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一、互联网为保险行业带来的历史性机遇 1
二、互联网保险的四级发展阶段和层次 3
(一)互联网保险的第一层次:渠道创新 3
(二)互联网保险的第二层次:场景/产品创新 9
(三)互联网保险的第三层次:商业模式创新 12
(四)互联网保险的第四层次:网络思维和基因 14
三、互联网保险的定义与特征 14
(一)互联网保险含义的界定 14
(二)互联网保险的特征及趋势 16
四、不完备理论下的互联网保险法律规制 18
(一)法律相对于市场是永远不完备的 19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具体监管内容 19
(三)互联网保险具有独特的风险因素 20
(四)互联网保险呼唤法制的变革 23
第一章 网络互助的组织创新与治理制度 27
一、相互保险公司的雏形——网络互助的现状 27
(一)四大网络互助平台发展模式比较分析 28
(二)网络互助的自身定位——否认其“保险”本质 32
(三)定位澄清——网络互助乃相互保险公司的雏形 33
二、域外相互保险组织的概述 34
(一)相互保险组织的历史演进 34
(二)相互保险组织的所有权结构优势 35
三、网络互助内部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36
(一)网络互助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36
(二)网络互助存在“内部人控制”的风险 37
四、域外相互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经验 38
(一)域外相互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概述 38
(二)相互保险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以日本为例 44
(三)域外相互保险公司特殊的内部治理机制设计 47
五、网络互助“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应对之策 51
(一)规范内部治理结构 51
(二)具体的内部治理结构设计 52
六、小结 53
第二章 互联网保险中介的法律义务探析 55
一、保险经纪人概述及理论基础 56
(一)保险经纪人概述 56
(二)保险经纪人有助于缓解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57
(三)保险经纪人存在委托代理问题 60
(四)法律义务的设置是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62
二、传统保险法下保险经纪人的法律义务 64
(一)实务领域保险经纪人缓解信息不对称的方式 65
(二)传统保险法下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67
(三)传统保险法下保险经纪人的法律义务 70
三、互联网保险经纪人的法律义务 75
(一)互联网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现状 75
(二)互联网保险经纪人提供服务的方式及特点 77
(三)为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保险业务松绑 81
(四)减轻互联网保险经纪人的一般法律义务 82
四、互联网保险经纪人独特的代理问题及其法律规制 83
(一)特殊代理问题的表现形式 84
(二)特殊代理问题的法律规制 86
(三)细化互联网保险经纪人的具体法律义务 88
五、小结 89
第三章 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实证分析 90
一、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 90
(一)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 90
(二)说明义务的经济基础 92
二、传统保险说明义务梳理 94
(一)传统保险说明义务的历史沿革 94
(二)传统保险说明义务的法律构造 96
三、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理论探讨 101
(一)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结构梳理 101
(二)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特殊性 103
四、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履行现状及问题 106
(一)履行现状 106
(二)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的问题分析 112
五、互联网保险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 117
(一)说明义务的完善 117
(二)立法明确、投保流程规范化 118
(三)平衡互联网营销特性与监管审慎性 119
(四)建立保险消费者联盟 120
(五)规范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 120
第四章 互联网保险欺诈的规制与防范 122
一、互联网保险欺诈概述 123
(一)互联网保险欺诈的定义 123
(二)传统保险欺诈及其防范理论的梳理 124
(三)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现状 126
(四)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特点 130
二、互联网保险欺诈的博弈分析 133
(一)投保人保险欺诈的博弈分析 133
(二)第三方欺诈的博弈分析 138
三、互联网保险反欺诈建议 141
(一)建立互联网保险反欺诈监管体系和监管目标 141
(二)利用数据挖掘基础进行保险反欺诈预警 145
(三)建立信息共享及黑名单制度 147
第五章 互联网保险费率监管的革新与困境 149
一、保险费率监管必要性的理论分析 149
(一)理想状态下保险价格的市场出清 149
(二)市场失灵状态下保险市场社会福利的变化 150
(三)解决市场失灵:市场自发调解,还是保险机构监管 151
二、传统保险定价与费率监管 152
(一)传统保险的定价方式分析 153
(二)传统费率监管的模式概述 156
三、大数据带来保险定价与监管的变革 160
(一)大数据背景下对保险定价的变革 160
(二)大数据背景下对传统保险费率监管的挑战 166
四、互联网保险费率监管的对策 169
(一)放开前端,由审批制监管向注册制监管转变 169
(二)管住后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 170
(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和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170
(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171
第六章 互联网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 174
一、偿付能力监管概述 174
(一)偿付能力的认定标准 175
(二)偿付能力监管的理论基础 177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梳理及评述 179
(一)静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及评述 180
(二)偿付能力动态监管模式及评述 184
三、互联网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困境与制度完善 187
(一)互联网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困境 191
(二)互联网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建议 193
第七章 互联网保险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 197
一、互联网保险不正当竞争的概述 198
(一)互联网保险竞争主体 198
(二)互联网保险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
(三)互联网保险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205
二、互联网保险不正当竞争规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206
(一)互联网保险不正当竞争的经济学分析 206
(二)互联网保险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价值取向 219
(三)互联网保险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学分析 220
(四)互联网保险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28
三、互联网保险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立法措施 230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230
(二)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保险产品 236
四、互联网保险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措施 239
(一)改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监管与执法 239
(二)通过技术形式改进监管执法工作 240
五、小结 241
第八章 互联网保险“数据垄断”的规制 243
一、政府规制的有效性理论 243
(一)政府规制理论的概述 244
(二)政府规制行为的有效性及判定标准 248
二、互联网保险对传统保险监管的变革及新问题 251
(一)基于传统保险自然垄断属性的政府规制 251
(二)互联网保险对传统保险监管的变革 254
(三)互联网保险竞争产生的新问题 259
三、构建开放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 265
(一)传统保险监管的限制竞争制度 266
(二)消除互联网保险行政性干预 275
四、构建保险数据权利制度 276
(一)确认数据权利规则 276
(二)保障数据安全、隐私规则 280
(三)规范数据交易合同规则 285
五、构建保险公共数据开放制度 287
(一)我国数据公共化的挑战 287
(二)美国公共数据开放的经验 289
(三)国内公共数据开放的建议 296
第九章 论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及引入P2P平台的问题 298
一、保证保险的概述 299
(一)保证保险的定义 299
(二)保证保险的特点 300
(三)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 301
二、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探讨 301
(一)“保险说”与“保证说”之争 301
(二)保证保险在实务中的认定 303
(三)保证保险应当属于保险 304
三、P2P平台引入保证保险有关问题 309
(一)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到P2P平台的引入 309
(二)P2P平台引入保证保险的风险问题 313
四、P2P平台引入保证保险的完善建议 318
(一)在法律层面上给予保证保险适用的确定性 318
(二)依据大数据精算定价,建立信用风险控制平台 319
(三)加强P2P平台建设,完善监管工作 319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体系,建立征信数据库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