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概说 1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1
一、刑事诉讼的意义 1
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 1
三、刑事诉讼法的意义 2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之性质 2
一、依法律关系的主体 2
二、依法律规定的内容 2
三、依法律适用的范围 3
四、依法律规定区域的不同 3
五、依法律成立方式之不同 3
六、依法律效力之强弱 3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之主义 3
一、弹劾主义与纠问主义 4
二、国家追诉主义与私人追诉主义 5
三、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5
四、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 7
五、法定证据主义与自由心证主义 9
六、实体的真实主义与形式的真实主义 10
七、直接审理主义与间接审理主义 11
八、言词辩论主义与书面审理主义 12
九、公开审理主义与秘密审理主义 13
十、当事人平等主义与当事人不平等主义 13
十一、自由序列主义、法定序列主义与同时提出主义 14
十二、法官审理主义与人民陪审主义 14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之效力 16
一、关于人之效力 16
二、关于地之效力 18
三、关于时之效力 19
四、关于事之效力 20
第一编 总则 21
第一章 法例 21
一、犯罪之追诉处罚 21
二、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注意 22
三、刑事诉讼之当事人 23
四、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地位之不同 25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 26
第一节 法院 26
一、法院之意义 26
二、法院之组织 26
第二节 法院之管辖 27
一、法院之审判权与管辖权 27
二、审判权与管辖权之关系 27
第三节 审级管辖 27
一、三级三审 27
二、三级二审 28
第四节 事物管辖 28
一、事物管辖之意义 28
二、事物管辖之范围 28
第五节 土地管辖 29
一、土地管辖之意义 29
二、土地管辖之划分标准 29
第六节 牵连管辖 32
一、相牵连案件 32
二、牵连案件合并管辖之要件 33
三、牵连案件之合并管辖 33
四、牵连案件检察官之管辖 34
第七节 竞合管辖 35
一、同一案件 35
二、牵连管辖与竞合管辖之不同 36
第八节 指定管辖 37
一、指定管辖之原因 37
二、指定管辖之程序 38
第九节 移转管辖 39
一、移转管辖之原因 39
二、移转管辖之程序 39
三、管辖之指定及移转 40
四、声请移转管辖之效力 40
第十节 无管辖权案件之处理及其效力 40
一、无管辖权案件之处理 40
二、无管辖权案件法院诉讼之效力 41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 43
第一节 法院之职员 43
一、法院职员之种类 43
第二节 法院配置之机关 45
一、检察官与检察事务官 45
二、检察一体之原则 46
第三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47
一、法官之回避 47
二、书记官、通译及检察官之回避 50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51
第一节 辩护人 51
一、辩护人之意义 51
二、辩护人之分类 51
三、辩护人之内容 54
四、辩护人之权利义务 55
五、辩护人之义务 61
第二节 辅佐人 61
一、辅佐人之意义 61
二、辅佐人之陈明 62
三、辅佐人之权限 62
第三节 代理人 64
一、代理人之意义 64
二、委任代理人之要件 64
三、代理人之限制及权利 65
第五章 文书 66
第一节 诉讼行为之文书 66
一、公务员制作之文书 66
二、非公务员制作之文书 69
三、卷宗之编订与灭失之处理 69
第六章 送达 70
第一节 送达之机关及受送达人 70
一、送达之机关 70
二、应受送达人 70
第二节 送达之处所 70
一、陈明之住所、居所或事务所 70
二、陈明之代收人 71
三、嘱托送达 71
四、书记官知悉之处所 71
五、对检察官之送达 71
第三节 送达之方法 72
一、直接送达 72
二、嘱托送达 72
三、邮寄送达 72
四、公示送达 72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 73
第一节 期日及期间概说 73
一、期日及期间之意义 73
二、期日与期间之区别 73
第二节 期日之指定、变更或延长 74
一、期日之指定 74
二、期日之传唤通知、变更或延展 74
三、迟误期日之效果 75
第三节 期间之种类 76
一、依行为而分 76
二、依期间产生之不同 76
三、依期间之性质的不同 76
四、依期间之效力而分 77
第四节 期间之计算 77
一、期间之起算点 77
二、期间之终止点 77
三、连续或非连续之计算 78
第五节 期间之扣除 78
一、扣除在途期间之意义 78
二、法定期间 78
第六节 回复原状 79
一、回复原状之声请 79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 83
第一节 令状主义 83
第二节 被告之传唤 83
一、传唤之意义 83
二、传唤之机关 83
三、传唤之方法 84
四、传唤之效力 87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之强制处分 87
一、强制处分之意义 87
二、执行逮捕、拘提、扣押物之处理 89
第四节 犯罪嫌疑人之询问通知 89
一、询问通知之意义 89
二、询问通知之方式 89
三、询问犯罪嫌疑人之录音、录影 89
四、夜间询问犯罪嫌疑人 90
五、询问犯罪嫌疑人之效力 91
六、交通事故之处理与夜间之关系 91
第五节 被告之拘提 93
一、拘提之意义 93
二、传唤与拘提之不同 93
三、一般拘提 94
第六节 紧急拘提 95
一、紧急拘提之意义与性质 95
二、紧急拘提之机关 95
三、紧急拘提之要件 96
四、拘提之执行 98
五、拘提之效果 98
第七节 被告之通缉 99
一、被告之通缉概说 99
二、通缉之机关、程式与方法 100
三、通缉之效力 100
四、通缉之撤销 100
第八节 被告之逮捕 101
一、被告之逮捕概说 101
二、逮捕之要件 101
三、逮捕之执行 103
四、逮捕之效果 103
五、检察官对逮捕人犯之处理 104
六、移送之法定障碍时间的扣除 104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 106
第一节 被告之讯问概说 106
一、讯问之意义 106
二、讯问之机关 106
三、律师免费陪侦 107
四、讯问之程序 107
五、缄默权 109
第二节 讯问之笔录、录音及录影 109
一、被告陈述之记载 109
二、讯问被告之录音、录影 110
三、犯罪嫌疑人之询问 110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 111
第一节 羁押概说 111
一、羁押之意义 111
二、拘捕前置原则 111
三、拘提与羁押之不同 111
四、羁押之机关 112
第二节 羁押之要件 112
一、一般犯罪之羁押要件 112
二、特种犯罪之羁押要件(预防性羁押) 113
三、具保、责付、限制住居 113
第三节 羁押之程序 114
一、押票之签发 114
二、押票之记载 114
三、羁押之执行 115
第四节 羁押之处所与管理 115
一、羁押处所之变更 115
二、羁押之管理 116
第五节 羁押之期间 117
一、羁押之期间与延长 117
二、法院延长羁押裁定之送达 117
三、发回更审羁押期间之计算 118
四、其他羁押期间之计算 118
第六节 羁押之撤销 119
一、撤销羁押之意义 119
二、撤销羁押之原因 119
第七节 停止羁押 121
一、停止羁押概说 121
二、具保 122
三、责付 124
四、限制住居 126
五、停止羁押之被告应遵守事项 126
第八节 再执行羁押 127
一、再执行羁押之意义 127
二、再执行羁押之要件 127
三、再执行羁押之程序 128
第九节 迳命具保、责付、限制住居之执行羁押 128
第十节 有关羁押、没入保证金及退保问题 129
一、以法院裁定行之 129
二、以检察官命令行之 130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131
第一节 搜索概说 131
一、搜索之意义 131
二、搜索之目的 131
三、搜索之客体 131
四、搜索之机关 132
第二节 搜索之程序 132
一、搜索应持搜索票 132
二、搜索票之声请 133
三、搜索之执行 133
四、搜索后之处理 135
五、执行搜索之注意事项 135
第三节 搜索之限制 136
一、人身之限制 136
二、物件之限制 136
三、处所之限制 137
四、时间之限制 138
第四节 扣押 139
一、扣押之意义 139
二、搜索与扣押之不同 139
三、扣押之客体 139
四、扣押之机关 140
五、扣押之程序 141
六、扣押物之发还 142
第十二章 证据 144
第一节 通则 144
第一款 证据概说 144
一、证据之意义 144
二、证据之种类 144
第二款 证据与犯罪事实 147
一、无罪推定原则 147
二、检察官能否借由办案教训当事人 148
三、证据裁判主义 149
第三款 举证责任 150
一、检察官之举证责任 150
二、无庸举证事项 153
三、被告之举证责任 153
第四款 证据判断之主义 154
一、自由心证主义 154
二、法定证据主义 156
三、我国司法院对自由心证主义与法定证据主义之函示 156
第五款 证据能力 157
一、证据能力 157
二、有证据能力者 157
三、无证据能力者 165
四、测谎与自白 171
五、污点证人 172
六、毒树果实理论 173
第六款 证据之调查 174
一、证据调查概说 174
二、调查证据之程序 176
三、物证之调查 178
四、书证之调查 179
五、人证之调查 180
六、声明异议 186
七、有关人员在庭之权利义务 188
八、法官之讯问 188
第二节 人证 189
第一款 证人之意义 189
第二款 证人之传唤 189
一、应用传票之传唤 189
二、不用传票之传唤 190
三、传唤监所之证人 190
四、就讯证人 190
第三款 证人之义务 190
一、为证人之义务 190
二、促使证人到场之义务 191
三、证人之到场义务及制裁 192
四、证人之拒绝证言 192
五、证人之具结 193
六、证人之权利 195
第四款 证人之讯问 195
一、准用讯问被告之规定 195
二、证人之人别讯问 195
三、证人之分别讯问与对质 196
四、讯问证人之方法 196
五、嘱托讯问证人 196
六、证人之传唤限制与警察之通知询问 197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 199
第一款 鉴定人概说 199
一、鉴定人之意义 199
二、鉴定人与证人之区别 199
第二款 鉴定人之选任 200
一、鉴定人之资格 200
二、鉴定人选定之人数 200
三、嘱托鉴定 200
第三款 鉴定人之拒却 201
一、鉴定人拒却之意义 201
二、鉴定人拒却之原因 201
三、拒却之时间 201
四、拒却原因之释明 202
五、拒却之准驳 202
第四款 鉴定人之义务 202
一、到场之义务 202
二、具结之义务 202
三、报告之义务 203
第五款 鉴定人之权利 203
一、鉴定人之费用请求权 203
二、检阅卷宗及证物,及请求蒐集或调取之权 203
三、请求讯问被告、自诉人或证人之权利 204
第六款 鉴定之实施 204
一、鉴定得在法院外实施 204
二、鉴定留置 204
三、鉴定留置之执行 205
四、鉴定留置预定期间及处所 206
五、鉴定之必要处分 207
六、鉴定证人 210
第七款 通译 211
一、通译之意义 211
二、通译之种类 211
三、通译准用鉴定之规定 211
第四节 勘验 211
第一款 勘验概说 211
一、勘验之意义 212
二、勘验之目的 212
三、勘验之客体 212
四、勘验之机关 212
第二款 勘验之处分 213
一、履勘处所 213
二、检查身体 213
三、检验尸体 213
四、解剖尸体 213
五、检查与案情有关系之物件 214
六、其他必要之处分 214
第三款 勘验之限制 214
一、检查身体处分之限制 214
二、勘验场所及方法之限制 215
三、夜间勘验之限制 215
第四款 勘验之程序 215
一、勘验时之到场人 215
二、检验或解剖尸体处分 216
三、勘验时之在场人 216
四、暂停勘验应为之处分 217
五、嘱托勘验 217
第五款 勘验应注意事项 217
第六款 相验 218
一、相验概说 218
二、相验处分之种类 218
第五节 证据保全 218
第一款 证据保全概说 218
一、证据保全之意义 218
二、本节增订之缘由 219
三、证据保全之要件 219
第二款 声请证据保全之程序 219
一、侦查中声请证据保全 219
二、审判中之证据保全 221
第三款 证据保全之有关规定 222
一、声请保全证据书状之程式 222
二、实施保全证据时之在场人 222
三、保全证据之保管机关 222
四、准用规定 223
第十三章 裁判 224
第一节 裁判概说 224
第一款 裁判之意义 224
第二款 裁判之种类 224
一、依其功能分 224
二、依其审理内容分 224
三、依裁判之对象分 225
四、依裁判之程序分 225
第三款 判决与裁定之不同 225
一、是否经言词辩论 225
二、决定主体之不同 226
三、是否须叙述理由 226
四、是否须经宣示 226
五、表示不服之方法 226
六、错误之补救 226
七、提起不服之期间 226
第二节 裁判之成立 226
一、内部的成立 226
二、外部的成立 227
第三节 裁判之程式 228
第一款 裁判书之制作 228
第二款 裁判书之程式 228
一、判决书之程式 228
二、裁定书之程式 229
第四节 裁判之谕知 229
一、宣示 230
二、公告与通知 230
三、送达 230
第五节 裁判之确定 231
一、判决之确定 231
二、裁定之确定 232
第六节 裁判之效力 232
一、拘束力 232
二、确定力 233
三、执行力 233
四、证明力 233
第二编 第一审 234
第一章 公诉 234
第一节 法院之审级制度及诉讼流程图 234
一、法院之审级制度 234
二、设置审级制度之理由 235
三、一般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作业流程图 235
第二节 公诉之侦查 237
第一款 侦查之意义与目的 238
第二款 侦查之机关 238
一、检察官 238
二、检察事务官 238
三、司法警察官 239
四、具有司法警察职权之其他机构 240
五、案件调查未完备之处置 241
六、检警联系 241
七、对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之奖惩 242
第三款 侦查之开始 242
第四款 告诉、告发、自首、其他情事或请求而发动侦查 243
一、告诉 243
二、告发 254
三、自首 256
四、其他情事 256
五、请求 257
第五款 侦查之实施 258
一、侦查之方式 258
二、侦查之辅助 260
三、无管辖权之通知与移送 260
第六款 侦查之终结 261
一、基本原则 261
二、我国之起诉制度 263
三、不起诉处分 263
四、缓起诉处分 267
五、不起诉、缓起诉或撤销缓起诉处分之程序 269
六、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之效力 270
七、声请再议 271
八、声请交付审判 274
第七款 侦查之停止 276
一、须停止侦查之原因 277
二、不得终结之侦查 277
第八款 起诉书正本之送达 277
第九款 检察官之签结 278
第二节 起诉 279
第一款 起诉之意义 279
一、起诉概说 279
二、提起公诉之要件 279
第二款 提起公诉之程式 279
一、一般起诉 280
二、追加起诉 281
三、日本之起诉状一本主义 282
第三款 起诉之效力 284
一、诉讼之系属 284
二、起诉之效力 284
第四款 起诉之撤回 287
一、撤回起诉之期限 287
二、撤回起诉之原因 287
三、撤回起诉之程式 287
四、撤回起诉之效力 287
五、撤回起诉之限制 288
第三节 审判 288
第一款 审判概说 288
一、审判之意义 288
二、审判之指导原则 289
三、审判之开始 292
第二款 审判之准备程序 293
一、审判期日之指定 293
二、审判期日前被告之询问及法定程式之补正 294
三、简式审判程序 297
四、审判期日前其他准备事项 299
五、受命法官之指定及其权限 300
第三款 审判之形式 301
一、审判之组成份子 301
二、法庭之形式 303
第四款 审判期日之程序 305
一、朗读案由 305
二、审判长对被告作人别讯问 306
三、检察官陈述起诉要旨 306
四、审判长应告知被告之事项 307
五、调查证据程序 307
六、言词辩论之次序 309
七、再行辩论 309
八、被告之最后陈述 310
九、当事人对科刑范围表示意见 310
十、宣示辩论终结 310
第五款 再开辩论 310
一、再开辩论之原因 310
二、再开辩论与再行辩论之区分 311
第六款 审判之连续 311
第七款 审判之更新 311
一、更新审判之意义 311
二、更新审判之情形 312
三、再开辩论与更新审判之不同 312
第八款 审判之停止 312
一、审判停止之原因 313
二、审判停止之回复 314
第九款 审判之判决 314
一、判决之意义 314
二、裁判之评议 314
第十款 判决之种类 315
一、实体判决之种类 315
二、形式判决之种类 319
三、出席判决与缺席判决 321
四、不经言词辩论而为判决 323
第十一款 判决书之制作与宣示判决 324
一、判决书之记载 324
二、通常程序之判决书的制作内容 325
三、判决书之简化 329
四、判决之更正 329
五、判决之宣示 329
第十二款 判决后之处理 330
一、判决正本之送达 330
二、判决书之登报 330
三、判决对羁押之效力 330
四、扣押物之处分 331
五、赃物之处理 331
第二章 自诉 332
第一节 自诉概说 332
一、自诉之意义 332
二、自诉与公诉之不同 332
三、自诉与告诉之不同 333
四、告诉与公诉及自诉之不同 333
第二节 自诉之主体 334
一、犯罪之被害人 334
二、犯罪被害人之法定亲属 335
第三节 自诉之程式 335
一、自诉之程式 336
二、自诉与公诉程式之不同 336
三、自诉之限制 336
四、法院收受自诉案件后之审查 338
第四节 自诉之效力 339
一、一部提起自诉,效力及于他部 339
二、自诉之效力,不及于自诉状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339
三、同一案件经提起自诉者,不得再行告诉或请求 340
第五节 自诉之撤回 340
一、自诉得予撤回之情形 340
二、撤回自诉之方式 341
三、撤回自诉之效力 341
第六节 自诉之审判程序 342
一、自诉代理人之通知及自诉人之传唤 342
二、自诉状缮本之送达 342
三、审判期日自诉代理人之诉讼行为 342
四、检察官协助自诉 343
五、自诉代理人不到庭之处理 343
六、自诉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之处理 343
七、犯罪是否成立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断之处理 343
第七节 自诉之承受与担当 344
一、自诉之承受 344
二、自诉之担当 344
第八节 自诉之裁判 345
一、迳行判决 345
二、不受理之判决 345
三、管辖错误之判决 346
四、判决宣判之告知事项 346
五、判决书之送达 346
第九节 自诉之反诉 347
一、反诉概说 347
二、反诉之程序 348
三、自诉准用公诉程序 348
第三编 上诉 349
第一章 通则 349
第一节 上诉概说 349
一、上诉之意义 349
二、上诉审之构造 351
三、覆审、续审、事后审 352
第二节 上诉之主体 353
一、当事人 353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354
三、被告原审之代理人或辩护人 354
第三节 上诉之范围 354
一、一部上诉者 355
二、全部上诉 355
第四节 上诉之期间与上诉之程式 356
一、上诉期间之计算 356
二、上诉之程式 357
第五节 上诉权之丧失 358
一、上诉权之舍弃 358
二、上诉之撤回 359
三、舍弃上诉与撤回上诉之比较 361
第二章 第二审 362
第一节 第二审上诉概说 362
一、第二审上诉之意义 362
二、上诉之理由及范围 362
第二节 第二审上诉之程序 363
第一款 原审法院之处理 363
一、裁定驳回上诉 363
二、卷宗证物之送交 364
三、监所被告之解送 364
第二款 第二审法院之审判 365
一、准用第一审审判之规定 365
二、第二审之特别规定 365
第三节 第二审法院之判决 366
一、驳回判决 366
二、撤销原审判决 367
第四节 不利益变更之禁止原则 369
一、意义 369
二、所谓适用法条不当,是否得谕知较重之刑 370
三、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可否适用于三审 371
第五节 第二审之缺席判决及不经言词辩论之判决 371
一、迳行判决 371
二、不经言词辩论之判决 371
第六节 第二审之判决书 372
一、判决书之记载 372
二、得上诉正本之记载方法 373
第三章 第三审 374
第一节 第三审上诉概说 374
一、第三审上诉之意义 374
二、刑事上诉三审流程图 375
第二节 第三审上诉之限制 375
一、不得上诉第三审法院之规定 375
二、可否提起第三审上诉应酌情决定者 376
第三节 第三审上诉之理由 379
一、相对违背法令 379
二、绝对违背法令 380
三、违背法令无影响判决结果之问题 390
四、刑事妥速审判法对上诉之限制 390
五、准违背法令 391
第四节 第三审上诉之程序 391
一、提出上诉书状,叙述上诉理由 391
二、他造当事人提出答辩书 392
三、原审法院之处理 392
第五节 第三审上诉之审判 393
一、移审后当事人得补提书状 393
二、第一审审判程序之准用 393
三、第三审法院之调查范围 394
第六节 第三审法院之判决 396
一、驳回判决 396
二、撤销原判决 397
三、最高法院与检察署对调查证据之论辩 400
四、为被告利益撤销原判决之效力 402
第七节 第二审上诉与第三审上诉之异同 403
一、上诉程式叙述理由 403
二、审理方式 403
三、审理性质 403
四、代理人与辩护人之委任 403
五、判决结果 403
六、救济程序 403
第四编 抗告 404
第一章 抗告 404
第一节 抗告概说 404
一、抗告之意义 404
二、抗告之主体 405
第二节 抗告之限制 406
一、对于判决前,关于管辖或诉讼程序之裁定,原则上不得抗告 406
二、不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之案件 407
三、第三审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407
四、法院就本法第416条之声请所为之裁定 407
五、附带民事诉讼移送民事庭审判之裁定,不得抗告 407
第三节 抗告之程序 408
一、抗告之期间 408
二、抗告人之程序 408
三、原审法院之程序 409
四、抗告法院 410
第二章 再抗告 411
第一节 再抗告概说 411
一、再抗告之意义 411
二、再抗告之限制 411
第二节 再抗告之程序 412
一、再抗告人之程序 412
二、抗告法院之程序 412
三、再抗告法院之裁判 412
第三章 准抗告 414
第一节 准抗告概说 414
一、准抗告之意义 414
二、抗告与准抗告之区别 414
第二节 准抗告之范围 415
一、准抗告声请之事由 415
二、准抗告声请之期间 415
三、准抗告之处理 416
第三节 抗告准用上诉之通则 416
一、上诉范围之准用 416
二、上诉程式之准用 417
第五编 再审 418
第一节 再审概说 418
一、再审设立之原因 418
二、再审制度之立法例 418
三、刑事再审流程图 419
四、再审之意义 419
第二节 声请再审 419
一、声请再审之原因 419
二、声请再审之期间 423
第三节 再审之管辖法院 423
一、第一审判决之再审归原第一审法院管辖 424
二、第二审判决之再审归原第二审法院管辖 424
三、第三审判决之再审归原为该案第二审判决之法院管辖 424
第四节 再审之声请权人 424
一、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声请再审 424
二、为受判决人之不利益声请再审 424
第五节 声请再审之程式 425
一、叙述再审理由之书状 425
二、附具原判决之缮本 425
三、附具证据 425
四、向管辖法院提出 426
五、声请再审 426
六、在监所受判决人之声请再审 426
第六节 再审之效力 426
一、再审裁定前,检察官得命停止执行 426
二、法院开始再审之裁定后,得以裁定停止刑罚之执行 427
第七节 声请再审之撤回 427
一、撤回之时期 427
二、撤回之主体 427
三、撤回之效力 427
四、撤回之程式 427
第八节 再审之审判 427
一、声请再审之裁判 428
二、再审案件之审判 428
第六编 非常上诉 430
第一章 非常上诉概说 430
一、非常上诉之意义 430
二、非常上诉之性质 430
三、非常上诉之学说 431
第二章 非常上诉之提起 433
一、非常上诉之上诉权人 433
二、非常上诉之对象 433
三、提起非常上诉之程式 434
四、非常上诉之管辖法院 434
第三章 非常上诉之审判 435
一、审判之程序 435
二、调查之范围 435
三、非常上诉之判决 435
第四章 非常上诉之效力 437
第七编 简易程序 438
第一章 简易程序概说 438
一、简易程序之意义 438
二、简易程序之要件 438
三、简易程序之声请 439
第二章 检察官之求刑与法院之量刑 440
一、检察官之求刑 440
二、法院之量刑 440
三、简易程序变更为通常程序 441
四、简易判决之立即处分 441
五、简易判决应记载事项 442
六、简易判决正本之送达 442
第三章 简易裁判之救济 443
一、上诉部分 443
二、抗告部分 443
第七编之一 协商程序 444
一、协商程序之立法及其缺失 444
二、我国运用协商程序产生之弊端 444
三、适用协商程序之要件 445
四、协商之撤销或撤回 446
五、法院不得为协商判决之情形 447
六、法院为协商判决 447
七、执行与协商范围之记录 447
八、公设辩护人之指定 448
九、协商声请之裁定驳回 448
十、协商过程中陈述采为证据之禁止规定 448
十一、判决书制作及送达之准用 449
十二、宣示判决笔录 449
十三、协商上诉之限制规定 449
十四、协商判决之上诉准用 450
第八编 执行 451
第一章 执行之概念 451
一、执行之意义 451
二、执行裁判之时期 451
第二章 裁判执行之机关 453
一、裁判法院之检察官 453
二、上级法院之检察官 453
三、法院审判长、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 454
第三章 指挥执行与执行之顺序 455
一、指挥执行 455
二、执行之顺序 455
第四章 各种裁判之执行 456
一、死刑之执行 456
二、自由刑之执行 457
三、财产刑之执行 458
四、扣押物之处分之发还 460
五、撤销缓刑宣告之声请 460
六、更定其刑之声请 461
七、易刑处分之执行 462
八、保安处分之执行 463
九、声明疑义或异议 465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468
第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概念 468
一、附带民事诉讼之意义 468
二、附带民事诉讼提起之要件 468
三、附带民事诉讼之范围 469
第二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当事人 470
一、原告 470
二、被告 470
第三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提起 472
一、提起之期间 472
二、提起之程式 472
第四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管辖 474
一、牵连管辖或管辖竞合之裁定 474
二、对管辖错误及移送案之谕知 474
第五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程序 475
一、原则上准用刑事诉讼之规定 475
二、准用民事诉讼法之事项 475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审判程序 477
一、传唤当事人及关系人 477
二、审理之时期 477
三、检察官不参与 477
四、缺席判决 477
五、调查证据之方法 477
六、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之依据 478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裁判 479
一、驳回原告之诉及判决被告败诉 479
二、判决被告之败诉 480
三、移送法院民事庭 480
第八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上诉 482
一、第二审上诉 482
二、第三审上诉 483
三、上诉之裁判 484
四、移送该管法院民事庭 485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之再审 486
附录 487
一:100、101年高普特考测验题出现率 487
二:100年高普特考测验题 488
三:101年高普特考测验题 505
索引 513
-人名部分 513
-名词部分 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