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节 法例 1
第1条-立法目的 1
第2条-行政程序与行政机关之定义 2
【最高行政法院97年3月27日97年度判字第153号判决】〈依公司法组成之公营事业机构,虽非行政程序法第2条第2项所称之「行政机关」,惟其如经政府机关就特定事项依法授与公权力者,以行使该公权力为行政处分之特定事件为限,仍有行政诉讼之被告当事人能力〉 2
【最高行政法院97年3月20日97年度判字第120号判决】〈行政院卫生署医师惩戒委员会仅为主管机关之内设单位,并非行政机关,不具有得作为被告之当事人能力〉 5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5月17日95年度诉更一字第14号判决】〈台湾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之性质,与政府机关无异,其与经考试任用之职员间任用关系属公法关系;台湾银行就功绩赠与金给付之核定,乃执行财政部之授权事项,而属受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或团体〉 6
第3条-适用范围 10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4月30日95年度诉字第1668号判决】〈行政程序法之所以排除考试院有关考选命题及评分行为之适用,系因此等行为属于高度属人性之不确定法律概念判断,国家就其组织及事务、处理试题疑义及评分等行为,均已另有相关之规定足资适用〉 10
第4条-依法行政原则 13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4月10日95年度诉字第2539号判决】〈主管机关对于未经许可,擅自扩大营业面积之电子游戏场业者,依据都市计画法第79条第1项规定科处罚锾,并勒令停止使用擅自扩大营业之部分,于法并无不合〉 22
第5条-明确性原则 31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0月9日97年度判字第922号判决】〈警察人员驾车安全考核实施要点就警察执行勤务或勤馀时间酒后驾车之行为,按其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程度之处分,性质上为公务人员考绩法之「破坏纪律」及「情节重大」等不确定法律概念之具体化规范〉 31
第6条-平等原则 35
【最高行政法院96年4月30日96年度判字第727号判决】〈行政机关仅单纯容忍不为一种原可采行之干涉者,尚不足以构成行政自我拘束,且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应以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否则将产生法律优位原则任由行政支配而被排除之结果〉 35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8月23日95年度诉字第3496号判决】〈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系指处分机关作成行政处分后,自己亦与相对人一样,同受该行政处分之拘束,仅有个案行政处分之拘束力,商标注册之申请仍应依个案进行审查,不受其他个案之拘束〉 39
第7条-比例原则 4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12月27日95年度诉字第2581号判决】〈主管机关对于长期居留我国并已娶妻生子之外国人,以其持用伪造证件申请归化为由,即遽予注销外侨居留证并限令其出国,显已有悖比例原则〉 4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10月25日95年度诉字第4119号判决】〈关于行政执行处所为之限制住居(含限制出境)之措施,法院应提供救济管道。行政执行处于作成系争限制住居处分前,应依比例原则而为裁量〉 43
第8条-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48
【最高行政法院97年4月24日97年度判字第289号判决】〈人民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加油站筹设许可时,若尚无商业区内不得为加油站使用土地之明文规定,迨嗣后修正都市计画法施行细则时方才增列禁止规定时,该施行细则若订有过渡条款,该申请案件自应有其适用〉 48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5月29日97年度简字第138号判决】〈违反劳动基准法强制规定之「工作规则」显属无效自始不生效力,要无因送请主管机关核备而使其生效之理,亦即无据以主张「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之馀地〉 50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12月23 日 96年度诉字第700号判决】〈备役军官担任军训教官后,虽得依军中需要及个人志愿继续申请留营至现役军中最大限龄,惟其尚不得迳以甄选简章及延役标准作业规定为基础,根据信赖保护原则,主张业已取得延役之既得权〉 5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10月4日95年度诉更二字第23号判决】〈私人于公法关系中所为之行为,亦应有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养猪户若于知悉补偿计画后,增建不合常理之设施申请补偿,即与诚信原则相违〉 54
第9条-注意当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则 57
第10条-行使裁量权原则 57
【最高行政法院97年6月5日97年度判字第540号判决】〈主管机关依法指定特定建物为历史建筑,该系争建物是否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古建筑物」,涉及不确定法律概念及高度专业性之判断〉 60
【最高行政法院97年4月24日97年度判字第290号判决】〈身心障碍福利机构评鉴委员委员会依所载评鉴项目审查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是否办理不善,系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对此评鉴小组专业之评定,除能提出具体理由动摇该专业审查之可信度与正确性外,就其判断均应予以尊重〉 61
【最高行政法院96年12月28日96年度判字第2098号判决】〈行政机关裁量权之行使,如未依现存确定之事实,反以未来不确定之事实为衡量,难谓无滥用裁量之违法〉 63
【最高行政法院96年6月28日96年度判字第1108号判决】〈权责机关基于社会保险制度实际运作及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等考量因素,而在多种解释可能性中,选择由「投保单位所在地」作为计算直辖市负担劳保费补助款之标准,行政法院尚不得任意否定其选择决定的妥适性〉 65
【最高行政法院96年3月1日96年度判字第329号判决】〈考试或类似考试决定之出题或答案评分,涉及考试特有专业学术评价,属于专业学术与参与考试累积的经验,以及考试的情境重现不能,两者在行政诉讼中均不能重构,行政法院自无从对其进行审查〉 67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3月27日96年度诉字第718号判决】〈行政院农委会就市立动物园申请输入大猫熊是否予以核准,享有判断馀地,只要未有恣意滥用或其他显然违法之情事,法院对该专业认定自应尊重〉 69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3月27日95年度诉字第762号判决】〈行政机关办理考试甄选时,除非考试机关之判断或裁量之考试程序有瑕疵、事实之认定有违误、违背一般有效之评价原则、考量与考试内容无关之事项、考量逾越裁量权、应考量漏未考量、有违宪法上平等原则等违法或显然不当之情形者外,尚不得撤销或变更考试之评分〉 74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12月25日97年度诉字第625号判决】〈广告物主管机关在欠缺积极证据足资证明受处分人有于他处随意张贴广告时,迳予停话12个月之处分,该处分已有裁量违法之情形〉 76
第二节 管辖 79
第11条-管辖权与变更管辖权 79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1月27日97年度判字第1056号判决】〈行政院为因应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之成立,以公告方式迳将证券交易法之主管机关,由财政部证期会变更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后,则于证券交易法相关规定配合修正前,金管会就所管案件当然具有管辖权〉 87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8月30日96年度诉字第307号判决】〈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属于中央部会位阶之独立机关,不服该委员会所为行政处分之诉愿管辖,应由行政院受理〉 88
第12条-管辖权之补充规定 91
第13条-管辖权之竞合 92
第14条-管辖权之争议 92
第15条-权限之委任或委托 92
【最高行政法院96年10月31日96年度判字第1916号判例】〈有管辖权之机关除依行政程序法第18条规定丧失管辖权外,不因其将权限之一部委任或委托其他机关办理,而发生丧失管辖权之效果。纵其未将委任或委托之权限收回,必要时仍得自行受理人民之申请案并为准驳之决定〉 93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9月11日97年度诉字第105号判决】〈台北市政府将其依文化资产保存法规定主管之文化资产保存业务事项,公告委任予所属文化局,该文化局对于办理文化资产保存业务之事项,自有合法之管辖权〉 95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7月29日96年度诉字第3750号判决】〈中正纪念堂管理处为三级机关,其裁撤、调整或组织条例之废止,依法须报请一级机关转请立法院审议。在法定程序完成之前,将中正纪念堂管理处降为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之四级机关,是否适法,已否完成更名程序,仍有争议〉 97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8月28日97年度诉字第1418号判决】〈县市政府未经行政院备查,迳以概括授权之规定为依据,将环境影响评估法相关事项委任其所属下级机关执行,业已违反管辖恒定原则之规定〉 10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11月7日96年度诉字第58号判决】〈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依其自治权限,就公路汽车客运业营运班车在台北市区行经路线及设站地点所为之调整变更,只须函请该管公路主管机关(即高雄市政府)办理,无须徵得高雄市政府及交通部之同意〉 105
第16条-委托民间办理 110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10月30日97年度诉字第1184号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将建筑物升降设备及机械停车设备安全检查之公权力,委托由团体或个人行使后,即不复有关于上开事项及核发使用许可证之权限,否则不仅无法达成行政委托之目的,且有管辖权限冲突之产生〉 11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7月10日96年度诉字第3402号判决】〈桃园县政府依据该县公立学校委托民间经营自治条例,委托私人「兴办」且「经营」之国小,系属公立学校,而非私立学校〉 113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4月19日95年度诉字第1998号判决】〈土地银行受主管机关委托,代办国库补贴利息申请拨付作业,性质上为受托行使公权力之私人,承贷银行则系行政助手。至于土地银行与申请人间因重复申贷优惠购屋专案贷款,而被取消优惠借款资格之争议,系公法事件〉 117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8月14日97年度诉字第405号判决】〈环保主管机关委由检测机构进行测定,且自行就该检测数据作最终之审核确认,并据以为裁罚者,因检测机构仅受托为内部性之技术检验,并无独立对外行使公权力之行为,故尚非委托行使公权力之情形〉 12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11月21日96年度诉字第731号判决】〈扣缴义务人系受税捐机关公法上之法定委托而行使公权力,依法定委托关系而负有依法扣缴纳税义务人所得之公法上义务〉 124
第17条-管辖权有无之调查与处置 127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10月31日96年度简字第261号判决】〈乡镇公所受理人民申诉书后,倘认其真意系对系争工程受益费之催缴税额缴款书依法申请复查,自应依行政程序法第17条第1项规定,移送有管辖之机关即税捐稽徵处审理,并通知当事人〉 127
第18条-管辖权变更之处理 129
第19条-请求其他机关之协助 129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10月7日97年度简字第153号判决】〈行政协助仅是基于提升行政机能所为之规定,并非解免行政机关违章责任之依据。故国有财产局如以行政协助为由,要求县政府环保局代为清除废弃物时,不得以此免除本身所负之「状态责任」或据以为免罚事由〉 130
第三节 当事人 139
第20条-当事人之范围 139
第21条-当事人能力 139
第22条-行为能力 139
第23条-参加当事人 140
第24条-委任代理人 145
第25条-单独代理与复代理 145
第26条-代理权之效力 145
第27条-选定或指定当事人 146
第28条-选定或指定当事人有二人以上时之权限 146
第29条-选定或指定当事人之更换或增减 146
第30条-选定或指定当事人与更换或增减之方式 146
第31条-辅佐人 146
第四节 回避 147
第32条-公务员应自行回避之事由 147
第33条-当事人申请公务员回避之事由 147
第五节 程序之开始 148
第34条-行政程序之开始 148
第35条-当事人申请之方式 148
第六节 调查事实及证据 148
第36条-依职权调查证据 148
【最高行政法院97年8月7日97年度判字第776号判决】〈稽徵机关于调查证据时,不得仅采不利事证而舍有利事证于不顾。又认定违法事实之证据,系指足以证明行为人确有违法事实之积极证据,且须与待证事实相契合,始得采为认定违法事实之资料〉 148
【最高行政法院96年7月20日96年度判字第1290号判决】〈行政机关于行政程序进行中,应依职权讯问证人进行调查,并依法判断事实真伪,不得徒以其无从令证人具结,无法确保证言真实性,而认证人到庭陈述既无实益,故无讯问证人之必要〉 151
【最高行政法院96年4月18日96年度判字第641号判决】〈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证据,需以依卷内资料知有可调查之证据,始有调查之可能,且此一规定并非免除当事人之举证责任或协力义务〉 154
第37条-申请调查事实及证据 156
第38条-制作调查之书面纪录 156
第39条-通知相关之人陈述意见 157
第40条-要求当事人或第三人提出证据资料 157
第41条-鉴定 157
第42条-勘验 157
【最高行政法院96年3月22日96年度判字第441号判决】〈行政机关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所实施之勘验程序,并非即属无效,仅生证明力强弱之问题〉 157
第43条-采证之法则与告知当事人 160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9月24日97年度诉字第210号判决】〈进口厂商如无法提出系争来货系泰国厂商制造之具体事证,则主管机关依据厂商所提出口报单及货柜历史动态,衡酌该货物主要产地分布及产品规格,认定实系来自于禁止进口之中国大陆,并未违反经验及论理法则〉 160
第七节 资讯公开 163
第44条-资讯公开原则与资讯之定义(删除) 163
第45条-主动公开之资讯(删除) 163
第46条-申请阅览、抄录资料或卷宗 163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1月23日95年度诉字第504号判决】〈行政程序法规定之申请阅览卷宗请求权,乃指特定之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之权利,其公开之对象仅限行政程序中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164
第47条-禁止为程序外之接触 169
第八节 期日与期间 169
第48条-期间之计算 169
第49条-在邮期间之扣除 170
第50条-回复原状之申请 170
第51条-对人民申请之处理期间 170
第九节 费用 170
第52条-费用之负担 170
第53条-证人、鉴定人之费用 171
第十节 听证程序 171
第54条-听证之适用 171
第55条-听证之通知及公告 172
第56条-变更听证期日或场所 172
第57条-听证之主持人与协助人员 172
第58条-举行预备听证 172
第59条-听证公开原则 173
第60条-听证之开始 173
第61条-当事人之权利 173
第62条-主持之职权 173
第63条-听证程序中之异议与处置 174
第64条-听证纪录 174
第65条-听证之终结 175
第66条-再听证 175
第十一节 送达 175
第67条-依职权送达 175
第68条-送达方式与送达人 175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12月17日97年度诉更一字第22号判决】〈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前,有关大量行政处分之送达,实务上虽多未以挂号办理,致无送达证明足资佐证。惟尚不得迳据此指摘行政机关并未送达,而仍应就其他事实推认之〉 176
第69条-对无行为能力人、机关、法人或团体之送达 180
【最高行政法院96年7月19 日 96年度判字第1266号判决】〈地价税之纳税义务人若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其已因遭撤销登记而当然进入清算程序时,该地价税税单仍须对公司及公司代表人即清算人全体送达,尚不得仅因其中一人未能送达,即认该机关、法人或非法人之团体系行踪不明,而由土地使用人负责代缴地价税〉 180
第70条-对外国法人或团体之送达 183
第71条-对代理人之送达 183
【最高行政法院96年9月26日96年度裁字第2189号裁定】〈送达究应向代理人或本人为之,系行政机关之权限,由行政机关于送达文书上注明应受送达之人。又当事人为行政救济能力不因委任代理人而丧失,仍得自为收受诉讼文书之送达,且应认送达已生效力〉 183
第72条-送达之处所 185
【最高行政法院97年4月30日97年度裁字第2544号裁定】〈行政机关在为送达时,有权选择最适切之送达地点。一旦选定,即可依实际为送达所面临之不同时空状态,分别依一般送达、补充送达、留置送达、寄存送达等方法,完成送达程序〉 185
第73条-补充送达与留置送达 186
【最高行政法院97年9月25 日 97年度裁字第4591号裁定】〈行政机关之送达证书或邮局之邮件收受签收文书,仅蓋有大厦管理委员会图戳代收,并未一并由该管理员以受雇人之身分签名或蓋其私章者,不能仅以蓋有大厦管理委员会图戳,即认已生送达效果〉 187
【最高行政法院97年6月20日97年度裁字第3291号裁定】〈补充送达之所谓「受雇人」,系指为应受送达人服劳务之人,不以受有报酬或订有雇佣契约为必要,但亦须其服务有相当之持续性,始足当之。保全公司受社区委托办理管理业务时所指派之管理员,亦相当于所谓「受雇人」〉 188
【最高行政法院96年9月20日96年度裁字第2171号裁定】〈当事人主张送达证书上之记载内容与实情不符者,应由其举出反证证明其事,否则从送达证书上蓋有公司章戳并记有「代收」字样等外观判断,该实际收受处分书送达之人,应属受雇人或接受邮件人员等有权代收之敬启人〉 189
第74条-寄存送达 191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月17日97年度裁字第115号裁定】〈行政程序法上之文书,于合法寄存于送达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机关、抑或邮政机关时,即发生送达效力,并非以应受送达人前往上开机关领取文书时,且非自寄存之日起,经10日后,始发生送达效力〉 191
第75条-对不特定人之送达 192
第76条-送达证书之制作及附卷 192
第77条-当事人申请对第三人为送达之处理 193
第78条-公示送达之原因 193
第79条-依职权再为公示送达 193
第80条-公示送达之方式 194
第81条-公示送达之生效日 194
第82条-制作公示送达证书 194
第83条-对指定送达代收人或未指定送达代收人之送达 194
【最高行政法院97年8月29日97年度裁字第4269号裁定】〈有关税捐稽徵文书之送达,应受送达人若陈明指定送达代收人者,并无排斥向应受送达人本人送达之效力。故行政机关若送达于应受送达人本人,而未向指定送达代收人送达者,尚不能谓其送达为违法〉 194
第84条-送达之时间 196
第85条-不能为送达时之处理 196
第86条-于外国或境外之送达 196
第87条-对驻外人员之送达 196
第88条-对军人之送达 196
第89条-对在监所人之送达 197
第90条-对有治外法权人之送达 197
第91条-嘱托送达后之处理 197
第二章 行政处分 199
第一节 行政处分之成立 199
第92条第1项-行政处分之定义 199
【最高行政法院97年9月4日97年度裁字第4303号裁定】〈港务局函覆装卸管理费之性质并非规费,厂商依法仍应开立统一发票,以作为收款憑证之说明,尚非行政机关基于公权力之职权行使所为之单方具体决定,故非行政处分〉 201
【最高行政法院97年8月14 日 97年度判字第789号判决】〈地方政府所为「电子游戏场业之营业场所,应距离医院、学校等1,000公尺以上」之公告,性质上为法规命令,并非对人之一般处分〉 202
【最高行政法院97年7月17日97年度判字第715号判决】〈公营事业并非行政机关,其所作成之决定或措施与「行政处分」有别,仅系基于政府采购法之特别规定,而得就有关招标、审标、决标之争议为行政争讼〉 205
【最高行政法院97年7月17日97年度裁字第3600号裁定】〈公立大学对该校教师作成「5年内不予年资加薪」之决定,并未影响其教师身分或发生重大影响,故其性质并非行政处分〉 208
【最高行政法院97年7月17日97年度裁字第3662号裁定】〈主管机关以函覆说明办理计程车运输合作社社员牌照核发作业公告之相关法令依据及理由说明,固非行政处分,惟法院仍应先行审究起诉请求客体之性质及其提起行政诉讼之类型,尚不得迳以起诉不备诉讼要件为由,裁定驳回之〉 210
【最高行政法院97年5月9日97年度裁字第2705号裁定】〈主管机关函覆汽车货运业者检举台湾邮政公司以汽车递送邮件并未违反公路法规定,仅系对于该检举所为之单纯的事实陈述及理由说明,并非行政处分〉 212
【最高行政法院97年3月27日97年度裁字第1991号裁定】〈菸酒管理法第37条之规定,并未赋与一般人民保护其健康之请求权。故主管机关就人民有关该条规定所为检举事项之函复,并非行政处分〉 214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月17日97年度裁字第501号裁定】〈司法院对于候补法官所为之候补成绩审查不及格决定,并未改变其公务人员身分及对其服公职之权利有重大影响,尚不得据以提起行政诉讼〉 215
【最高行政法院96年9月6日96年度判字第1603号判决】〈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就进口产品之倾销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进行调查后,将调查结果发函通知财政部及相关产业公会,仅属多阶段处分中之「前阶段行为」,并非行政处分〉 218
【最高行政法院96年3月9日96年度裁字第468号裁定】〈主管机关依据拆迁公告,以公函通知房屋所有人搬迁,仅系事实通知,性质上并非新的行政处分〉 219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10月7日97年度诉字第1552号判决】〈主管机关针对人民就术科测试质疑提出答覆及说明,人民对函复结果仍有疑义而依据教示条款提出陈情,主管机关亦接续答覆及说明者,各该函复之间既具有延续性及补充性之关系,仍应视为行政处分〉 220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7月17日96年度诉更一字第146号判决】〈主管机关通知人民移置占用道路废弃车辆,如已叙明未依限领取时之法律效果者,该通知函即为行政处分〉 223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4月3日96年度诉字第2786号判决】〈台湾银行为受托行使公权力之公营事业机构,其以公款为因公涉讼之所属职员延聘律师或核发延聘律师费用,乃基于公法上之给付关系。从而台湾银行函请职员缴还涉讼辅助费用之意思表示,应具有行政处分之性质〉 224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11月28日97年度诉字第137号判决】〈替代役役男虽不具备现役军人之身分,但仍为广义之公务员,与国家间具有公法上之职务关系。训练单位对替代役役男所为搜身安全检查、禁止打电话、罚站等处分核属训练及生活之管理措施,尚不得对之提起行政争讼〉 226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10月31日96年度诉字第188号裁定】〈诉愿再审之决定系以已确定且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之诉愿决定为标的,有别于通常之诉愿决定,并非行政处分,自不得再成为行政诉讼之对象〉 228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10月24日96年度诉字第307号判决】〈主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申请更正事项之内容进行审查,重新作成函件复知否准义务人之申请,并于否准函中记载救济等教示规定,性质上核属第二次裁决,而非重复处分或观念通知〉 229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4月15日96年度诉字第652号判决】〈自办市地重划会会员对于重划区内土地之分配若有异议,请求主管机关请求于司法判决确定前暂缓办理自办市地重划区内土地分配相关事宜,经主管机关予以否准者,该函覆并非行政处分〉 23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9月10日97年度诉字第318号判决】〈荣民医院院长基于保障病患权利及业务需要,限制罹患爱滋病医师进行门诊及手术行为,核属基于公务员任用关系所为之职务上医务管理事项,仅得依行为时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3条第1项规定,提起申诉、再申诉为救济〉 235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7月30日97年度诉字第198号判决】〈县市政府教育局就公立国小每周学习总节数统一规范所为通函之性质虽为行政处分,惟受处分人乃各国小,至于各校教师兼课程发展委员会委员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则尚难谓因该行政处分之作成而受有侵害〉 24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4月15日96年度诉字第1011号判决】〈主管机关纵系以简便行文表,令相对人就违规开设之窗户限期恢复原状,性质上仍属行政处分〉 244
第92条第2项-一般处分 248
【最高行政法院96年10月31日96年度判字第1926号判决】〈土地现值公告之法律性质应为行政处分中之一般处分,当地政机关公告土地现值时,权利受影响之人民即应于公告时起或知悉时起,于法定期间内循行政救济途径表示不服〉 249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0月30日97年度裁字第4901号裁定】〈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禁止游动广告车辆于特定时段停放于特定〔含公有及公有委外之路外停车场〕,并对违规停放者依法取缔拖吊移置,性质上为法规命令,并非对人之一般处分〉 250
【最高行政法院96年7月19日96年度裁字第1587号裁定】〈人行陆桥之设置系供不特定之公众使用,此种设定应属对物之一般处分。至于陆桥之兴建,是否使人民在法律上之权利或利益受损害,系属行政处分成立后应审查之要件,尚难以此而否定行政处分之成立〉 251
第93条-附款之容许性与种类 254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0月30日97年度裁字第4845号裁定】〈教育主管机关先行论知科技学院于将来改名时不得使用特定校名,此一谕知既非一般法律概念下之「条件」,更非「解除条件」〉 255
【最高行政法院97年6月5日97年度判字第541号判决】〈授益处分附有负担义务者,授益人应履行该负担,如不履行者,行政机关得强制执行。授益人如不服该负担,固得对于该负担单独提起行政争讼,如逾法定救济期间者,该负担即告确定而具存续力〉 261
【最高行政法院97年2月14日97年度裁字第1224号裁定】〈行政机关于人民提出书面承诺或切结书后作成授益处分,若该承诺内容并未载明于行政处分中,则其自非该授益行政处分之附款〉 263
【最高行政法院96年11月29日96年度判字第 2009号判决】〈人民所为之切结书,究系行政处分之附款,抑或非属行政处分,仅为行政处分外之负担,两者不能两立。原判决如将之并列,判决理由即属矛盾〉 266
【最高行政法院96年1月11日96年度判字第8号判决】〈负有解除条件之行政处分,其处分于条件成就时即当然失其效力,无庸再另为废止之意思表示;至于行政机关保留废止权之行政处分,则须待行政机关行使其废止权,其处分始发生归于消灭之效力〉 268
第94条-附款之限制 271
第95条-行政处分之方式 271
第96条-书面行政处分应记载事项 271
【最高行政法院97年3月31日97年度判字第200号判决】〈书面行政处分所应记载之理由,应系指表示行政机关据以作成该决定之重要事实及法律原因〉 272
【最高行政法院96年4月12日96年度判字第594号判决】〈书面行政处分关于事实及其法令依据等记载是否合法,应从该记载是否已足使人民瞭解其受处分之原因事实,及其所依据之法令而判定之,并非须将一切有关之法令及事实全部加以记载,始属适法〉 274
【最高行政法院96年2月27日96年度判字第307号判决】〈所谓行政处分「理由不备」,必须足以影响行政处分之结论,始构成行政处分得撤销之原因,亦即作成行政处分所依据之主要或重要理由有所欠缺〉 280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7月11日97年度简字第52号判决】〈行政处分是否合于法定之程式,应依既存之记载认定之。既存行政处分书如有未合事实记载法定程式之瑕疵者,既不得于行政处分作成后予以补正,即属违法〉 285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4月2日96年度诉字第753号判决】〈主管机关以相对人于五年内有犯同一规定之情形为由,依法对其加重处罚者,自应于书面行政处分中,详细记载相对人系于何时犯同一规定及经裁罚之情形,方得以判定其认事用法有无违误〉 286
第97条-得不记明理由之行政处分 289
第98条-告知救济期间错误或未告知之处理与效果 290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0月30日97年度裁字第4908号裁定】〈原行政处分如未记载救济期间,而相对人如于法定期间内提起诉愿时,纵未补送诉愿书,诉愿管辖机关仍不得以此为由,认其诉愿为不合法而不受理〉 290
第99条-未告知受理声明不服之机关或告知错误之处理与效果 292
第100条-行政处分之通知 292
【最高行政法院97年9月4日97年度裁字第4304号裁定】〈主管机关以公告方式注销住宅安置户之决定,并非一般处分,故其仍应依法送达,而不得仅以公告方式代替〉 293
【最高行政法院96年1月18日96年度判字第43号判决】〈主管机关为防止SARS疫情扩大,下命和平医院员工集中隔离管理之措施,性质上为对人之一般处分,经该主管机关以发布新闻方式代替通知后,即对受管制之人员发生效力〉 294
第101条一行政处分显然错误之更正 298
【最高行政法院96年10月11日96年度判字第1832号判决】〈所谓行政处分之「更正」,系指对行政处分记载事项之显然错误,事后予以补充、删除或作其他必要变更,以使处分书所载事项与处分外观上可得而知的规制意旨相互一致。若逾此范围,则属行政处分的撤销〉 298
【最高行政法院96年3月15日96年度裁字第490号裁定】〈行政处分当事人栏记载虽有形式错误,但仍能确定受处分当事人之同一性者,除得由原处分机关自行更正外,此种轻微程序违法,并不影响受处分人实质权益〉 30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8月31日96年度简字第153号判决】〈主管机关于裁处书「处分理由及法令依据」栏中明显误载法条项次,致该裁处书所表现之内容与其意思不一致者,该错误在客观上既一望可知,属于「显然错误」的微量瑕疵,并不影响该行政处分之效力〉 302
第二节 陈述意见及听证 304
第102条-给予相对人陈述意见之情形 304
【最高行政法院97年7月3日97年度判字第665号判决】〈主管机关就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评鉴审查时,如于未审酌相对人陈述意见前即作成评鉴之结果,该处分作成程序即属违法〉 304
【最高行政法院96年6月29 日 96年度判字第1156号判决】〈准予公务员辞职之处分,既系出于公务员本身之请求,即非剥夺或限制人民自由或权利之行为,故无庸于作成前给予人民陈述意见之机会〉 305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10月30日96年度简字第338号判决】〈主管机关于裁罚前未给予受罚者陈述意见之机会,处分中又仅憑警讯调查笔录之陈述及统一发票记载即遽以认定违章事实,业已有违行政程序法第102条之规定〉 309
第103条-得不给予相对人陈述意见之情形 312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1月20日97年度判字第1038号判决】〈行政机关依据法院判决意旨重为行政处分,其所根据之事实,自属客观上明白足以确认,故纵未再通知相对人陈述意见,于法尚非无据〉 313
第104条-给予相对人陈述意见机会之通知与公告 314
第105条-相对人提出陈述书与不提出陈述书之效果 314
第106条-以言词陈述代替陈述书 315
第107条-举行听证 315
第108条-作成经听证之行政处分 315
第109条-不服经听证作成处分之救济 315
第三节 行政处分之效力 315
第110条-行政处分之效力 315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4日97年度判字第1086号判决】〈有效之先前行政处分如系后行政处分构成要件事实之一部分时,当事人若仅以后行政处分为诉讼客体,而非以先前行政处分为诉讼客体提起行政诉讼时,则该先前行政处分之实质合法性,并非该受诉行政法院审理之范围〉 316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1月27日97年度判字第1068号判决】〈前行政处分之合法性应由以前行政处分为程序对象或诉讼对象之诉愿机关或行政法院审查之。如后行政处分经行政诉讼判决确定为合法,而前行政处分嗣后为其他有权机关撤销变更,致使他行政处分之合法性失所依据者,应提起再审之诉以寻求其救济〉 318
【最高行政法院97年6月19日97年度判字第607号判决】〈处分经行政救济决定或判决撤销后,原处分机关重新作成相同结果之行政处分者,若原行政处分存续力已生法律效果或已执行,则重新作成之行政处分之存续力,自得溯及至原行政处分生效时〉 321
【最高行政法院97年3月20日97年度判字第137号判决】〈具继续性效力之行政处分所依据之法律规定,如事后变更,致该行政处分不符合变更后之法律规定时,该行政处分即失其效力〉 324
【最高行政法院96年7月12日96年度判字第1220号判决】〈「行政处分确认效力或构成要件效力」系相对概念,应视后行政处分之行政机关职权事项与前行政处分内容是否相近以为断。至于行政法院审查后行政处分合法性时,是否亦受「构成要件效力」之拘束,尚不能一概而论〉 326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8月20日95年度诉字第4048号判决】〈行政机关对于同一相对人及同一事项之事件,其处分权限应为原处分之效力所遮断,此种遮断效力亦属行政机关受自己处分拘束(拘束力)之表现。故行政机关若对于已为处罚之同一效力范围之事件再为处罚,即属违法〉 329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5月8日97年度诉字第15号判决】〈行政机关之评鉴会议结果,虽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而须待该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并以机关名义公告或送达受行政处分之人后,始发生效力。惟该评鉴会议之组成若不适法,即足以影响该处分之合法性〉 33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10月8日97年度诉字第587号判决】〈主管机关因人民之申请而核发「赠与税不列入赠与总额证明书」,于送达申请人并因无人异议而告确定后,该证明书(属确认处分性质)对于处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原处分机关,即已产生形式存续力及实质拘束力,处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自不得再行主张系争土地移转登记非属赠与法律关系〉 33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7月7日97年度诉字第206号判决】〈行政处分如仅针对处分相对人而产生类似债法上效力时,因第三人不受该行政处分之拘束,纵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影响,仍非法律上利害关系人〉 338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11月27日96年度诉字第150号判决】〈县政府依法解除经法院宣告褫夺公权确定之市民代表职权,该行政处分之种类应为形成处分。而县政府得作成该行政处分之期间为「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此期间应解为除斥期间,惟期间届满时则应发生权利消灭之效果,即无从为解职之行政处分〉 340
第111条-行政处分之无效 342
【最高行政法院96年7月19日96年度判字第1236号判决】〈行政处分无效事由中所称之「缺乏事务权限」,系指「无事务权限」之机关所作成之行政处分为无效,并不包括「逾越事务权限」作成之行政处分或「有事务权限之机关」适用法规错误而作成之行政处分在内〉 343
【最高行政法院96年1月18日96年度判字第76号判决】〈行政处分无效之所谓「欠缺事务权限」,系指诸如违反权力分立或职权分配之情形而言,至于单纯违反土地管辖或事务管辖者,尚属得撤销而非无效〉 345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4月12日95年度诉更一字第80号判决】〈行政程序法第111条第6款前段「未经授权而违背法规有关专属管辖之规定」,应解释为违背土地专属管辖方为正确。至于所谓「欠缺事务管辖权限」,应限缩于重大明显之情事,方可构成使行政处分无效之事由〉 347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9月26日96年度诉字第670号判决】〈行政处分是否具有重大明显之瑕疵罹于无效,并非依当事人之主观见解,亦非依受法律专业训练者之认识能力判断,而系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断能力者之认识能力决定之,其简易之标准即系普通社会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为判断标准〉 355
第112条-一部无效之效力 359
第113条-无效处分之确认 359
第114条-瑕疵行政处分之补正 359
【最高行政法院97年4月3日97年度判字第214号判决】〈处分机关于诉愿程序提出答辩之书面中,补充载明行政处分应记明之理由,使相对人知悉者,该行政处分原未载明理由之瑕庛即已告治癒〉 360
【最高行政法院96年8月2日96年度判判字第1369号判决】〈税捐稽徵机关就营利事业不合营业常规之安排进行调整,纵有未依法报经财政部核准之程序欠缺,惟其若于复查程序中已获得补正者,该程序补正应属适法〉 362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12月31日97年度诉字第602号判决】〈欠缺行政程序行为能力之瑕疵,并非重大且明显,故得类推适用行政程序法第114条之规定,因法定代理人为本人提起诉愿而补正〉 364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11月4日97年度诉字第351号判决】〈行政处分是否合于法定程式记明理由,应依既存记载认定之。如未于诉愿程序终结前,或向行政法院起诉前以书面补正理由者,即属有瑕疵之行政处分而应予撤销。该程序欠缺之补正,尚非作成处分之行政机关于诉愿或行政诉讼程序所为答辩说明所能替代〉 365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8月9日96年度诉字第22号判决】〈行政程序法第114条第1项仅系有关补正之例示规定,故不限于该条项有所规定者,始得补正〉 369
第115条-违反土地管辖之效果 374
第116条-违法行政处分之转换 374
【最高行政法院96年9月20日96年度裁字第2152号裁定】〈违法行政处分是否应予转换,其权限在于行政机关,系行政机关之裁量范围〉 375
第117条-违法行政处分之撤销 376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6月10日97年度简字第347号判决】〈行政程序法第117条之规定,原则上并未赋与个人有请求行政机关重开行政程序之请求权,相对人亦不得据此主张「无瑕疵裁量请求权」〉 376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9月17日97年度诉字第223号判决】〈行政程序法第117条之规定,系原处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得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撤销,并非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另给予人民得请求撤销违法行政处分之权利〉 381
第118条-违法行政处分撤销之效力 385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5月8日96年度诉字第3192号判决】〈原处分如经诉愿程序予以撤销,即已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而不复存在,则原告诉请确认该处分无效者,显无请求法院判决之法律上利益〉 386
第119条-违法行政处分之撤销与信赖利益之保护 388
【最高行政法院97年9月18日97年度判字第851号判决】〈主管机关对无从事农业工作能力而欠缺投保要件之人,依农保条例之规定取消被继承人农保之资格,尚不生信赖保护之问题〉 389
【最高行政法院96年4月18日96年度判字第651号判决】〈敬老津贴请领人隐瞒其有在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桃园区农业改良场领取1次退职费之事实,而为敬老津贴之申请及领取者,属于「对重要事项为不完全陈述」之情事,纵有信赖亦不值得保护〉 390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10月2日96年度诉字第3706号判决】〈主管机关既已肯认停车位登记证之申办合法,核发登记证在先,逾两年后始对申请人所提相同资料,以系争停车位登记证申办所提之部分文件未符规定而否认在后,不仅已逾撤销期限而丧失其撤销权,且亦有违对申请人正当信赖之保护〉 391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7月17日97年度诉字第108号判决】〈民营电厂因债务不履行而须依约给付予台电公司之违约金及保证金者,尚不得依据信赖保护原则,对税捐稽徵机关主张,该违约金及保证金系属筹办期间为未来产生营业收入或减少将来营业开支所支出之费用〉 394
第120条-撤销行政处分之信赖补偿 396
【最高行政法院96年11月8日96年度判字第1960号判决】〈主管机关依法,将违法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区划定及使用地编定处分予以撤销,其因信赖划定、编定处分而遭受财产上损失者,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条第1项规定,请求主管机关补偿其损失〉 396
第121条-撤销处分之除斥期间与信赖补偿时效 398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1月27日97年度判字第1057号判决】〈行政机关有依法行政之义务,公务员并经相关考试及训练始予任用,自不得就退休法之有关规定诿为不知。故主管机关撤销违法之公务人员退休核定案时,其除斥期间之起算时点,应自作成原核定之时起算〉 399
【最高行政法院97年4月24日97年度判字第328号判决】〈行政程序法第121条第1项所称之「撤销原因」,乃指行政处分系属违法而应予撤销之原因,包括认定事实及适用法规之瑕疵;至于第117条但书各款所规定者,乃阻卻撤销权发生之事由,而非「撤销原因」〉 401
【最高行政法院96年8月9日96年度判字第1402号判决】〈原处分机关就其所为之违法行政处分依职权自为撤销,其所行使者乃撤销权,与行政程序法第131条所规范之公法上请求权无涉,自无该条关于5年时效期间规定之适用,亦与行政罚法关于裁罚权时效期间之规定无涉〉 404
【最高行政法院96年4月18日96年度判字第646号判决】〈行政程序法第121条第1项所称之「知有撤销原因」,系指行政机关明知及确实知晓对处分相对人有撤销违法处分之原因而言。如违法原因发生后,对撤销处分相对人是否有撤销处分之原因,尚待进一步确定,自难遽以违法原因发生时,作为除斥期间之起算点〉 407
第122条-非授益行政处分之废止 411
第123条-授益处分之废止 411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4日97年度判字第1081号判决】〈税捐稽徵机关核定准许抵缴之处分,属授予利益且附有负担之行政处分。纳税义务人如未于税捐稽徵机关所定期限办理实物抵缴完毕,则税捐稽徵机关即得依职权为全部或一部之废止,并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412
【最高行政法院96年8月9日96年度判字第1407号判决】〈建筑执照之核发或废止,事涉主管机关对于建筑之管理,尚难认为与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及增进市容瞻观等公益无关〉 413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11月6日97年度诉字第1366号判决】〈行政机关欲废止合法之授益性行政处分者,应于废止处分中具体叙明废止之必要性、如不废止将对公益将产生何种重大危害、「合理之补偿」程度等〉 415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6月20日95年度诉字第3761号判决】〈行政机关废止足以影响公务人员身分或影响其金钱上请求权等事项之行政处分时,如为保障受处分人之权益,而例外适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规定,以践行正当法律程序,于法并无不可〉 421
第124条-废止处分之除斥期间 429
第125条-行政处分废止之效力 429
第126条-废止处分之信赖补偿 429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5月22日96年度诉字第3068号判决】〈主管机关依监察法第18条第2项前段规定,废止被弹劾人员在惩戒案进行期间所受之升迁处分,不生信赖保护问题〉 429
第127条-受益人不当得利之返还 431
【最高行政法院97年4月24日97年度判字第302号判决】〈国家对人民不得主张公法上侵权行为请求权,且就人民对国家所为之侵权行为,亦无适用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等涉及损益分担之公平原则之馀地〉 434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1月11日94年度诉更一字第168号判决】〈公法上不当得利亦包含「侵益型不当得利」,其适用范围不以行政程序法第127条规定及司法院释字第515号解释规范所及之范围为限〉 435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12月31日96年度简字第396号判决】〈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相类似,纯系以欠缺法律上原因所造成之财产上变动,请求回复其财产状况;至于造成该财产变动是否可归责及应归责何人,并非不当得利制度设计所欲涵蓋解决〉 440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4月9日96年度诉字第993号判决】〈以有效之该行政处分为依据之财产变动,并非无法律上之原因,自不构成公法上不当得利〉 444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11月30 日 96年度简字第267号判决】〈公务员所属机关违法误发例假日俸给,嗣后通知缴回者,系撤销违法行政处分后,基于公法上不当得利之关系所为之要求,于法并无不合〉 445
第128条-行政程序重开之声请 448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25日97年度裁字第5406号裁定】〈重开程序之决定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准予重开,第二阶段重开之后作成决定将原处分撤销、废止或仍维持原处分。各该阶段之决定,性质上皆属新的行政处分,受处分不利影响之申请人依法自得提起行政争讼〉 449
【最高行政法院97年6月12日97年度判字第560号判决】〈申请人符合法定期间及要件内,申请行政程序重新进行时,行政机关究竟应为「撤销」、「废止」或「变更」行政处分,仍应视其申请之事由而定〉 451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9月26日96年度诉字第218号判决】〈行政程序重开事由之所谓「新事实或新证据」,系指于作成行政处分之时业已存在,但未经斟酌之事实或证据而言,且以如经斟酌可受较有利益之处分,以及非因申请人之重大过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济程序中主张其事由者为限〉 453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9月5日96年度诉字第290号判决】〈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已依法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即发生阻断原行政处分确定之效果,自应循该救济程序救济,并无适用行政程序重开之规定申请撤销、废止或变更原行政处分之馀地〉 455
第129条-行政机关对前条申请之处置 457
第130条-证书与物品之缴还 457
第131条-请求权时效与时效中断 458
【最高行政法院97年6月30日97年度裁字第3383号裁定】〈公法上请求权于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而可行使者,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残馀期间,如较行政程序法第131条第1项所定时效期间为长者,应自该法施行日起,适用该法第131条第1项之规定,且关于公法上请求权之消灭时效,不宜类推适用民法第144条关于抗辩权之规定〉 461
【最高行政法院96年9月20日96年度裁字第2174号裁定】〈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发生之军人退除给与公法上请求权,应类推适用民法规定,故其时效因请求而中断者,若于请求后6个月内不起诉,视为不中断〉 462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4月11日96年度简字第829号判决】〈公法上请求权之消灭时效与执行时效不同:前者系因行政机关为实现该权利所作成之行政处分而中断,后者之执行行为如于行政处分确定后5年内已开始者,仍得继续执行,仅受5年之执行时效届满时起不得逾5年之宽限时期之限制〉 464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4月10日96年度简字第877号判决】〈行政执行法第7条第1项之规定,具有补充现行行政法规普遍欠缺公法上请求权时效期间规定之作用。汽车燃料使用费之徵收事件,如于行政执行法施行前仍未进入执行程序,其执行期间亦应从行政执行法施行日起算5年,至届满之时起始行完成〉 466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9月9日97年度诉字第27号判决】〈土地徵收及补偿处分公告期满之日,其请求徵收补偿费之公法上债权即已成立,其消灭时效应同时开始进行。该公法上请求权自90年1月1日起算,于届满5年期间后,消灭时效即告完成〉 468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8月21日96年度诉字第196号判决】〈裁罚权时效并非公法上请求权消灭时效,行政罚法施行前违规行为之裁处,自不适用5年消灭时效之规定〉 471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3月1日95年度诉字第700号判决】〈纳税义务人溢缴税款,而于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发生之退税请求权,如非属税捐稽徵法第28条所规定之范围者,应类推适用该条、而非民法有关消灭时效之规定〉 47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9月30日97年度诉更一字第19号判决】〈行政执行法修正施行后,时效尚未完成之未经执行或尚未执行终结之执行事件,均得再予执行,其执行时效应自90年1月1日起算5年,至94年12月31日始行完成〉 475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9月30日96年度诉字第771号判决】〈地方政府依据自治条例等规定,向利用公有道路之管线业者收取土地使用费,固得基于行政便宜之考量,于翌年度核算、收取前一年度之土地使用费,而各该年度之公法上请求权,是否罹于5年之时效限制而消灭,应分别计算〉 479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3月31日96年度诉字第1000号判决】〈公法上请求权于时效完成届满后即告消灭,即使债务人嗣后承认该债务,亦无从因此成立一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48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1月17日96年度简字第312号判决】〈行政执行法第七条第一项前段所规定之执行期间,其性质与私法请求权之消灭时效相同,亦有督促权利人及时适当地行使权利之目的,使怠于行使权利者,因期间完成而不能再行使权利〉 484
第132条-时效不中断 490
第133条-时效之重新起算 490
第134条-重新起算之时效期间 490
第三章 行政契约 491
第135条-行政契约之容许性 491
【最高行政法院97年3月20日97年度判字第121号判决】〈公立大学与教师间之聘任关系,应属行政契约。前者通知受聘教师解聘、停聘或不续聘,仅属基于行政契约而为之意思通知,尚非行政处分〉 491
【最高行政法院96年8月16日96年度裁字第1876号裁定】〈台北市政府与厂商签约,奖励投资兴建零售市场,性质上应属行政契约〉 492
【最高行政法院96年8月13日96年度裁字第1863号裁定】〈「台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场摊(铺)位使用行政契约」虽名为行政契约,并约定以该契约作为执行名义,得迳向行政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惟依其契约之约定内容观察,性质上实属私法上之租赁契约〉 494
【最高行政法院96年8月9日96年度裁字第1785号裁定】〈台北市犬猫绝育特约动物医院契约之性质,系属行政契约,而非私法契约〉 497
【最高行政法院96年7月12日96年度裁字第1531号裁定】〈社会福利服务补助契约系主管机关所为核准相对人申请之行政处分的执行行为,两者应整体观察而视为一个公法法律关系之行为,故其性质为行政契约,并非私法契约〉 499
【最高行政法院96年6月28 日 96年度判字第1106号判决】〈行政机关对于契约相对人违约行为之处罚,应依契约之约定执行,其于执行时,不复存有比例原则之适用,以期契约内容明确、适当,避免双方不同之解读而生争议〉 500
【最高行政法院96年5月24日96年度判字第917号判决】〈公法上法律关系得以契约设定或变更者,并不限于行政程序法第137条第1项之双务契约,尚包括单务契约及其他非法律所禁止缔结之行政契约在内〉 503
【最高行政法院96年5月10日96年度判字第787号判决】〈卫生主管机关为规范公费医学系学生之分发作业所订定之「分发服务原则」,系双方公法契约约定内容之一部分〉 504
【最高行政法院96年3月8日96年度裁字第446号裁定】〈中央研究院与其聘任助研究员间之契约关系,性质上应属公法关系之行政契约,而非一般劳动关系之私法契约〉 506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6月14日95年度诉字第919号判决】〈公立学校退休教职员与台湾银行所签订之优惠存款契约,性质上核属行政契约,而非私法契约〉 508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2月8日95年度诉字第147号判决】〈主管机关为执行风力示范推广计画之风力发电系统,而与业者订定合约,该合约之性质应属一般行政契约〉 51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8月20日96年度诉字第359号裁定】〈政府设立医院对大众提供生活上之服务,系属私经济行政之事项,应适用私法之规定。故各级政府将所属医院委托他人经营,在委任人与受托人间,仍属私法上之契约关系,由此所生之一切争执应循民事诉讼途径处理〉 513
第136条-缔结和解契约之要件 516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11月6日97年度诉字第71号判决】〈税捐稽徵机关与纳税义务人间缔结和解契约,仅能就租税行政救济中之争点达成和解,其和解效力尚不得及于诉讼标的以外之其他争议〉 517
第137条-缔结双务契约之要件 518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6月17日96年度诉字第903号判决】〈主管机关因财源拮据,要求自办市地重划会筹备会出具切结书,同意于重划案开发时,就重划区范围外之计画道路,负有取得用地及开闢之给付义务,主管机关则于法定职权范围内核可重划计画书,两者间有正当合理之关联,亦属相当〉 519
第138条-缔结前之公告给予表示意见 528
【最高行政法院97年2月27日97年度裁字第1640号裁定】〈公立中等学校与教师间之聘任关系,为行政契约关系。故公立中等学校为聘任教师所进行之甄选作业(包括报名及考试),系为订立此行政契约前之作业程序,以决定缔约之相对人〉 528
第139条-缔结契约之方式 531
【最高行政法院96年9月27日96年度判字第1718号判决】〈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关于行政契约之缔结是否已具备「书面」要件之判断,须视缔约机关是否具有权限、行政主体相互间往来文件是否已就公法上法律关系之设定、变更或消灭,达成具有拘束力以及表示知悉之意思表示之合意〉 531
【最高行政法院96年8月2日96年度判字第1366号判决】〈行政契约缔结应以书面为之,其所称之「书面」,系指契约当事人所签定之文件,已足以证明公法上法律关系之设定、变更或消灭,双方已达成具有拘束力之合意者即属之,并不以双方签订正式对立之契约书为必要〉 533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12月23 日 96年度诉字第1139号判决】〈行政契约之缔结,应以就公法上法律关系之设定、变更或消灭,双方是否确已达成具有拘束力以及表示知悉之意思表示之合意者,为判断之重心〉 534
第140条-缔约涉及第三人或其他机关之生效要件 536
第141条-行政契约无效之一般原因 537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9月29日97年度简字第125号判决】〈在监、所接受刑之执行者与保险人所签订之全民健康保险契约,违反全民健康保险法第11条第1款之禁止规定,其契约为无效〉 537
第142条-行政契约无效之特殊原因 539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10月22日97年度诉字第72号判决】〈行政机关与人民违法协议发给砂石原料搬运补偿费者,该违法原因为两造所明知者,两造所缔结之该行政契约即属无效,行政机关不受协议之拘束〉 539
第143条-行政契约之一部无效 540
第144条-行政机关之指导或协助 541
第145条-契约关系外行使公权力之损失补偿 541
第146条-行政机关调整或终止契约及补偿规定 541
第147条-情事变更之调整或终止契约及补偿规定 541
第148条-自愿接受执行之约定 542
第149条-民法之准用 542
【最高行政法院97年2月27日97年度裁字第1607号裁定】〈所谓行政契约准用民法相关之规定,系指行政程序法未规定契约之性质者,得准用民法有关契约性质之规定而言。至于因行政契约而生之公法上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应类推适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条第1项之规定,尚无准用民法第125条所规定消灭时效之馀地〉 542
第四章 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 545
第150条-法规命令之定义及授权明确性原则 545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11月23日95年度诉字第1212号判决】〈主管机关依据「公司研究与发展人才培训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之规定,所订定发布之生技投资抵减认定要点,性质上乃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故无无税捐稽徵法第1条之1规定及释字第287号解释之适用〉 545
第151条-法规命令订定程序之适用范围 546
第152条-订定法规命令之草拟与提议 547
第153条-对提议订定法规命令之处理 547
第154条-预告程序 547
第155条-举行听证 547
第156条-举行听证之公告 548
第157条-法规命令之发布 548
第158条-法规命令之无效 548
第159条-行政规则之定义 549
【最高行政法院97年11月13日97年度判字第1016号判决】〈主管机关针对具体个案是否属于权利金性质而发函,其性质上并非行政规则,无须刊登于政府公报。若其无违于租税法律主义之要求,行政机关本于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对于性质相类之他案自得加以援引〉 549
【最高行政法院97年3月20日97年度判字第109号判决】〈电子游戏场业违规营业罚锾金额标准之法律性质仅系行政规则,行政机关纵未遵守,但对人民如无不利时,人民尚不得主张行政机关违反该内部规范所为之有利处分有何违法〉 551
【最高行政法院96年1月18日96年度判字第72号判决】〈行政院先后订颁认定标准及作业原则与处理要点,系关于国家机关学校其依组织法规管理财物事项之规范,属于组织法层次之行政规则,而非解释性规定或裁量基准,自无庸于刊登政府公报后始生效力〉 552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5月8日97年度诉字第2369号判决】〈投资抵减办法审查要点乃主管机关行政院以法规命令予以具体化后,委托财政部以行政规则就执行面为技术性、细节性之规定,与法律保留原则无违〉 557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10月31日96年度简字第387号判决】〈年终工作奖金发给注意事项系行政院基于主管机关之地位而订定,用以规范下级机关内部秩序及运作,实为法律规范之前之过渡性行政规则,其合法、合宪性自应予承认,与法律保留原则尚无违背〉 558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6月28日96年度诉字第165号判决】〈中央各机关学校宿舍居住事实之认定标准及查考作业原则乃行政院为协助下级机关认定事实而订颁之行政规则,,依程序从新之原则,其下级机关憑以认定发布生效前之事实,本无不合〉 56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1月9日96年度诉字第812号判决】〈发展观光条例裁罚标准系交通主管机关基于使下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