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制度之研究(上)——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之权限 1
一、绪论 3
二、权限 5
A、分别就各种宪法解释权限,说明声请解释之要件及若干问题 6
(一)宪法疑义之解释 6
1.声请之机关必须是中央或地方机关 7
2.必须中央或地方机关于其行使职权时,适用宪法发生疑义 11
3.解释对象 13
4.实例 13
(二)机关争议之解释 17
1.争议 17
2.实例 19
(三)法令违宪与否之解释 23
1.审查对象 23
2.法院可否声请法令违宪审查 24
3.实例 26
(四)人民声请法令违宪与否之解释 28
1.人民声请法令违宪与否之若干问题的商榷 29
(1)人民于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 29
(2)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31
(3)判例是否得为审查之对象 32
2.实例 34
(五)省自治法违宪与否之解释 37
B、统一解释法令 38
C、小结 41
第二篇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制度之研究(下)——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之效力 43
1.解释之效力——拘束力 45
1.1.既判力之有无 45
1.2.一般拘束力——既判力之扩张 52
1.2.1.主观范围之扩张 52
1.2.1.1.宪法疑义之解释 55
1.2.1.2.机关争议之解释 55
1.2.1.3.法令违宪与否之解释 56
1.2.1.4.人民声请法令违宪与否之解释 59
1.2.1.5.统一解释 65
1.2.2.客观范围之扩张 78
2.解释之效力——拘束力之时的效力 82
2.1.比较法之观察 82
2.1.1.义大利 82
2.1.2.奥地利 83
2.1.3.西德 84
2.1.3.1.违宪法规之无效宣告 85
2.1.3.2.单纯违宪之宣告 89
2.1.3.3.尚属合宪之宣告(或称警告性裁判) 93
2.1.3.4.法规之合宪解释 95
2.2.我国 97
2.2.1.宪法疑义与机关争议之解释 103
2.2.2.法令与省自治法违宪与否之解释 103
2.2.3.人民声请法令违宪与否之解释 105
2.2.4.统一解释 111
3.现行制度之检讨与改进 119
附录——奥地利一九二九年联邦宪法(最近之修正为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关宪法法院之译文 125
第三篇 西德联邦宪法法院对法律之无效宣告及对违宪法律之其他方式的宣告 137
一、前言:审查法律是德国宪法裁判制度之重要内容 139
二、法律之无效宣告 140
(一)得宣告法律无效之裁判类型 140
(a)抽象法规审查 140
(b)具体法规审查 141
(c)宪法诉愿 141
(d)因其他宪法诉讼而审查法规 142
(二)无效宣告所及之范围 142
(a)将法律当做立法技术上之整体而宣告为无效 142
(b)法律之全部被宣告无效 143
(c)部份无效 143
(d)依联邦宪法法院法第七十八条第二句之规定,将无效之范围扩张 143
(三)无效宣告之效力 144
(a)既判力之效力 144
(b)依联邦宪法法院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特别拘束力 144
(c)法律效力 145
(四)无效宣告之效果 146
(a)法律之无效指自始无效 146
(b)法律之无效指事后无效 147
(C)联邦宪法法院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148
三、无效宣告以外对违宪法律之其他裁判方式 149
四、结语 156
第四篇 西德宪法法院之不同意见书对宪法法院之威信及其裁判之影响 159
A、基本制度介绍 161
B、由宪法法院之不同意见书所产生之一般性问题 169
Ⅰ 不同意见书对法院内部之影响 171
Ⅱ 不同意见书对法院外部之影响 173
C、特别是:不同意见书对法院暨其裁判威信之影响 175
Ⅰ 前提 175
Ⅱ 不同意见书与舆论 176
1.大众传播媒体与其他媒体 176
2.法界人士 177
Ⅲ不同意见书与国家机关 178
1.关于裁判拘束力之问题 178
2.宣告国家作用为合宪之裁判暨有撤销性之裁判 180
3.需其他国家机关密切合作或长期性行动配合,方能产生效力之裁判 181
第五篇 义大利宪法法院之研究 199
一、绪论 201
二、义大利宪法审判制度之沿革 202
三、义大利宪法法院之诞生 204
四、义大利宪法法院之地位 206
五、义大利宪法法院之组织 207
(一)法官之选任 207
1.职业法官 207
A.应由最高级之法院选出者 208
B.应由国会选出者 208
c.应由总统选出者 209
2.荣誉职法官之选任 209
3.院长之选任 210
(二)法官之任期 210
六、义大利宪法法院法官之地位 212
(一)作为宪法机关与法院构成员之地位 212
1.法官之选任 212
2.法官之宣誓 212
(二)法官的不竞业地位 214
七、义大利宪法法院之管辖权 215
(一)法规之违宪审查 215
1.具体的违宪审查 215
2.抽象的违宪审查 218
(二)机关争议 220
(三)中央与地方或地方与地方之权限争议 221
(四)弹劾总统、内阁总理或阁员 222
1.弹劾案之提起 223
2.弹劾案之审理 225
3.弹劾案之裁判 226
(五)公民复决之请求之违宪审查 227
八、义大利宪法法院之一般审理程序 229
九、裁判之内容与公布 231
第六篇 命令与行政规则之区别 235
第一章 绪论 237
第二章 法规之意义及其机能 240
第一节 传统学说下之法规概念 240
第二节 传统法规概念之法理上机能 250
第三节 战后法规概念及其机能之演变 252
第一项 传统的法规机能之维持 253
第二项 传统的法规机能之修正 258
第三项 法规概念及其机能之变更 265
第四项 小结一本文对法规概念及其机能之检讨 269
第三章 命令之意义 271
第一节 行政法学者之观点 271
第二节 司法机关之观点 274
第一项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之观点 274
第二项 行政法院之观点 275
第三节 行政实务上之观点 276
第四节 现行法条文上「命令」之意义 277
第五节 本文看法 280
第一项 命令之意义 280
第二项 法规命令与行政处分之区别 286
第三项 法规命令与具体指令之区别 289
第四章 行政规则之意义 291
第一节 传统法规概念下之行政规则 291
第二节 我国学者所称之行政规则或行政规程 292
第三节 本文看法 293
第五章 命令与行政规则之区分标准 294
第一节 德国学说 295
第二节 德国实务上之看法 322
第三节 日本学说 326
第四节 我国现况 329
第一项 学者意见 329
第二项 行政法院之观点 330
第五节 本文看法 332
第一项 法规命令与特别命令之区分标准 332
第二项 特别命令与行政规则之区分标准 333
第三项 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之区分标准 334
第六章 法规命令之成立要件及类型 340
第一节 法规命令之成立要件 341
第一项 德国法之规定 341
第二项 日本法之规定 348
第一目 法规命令之法基础 348
第二目 法规命令之界限 348
第三目 法规命令之其他要件 351
第三项 我国法之规定一小结 352
第二节 法规命令之类型 356
第一项 紧急命令、紧急处分 356
第二项 委任立法、委任命令 358
第三项 执行命令 360
第一目 德国法有关「执行命令」规定之演变 360
第二目 日本法之规定 362
第三目 从我国现行法观察,执行命令是否属于委任立法? 366
第四项 职权命令 368
第一目 行政法学者所理解之「职权命令」为何? 369
第二目 中央法规标准法立法者所理解之「职权命令」为何? 370
第三目 行政法院之看法 370
第四目 行政实务上之误解及导致其误解之原因 371
第五目 本文看法 375
第七章 特别命令 377
第一节 战后德国学者对「特别命令」之主张 377
第一项 特别命令之法性质及其在法体系上之地位 377
第二项 法治国家对于特别命令效力之要求 384
第一目 特别命令之权利保护 385
第二目 特别命令之制定应否有法律授权 385
第三目 特别命令之公布方式 391
第三项 特别命令之类型与范围 391
第二节 本文看法 392
第八章 行政规则之范围与类型 395
第一节 行政规则之范围 395
第一项 给付行政与行政规则 395
第一目 德国 395
第二目 日本 401
第三目 我国 401
第二项 特别权利关系与行政规则 407
第一目 西德战后学说 407
第二目 我国现行法制及本文看法 411
第三项 组织规范与行政规则 412
第二节 行政规则之类型 412
第一项 西德学者之分类法 413
第一目 自一八七一年联邦宪法迄一九一九年威玛宪法时期 414
第二目 基本法时代(一九四九年以后) 415
第二项 日本学者之分类法 421
第三项 我国学者之分类法 423
第四项 本文之分类法 426
第九章 结论 433
第七篇 政治与法律 437
A、绪论 439
B、「政治」之概念与内容 440
C、政治之实现 442
Ⅰ 政治的实质形成过程 443
Ⅱ 政治的形式形成过程 444
D、政治之界限 446
Ⅰ 「政治」的实质界限 446
Ⅱ 政治的法律界限 448
(1)「政治」之内容与法律 448
(2)「政治」之实质的形成过程与法律 449
(3)「政治」之形式的形成过程与法律 453
E、「政治」与法律之相互作用与调和 454
F、结论 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