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执行程序(续) 2627
205.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2627
206.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仲裁程序规避执行的解决方案 2635
207.案外人异议、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区别 2636
208.案外人主张不动产租赁权异议的审查标准 2639
209.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2641
210.异议人未按照要求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的处理 2642
211.对于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裁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2644
212.异议人对上一级法院对执行异议消极立案或消极审查未履行监督义务的救济途径 2645
213.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范围 2646
214.案外人对多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申请期限的计算 2647
215.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的范围 2648
216.执行异议竞合时的处理 2648
217.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结果 2649
218.第三人承诺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又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规则 2650
219.被执行人主张抵销时对申请执行人认可债权的认定 2651
220.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与维持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住房的区分 2652
221.公证担保债权的强制执行效力及不予执行的标准 2653
222.执行复议案件审查处理结果 2655
223.执行异议之诉不受案外人异议裁定审查结论的限制 2656
224.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审查标准 2656
225.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时的处理 2657
226.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的处理 2658
227.执行回转的程序和范围 2662
228.作为执行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法院无义务依职权主动执行回转 2669
229.执行回转错误的救济 2670
230.执行回转与执行错误赔偿的区别 2670
231.执行回转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优先受偿 2673
232.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后,执行裁定不需撤销 2675
233.执行回转不能对案外人强制执行 2679
234.原执行裁定被撤销后不应对案外人合法取得的财产进行回转 2680
235.冻结、划拨瑕疵的司法救济 2682
236.对于执行法院实施的一些特殊行为的救济 2684
237.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 2685
238.执行检察监督不宜采用抗诉方式 2689
239.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 2692
240.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的方法 2693
241.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只能通过联合通知规定的省高院向省人行查询这一种方式 2694
242.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 2696
24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范围 2698
244.不得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工资专户上的存款进行扣划 2705
245.查询、冻结、划拨存款应当注意的问题 2705
246.对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执法活动的监督 2710
247.可以冻结、划拨军队单位的“特种企业存款” 2711
248.信用合作社作为被执行人时的责任财产范围 2712
249.不可强制执行行政单位财政性资金 2713
250.不得冻结和扣划国防科研经费 2714
251.对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划拨 2715
252.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2717
253.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 2718
254.党费、工会经费账户内的经费资金不可冻结和划拨 2718
255.股民保证金不宜作为证券公司财产执行 2721
256.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等清算账户清算资金 2723
257.对证券经营机构交易席位的执行 2729
258.《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 2731
259.会员分级结算和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下的诉讼保全和执行 2743
260.对结算担保金的诉讼保全和执行 2745
261.期货风险准备金的冻结和划拨 2746
262.在清偿客户资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对结算准备金采取措施 2747
263.人民法院有权对客户、自营会员的保证金、持仓采取强制措施 2748
264.关于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执行 2749
265.棉粮油收购资金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2750
266.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冻结、扣划 2751
267.可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凭证式记名国库券 2754
268.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2755
269.不得执行被执行人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2756
270.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2758
271.人民法院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2759
27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执行 2759
273.出口退税托管账户内款项的执行 2761
274.不可冻结案外人镇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2762
275.扣划案外人银行存款无执行依据 2763
276.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对法院冻结裁定的效力 2764
277.扣划裁定可以对抗其他后续的执行措施 2765
278.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起止时间的计算 2768
279.当事人错误申请冻结银行存款应承担赔偿责任 2769
280.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程序 2770
281.人民法院可以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 2772
282.对人身保险费不能强制执行 2773
283.强制执行保险理赔款时,保险公司对该款项有异议的处理 2774
284.执行程序中可以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 2775
285.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执行 2777
286.查封、扣押、冻结的区别 2780
287.识别查封财产权属的规则 2782
288.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 2789
289.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 2793
290.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规则 2793
291.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范围 2794
292.禁止查封的财产及变通 2796
293.不得查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 2798
294.禁止超额扣押、重复扣押 2799
295.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方法 2801
296.查封的效力及效力范围 2808
297.不动产查封裁定对协助义务人发生效力的时点 2811
298.执行程序中不能查封药品批准文号 2814
299.对查封标的物的处分绝对无效 2815
300.查封期间闲置的土地不能由政府无偿收回 2817
301.查封的财产被转卖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818
302.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抵押财产被被执行人无偿转让的处理 2822
303.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已抵押财产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2822
304.被执行人不得出租查封财产 2823
305.租赁权成立在前、查封在后的,可以解除第三人依租赁合同对查封物的占有 2825
306.民事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 2827
307.《查封规定》施行前已查封的房地产的查封期限 2829
308.采取强制托管方式执行案件的条件 2830
309.查封财产交被执行人保管应注意的问题 2832
310.对房地产可以进行预查封 2833
311.查封和预查封的轮候制度 2835
312.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 2836
313.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 2839
314.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查封标的物的替代物 2842
315.在先查封法院解除查封前,轮候查封法院裁定的效力无法得到实现 2843
316.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的规定 2844
317.涉灾案件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措施 2845
318.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尚未到期时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查封和处分 2848
319.强制拍卖抵押财产并不必导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终止 2852
320.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 2853
321.对超范围查封的执行裁定的纠正方式 2854
322.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 2855
323.拍卖优先原则及其例外 2857
324.处置划拨土地可以不经拍卖而径行变卖 2859
325.在兼顾其他执行债权人利益情形下,执行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直接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2861
326.执行法院根据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作出房产过户裁定,因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2866
327.拟拍卖财产的评估 2867
328.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选定 2868
329.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2870
330.无益拍卖的禁止 2872
331.竞买人应于拍卖前预交保证金 2873
332.拍卖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2875
333.拍卖的限度与合并拍卖 2876
334.拍卖程序中的抵债问题 2877
335.拍卖成交或抵债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2879
336.拍卖价款的支付和标的物的移交 2882
337.买受人是否逾期付款并非决定重新拍卖的唯一条件 2884
338.拍卖人与竞买人在拍卖中恶意串通,导致拍卖不能公平竞价的,应当裁定拍卖无效 2886
339.拍卖机构与竞买人关于延长法院指定付款期限约定的效力 2888
340.再行拍卖及拍卖的次数 2892
341.拍卖财产上原有权利负担的处理 2894
342.重新拍卖应注意的问题 2897
343.撤销司法拍卖和变卖的条件 2899
344.一人拍卖的效力 2900
345.漏拍不可分财产的效力 2901
346.不能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无效 2902
347.被执行人财产整体评估价远远超出执行标的额,且可以分段评估、分层处置的情况下,不应进行整体拍卖 2903
348.变卖的适用情形、程序和方式 2904
349.强制执行程序中处分被执行人国有资产的法律适用 2907
350.人民法院执行集体财产不需经村民代表大会批准 2910
351.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拒不接收强制迁出的财产时的处理 2910
352.执行法院根据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作出房产过户裁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处理 2915
353.以房产强制抵债在法律上的特殊要求 2916
35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2919
355.设定抵押的房屋的执行 2922
356.执行程序中房地产权属的确认 2931
357.人民法院要求相关部门协助执行房地产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2932
358.房地产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的处理 2933
359.查封房地产时房地归属不一致的处理 2935
360.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处理 2937
361.所有权人将执行完毕的房产未过户又出卖,法院不能再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产过户到新买受人名下 2939
362.执行过程中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房产不应交纳契税 2941
363.判决确定交付地上建筑物的执行中,不能直接裁定变更该地上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及工程批准许可证照权利人 2942
364.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2943
365.执行程序中对集体土地的处理 2944
366.对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资权益的执行 2945
367.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规定 2945
368.对股票的执行 2950
369.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经过行政审批 2954
370.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变价必须进行拍卖 2958
371.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及红利抵债协议效力 2960
372.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执行 2963
373.对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权益的执行 2965
374.执行拍卖中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2968
375.冻结股权只要向相关企业送达法律文书即为有效 2972
376.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投资权益的执行 2974
377.对被执行人在企业中的具体收益权的执行 2975
378.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执行 2976
379.执行企业财产时,对企业以抵押物投资入股的可作为被执行财产 2976
380.对购买股权所拖欠的余款不可以裁定强制执行 2977
381.强制执行股权应注意的问题 2978
382.涉外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在执行中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979
383.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权的强制执行 2983
384.行政托管不影响执行行为 2985
385.新民事诉讼法对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执行和协助执行的规定 2986
386.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2990
387.对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和执行 2992
388.对专利权的财产保全和执行 2994
389.对被执行人未到期债权的执行 2995
390.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2997
391.对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 3001
392.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要根据不同性质区别对待 3007
393.执行交付地上建筑物不能裁定变更建设用地及工程批准许可证权利人 3013
394.侵害名誉权案件的执行 3016
395.继续履行判决的可执行性 3017
396.完成行为的替代履行问题 3022
397.限制高消费的对象 3026
398.限制高消费的范围 3028
399.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启动程序 3030
400.限制高消费令的签发 3032
401.限制高消费令的解除 3033
402.限制高消费的监督措施 3034
403.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责任 3035
404.适用限制出境应当注意的问题 3037
405.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3041
406.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 3043
407.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 3046
408.执行工作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 3047
409.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时间 3049
410.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的截止时间 3052
411.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期间 3054
412.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起算的计算 3057
413.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 3060
414.给付外币案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 3061
415.执行回转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承担 3063
416.执行监督案件、恢复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有关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适用 3064
417.民事诉讼法对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前提并未区分具体情形 3065
418.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执行 3066
第二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3067
1.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 3067
2.重大涉外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指任一方当事人 3069
3.外国当事人身份材料公证、认证的规定 3069
4.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可以在我国境内办理公证 3071
5.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可在法院当面办理 3072
6.执行程序中我国领域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办理证明手续 3073
7.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承认 3075
8.对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承认 3079
9.港澳居民离婚诉讼的特殊管辖 3080
10.涉台湾同胞离婚案件的管辖 3083
11.涉及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3084
12.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 3086
13.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其财产和资产享有法律程序豁免 3087
14.我国法院有权受理旅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同时向两个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 3088
15.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 3089
16.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3089
17.当事人没有协议约定管辖,且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由与诉讼有密切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094
1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与不方便法院原则 3095
19.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 3099
20.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3099
21.《涉港澳送达规定》的适用范围 3102
22.适用两个安排规定方式送达的问题 3103
23.采取多种送达方式时以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3105
24.受送达人未履行签收手续时视为送达的情形 3106
25.内地与澳门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3107
26.涉外、涉港澳案件中…方当事人未经送达不可宣判 3112
27.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保全和其他强制性措施 3113
28.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3114
29.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所遵循的原则 3115
30.对“当地公证机关”的正确理解 3116
31.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的管辖 3117
32.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案件的审查程序 3119
33.不予以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情形 3119
34.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可以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 3120
35.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法律文书的范围 3121
36.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的举证责任 3123
37.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的财产保全 3125
38.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间 3126
39.对不予认可裁定的处理 3127
40.《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适用范围 3128
41.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基本程序 3129
42.债权人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执行的处理 3130
43.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需要提交的文件 3131
44.《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对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 3133
45.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拒绝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情形 3134
46.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中对支付申请执行费用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 3136
47.《安排》生效前作出的判决的申请认可和执行 3137
48.边境贸易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3139
49.边境贸易纠纷案件的送达方式 3140
50.边境贸易纠纷案件当事人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 3142
51.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授权委托手续的公证、认证 3143
52.边境贸易纠纷案件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 3144
53.边境贸易纠纷案件司法协助条约的适用 3145
54.边境贸易纠纷案件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 3147
55.边境贸易纠纷案件鼓励调解解决纠纷 3149
56.边境贸易纠纷案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3150
57.边境贸易纠纷案件的诉讼指导 3151
58.涉外、涉港澳司法文书送达应注意的问题 3152
59.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以邮寄方式推定送达及涉外公告送达期间为3个月 3153
60.公约送达与公告送达系两种不同送达方式 3155
61.以公告方式送达涉外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无效 3156
62.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 3158
63.可以向在我国领域内出现的受送达人直接送达 3160
64.可以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3161
65.涉外案件可以适用公约、司法协助协定方式送达 3164
66.涉外案件不能适用公约、协定、外交途径的情形 3165
67.涉外、涉港澳案件同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时,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3167
68.涉外、涉港澳案件留置送达方式的适用 3168
69.涉外案件中受送达人未履行签收手续视为送达的情形 3172
70.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否允许邮寄送达的判断方法 3174
71.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 3175
72.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 3179
73.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监督 3182
74.涉外民商事案件再审和申诉案件的管辖 3183
75.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后的审理程序 3184
76.第三人具有涉外商事因素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实施集中管辖的法院受理 3185
77.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186
78.涉外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认定 3188
79.管辖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3193
80.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中“实际联系”的理解与认定标准 3194
81.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中排他性与非排他性管辖 3196
82.涉外案件协议管辖不得违反集中管辖规定 3197
83.人民法院无权管辖的港澳纠纷,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3198
84.涉外财产保全措施可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采取 3200
85.涉外仲裁保全规定 3203
86.我国法院驳回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判决的申请 3205
87.人民法院送达或者代为送达涉台民事诉讼文书的范围 3207
88.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可以采用的送达方式 3208
89.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法律地位 3210
90.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3210
91.网络纠纷的涉外管辖 3211
92.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谕令》具有证据三性的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3213
93.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诉讼证据 3214
94.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 3215
95.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 3217
96.执行《送达公约》应注意的问题 3219
第二十四章 仲 裁 3222
1.仲裁案件的编号 3222
2.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3223
3.仲裁条款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3225
4.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 3227
5.一方当事人发出缔结仲裁协议要约,对方未明确答复不构成默示同意接受该仲裁协议 3228
6.仲裁庭无权对涉及仲裁协议之外第三方的纠纷作出裁决 3231
7.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认定 3233
8.因合同中部分变更条款产生的纠纷属于“与合同有关的争议” 3237
9.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的认定 3238
10.与合同有关的侵权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3239
11.因合同之外的附件和相关文件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仲裁事项的认定 3245
12.主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及于从合同中的保证人 3247
13.从合同约定仲裁时案件的管辖 3250
14.关于变更纠纷解决方式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3252
15.合营企业不受合资经营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3254
16.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纠纷不受合营企业合作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3256
17.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限制承租人就行使优先购买权提起民事诉讼 3258
18.约定仲裁机构是否明确的理解与适用 3261
19.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名称表述不规范的处理 3266
20.仅约定仲裁规则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处理 3273
21.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 3276
22.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效力 3281
23.仅约定仲裁规则、仲裁地点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3286
24.对纠纷解决方式约定不明时应予以诉权保护 3288
25.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不能约定由境外仲裁机构裁决 3290
26.或裁或审协议效力的认定 3295
27.仲裁协议对继受人的约束力 3300
28.合同转让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3303
29.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3307
30.合同援引其他文件中的仲裁条款作为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 3310
31.无权代理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3312
32.仲裁协议显失公平情况下的效力认定 3312
33.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 3313
34.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 3318
35.默示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3319
36.合同仲裁条款无效,虽然一方当事人参加仲裁审理过程,但其始终对仲裁委管辖提出异议,不能视为其接受仲裁委的管辖 3321
37.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出庭应诉的处理 3322
38.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3323
39.撤销仲裁裁决的标准 3334
40.仲裁裁决超裁的情形及处理 3337
41.送达裁决书超过期限非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3341
4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诉讼案件当事人及诉讼费用 3342
43.案外第三人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 3344
44.仲裁委员会及案外人不能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体 3346
45.重新仲裁的适用条件和审查程序 3347
46.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 3349
47.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及时移送 3350
48.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 3350
49.仲裁裁决事项部分存在不予执行情形时的处理原则 3352
50.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可否由法院依职权提起 3354
5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各有救济功能,不得重复适用 3356
52.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无权申请执行异议或复议 3360
53.鉴定机构缺乏法定资质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3361
54.仲裁协议无效与没有仲裁协议的区别 3362
55.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而对劳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3367
56.确定外资企业清算的裁决的执行 3367
57.上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有权监督纠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3373
58.当事人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在执行阶段申请不予执行的处理 3375
59.当事人恶意串通将法院查封的财产通过仲裁裁决给案外人的应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377
60.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 3380
61.人民法院审查是否撤销仲裁裁决阶段,不应解除财产保全 3381
62.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有效 3382
63.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裁决的生效时间 3385
64.仲裁条款无效,一方当事人起诉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3389
65.对有关仲裁裁决效力的裁定不可上诉及申请再审 3391
66.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393
67.法院不可依职权对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3394
68.检察机关对有关仲裁裁决效力的裁定不可提起抗诉 3395
69.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劳动争议和解协议,对方可再次申请仲裁 3396
70.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 3397
71.租约并入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 3400
72.保险人非仲裁条款当事人,除非其明确表示接受,否则提单仲裁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3410
73.涉外仲裁裁决案件审查与协助执行 3411
74.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 3417
75.涉外仲裁案件的管辖 3426
76.审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内部审查制度 3429
77.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等的管辖 3431
78.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收费及审理期限 3432
79.外国商事海事仲裁裁决的审查 3436
80.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香港仲裁裁决案件审查 3437
81.审理涉外合同纠纷涉及仲裁协议的不须先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3442
82.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 3444
83.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 3445
84.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3446
85.内地与香港拒绝执行仲裁裁决问题 3447
86.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 3449
87.当事人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处理 3450
88.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及管辖法院 3451
89.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另一地法院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影响 3451
90.涉外仲裁裁决存在轻微瑕疵的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3452
91.重建仲裁机构以前达成的仲裁协议效力判断 3454
92.在仲裁法施行前签订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3458
93.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 3463
94.未免职的退休法官担任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违反法定程序 3463
95.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 3464
第二十五章 附 则 3466
1.2015年民诉法解释适用案件的范围及与其他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 3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