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实用 增订本全3册》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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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王振兴
  • 出 版 社:三民书局
  • 出版年份:1991
  • ISBN:
  • 页数:576 页
图书介绍:

第壹部 弄法总则实用 1

第一册 1

第一编 总论 1

第一章 刑法之概念 1

第一节 刑法之意义 1

第二节 刑法之性质 4

第三节 刑法之分类 7

第四节 刑法之解释 17

第五节 刑法之机能 23

第六节 刑法之原则 24

第七节 刑法之内容 28

第八节 刑法之地位 35

第九节 刑法与道德 37

第十节 刑法之效力 39

第十一节 刑法之立法精神 44

第十二节 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 47

第十三节 刑法总则与刑事特种法之关系 49

第二章 刑法之演化 53

第一节 欧洲各国刑法之演化 53

第二节 中国刑法之演化 56

第一款 唐虞三代之刑法 56

第二款 秦汉时代之刑法 60

第三款 魏晋南北朝之刑法 60

第四款 隋唐时代之刑法 62

第五款 宋元明清各代之刑法 65

第六款 民国成立后之刑法 67

第三章 犯罪之概念 69

第一节 犯罪之意义 69

第二节 犯罪之成立要件 71

第三节 犯罪之理论 73

第四节 犯罪(行为)之主体 75

第五节 犯罪(被害)之客体 87

第六节 犯罪之分类 90

第七节 犯罪行为之意义 102

第八节 犯罪行为之阶段 103

第九节 犯罪行为之分类 107

第十节 犯罪行为之责任 111

第四章 刑罚之概念 113

第一节 刑罚之意义 113

第二节 刑罚之目的 115

第三节 刑罚之机能(功用) 116

第四节 刑罚之分类 118

第五章 保安处分之概念 123

第一节 保安处分之意义 123

第二节 保安处分之发展 125

第一款 并世各国保安处分之发展 125

第二款 吾国保安处分之发展 126

第三节 保安处分之立法论(主义) 127

第四节 保安处分之性质 129

第五节 保安处分与其他处分之异同 131

第六节 吾国保安处分制度之现况 134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47

第一节 中共刑法概念 147

第一项 马、列、毛三氏之主义与思想 147

第一款 马克思主义 149

第一目 唯物史观 150

第二目 剩馀价值 151

第三目 阶级斗争 154

第四目 共产党宣言 156

第二款 列宁主义 157

第三款 毛泽东思想 159

第二项 刑法意义 164

第二节 中共刑法思想 168

第一项 政治优先思想 168

第二项 经济至上思想 169

第三项 阶级对立思想 170

第四项 阶级斗争思想 171

第五项 群众性思想 179

第六项 仇恨性思想 181

第七项 工具性思想 182

第八项 万能性思想 184

第九项 集体性思想 184

第十项 重物性思想 185

第十一项 矛盾性思想 187

第三节 中共刑法特质 189

第一项 突出思想指导 189

第二项 维护阶级利益 190

第三项 适用类推定罪 191

第四项 「立」(正)「破」(反)交互适用 194

第五项 刑罚处分转换 196

第六项 犯罪之否定 198

第四节 中共刑法特色 199

第一项 人民审判委员会 200

第二项 死缓制度 201

第三项 执行期间减刑 202

第四项 预备犯、未遂犯概括主义 202

第五项 特殊阴谋犯 203

第六项 数罪并罚范围之扩张 204

第七项 附加刑独立适用 205

第八项 褫夺公权之范围 206

第九项 没收财产 207

第十项 罚金数额之决定 207

第十一项 判赔、追缴、退赔 208

第十二项 驱逐出境 208

第十三项 实质性连续犯 209

第十四项 经济犯罪 209

第十五项 空白刑法 211

第十六项 直接责任人员 211

第十七项 罪类概括性 212

第十八项 罪之重复规定 213

第十九项 犯罪要件芜杂与不清 214

第二十项 条大、款小 215

第二十一项 刑罚先重后轻与先轻后重 215

第二十二项 客观主义 216

第二十三项 凟职罪刑事处分之转换 217

第二十四项 「可以」、「也可以」、「应当」、「并处」、「不得」 219

第二十五项 告诉才处理 220

第二十六项 刑罚的不确定性 222

第五节 中共刑法体例 223

第一项 总则部分 223

第二项 分则部分 225

第六节 中共刑法演化 226

第一项 以斗争为治时期 227

第二项 以法律为治时期 228

第二编 各论 231

第一章 法例 235

第一条 罪刑法定主义 236

第二条 从新从轻主义 256

第三条 属地主义 311

第四条 隔地犯 326

第五条 保护主义世界主义 331

第六条 属人主义 342

第七条 属人主义 347

第八条 国外对国人犯罪之适用 354

第九条 外国裁判服刑之效力 359

第十条 名词定义 365

第十一条 本总则对于其他刑罚法规之适用 391

第二章 刑事责任 405

第十二条 犯罪之责任要件——故意、过失 408

第十三条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423

第十四条 有认识之过失与无认识之过失 441

第十五条 不作为犯 459

第十六条 法律之不知与错误 477

第十七条 加重结果犯 485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满八十岁人之责任能力 494

第十九条 责任能力 510

第二十条 责任能力 519

第二十一条 依法令之行为 522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上正当行为 534

第二十三条 正当防卫 540

第二十四条 紧急避难 562

第二册 1

第三章 未遂犯 1

第二十五条 未遂犯 3

第二十六条 未遂犯及不能犯之处罚 31

第二十七条 中止犯 43

第四章 共犯 57

第二十八条 共同正犯 62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及其处罚 112

第三十条 从犯及其处罚 142

第三十一条 共犯与身分 169

第五章 刑 201

第三十二条 刑罚之种类 202

第三十三条 主刑之种类 205

第三十四条 从刑之种类 229

第三十五条 主刑之重轻标准 234

第三十六条 褫夺公权之内容 242

第三十七条 褫夺公权之宣告 249

第三十八条 没收物 266

第三十九条 专科没收 300

第四十条 没收之宣告 303

第四十一条 易科罚金 310

第四十二条 易服劳役 327

第四十三条 易以训诫 346

第四十四条 易刑之效力 354

第四十五条 刑期之计算 356

第四十六条 羁押日数之折抵 359

第六章 累犯 373

第四十七条 累犯 374

第四十八条 裁判确定后发觉累犯之处置 396

第四十九条 累犯适用之除外 401

第七章 数罪并罚 405

第五十条 数罪并罚之要件 406

第五十一条 数罪并罚之方法 427

第五十二条 裁判确定后馀罪之处理 455

第五十三条 更定执行刑 459

第五十四条 各罪中有受赦免时馀罪之执行 469

第五十五条 想像竞合及牵连犯 474

第五十六条 连续犯 546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97

附录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629

附录三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633

附录四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635

附录五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639

附录六 关于办理窃盗、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645

附录七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路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653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659

附录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663

第三册 1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1

第五十七条 科刑事由 3

第五十八条 罚金之酌量 14

第五十九条 酌量减轻 19

第六十条 酌量减轻 29

第六十一条 裁判免刑 32

第六十二条 自首减轻 47

第六十三条 老幼处刑之限制 62

第六十四条 死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方法 68

第六十五条 无期徒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方法 73

第六十六条 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之减轻方法 76

第六十七条 有期徒刑之加减例 81

第六十八条 拘役、罚金之加减例 84

第六十九条 二种主刑以上并加减例 88

第七十条 遞加遞减例 91

第七十一条 主刑加减之顺序 95

第七十二条 零数不算 102

第七十三条 酌量减轻之准用 104

第九章 缓刑 107

第七十四条 缓刑要件 107

第七十五条 缓刑宣告之撤销 136

第七十六条 缓刑之效力 146

第十章 假释 151

第七十七条 假释要件 152

第七十八条假释之撤销 161

第七十九条 假释之效力 166

第十一章 时效 171

第八十条 追诉权之时效期间 172

第八十一条 追诉权时效期间之计算 201

第八十二条 本刑应加减时追诉权时效期间之计算 205

第八十三条 追诉权时效之停止 207

第八十四条 行刑权之时效期间 221

第八十五条 行刑权时效之停止 231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 239

第八十六条 感化教育处分 240

第八十七条 监护处分 255

第八十八条 禁戒处分 259

第八十九条 禁戒处分 265

第九十条 强制工作处分 270

第九十一条 强制治疗处分 279

第九十二条 代替保安处分之保护管束 284

第九十三条 缓刑与假释之保护管束 295

第九十四条 保护管束之执行者 302

第九十五条 驱逐出境处分 308

第九十六条 保安处分之宣告 311

第九十七条 保安处分之免除与延长 316

第九十八条 保安处分执行之免除 322

第九十九条 保安处分之执行时效 327

附录十 中华民国刑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359

附录十一 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603

第贰部 刑法分则实用 1

第一册 1

序 1

第一编 总论 1

第一章 刑法分则之内容与旧刑法之比较 1

第二章 刑法分则与总则之关系 9

第三章 刑法分则之体系 11

第四章 刑法分则与特种刑法之关系 18

第五章 刑法分则与法律竞合之态类 25

第六章 刑法分则上的补充、择一与吸收关系 42

第七章 刑法分则上吸收犯之类态 47

第八章 刑法分则之罪的要件 55

第九章 刑法分则之罚(刑)的区分 57

第十章 法益性质之区分及其实益 71

第十一章 简略立法及其适用 76

第十二章 意图之竞合变更与故意行为变更之异及其适用 80

第十三章 刑法分则之社会功能 82

第十四章 有罪(科刑)判决主文之制作原则及其方法 84

第十五章 刑法分则之研究方法及其实践 105

第十六章 解严于本法及其特种法之影响 106

第十七章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于司法刑事审判权之影响及其适用 116

附录一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全文 159

附录二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全文 163

第二编 各论 173

第一章 内乱罪 179

第一百条 普通内乱罪 180

第一百零一条 暴动内乱罪 193

第一百零二条 内乱罪自首之减免 203

第二章 外患罪 207

第一百零三条 通谋开战端罪 208

第一百零四条 通谋丧失领域罪 211

第一百零五条 直接抗敌民国罪 214

第一百零六条 单纯助敌罪 219

第一百零七条 加重助敌罪 223

第一百零八条 战时不履行军需契约罪 233

第一百零九条 泄漏交付国防秘密罪 237

第一百十条 公务员过失泄漏交付国防秘密罪 242

第一百十一条 刺探搜集国防秘密罪 245

第一百十二条 不法侵入或留滞军用处所罪 257

第一百十三条 私与外国订约罪 262

第一百十四条 违背对外事务委任罪 263

第一百十五条 毁匿国权证据罪 264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267

第一百十六条 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国代表罪 267

第一百十七条 违背中立命令罪 272

第一百十八条 侮辱外国旗章罪 275

第一百十九条 请求乃论 278

第四章 凟职罪 281

第一百二十条 委弃守地罪 282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不违背职务受贿罪 284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背职务受贿罪及行贿罪 296

第一百二十三条 准受贿罪 313

第一百二十四条 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316

第一百二十五条 滥权追诉处罚罪 319

第一百二十六条 凌虐人犯罪 330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法行刑罪 334

第一百二十八条 越权受理诉讼罪 338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法征收罪、抑留或尅扣款物罪 340

第一百三十条 废弛职务酿成灾害罪 348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务员图利罪 351

第一百三十二条 泄漏国防以外秘密罪 360

第一百三十三条 邮电人员妨害邮电秘密罪 366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务员犯罪加重处罚规定 369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381

第一百三十五条 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强制罪 382

第一百三十六条 聚众妨害公务罪 393

第一百三十七条 妨害考试罪 398

第一百三十八条 妨害职务上掌管之文书物品罪 401

第一百三十九条 污损封印、查封标示或违背其效力罪 405

第一百四十条 侮辱公务员公署罪 411

第一百四十一条 侵害文告罪 416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419

第一百四十二条 妨害投票自由罪 420

第一百四十三条 投票受贿罪 424

第一百四十四条 投票行贿罪 428

第一百四十五条 利诱投票罪 430

第一百四十六条 妨害投票正确罪 432

第一百四十七条 妨害投票秩序罪 435

第一百四十八条 妨害投票秘密罪 437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439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然聚众不遵令解散罪 440

第一百五十条 公然聚众施强暴胁迫罪 443

第一百五十一条 恐吓公众罪 447

第一百五十二条 妨害合法集会罪 450

第一百五十三条 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罪 452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参与犯罪结社罪 457

第一百五十五条 煽惑军人背叛罪 463

第一百五十六条 私招军队罪 465

第一百五十七条 挑唆包揽诉讼罪 467

第一百五十八条 僭行公务员职权罪 470

第一百五十九条 冒充公务员服章官衔罪 474

第一百六十条 侮辱国旗、国徽及 国父遗像罪 478

第八章 脱逃罪 481

第一百六十一条 脱逃罪 481

第一百六十二条 纵放或便利脱逃罪 493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务员纵放或便利脱逃罪 502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509

第一百六十四条 藏匿人犯或使之隐避、顶替罪 510

第一百六十五条 湮灭刑事证据罪 517

第一百六十六条 犯湮灭证据罪自白之减免 521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亲属间犯本章罪之减免 522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525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伪证罪 526

第一百六十九条 诬告罪 536

第一百七十条 加重诬告罪 554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未指定犯人诬告罪 556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伪证、诬告自白之减免 559

附录三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565

附录四 新刑律施行细则 615

附录五 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 617

附录六 中华民国旧刑法 619

附录七 中华民国旧刑法施行条例 675

第二册 1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1

第一百七十三条 放火或失火烧毁现住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罪 2

第一百七十四条 放火失火烧毁非现住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罪 14

第一百七十五条 放火烧毁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20

第一百七十六条 准放火罪 25

第一百七十七条 漏逸或间隔气体罪 29

第一百七十八条 决水浸害现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罪 32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决水浸害现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未有人在之建筑物罪 36

第一百八十条 决水浸害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40

第一百八十一条 破坏防水蓄水设备罪 43

第一百八十二条 妨害救灾罪 47

第一百八十三条 倾覆或破坏现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 49

第一百八十四条 妨害舟车或航空机行驶安全罪 56

第一百八十五条 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 64

第一百八十六条 单纯危险物罪 68

第一百八十七条 加重危险物罪 74

第一百八十八条 妨害公用事业罪 80

第一百八十九条 损坏保护生命设备罪 83

第一百九十条 妨害公众饮水罪 87

第一百九十一条 制造贩卖陈列妨害卫生物品罪 91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背预防传染病法令罪及散布传染病菌罪 95

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背建筑术成规罪 100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不履行赈灾契约罪 102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105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伪造变造通用币券罪 106

第一百九十六条 行使收集或交付伪造变造通用币券罪 115

第一百九十七条 减损通用货币罪 127

第一百九十八条 行使减损通用货币罪 129

第一百九十九条 预备伪造变造币券或减损货币罪 132

第二百条 没收特例 136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141

第二百零一条 有价证券之伪造变造与行使罪 141

第二百零二条 邮票印花税票之伪造变造与行使涂抹罪 154

第二百零三条 伪造变造及行使往来客票罪 162

第二百零四条 预备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 164

第二百零五条 没收特例 167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171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变更度量衡定程罪 172

第二百零七条 贩卖违背定程之度量衡罪 176

第二百零八条 行使违背定程之度量衡罪 177

第二百零九条 没收特例 180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183

第二百十条 伪造变造私文书罪 185

第二百十一条 伪造变造公文书罪 206

第二百十二条 伪造变造特种文书罪 216

第二百十三条 公文书不实登载罪 225

第二百十四条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234

第二百十五条 业务上文书登载不实罪 243

第二百十六条 行使伪造变造或登载不实文书罪 248

第二百十七条 伪造盗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261

第二百十八条 伪造盗用公印或公印文罪 268

第二百十九条 没收特例 276

第二百二十条 准文书罪 281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289

第二百二十一条 强奸、准强奸罪 290

第二百二十二条 轮奸罪 305

第二百二十三条 强奸杀人罪 308

第二百二十四条 强制猥亵罪 312

第二百二十五条 乘机奸淫猥亵罪 320

第二百二十六条 结果加重罪(犯) 325

第二百二十七条 奸淫幼女罪、对未满十六岁男女为猥亵罪 331

第二百二十八条 利用权势奸淫罪 336

第二百二十九条 诈术奸淫罪 341

第二百三十条 血亲相奸罪 344

第二百三十一条 引诱容留良家妇女奸淫或猥亵罪 348

第二百三十二条 引诱服从监督之人或妻与他人奸淫罪 360

第二百三十三条 引诱未满十六岁男女为淫行罪 364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然猥亵罪 369

第二百三十五条 散布、贩卖猥亵物品及制造、持有罪 372

第二百三十六条 告诉乃论 378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383

第二百三十七条 重婚罪 383

第二百三十八条 诈术结婚罪 393

第二百三十九条 通奸罪 397

第二百四十条 和诱罪 404

第二百四十一条 略诱罪 428

第二百四十二条 移送被诱人出国罪 446

第二百四十三条 收受、藏匿被诱人或使之隐避罪 449

第二百四十四条 减刑特例 455

第二百四十五条 告诉乃论与不得告诉 458

第十八章 亵凟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467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宗教建筑物或纪念场所罪、妨害祭礼罪 468

第二百四十七条 侵害尸体罪、侵害遗骨遗发殓物遗灰罪 474

第二百四十八条 发掘坟墓罪 484

第二百四十九条 发掘坟墓结合罪 488

第二百五十条 侵害直系血亲尊亲属尸体坟墓罪 492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495

第二百五十一条 妨害贩运农工物品罪 495

第二百五十二条 妨害农事水利罪 499

第二百五十三条 伪造仿造商标商号罪 503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贩卖陈列输入伪造仿造商标商号货物罪 510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商品为虚伪标记与贩卖陈列输入该商品罪 513

第二十章 鸦片罪 519

第二百五十六条 制造鸦片、毒品罪 520

第二百五十七条 贩卖运输鸦片、毒品罪 526

第二百五十八条 制造贩运吸食鸦片器具罪 533

第二百五十九条 为人施打吗啡或以馆舍供人吸食鸦片罪 536

第二百六十条 栽种与贩运罂粟种子罪 541

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务员强迫他人栽种或贩运罂粟种子罪 545

第二百六十二条 吸用烟毒罪 548

第二百六十三条 持有烟毒或吸食鸦片器具罪 552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务员包庇烟毒罪 556

第二百六十五条 没收特例 559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 563

第二百六十六条 普通赌博罪与没收特例 563

第二百六十七条 常业赌博罪 572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图利供给赌场或聚众赌博罪 573

第二百六十九条 办理有奖储蓄或发行彩券罪、经营或媒介罪 579

第二百七十条 公务员包庇赌博罪 584

附录八 中华民国刑法修正草案初稿 587

附录九 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初稿 661

第三册 1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 1

第二百七十一条 普通杀人罪 2

第二百七十二条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26

第二百七十三条 义愤杀人罪 32

第二百七十四条 母杀婴儿罪 36

第二百七十五条 加工自杀罪 39

第二百七十六条 过失致死罪 53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 71

第二百七十七条 普通伤害罪 71

第二百七十八条 重伤罪 85

第二百七十九条 义愤伤害罪 91

第二百八十条 伤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95

第二百八十一条 加暴行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97

第二百八十二条 加工自伤罪 100

第二百八十三条 聚众闘殴罪 103

第二百八十四条 过失伤害罪 107

第二百八十五条 传染花柳病痳疯罪 112

第二百八十六条 妨害幼童发育罪 114

第二百八十七条 告诉乃论 118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 127

第二百八十八条 自行或听从堕胎罪 127

第二百八十九条 加工堕胎罪 133

第二百九十条 意图营利加工堕胎罪 136

第二百九十一条 未得孕妇同意使之堕胎罪 138

第二百九十二条 介绍堕胎罪 142

第二十五章 遗弃罪 147

第二百九十三条 无义务者遗弃罪 147

第二百九十四条 违背义务遗弃罪 151

第二百九十五条 遗弃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158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163

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人为奴隶罪 164

第二百九十七条 意图营利以诈术使人出国罪 169

第二百九十八条 略诱妇女结婚罪加重略诱罪 172

第二百九十九条 移送被略诱人出国罪 180

第三百条 收藏隐避被略诱人罪 183

第三百零一条 减轻特例 186

第三百零二条 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 188

第三百零三条 剥夺直系血亲尊亲属行动自由罪 202

第三百零四条 强制罪 204

第三百零五条 恐吓危害安全罪 212

第三百零六条 侵入住居罪 218

第三百零七条 违法搜索罪 225

第三百零八条 告诉乃论 228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237

第三百零九条 公然侮辱罪 237

第三百十条 诽谤罪 243

第三百十一条 免责条件 252

第三百十二条 侮辱诽谤死者罪 256

第三百十三条 妨害信用罪 259

第三百十四条 告诉乃论 260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267

第三百十五条 妨害书信秘密罪 267

第三百十六条 泄漏业务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271

第三百十七条 泄漏业务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277

第三百十八条 泄漏职务上工商秘密罪 279

第三百十九条 告诉乃论 282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 289

第三百二十条 普通窃盗罪窃占罪 291

第三百二十一条 加重窃盗罪 314

第三百二十二条 常业窃盗罪 339

第三百二十三条 窃用电气以普通窃盗罪论 342

第三百二十四条 亲属相盗免刑与告诉乃论 344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353

第三百二十五条 普通抢夺罪 354

第三百二十六条 加重抢夺罪 365

第三百二十七条 常业抢夺罪 367

第三百二十八条 普通强盗罪 369

第三百二十九条 准强盗罪 393

第三百三十条 加重强盗罪 405

第三百三十一条 常业强盗罪 415

第三百三十二条 强盗结合罪 416

第三百三十三条 海盗罪、准海盗罪 430

第三百三十四条 海盗结合罪 438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 441

第三百三十五条 普通侵占罪 442

第三百三十六条 公务公益侵占罪、业务侵占罪 453

第三百三十七条 侵占遗失物罪 474

第三百三十八条 侵占电气与亲属间犯侵占罪者准用窃盗罪规定 480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483

第三百三十九条 普通诈欺罪 484

第三百四十条 常业诈欺罪 513

第三百四十一条 准诈欺罪 515

第三百四十二条 背信罪 519

第三百四十三条 电气与亲属间犯诈欺罪与背信罪准用窃盗罪规定 532

第三百四十四条 重利罪 533

第三百四十五条 常业重利罪 538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541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纯恐吓罪 541

第三百四十七条 掳人勒赎罪 555

第三百四十八条 掳人勒赎结合罪 567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 573

第三百四十九条 普通赃物罪 574

第三百五十条 常业赃物罪 589

第三百五十一条 亲属赃物罪 590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593

第三百五十二条 毁损文书罪 593

第三百五十三条 毁坏建筑物、矿坑、船舰罪 599

第三百五十四条 毁损器物罪 608

第三百五十五条 间接毁损罪 614

第三百五十六条 损害债权罪 617

第三百五十七条 告诉乃论 623

附录十 考试院历届高等(特种)考试有关刑法试题汇编 631

跋 653

第叁部 特种刑法实用 1

第一册 1

总论 1

各论 99

第一编 陆海空军刑法 99

总则部分 99

分则部分 157

第一章 叛乱罪 157

第十六条 背叛党国聚众暴动罪 157

第十七条 意图叛乱聚众掠夺罪 161

第十八条 直接利敌罪 163

第十九条 间接利敌罪 170

第二十条 其他利敌罪 177

第二十一条 煽惑军队暴动罪 179

第二十二条 未遂罪 180

第二十三条 预备阴谋罪 181

第二十四条 预备阴谋自首减免其刑 182

第二章 擅权罪 187

第二十五条 不遵命令擅自进退罪·不遵命令无故战斗罪·未遂罪 187

第二十六条 私自募兵罪 189

第二十七条 私招盗匪罪 190

第二十八条 勒收捐税罪 191

第二十九条 把持机关罪·截留款项罪 191

第三十条 非法受理民刑诉讼罪·干涉司法审判罪 192

第三十一条 强占民房罪·私卖公物罪 194

第三十二条 强迫人民充当伕役罪·强封舟车罪·强拉牲畜罪 196

第三章 辱职罪 199

第三十三 条 率队降敌罪·委弃要塞于敌罪·临阵退却罪·临阵托故不进罪 199

第三十四条 纵兵殃民罪 202

第三十五条 包庇土匪扰害地方罪·阴通土匪致令巨匪逃逸罪 203

第三十六条 无故不就守地失误军机罪·擅离配置地失误军机罪 204

第三十七条 藉势勒索罪·收受贿赂罪 205

第三十八条 尅扣军饷罪 214

第三十九条 扣饷不发罪·加重扣饷不发罪 217

第四十条缺额不报罪·得枪不缴罪 219

第四十一条 浮报价目罪 223

第四十二条 长官指使浮报罪 227

第四十三条 扣取折扣罪 228

第四十四条 准浮报罪 230

第四十五条 浮报名额罪 232

第四十六条 私运鸦片罪·私运违禁品罪 235

第四十七条 强迫栽种鸦片罪·包庇制造运输贩卖鸦片罪 240

第四十八条 单纯不尽弹压方法罪·加重结果罪 242

第四十九条 哨兵无故离去守地罪 243

第五十条 哨兵怠忽职务罪 245

第五十一条 卫兵擅离勤务或应到不到罪 247

第五十二条 违反哨兵交代或哨令罪 250

第五十三条 不为传达罪·加重结果罪·报告不实罪 252

第五十四条 委弃军机罪 255

第五十五条 无故缺乏军用物品罪 256

第五十六条 配给有害健康饮食罪 258

第五十七条 取用兵器毁伤他人身体罪·取用兵器不慎致死罪 259

第五十八条 剿匪不力罪 262

第五十九条 通匪吓诈人民罪 263

第六十条 乘机要挟被掳人罪·虐待被起获人罪 263

第六十一条 包庇赌博罪·调戏妇女罪·吸用鸦片罪 264

第六十二条 辱职未遂罪 271

第四章 抗命罪 273

第六十三条 拥兵自卫不听调遣罪 273

第六十四条 反抗长官命令罪·不听指挥罪 274

第六十五条 夥党反抗长官命令罪·夥党不听长官指挥罪 282

第五章 暴行胁迫罪 284

第六十六条 对上官暴行胁迫罪 284

第六十七条 夥党对上官暴行胁迫罪 295

第六十八条 对哨兵暴行胁迫罪 297

第六十九条 夥党对哨兵暴行胁迫罪 300

第七十条 对其他军人暴行胁迫罪 302

第七十一条 夥党对其他军人暴行胁迫罪 306

第七十二条 多众集合暴行胁迫罪 308

第七十三条 滥用职权凌虐罪 310

第七十四条 暴行胁迫未遂罪 314

第六章 侮辱罪 315

第七十五条 普通侮辱上官罪·以文书侮辱罪·加重侮辱罪 315

第七十六条 侮辱哨兵罪 322

第七章 盗卖军用品罪 323

第七十七条 普通盗卖械弹罪·加重盗卖械弹罪·买受盗卖械弹罪 323

第七十八条 盗卖军用品·买受军用品罪 330

第八章 私造军火罪 337

第七十九条 私造军火罪·私造军火未遂罪 337

第九章 纵火罪 338

第八十条 一般纵火罪·一般纵火未遂罪 338

第八十一条 纵火恐吓人民罪 341

第十章 掠夺罪 342

第八十二条 掠取团所械弹罪 342

第八十三条 抢夺财物罪 343

第八十四条 结夥抢劫罪 357

第八十五条 盗取财物罪·强迫买卖罪 366

第八十六条 掠夺未遂罪 374

第十一章 强奸罪 376

第八十七条 强奸罪·强奸未遂罪 376

第十二章 诈伪罪 388

第八十八条 虚伪命令罪·诈传命令罪·加重结果罪 388

第八十九条 意图免兵役罪·意图免召集罪 390

第九十条 意图避免从军罪·意图避免危险勤务罪 391

第九十一条 军医伪证罪·嘱托伪证罪 392

第九十二条 冒用服章罪·造谣淆惑听闻罪 393

第十三章 逃亡罪 402

第九十三条 无故离去职役罪·无故不就职役罪 402

第九十四条 夥党逃亡罪 415

第九十五条 携带兵器逃亡罪 418

第九十六条 夥党携带兵器马匹逃亡罪 427

第九十七条 投敌罪 430

第九十八条 逃亡未遂罪 431

第十四章 收容逃亡罪 433

第九十九条 包庇逃亡罪 433

第一百条 收容携带兵器马匹逃亡罪 436

第一百零一条 加重收容逃亡罪 437

第十五章 损坏军用物品罪 438

第一百零二条 烧毁或炸毁军用物品罪 438

第一百零三条 损坏军用物品罪 439

第一百零四条 烧毁露积军用物品罪 441

第一百零五条 毁弃损伤军用物品罪 444

第一百零六条 毁损军用物品未遂罪 448

第十六章 违背职守罪 448

第一百零七条 故使俘虏逃亡罪·过失致俘虏逃亡罪·使俘虏逃亡未遂罪 448

第一百零八条 无故逾召集期限罪 450

第一百零九条 欺矇哨兵通过哨所罪·不服哨兵禁止罪·对哨兵故犯哨令罪 453

第一百十条 对于军器不尽保管之责罪·结果加重罪 455

第一百十一条 发现敌船盗船不为追击罪 458

第一百十二条 在警戒地域遗失保管物品罪 459

第一百十三条 接战地域遗失保管物品罪·结果加重罪 461

第一百十四条 遗失保管物品罪刑之减免 462

第一百十五条 兵舰长官不为救援罪 463

第一百十六条 因过失错安机件罪·故意错安机件罪·明知机件损坏匿不报告罪·结果加重罪 464

第一百十七条 砲兵失职罪 465

第一百十八条 闻急呼号报不集合罪 466

第一百十九条 结私党罪·诱惑他人罪 467

第一百二十条 秘密结社集会罪 468

第一百二十一条 哨兵卫兵无故发枪砲罪 469

第十七章 附则 470

第一百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470

第二编 战时军律 471

第三编 惩治叛乱条例(已废止) 523

第二册 1

第一编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已废止) 1

第二编 妨害军机治罪条例 49

第三编 惩治盗匪条例 83

第四编 惩治走私条例 179

第五编 妨害国币治罪条例 239

第六编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罸暂行条例 273

第七编 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 325

第八编 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 447

第九编 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 505

第十编 戡乱时期罸金罸锾提高标准条例(已修订) 537

第十一编 寃狱赔偿法 575

第三册 1

第一编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 1

第二编 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131

第三编 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 193

第四编 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 269

第五编 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 313

第六编 残害人群治罪条例 353

第七编 戒严法 367

第八编 提审法 407

第九编 警械使用条例 425

第十编 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 469

附件一 行政院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草案说明 554

附件二 行政院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草案 558

附件三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立法院内政司法国防委员会审查会修正行政院草案条文对照表 568

附件四 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施行细则 588

附件五 法院办理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603

附件六 动员戡乱时期流氓感训处分执行办法 609

第四册 1

第一编 少年事件处理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少年法庭之组织 27

第三章 少年管训事件 43

第一节 调查及审理 43

第二节 管训处分之执行 210

第三节 抗告及重新审理 283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 322

第五章 附则 414

第二编 枪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已修订) 509

附件一 人民或团体收藏刀械管理办法 595

附件二 枪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内政司法委员会审查修正案 行政院原草案条文对照表 598

第五册 1

司法 1

第一章 破产法 1

第二章 戡乱时期监所人犯处理条例 23

国防 27

第三章 防空法 27

第四章 军事征用法 35

第五章 海上捕获条例 47

第六章 要塞堡垒地带法 63

第七章 戡乱时期军人婚姻条例 73

内政 81

第八章 工厂法 81

第九章 工厂检查法 97

第十章 劳动基准法 103

第十一章 劳工安全卫生法 121

第十二章 劳资争议处理法 127

第十三章 团体协约法 137

第十四章 平均地权条例 141

第十五章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 143

第十六章 耕者三七五减租条例 149

第十七章 建筑法 157

第十八章 区域计画法 167

第十九章 都市计画法 169

第二十章 国家公园法 171

第二十一章 文化资产保存法 175

第二十二章 儿童福利法 195

第二十三章 著作权法 201

第二十四章 户籍法 241

第二十五章 农会法 245

第二十六章 自来水法 267

第二十七章 测量标设置保护条例 281

第二十八章 坟墓设置管理条例 287

第二十九章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已修订) 291

第三十章 消防法 343

财政 347

第三十一章 台湾省内菸酒专卖暂行条例 347

第三十二章 票据法 363

第三十三章 保险法 383

第三十四章 银行法 393

第三十五章 税捐稽征法 403

第三十六章 所得税法 483

第三十七章 遗产及赠与税法 489

第三十八章 管理外汇条例 495

第三十九章 动产担保交易法 499

第四十章 证券交易法 507

第四十一章 国有财产法 537

附录 最高法院对普通刑事案件撤销原判自为有罪判决主文及适用法条类编 541

第六册 1

经济 1

第一章 森林法 1

第二章 电业法 47

第三章 水利法 61

第四章 农药管理法 77

第五章 饲料管理法 87

第六章 动物用药品管理法 97

第七章 渔业法 109

第八章 渔会法 119

第九章 鑛场法 131

第十章 矿业法 137

第十一章 矿场安全法 147

第十二章 公司法 159

第十三章 商标法 225

第十四章 专利法 253

第十五章 标准法 273

第十六章 商业会计法 275

第十七章 商品检验法 285

第十八章 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 293

第十九章 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 301

交通 307

第二十章 邮政法 307

第二十一章 海商法 329

第二十二章 船舶法 337

第二十三章 引水法 349

第二十四章 铁路法 357

第二十五章 民用航空法 363

第二十六章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379

卫生 387

第二十七章 医师法 387

第二十八章 优生保健法 409

第二十九章 助产士法 417

第三十章 药物药商管理法 425

第三十一章 食品卫生管理法 475

第三十二章 饮用水管理条例 483

第三十三章 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 487

教育 495

第三十四章 私立学校法 495

科技 497

第三十五章 原子能法 497

第三十六章 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 505

附录 515

一、特种刑法与普通刑法相关法条(罪名)对照表 515

二、特种刑法上特有法条(罪名)一览表 581

三、最高法院对特种刑事案件撤销原判自为有罪判决主文及适用法条类编 587

第四部 中共刑法原理 1

第一册 1

叙 1

著者近影 3

简介 4

著者著作一览表 5

第一编 绪论 1

第一章 中共刑法概念 1

第一节 马、列、毛三氏之主义与思想 1

第一项 马克思主义 3

第一款 唯物史观 4

第二款 剩馀价值 5

第三款 阶级斗争 8

第四款 共产党宣言 10

第二项 列宁主义 11

第三项 毛泽东思想 13

第二节 刑法意义 18

第二章 中共刑法思想 21

第一节 政治优先思想 21

第二节 经济至上思想 22

第三节 阶级对立思想 23

第四节 阶级斗争思想 24

第五节 群众性思想 32

第六节 仇恨性思想 33

第七节 工具性思想 35

第八节 万能性思想 37

第九节 集体性思想 38

第十节 重物性思想 39

第十一节 矛盾性思想 40

第三章 中共刑法特质 43

第一节 突出思想指导 43

第二节 维护阶级利益 44

第三节 适用类推定罪 45

第四节 「立」(正)「破」(反)交互适用 48

第五节 刑罚处分转换 50

第六节 犯罪之否定 51

第四章 中共刑法特色 53

第一节 人民审判委员会 53

第二节 死缓制度 54

第三节 执行期间减刑 55

第四节 预备犯、未遂犯概括主义 55

第五节 特殊阴谋犯 57

第六节 数罪并罚范围之扩张 58

第七节 附加刑独立适用 59

第八节 褫夺公权之范围 59

第九节 没收财产 60

第十节 罚金数额之决定 61

第十一节 判赔、追缴、退赔 62

第十二节 驱遂出境 62

第十三节 实质性连续犯 63

第十四节 经济犯罪 63

第十五节 空白刑法 65

第十六节 直接责任人员 66

第十七节 罪类概括性 66

第十八节 罪之重复规定 67

第十九节 犯罪要件芜杂与不清 68

第二十节 条大、款小 69

第二十一节 刑罚先重后轻与先轻后重 70

第二十二节 客观主义 71

第二十三节 凟职罪刑事处分之转换 72

第二十四节 「可以」、「也可以」、「应当」、「并处」、「不得」 74

第二十五节 告诉才处理 75

第二十六节 刑罚的不确定性 76

第五章 中共刑法体例 79

第一节 总则部分 79

第二节 分则部分 81

第六章 中共刑法演化 85

第一节 以斗争为治时期 85

第二节 以法律为治时期 86

第七章 吾国刑法特有制度 89

第二编 刑法总则论 95

第一章 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101

第一节 以马、列、毛三氏之主义思想为指导 101

第二节 刑法的任务——在同反革命作斗争,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 109

第三节 属地主义、扩充主义、隔地犯 113

第四节 属人主义——即对人之效力(一) 119

第五节 属人主义——即对人之效力(二) 129

第六节 保护主义——外国人在国外犯罪之效力 134

第七节 外国裁判服刑之效力 141

第八节 享有外交权豁免权之外国人犯罪之效力 145

第九节 不为罪、从旧、从新与从轻之原则(主义) 151

第二章 犯罪 159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159

第一项 犯罪概念——都是犯罪、不认为犯罪 159

第二项 责任要件——故意 167

第三项 责任要件—过失 172

第四项 责任之不生 177

第五项 责任能力(一) 181

第六项 责任能力(二) 188

第七项 责任能力(三) 196

第八项 正当防卫 198

第九项 紧急避险 203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209

第一项 犯罪预备与预备犯 210

第二项 未遂犯 214

第三项 中止犯 220

第三节 共同犯罪 225

第一项 故意正犯与过失正犯 225

第二项 主犯 230

第三项 从犯 233

第四项 准从犯(胁从犯) 238

第五项 教唆犯 242

第三章 刑罚 249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249

第一项 主刑和附加刑 249

第二项 主刑 251

第一款 管制 252

第二款 拘役 257

第三款 有期徒刑 264

第四款 无期徒刑 273

第五款 死刑 277

第一目 死刑与缓期执行 277

第二目 死刑之禁止与死刑缓期执行 282

第三目 死缓期满之减刑及死刑之执行 286

第四目 死刑缓期执行及减刑期间之计算 289

第三项 附加刑 290

第一款 罚金 293

第一目 罚金数额之决定标准 293

第二目 罚金之缴纳 299

第二款 剥夺政治权利 306

第一目 剥夺政治权利之意义内容 306

第二目 剥夺政治权利之适用 311

第三目 剥夺政治权利之期限 315

第四目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之起算及其效力 320

第三款 没收财产 323

第一目 没收之范围与限制 323

第二目 正当债务之清偿 332

第四项 其他处分 335

第一款 驱遂出境 335

第二款 赔偿经济损失 339

第三款 免予刑事处分及训诫、悔过、赔歉、赔损、行政处分 342

第四款 追缴、退赔、没收 348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61

附录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93

附录三 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97

附录四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399

附录五 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403

附录六 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409

附录七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417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423

附录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427

第二册 1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1

第一节 量刑 1

第一项 量刑之一般准据 1

第二项 具有从重、从轻处罚情节者,刑之量定限制标准 5

第三项 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者,刑之量定限制标准 8

第四项 酌量减轻之条件及刑之量定限制标准 12

第二节 累犯 16

第一项 一般累犯之成立要件及其处罚 16

第二项 特别累犯之成立要件及其处罚 23

第三节 自首之要件及其处罚 29

第四节 数罪并罚 35

第一项 数罪并罚之范围及其方法 35

第二项 附加刑与数罪并罚之关系 47

第三项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毕前、发见判决宣告前之罪时之处理方法 50

第四项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毕前、又再犯罪时之处理方法 56

第五节 缓刑 61

第一项 缓刑之意义及其条件 61

第二项 缓刑与附加刑之关系 70

第三项 缓刑考验期限(间)及其起算 71

第四项 缓刑适用之禁止 76

第五项 缓刑之执行及其效力 78

第六项 缓刑之撤销及其处理 81

第六节 减刑 87

第一项 减刑之时期及其条件 87

第二项 减刑之次数及其限制 92

第三项 减刑后刑期之起算 95

第七节 假释 96

第一项 一般假释之条件 96

第二项 特别假释之条件 102

第三项 假释考验期限(间)及其起算 106

第四项 假释考验期限(间)之监督 110

第五项 假释之效力 114

第六项 假释之撤销及其处置 117

第八节 时效 123

第一项 追诉时效之期限(间)及追诉权之回复 123

第二项 追诉时效期限(间)之排除 134

第三项 追诉时效期限(间)之起算 140

第四项 追诉时效期限(间)之更新 146

第五章 其他规定 153

第一节 适用类推定罪量刑 153

第二节 地方特种刑法之许容 158

第三节 公共财产之意义及其范围 161

第四节 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物)之意义及其范围 164

第五节 国家工作人员之意义及其范围 167

第六节 司法工作人员之意义及其范围 172

第七节 重伤之意义及其范围 177

第八节 首要分子之意义及其范围 181

第九节 告诉之意义及告诉权人之范围 183

第十节 以上、以下、以内之意义及其范围 190

第十一节 刑法总则之适用范围 193

第三编 刑法分则论 197

第一章 反革命罪(第九十条至第一百零四条) 239

第一节 反革命罪之概念(第九十条) 240

第二节 阴谋危害祖国罪(第九十一条) 245

第三节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第九十二条) 254

第四节 策动投敌叛变、叛乱罪(第九十三条) 260

第五节 普通投敌叛变罪、加重投敌叛变罪(第九十四条) 266

第六节 持械聚众叛乱罪(第九十五条) 269

第七节 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第九十六条) 273

第八节 间谍罪、资敌罪(第九十七条) 277

第九节 组织、领导、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八条) 284

第十节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第九十九条) 287

第十一节 反革命破坏罪(第一百条) 289

第十二节 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第一百零一条) 296

第十三节 反革命煽动、宣传罪(第一百零二条) 300

第十四节 反革命加重罪(第一百零三条) 304

第十五节 没收财产(第一百零四条) 307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 311

第一节 普通故意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第一百零五条) 312

第二节 加重故意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过失犯(第一百零六条) 323

第三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一百零七条) 333

第四节 破坏交通设备罪(第一百零八条) 341

第五节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零九条) 350

第六节 故意破坏交通设备罪、过失犯(第一百零一十条) 353

第七节 故意破坏通讯设备罪、过失犯(第一百一十一条) 362

第八节 普通及加重非法制造枪枝、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枝、弹药罪,非法运输枪枝、弹药罪,盗窃枪枝、弹药罪,抢夺枪枝、弹药罪(第一百一十二条) 366

第九节 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一十三条) 373

第十节 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一十四条) 378

第十一节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肇事罪(第一百一十五条) 384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条) 393

第一节 普通走私罪(第一百一十六条) 394

第二节 投机倒把罪(第一百一十七条) 401

第三节 走私、投机倒把常业罪、加重走私、投机倒把罪(第一百一十八条) 412

第四节 国家工作人员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第一百一十九条) 419

第五节 伪造、倒卖计划供应票罪(第一百二十条) 426

第六节 偷税罪、抗税罪(第一百二十一条) 429

第七节 妨害国家货币罪(第一百二十二条) 434

第八节 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一百二十三条) 441

第九节 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罪(第一百二十四条) 446

第十节 破坏集体生产罪(第一百二十五条) 451

第十一节 挪用国家救灾、救济款物罪(第一百二十六条) 454

第十二节 假冒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第一百二十七条) 457

第十三节 破坏森林罪(第一百二十八条) 465

第十四节 破坏水产资源罪(第一百二十九条) 471

第十五节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第一百三十条) 476

附录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83

第三册 1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百三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 1

第一节 内容提示与主体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2

第二节 一般杀人罪、较轻杀人罪(第一百三十二条) 5

第三节 一般过失杀人罪、恶劣过失杀人罪(第一百三十三条) 13

第四节 故意伤害罪、伤害致重伤罪、伤害致死罪(第一百三十四条) 17

第五节 一般过失致人重伤罪、恶劣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一百三十五条) 26

第六节 刑讯逼供罪、肉刑致人伤残罪(第一百三十六条) 29

第七节 打砸抢——准伤害、杀人、抢劫罪(第一百三十七条) 34

第八节 诬告陷害罪及其违法阻却(第一百三十八条) 38

第九节 一般强奸罪、准强奸罪、加重强奸罪、轮奸罪(第一百三十九条) 45

第十节 强迫妇女卖淫罪(第一百四十条) 54

第十一节 一般拐卖人口罪、加重拐卖人口罪(第一百四十一条) 58

第十二节 破坏选举罪(第一百四十二条) 63

第十三节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罪(第一百四十三条) 71

第十四节 非法管制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一百四十四条) 78

第十五节 侮辱罪、诽谤罪(第一百四十五条) 83

第十六节 一般报复陷害罪、加重报复陷害罪(第一百四十六条) 92

第十七节 剥夺宗教信仰罪、侵犯风俗习惯罪(第一百四十七条) 97

第十八节 一般伪证罪、加重伪证罪(第一百四十八条) 105

第十九节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一百四十九条) 113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一百五十条至第一百五十六条) 121

第一节 一般抢劫罪、加重抢劫罪(第一百五十条) 122

第二节 一般盗窃罪、一般诈骗罪、一般抢夺罪(第一百五十一条) 130

第三节 惯窃罪、惯骗罪、加重盗窃、诈骗、抢夺罪(第一百五十二条) 143

第四节 准抢劫罪(第一百五十三条) 149

第五节 一般敲诈勒索罪、加重敲诈勒索罪(第一百五十四条) 154

第六节 一般贪污罪、加重贪污罪、最重贪污罪、准贪污罪(第一百五十五条) 159

第七节 毁坏财物罪(第一百五十六条) 172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七十八条) 179

第一节 阻碍执行公务罪、拒不执行裁判罪(第一百五十七条) 181

第二节 扰乱社会秩序罪(第一百五十八条) 187

第三节 破坏公共秩序罪(第一百五十九条) 194

第四节 一般流氓罪、加重流氓罪(第一百六十条) 202

第五节 一般脱逃罪、加重脱逃罪(第一百六十一条) 215

第六节 窝庇反革命分子罪、窝庇一般犯罪分子罪、准共犯罪(第一百六十二条) 221

第七节 私藏枪弹罪(第一百六十三条) 227

第八节 一般制售假药罪、加重制售假药罪(第一百六十四条) 235

第九节 一般神汉巫婆诈骗罪、加重神汉巫婆诈骗罪(第一百六十五条) 240

第十节 一般招摇撞骗罪、加重招摇撞骗罪(第一百六十六条) 245

第十一节 一般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加重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一百六十七条) 249

第十二节 一般赌博罪、常业赌博罪(第一百六十八条) 259

第十三节 一般诱容妇女卖淫罪、加重诱容妇女卖淫罪(第一百六十九条) 264

第十四节 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第一百七十条) 269

第十五节 一般制造贩运毒品罪、加重制造贩运毒品罪(第一百七十一条) 273

第十六节 窝藏、销售赃物罪(第一百七十二条) 284

第十七节 一般盗运珍责文物出口罪、加重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第一百七十三条) 289

第十八节 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第一百七十四条) 295

第十九节 破坏界碑、界椿、测量标罪,视为反革命罪(第一百七十五条) 299

第二十节 偷越国(边)境罪(第一百七十六条) 303

第二十一节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一百七十七条) 309

第二十二节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第一百七十八条) 312

第二十三节 一般传授犯罪方法罪、加重传授犯罪方法罪(一九八三年九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增订罪名) 315

第七章 妨害婚姻、家庭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 321

第一节 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罪、加重干涉婚姻自由罪、告诉处理(第一百七十九条) 322

第二节 一般重婚罪、准重婚罪(第一百八十条) 327

第三节 破坏军人婚姻罪(第一百八十一条) 331

第四节 一般虐待罪、加重虐待罪,告诉处理(第一百八十二条) 337

第五节 遗弃罪(第一百八十三条) 341

第六节 拐骗儿童罪(第一百八十四条) 349

第八章 凟职罪(第一百八十五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 359

第一节 一般受贿罪、加重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没收、追还(第一百八十五条) 360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泄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泄密罪(第一百八十六条) 375

第三节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第一百八十七条) 385

第四节 一般徇私舞币罪、加重徇私舞币罪(第一百八十八条) 388

第五节 一般体罚虐待罪、加重体罚虐待罪(第一百八十九条) 394

第六节 一般私放罪犯罪、加重私放罪犯罪(第一百九十条) 400

第七节 邮电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电罪、准贪污罪(第一百九十一条) 404

第八节 阻却犯罪与行政处分(第一百九十二条) 408

第四编 特种刑法论 413

第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413

第一节 制定之根据和目的(第一条) 421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与不认为犯罪(第二条) 423

第三节 一般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罪、加重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罪(第三条) 429

第四节 平时泄露军事机密罪、战时泄露军事机密罪、为敌人提供军事机密罪(第四条) 432

第五节 平时指挥人员擅离职守罪、战时指挥人员擅离职守罪(第五条) 438

第六节 平时逃离部队罪、战时逃离部队罪(第六条) 441

第七节 一般偷越国(边)境外逃罪、加重偷越国(边)境外逃罪、战时偷越国(边)境外逃罪(第七条) 445

第八节 一般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加重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战时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八条) 449

第九节 一般虐待迫害部属罪、加重虐待迫害部属罪(第九条) 451

第十节 一般以暴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罪、加重以暴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罪、战时以暴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罪(第十条) 453

第十一节 一般盗窃武器、物资罪、加重盗窃武器、物资罪、战时盗窃武器、物资罪(第十一条) 456

第十二节 一般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加重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十二条) 459

第十三节 一般自伤身体罪、加重自伤身体罪(第十三条) 462

第十四节 战时一般造谣惑众罪、战时加重造谣惑众罪、一般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罪、加重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罪(第十四条) 465

第十五节 战场遗弃伤员罪(第十五条) 468

第十六节 一般临阵脱逃罪、加重临阵脱逃罪(第十六条) 470

第十七节 一般违抗命令罪、加重违抗命令罪(第十七条) 472

第十八节 一般谎报军情、假传命令罪、加重谎报军情、假传命令罪(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