取密码的司法认定 49
8.董涛、董浩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在互联网上提供木马程序供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应单独定罪 55
9.向保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网络安全犯罪的行为甄别与取证障碍 64
10.黄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的认定 73
11.李骏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骗取认证删除修改网络评价系统的认定 81
二、以网络为犯罪手段或犯罪空间的刑事案例 88
1.林溪泉等人盗窃案——利用钓鱼网站实施网银电信诈骗行为的定性 88
2.陈兆祥支付宝盗窃案——利用拦截到的短信篡改支付宝账户密码的认定 94
3.伍志鹏、马洪涛盗窃案——非法控制和修改用户账户信息行为认定为“破坏” 102
4.陈卫明等人盗窃案——使用手机木马程序盗取他人支付宝账户信息及资金行为的定罪量刑 109
5.张云飞、李冬冬盗窃案——新型网络犯罪中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厘定与电子证据的司法运用 117
6.陈威、符健春诈骗案——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行为的认定 124
7.余法宝诈骗案——跨国网络诈骗案件中视频取证的司法认定 139
8.冯庆钊传授犯罪方法案——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司法认定 144
9.潘其松等人开设赌场案——网络赌博游戏中“银商”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 152
10.晁东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以支付宝交易记录认定犯罪金额 160
11.温江波、王毅等窃取信用卡信息案——非法对网站植入木马程序窃取信用卡信息并转移金钱行为的定性 166
12.胡晓敏、苏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和“情节严重”的认定 173
13.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认定 181
14.周志全等人侵犯著作权案——网络多种侵权方式并存时,选择证据确实充分罪行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192
15.张俊雄侵犯著作权案——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199
16.李星、刘世元侵犯著作权案——销售功能相同内容不同的盗版软件加密锁如何定性 209
17.王富超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215
附: 223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23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23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27
1.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227
2.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228
3.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 230
4.福建省平和县曾江权等人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诈骗案 231
5.福建省厦门市上官永贵等人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诈骗案 233
6.湖南省双峰县秦献粮等人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诈骗案 234
7.海南省儋州市羊大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 235
8.海南省儋州市陈洁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236
9.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 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