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适用范围】 10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15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45
第五条【承包权的主体及承包权的保护】 51
第六条【男女平等】 54
第七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55
第八条【土地资源的保护】 55
第九条【对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58
第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60
第十一条【对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部门和管理部门】 62
第二章 家庭承包 70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70
第十二条【发包主体】 70
第十三条【发包方的权利】 74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义务】 76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 78
第十六条【承包方的权利】 82
第十七条【承包方的义务】 89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94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的原则】 94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的程序】 97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98
第二十条【承包期限】 98
第二十一条【承包合同】 100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的生效】 103
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的颁发】 106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141
第二十五条【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限制】 142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44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144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 149
第二十八条【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152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处理】 154
第三十条【妇女婚姻关系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 156
第三十一条【承包收益和林地承包权的继承】 159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60
第三十二条【流转方式】 160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168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177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的义务】 180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及其归属】 181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182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 189
第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 211
第四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212
第四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212
第四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214
第四十三条【投入补偿】 216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217
第四十四条【其他方式承包的适用范围】 217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时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 218
第四十六条【“四荒”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方式】 221
第四十七条【优先承包权】 231
第四十八条【承包程序】 232
第四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34
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236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236
第五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236
第五十二条【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292
第五十三条【民事责任】 296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的民事责任】 298
第五十五条【无效条款】 302
第五十六条【违约责任】 304
第五十七条【无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05
第五十八条【对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处理】 306
第五十九条【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 307
第六十条【承包方的法律责任】 316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320
第五章 附则 325
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的效力】 325
第六十三条【机动地的预留】 329
第六十四条【实施办法的制定】 330
第六十五条【施行时间】 397
附录: 398
1.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398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