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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陈国庆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5
  • ISBN:9787510214356
  • 页数:1227 页
图书介绍:本书分为上编和下编,上编以刑事诉讼法为主线,条文后附相关链接,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内容;下编以刑法为主线,条文后附相关链接,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内容。本书收录的法律法规文件现行有效,是公诉办案必须掌握的知识,方便公诉办案人员学习、查询。

上编 程序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3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 3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3

第三条【刑事诉讼各专门机关的职权】 10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定职权】 11

第五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1

第六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1

第七条【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12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关】 14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 28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28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和辩护权】 28

第十二条【未经审判不得定罪】 30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30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保障】 30

第十五条【法定不追诉情形】 31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33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42

第二章 管辖 55

第十八条【立案管辖】 55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刑事管辖权】 66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一审管辖权】 67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一审管辖权】 68

第二十二条【最高法院一审管辖权】 68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68

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 70

第二十五条【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71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71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72

第三章 回避 74

第二十八条【回避方式和理由】 74

第二十九条【回避理由】 80

第三十条【决定回避的程序和救济】 82

第三十一条【回避制度的准用】 84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85

第三十二条【辩护方式和辩护人的范围及禁例】 85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程序】 87

第三十四条【刑事法律援助】 89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职责】 100

第三十六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100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和通信】 101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105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 106

第四十条【辩护人告知无罪证据】 107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收集证据】 107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 109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110

第四十四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111

第四十五条【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 112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利及其例外】 113

第四十七条【妨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113

第五章 证据 115

第四十八条【证据的定义和种类】 115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125

第五十条【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不强迫自证其罪】 125

第五十一条【法律文书的要求】 128

第五十二条【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调取证据】 128

第五十三条【口供的适用原则和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131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 133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和处理】 136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和条件】 137

第五十七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和方式】 138

第五十八条【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 139

第五十九条【证言的质证与查实】 139

第六十条【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 140

第六十一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140

第六十二条【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特别保护措施】 141

第六十三条【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 143

第六章 强制措施 143

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 143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适用和执行】 145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149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 150

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 151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 153

第七十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和执行】 159

第七十一条【保证金的退还】 161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适用和执行】 161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执行的处所】 163

第七十四条【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 168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 168

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控】 169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170

第七十八条【逮捕权限】 171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 172

第八十条【拘留的条件】 183

第八十一条【异地拘留、逮捕】 185

第八十二条【扭送】 187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程序】 187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的询问】 189

第八十五条【提请批准逮捕和提前介入】 189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的讯问和询问】 191

第八十七条【决定批准逮捕的权限】 193

第八十八条【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 194

第八十九条【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和不予逮捕的处理】 202

第九十条【申请复议、复核】 209

第九十一条【执行逮捕的程序】 210

第九十二条【逮捕后的询问】 211

第九十三条【逮捕后的羁押复查】 211

第九十四条【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212

第九十五条【依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 213

第九十六条【羁押期满未办结案件的处理】 214

第九十七条【强制措施期满后的处理和申请解除主体】 217

第九十八条【侦查监督】 218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222

第九十九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主体】 222

第一百条【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227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和裁判】 229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及例外】 231

第八章 期间、送达 231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及其计算】 231

第一百零四条【期间的耽误和恢复】 234

第一百零五条【送达】 235

第九章 其他规定 236

第一百零六条【本法用语的含义】 236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237

第一章 立案 237

第一百零七条【立案】 237

第一百零八条【报案、举报、控告及对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的处理】 251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接受程序和要求】 268

第一百一十条【立案条件和程序】 275

第一百一十一条【立案监督】 280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起诉和受理】 284

第二章 侦查 28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85

第一百一十三条【侦查】 285

第一百一十四条【预审】 285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和处理程序】 286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287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的主体和地点】 287

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和拘传】 288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的要求】 289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 290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 291

第一百二十一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291

第三节 询问证人 296

第一百二十二条【询问证人的要求】 296

第一百二十三条【询问证人应告知的事项】 297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笔录】 298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被害人】 298

第四节 勘验、检查 299

第一百二十六条【勘验、检查】 299

第一百二十七条【犯罪现场保护】 299

第一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要求】 300

第一百二十九条【尸体解剖】 300

第一百三十条【人身检查】 301

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笔录】 301

第一百三十二条【复验、复查】 302

第一百三十三条【侦查实验】 302

第五节 搜查 302

第一百三十四条【搜查】 302

第一百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提交证据的义务】 303

第一百三十六条【持证搜查及例外】 303

第一百三十七条【搜查的要求】 304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笔录】 305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305

第一百三十九条【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范围和保管】 305

第一百四十条【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程序和要求】 307

第一百四十一条【扣押邮件、电报】 309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财产】 309

第一百四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318

第七节 鉴定 325

第一百四十四条【鉴定目的和主体】 325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意见及虚假鉴定的责任】 327

第一百四十六条【告知鉴定意见和申请补充、重新鉴定】 330

第一百四十七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331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332

第一百四十八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主体和程序】 332

第一百四十九条【技术侦查措施批准决定的内容、有效期限和解除、延长】 333

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要求】 334

第一百五十一条【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 335

第一百五十二条【采取技术侦查等措施收集的材料用作证据的特别规定】 335

第九节 通缉 336

第一百五十三条【通缉】 336

第十节 侦查终结 338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338

第一百五十五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343

第一百五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 343

第一百五十七条【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 345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和按自报姓名起诉、审判】 346

第一百五十九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348

第一百六十条【侦查终结】 348

第一百六十一条【撤销案件】 350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352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法律适用】 352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拘留和逮捕】 353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人的处理】 359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期限】 362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365

第三章 提起公诉 368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查起诉】 368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372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查起诉期限】 374

第一百七十条【审查起诉的要求】 376

第一百七十一条【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和审查起诉后的退回补充侦查】 377

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 382

第一百七十三条【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和涉案财物及被不起诉人的处理】 387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决定的执行】 393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393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394

第一百七十七条【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395

第三编 审判 396

第一章 审判组织 396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判组织和合议庭组成】 396

第一百七十九条【合议庭评议】 399

第一百八十条【合议庭判决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400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401

第一节 公诉案件 401

第一百八十一条【庭前审查】 401

第一百八十二条【庭前准备】 403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 406

第一百八十四条【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406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 412

第一百八十六条【法庭调查】 414

第一百八十七条【证人、鉴定人出庭】 416

第一百八十八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例外和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处罚】 418

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出庭作证和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程序】 418

第一百九十条【法庭质证】 420

第一百九十一条【庭外调查核实证据】 429

第一百九十二条【调取新证据和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430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调查、辩论的范围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432

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后果】 439

第一百九十五条【合议庭评议和判决】 440

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和判决书送达】 452

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 452

第一百九十八条【延期审理】 453

第一百九十九条【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期限】 455

第二百条【中止审理】 455

第二百零一条【庭审笔录】 456

第二百零二条【公诉案件一审期限】 457

第二百零三条【审判监督】 458

第二节 自诉案件 460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的范围】 460

第二百零五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461

第二百零六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撤诉和审理期限】 462

第二百零七条【反诉】 463

第三节 简易程序 463

第二百零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463

第二百零九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466

第二百一十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出庭支持公诉】 467

第二百一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审查】 468

第二百一十二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 468

第二百一十三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和保留】 469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470

第二百一十五条【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470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471

第二百一十六条【上诉】 471

第二百一十七条【抗诉】 472

第二百一十八条【请求抗诉】 482

第二百一十九条【上诉和抗诉的期限】 483

第二百二十条【上诉程序】 484

第二百二十一条【抗诉程序】 484

第二百二十二条【全面审查】 485

第二百二十三条【二审审理方式】 487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庭审和阅卷】 488

第二百二十五条【二审后的处理】 501

第二百二十六条【上诉不加刑及例外】 502

第二百二十七条【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情形】 503

第二百二十八条【发回重审的程序】 503

第二百二十九条【对一审裁定的审查处理】 503

第二百三十条【发回重审案件的审限计算】 504

第二百三十一条【二审适用的程序】 504

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审期限】 504

第二百三十三条【终审裁判】 505

第二百三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505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509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核准权】 509

第二百三十六条【死刑复核程序】 522

第二百三十七条【死缓核准权】 532

第二百三十八条【死刑复核合议庭组成】 534

第二百三十九条【复核死刑的裁判方式和不核准的处理】 535

第二百四十条【复核死刑的程序及参与人】 537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539

第二百四十一条【申诉】 539

第二百四十二条【申诉启动再审的情形】 540

第二百四十三条【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 545

第二百四十四条【指令再审】 551

第二百四十五条【再审案件的审理】 551

第二百四十六条【再审强制措施的决定和中止执行制度】 554

第二百四十七条【再审期限】 555

第四编 执行 556

第二百四十八条【执行根据】 556

第二百四十九条【无罪、免刑判决的执行】 556

第二百五十条【死刑令的签发和死缓的法律后果】 557

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执行期限和停止、恢复执行】 558

第二百五十二条【死刑执行程序】 561

第二百五十三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 564

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决定程序】 565

第二百五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 573

第二百五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574

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和程序】 574

第二百五十八条【对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 577

第二百五十九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584

第二百六十条【罚金的执行】 585

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585

第二百六十二条【刑罚执行期间新罪、漏罪的追诉和减刑、假释的决定程序】 586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和假释的监督】 596

第二百六十四条【执行机关对错案和申诉的处理】 598

第二百六十五条【刑罚执行监督】 599

第五编 特别程序 610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610

第二百六十六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和要求】 610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未成年犯的法律援助】 629

第二百六十八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 631

第二百六十九条【未成年犯适用羁押措施的原则和要求】 633

第二百七十条【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 637

第二百七十一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决定程序和救济途径】 644

第二百七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关、考验期限和被不起诉人的义务】 646

第二百七十三条【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处理结果】 647

第二百七十四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 647

第二百七十五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及例外】 648

第二百七十六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651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656

第二百七十七条【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及禁例】 656

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和解的审查和确认】 659

第二百七十九条【当事人和解的法律后果】 662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663

第二百八十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申请程序和保全措施】 663

第二百八十一条【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审理程序】 667

第二百八十二条【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审理结果和救济程序】 668

第二百八十三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终止和没收财产错误的处理】 669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670

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670

第二百八十五条【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申请程序和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672

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 675

第二百八十七条【强制医疗的审理期限和救济措施】 676

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的定期复查和申请解除】 678

第二百八十九条【强制医疗的监督】 679

附则 680

第二百九十条【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权和办案的法律适用】 680

下编 实体编 6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85

第一编 总则 685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685

第二章 犯罪 690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690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694

第三节 共同犯罪 694

第四节 单位犯罪 695

第三章 刑罚 696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696

第二节 管制 697

第三节 拘役 700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700

第五节 死刑 701

第六节 罚金 702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704

第八节 没收财产 705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708

第一节 量刑 708

第二节 累犯 716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717

第四节 数罪并罚 725

第五节 缓刑 726

第六节 减刑 731

第七节 假释 735

第八节 时效 739

第五章 其他规定 743

第二编 分则 745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745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745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745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746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46

第一百零六条 746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746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747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747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747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747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748

第一百一十三条 748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749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49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52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754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754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54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54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756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 756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756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757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757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757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757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757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757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757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758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761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766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767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768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769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769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769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770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770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771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772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778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779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780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780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780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780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780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781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781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781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784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784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785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789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91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792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792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792

第一百四十九条 792

第一百五十条 793

第二节 走私罪 793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800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801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801

第一百五十四条 808

第一百五十五条 808

第一百五十六条 809

第一百五十七条 809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809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809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809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810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810

第一百六十二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810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810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810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811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811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812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812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812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813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813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813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14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814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816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817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817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818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818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818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819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819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819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820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820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820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823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824

第一百八十三条 8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825

第一百八十五条 826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826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827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827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827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828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828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83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834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834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834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835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835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835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836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836

第一百九十九条 837

第二百条 837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838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838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840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840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840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842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843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43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44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44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844

第二百一十条 844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845

第二百一十一条 845

第二百一十二条 845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845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845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849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849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850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850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855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856

第二百二十条 856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856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856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857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857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857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857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858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865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865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866

第二百二十九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868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868

第二百三十一条 868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870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870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871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871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872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872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872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872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873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873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874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880

第二百四十二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880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881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881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881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881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881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883

第二百四十八条 883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884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884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884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884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884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884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885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885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885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885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885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 885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885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886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886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886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886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886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886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886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891

第二百六十五条 896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897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899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900

第二百六十九条 901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902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902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903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904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905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907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907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907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909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909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909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910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911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911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913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913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914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914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914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914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915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919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919

第二百八十七条 920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920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920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920

第二百八十九条 921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921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922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922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924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924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926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934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934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934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934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935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935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942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 942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942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946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946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946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946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946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946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947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947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947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947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947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947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952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953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953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953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953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954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954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956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956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957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957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958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958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959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959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959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959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959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960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960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60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960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961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961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961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961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961

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962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962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962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965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965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965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67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969

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971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973

第三百四十六条 975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975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982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986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987

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988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990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90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991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991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991

第三百五十六条 991

第三百五十七条 991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002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1002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1003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 1003

第三百六十一条 1003

第三百六十二条 1003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004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1004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1009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1010

第三百六十六条 1010

第三百六十七条 1010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1010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1010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1010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1012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1012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1013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1013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1013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1013

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1015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1015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1015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1015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1015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1015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1015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1015

第三百八十三条 1016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1017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1020

第三百八十六条 1024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1024

第三百八十八条 1024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024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1024

第三百九十条 1025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1027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1027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1027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1027

第三百九十四条 1028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1028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1028

第九章 渎职罪 1028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029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1033

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34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 1034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035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1035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035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1035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036

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1036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036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1036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1037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 1037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038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038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 1041

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1041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1041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1041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1042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042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042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1042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1042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1043

第四百二十条 1043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1043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1043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1043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1043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1043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1043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1043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1044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1044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 1044

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1044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1044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1044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 1044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 1044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1045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1045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1045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1045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1045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1045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1045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 1045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1046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046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1046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 1046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1046

第四百四十九条 1046

第四百五十条 1046

第四百五十一条 1046

附则 1046

第四百五十二条 1046

附1:公诉工作的基本流程图 1047

附2:刑事公诉案件办理期限一览表 1065

附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1069

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