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 程序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3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 3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3
第三条【刑事诉讼各专门机关的职权】 10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定职权】 11
第五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1
第六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1
第七条【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12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关】 14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 28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28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和辩护权】 28
第十二条【未经审判不得定罪】 30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30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保障】 30
第十五条【法定不追诉情形】 31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33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42
第二章 管辖 55
第十八条【立案管辖】 55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刑事管辖权】 66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一审管辖权】 67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一审管辖权】 68
第二十二条【最高法院一审管辖权】 68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68
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 70
第二十五条【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71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71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72
第三章 回避 74
第二十八条【回避方式和理由】 74
第二十九条【回避理由】 80
第三十条【决定回避的程序和救济】 82
第三十一条【回避制度的准用】 84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85
第三十二条【辩护方式和辩护人的范围及禁例】 85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程序】 87
第三十四条【刑事法律援助】 89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职责】 100
第三十六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100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和通信】 101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105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 106
第四十条【辩护人告知无罪证据】 107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收集证据】 107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 109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110
第四十四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111
第四十五条【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 112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利及其例外】 113
第四十七条【妨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113
第五章 证据 115
第四十八条【证据的定义和种类】 115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125
第五十条【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不强迫自证其罪】 125
第五十一条【法律文书的要求】 128
第五十二条【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调取证据】 128
第五十三条【口供的适用原则和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131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 133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和处理】 136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和条件】 137
第五十七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和方式】 138
第五十八条【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 139
第五十九条【证言的质证与查实】 139
第六十条【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 140
第六十一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140
第六十二条【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特别保护措施】 141
第六十三条【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 143
第六章 强制措施 143
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 143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适用和执行】 145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149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 150
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 151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 153
第七十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和执行】 159
第七十一条【保证金的退还】 161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适用和执行】 161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执行的处所】 163
第七十四条【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 168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 168
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控】 169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170
第七十八条【逮捕权限】 171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 172
第八十条【拘留的条件】 183
第八十一条【异地拘留、逮捕】 185
第八十二条【扭送】 187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程序】 187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的询问】 189
第八十五条【提请批准逮捕和提前介入】 189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的讯问和询问】 191
第八十七条【决定批准逮捕的权限】 193
第八十八条【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 194
第八十九条【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和不予逮捕的处理】 202
第九十条【申请复议、复核】 209
第九十一条【执行逮捕的程序】 210
第九十二条【逮捕后的询问】 211
第九十三条【逮捕后的羁押复查】 211
第九十四条【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212
第九十五条【依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 213
第九十六条【羁押期满未办结案件的处理】 214
第九十七条【强制措施期满后的处理和申请解除主体】 217
第九十八条【侦查监督】 218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222
第九十九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主体】 222
第一百条【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227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和裁判】 229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及例外】 231
第八章 期间、送达 231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及其计算】 231
第一百零四条【期间的耽误和恢复】 234
第一百零五条【送达】 235
第九章 其他规定 236
第一百零六条【本法用语的含义】 236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237
第一章 立案 237
第一百零七条【立案】 237
第一百零八条【报案、举报、控告及对报案、举报、控告和自首的处理】 251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接受程序和要求】 268
第一百一十条【立案条件和程序】 275
第一百一十一条【立案监督】 280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起诉和受理】 284
第二章 侦查 28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85
第一百一十三条【侦查】 285
第一百一十四条【预审】 285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和处理程序】 286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287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的主体和地点】 287
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和拘传】 288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的要求】 289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 290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 291
第一百二十一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291
第三节 询问证人 296
第一百二十二条【询问证人的要求】 296
第一百二十三条【询问证人应告知的事项】 297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笔录】 298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被害人】 298
第四节 勘验、检查 299
第一百二十六条【勘验、检查】 299
第一百二十七条【犯罪现场保护】 299
第一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要求】 300
第一百二十九条【尸体解剖】 300
第一百三十条【人身检查】 301
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笔录】 301
第一百三十二条【复验、复查】 302
第一百三十三条【侦查实验】 302
第五节 搜查 302
第一百三十四条【搜查】 302
第一百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提交证据的义务】 303
第一百三十六条【持证搜查及例外】 303
第一百三十七条【搜查的要求】 304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笔录】 305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305
第一百三十九条【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范围和保管】 305
第一百四十条【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程序和要求】 307
第一百四十一条【扣押邮件、电报】 309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财产】 309
第一百四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318
第七节 鉴定 325
第一百四十四条【鉴定目的和主体】 325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意见及虚假鉴定的责任】 327
第一百四十六条【告知鉴定意见和申请补充、重新鉴定】 330
第一百四十七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331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332
第一百四十八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主体和程序】 332
第一百四十九条【技术侦查措施批准决定的内容、有效期限和解除、延长】 333
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要求】 334
第一百五十一条【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 335
第一百五十二条【采取技术侦查等措施收集的材料用作证据的特别规定】 335
第九节 通缉 336
第一百五十三条【通缉】 336
第十节 侦查终结 338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338
第一百五十五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343
第一百五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 343
第一百五十七条【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 345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和按自报姓名起诉、审判】 346
第一百五十九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348
第一百六十条【侦查终结】 348
第一百六十一条【撤销案件】 350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352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法律适用】 352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拘留和逮捕】 353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人的处理】 359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期限】 362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365
第三章 提起公诉 368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查起诉】 368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372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查起诉期限】 374
第一百七十条【审查起诉的要求】 376
第一百七十一条【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和审查起诉后的退回补充侦查】 377
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 382
第一百七十三条【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和涉案财物及被不起诉人的处理】 387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决定的执行】 393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 393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394
第一百七十七条【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395
第三编 审判 396
第一章 审判组织 396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判组织和合议庭组成】 396
第一百七十九条【合议庭评议】 399
第一百八十条【合议庭判决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400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401
第一节 公诉案件 401
第一百八十一条【庭前审查】 401
第一百八十二条【庭前准备】 403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 406
第一百八十四条【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406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 412
第一百八十六条【法庭调查】 414
第一百八十七条【证人、鉴定人出庭】 416
第一百八十八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例外和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处罚】 418
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出庭作证和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程序】 418
第一百九十条【法庭质证】 420
第一百九十一条【庭外调查核实证据】 429
第一百九十二条【调取新证据和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430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调查、辩论的范围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432
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后果】 439
第一百九十五条【合议庭评议和判决】 440
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和判决书送达】 452
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 452
第一百九十八条【延期审理】 453
第一百九十九条【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期限】 455
第二百条【中止审理】 455
第二百零一条【庭审笔录】 456
第二百零二条【公诉案件一审期限】 457
第二百零三条【审判监督】 458
第二节 自诉案件 460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的范围】 460
第二百零五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461
第二百零六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撤诉和审理期限】 462
第二百零七条【反诉】 463
第三节 简易程序 463
第二百零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463
第二百零九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466
第二百一十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出庭支持公诉】 467
第二百一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审查】 468
第二百一十二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 468
第二百一十三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和保留】 469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470
第二百一十五条【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470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471
第二百一十六条【上诉】 471
第二百一十七条【抗诉】 472
第二百一十八条【请求抗诉】 482
第二百一十九条【上诉和抗诉的期限】 483
第二百二十条【上诉程序】 484
第二百二十一条【抗诉程序】 484
第二百二十二条【全面审查】 485
第二百二十三条【二审审理方式】 487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庭审和阅卷】 488
第二百二十五条【二审后的处理】 501
第二百二十六条【上诉不加刑及例外】 502
第二百二十七条【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情形】 503
第二百二十八条【发回重审的程序】 503
第二百二十九条【对一审裁定的审查处理】 503
第二百三十条【发回重审案件的审限计算】 504
第二百三十一条【二审适用的程序】 504
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审期限】 504
第二百三十三条【终审裁判】 505
第二百三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505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509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核准权】 509
第二百三十六条【死刑复核程序】 522
第二百三十七条【死缓核准权】 532
第二百三十八条【死刑复核合议庭组成】 534
第二百三十九条【复核死刑的裁判方式和不核准的处理】 535
第二百四十条【复核死刑的程序及参与人】 537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539
第二百四十一条【申诉】 539
第二百四十二条【申诉启动再审的情形】 540
第二百四十三条【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 545
第二百四十四条【指令再审】 551
第二百四十五条【再审案件的审理】 551
第二百四十六条【再审强制措施的决定和中止执行制度】 554
第二百四十七条【再审期限】 555
第四编 执行 556
第二百四十八条【执行根据】 556
第二百四十九条【无罪、免刑判决的执行】 556
第二百五十条【死刑令的签发和死缓的法律后果】 557
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执行期限和停止、恢复执行】 558
第二百五十二条【死刑执行程序】 561
第二百五十三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 564
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决定程序】 565
第二百五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 573
第二百五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574
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和程序】 574
第二百五十八条【对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 577
第二百五十九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584
第二百六十条【罚金的执行】 585
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585
第二百六十二条【刑罚执行期间新罪、漏罪的追诉和减刑、假释的决定程序】 586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和假释的监督】 596
第二百六十四条【执行机关对错案和申诉的处理】 598
第二百六十五条【刑罚执行监督】 599
第五编 特别程序 610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610
第二百六十六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和要求】 610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未成年犯的法律援助】 629
第二百六十八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 631
第二百六十九条【未成年犯适用羁押措施的原则和要求】 633
第二百七十条【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 637
第二百七十一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决定程序和救济途径】 644
第二百七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关、考验期限和被不起诉人的义务】 646
第二百七十三条【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处理结果】 647
第二百七十四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 647
第二百七十五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及例外】 648
第二百七十六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651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656
第二百七十七条【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及禁例】 656
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和解的审查和确认】 659
第二百七十九条【当事人和解的法律后果】 662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663
第二百八十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申请程序和保全措施】 663
第二百八十一条【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审理程序】 667
第二百八十二条【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审理结果和救济程序】 668
第二百八十三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终止和没收财产错误的处理】 669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670
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670
第二百八十五条【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申请程序和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672
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 675
第二百八十七条【强制医疗的审理期限和救济措施】 676
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的定期复查和申请解除】 678
第二百八十九条【强制医疗的监督】 679
附则 680
第二百九十条【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权和办案的法律适用】 680
下编 实体编 6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85
第一编 总则 685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685
第二章 犯罪 690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690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694
第三节 共同犯罪 694
第四节 单位犯罪 695
第三章 刑罚 696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696
第二节 管制 697
第三节 拘役 700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700
第五节 死刑 701
第六节 罚金 702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704
第八节 没收财产 705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708
第一节 量刑 708
第二节 累犯 716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717
第四节 数罪并罚 725
第五节 缓刑 726
第六节 减刑 731
第七节 假释 735
第八节 时效 739
第五章 其他规定 743
第二编 分则 745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745
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745
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745
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746
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46
第一百零六条 746
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746
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747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 747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 747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747
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748
第一百一十三条 748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749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49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52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754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754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54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54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756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 756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756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757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757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757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757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757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757
第一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757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758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761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766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767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768
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769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769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769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770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770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771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772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778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779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780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780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780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780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780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781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781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781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784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784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785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789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791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792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792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792
第一百四十九条 792
第一百五十条 793
第二节 走私罪 793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800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801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801
第一百五十四条 808
第一百五十五条 808
第一百五十六条 809
第一百五十七条 809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809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809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809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810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810
第一百六十二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810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810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810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811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811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812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812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812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813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813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813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14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814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816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817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817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818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818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818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819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819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819
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820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820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820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823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824
第一百八十三条 8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825
第一百八十五条 826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826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827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827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827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828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828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831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834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834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834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835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835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835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836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836
第一百九十九条 837
第二百条 837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838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838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840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840
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840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842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843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43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44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844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844
第二百一十条 844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845
第二百一十一条 845
第二百一十二条 845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845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845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849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849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850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850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855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856
第二百二十条 856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856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856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857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857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857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857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858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865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 865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866
第二百二十九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868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868
第二百三十一条 868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870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870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871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871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872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872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872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872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873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873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874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880
第二百四十二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880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881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881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881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881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881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883
第二百四十八条 883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884
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884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884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 884
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884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884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885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885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 885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885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885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 885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 885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886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886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886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886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886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886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886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891
第二百六十五条 896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897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899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900
第二百六十九条 901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902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902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903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904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905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907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907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907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909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909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909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910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911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911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913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913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914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914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914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914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915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919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919
第二百八十七条 920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920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920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920
第二百八十九条 921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921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922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922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924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924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926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罪】 934
第二百九十六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934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934
第二百九十八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934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 935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935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942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 942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942
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946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946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946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946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946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946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 947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947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947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947
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947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947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952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953
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 953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953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953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954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954
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956
第三百二十条【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956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957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957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958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958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959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959
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959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959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959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960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960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60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960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961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961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961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961
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961
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962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962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962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965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965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965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67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 969
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971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973
第三百四十六条 975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975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982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986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987
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988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990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90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991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991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991
第三百五十六条 991
第三百五十七条 991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002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1002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1003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 1003
第三百六十一条 1003
第三百六十二条 1003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004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1004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1009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1010
第三百六十六条 1010
第三百六十七条 1010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1010
第三百六十八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 1010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1010
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1012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1012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1013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1013
第三百七十四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1013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1013
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1015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1015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1015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1015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1015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1015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1015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1015
第三百八十三条 1016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1017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1020
第三百八十六条 1024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1024
第三百八十八条 1024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024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1024
第三百九十条 1025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1027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1027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1027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1027
第三百九十四条 1028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1028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1028
第九章 渎职罪 1028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029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1033
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34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 1034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035
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1035
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035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1035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036
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1036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036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1036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1037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 1037
第四百零九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038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038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 1041
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1041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1041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1041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1042
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042
第四百一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042
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1042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1042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1043
第四百二十条 1043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 1043
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1043
第四百二十三条【投降罪】 1043
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 1043
第四百二十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1043
第四百二十六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1043
第四百二十七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1043
第四百二十八条【违令作战消极罪】 1044
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1044
第四百三十条【军人叛逃罪】 1044
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1044
第四百三十二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1044
第四百三十三条【战时造谣惑众罪】 1044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罪】 1044
第四百三十五条【逃离部队罪】 1044
第四百三十六条【武器装备肇事罪】 1045
第四百三十七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1045
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1045
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1045
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1045
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1045
第四百四十二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1045
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 1045
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1046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046
第四百四十六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1046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 1046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 1046
第四百四十九条 1046
第四百五十条 1046
第四百五十一条 1046
附则 1046
第四百五十二条 1046
附1:公诉工作的基本流程图 1047
附2:刑事公诉案件办理期限一览表 1065
附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1069
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