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1
第一部分 1
第一条 一般最惠国待遇 1
第二条 减让表 2
第二部分 3
第三条 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 3
第四条 有关电影片的特殊规定 4
第五条 过境自由 4
第六条 反倾销税和反帖补税 5
第七条 海关估价 6
第八条 规费和输出入手续 7
第九条 原产国标记 8
第十条 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 8
第十一条 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9
第十二条 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 9
第十三条 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 11
第十四条 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12
第十五条 外汇安排 12
第十六条 帖补 13
第十七条 国营贸易企业 14
第十八条 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 15
第十九条 对某种产品的进口的紧急措施 18
第二十条 一般例外 19
第二十一条 安全例外 20
第二十二条 协商 20
第二十三条 利益的丧失或损害 21
第三部分 21
第二十四条 适用的领土范围一边境贸易一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 21
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的联合行动 23
第二十六条 本协定的接受、生效和登记 23
第二十七条 减让的停止或撤销 24
第二十八条 减让表修改 24
第二十八条附加 关税谈判 25
第二十九条 本协定与哈瓦那宪章的关系 26
第三十条 本协定的修正 26
第三十一条 本协定的退出 27
第三十二条缔约国 27
第三十三条 本协定的加入 27
第三十四条 附件 27
第三十五条 在特定的缔约国之间不适用本协定 28
第四部分 28
第三十六条 原则和目的 28
第三十七条 承诺的义务 29
第三十八条 联合行动 30
附件一至附件七 与第一条有关 31
附件八 与第二十六条有关 33
附件九 释注和补充规定 34
原产地规则协议 46
前言 46
第一部分 定义和范围 46
第一条 原产地规则 46
第二部分 原产地规则实施细则 47
第二条 过渡期间的规则 47
第三条 过渡期后的规则 48
第三部分 通告、审议、磋商和解决争端的程序安排 48
第四条 设立机构 49
第五条 修改和实施新的原产地规则的通告及程序 49
第六条 审议 49
第七条 磋商 50
第八条 争端的解决 50
第四部分 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50
第九条 50
附件一 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 51
附件二 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52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55
序言 55
第一条 总则 55
技术法规和标准 55
第二条 中央政府机构制订,通过并执行的技术法规 56
第三条 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制订、通过及执行技术法规,针对某国领土内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 57
第四条 标准的制订、通过及执行 57
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 57
第五条 中央政府机构评审和程序 57
第六条 中央政府机构的认证制度 59
第七条 地方政府的评审程序 59
第八条 非政府机构的评审程序 60
第九条 国际性和地区性系统 60
信息与援助 60
第十条 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及审程序的信息 60
第十一条 对其它参加国的技术援助 62
第十二条 发展中国家特殊与有区别的待遇 62
组织机构、磋商和争端的解决 63
第十三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 63
第十四条 磋商和争端的解决 63
附件一 本协议专用的术语及其定义 64
附件二 技术专家组 64
总则 65
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的决定 67
装船前检验协议 69
前言 69
第一条 效力范围 69
第二条 使用方政府的义务 69
第三条 出口国政府的义务 73
第四条 独立审核程序 73
第五条 通告 74
第六条 检查 74
第七条 磋商 74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74
第九条 最终条款 74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介 76
第一部分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介 76
第二部分 我国的关税与非关税措施与关贸总协定规则相适应问题 82
第三部分 关于知识产权问题 85
第四部分 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后对有关行业的影响分析 88
第五部分 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后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96
附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历届多边贸易谈判简表 99
关贸总协定有关的名词解释 101
关贸总协定有关的名词解释 101
附录 中国与GATT关系溯源及现状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