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合同定义 2
第三条 平等原则 3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 4
第五条 公平原则 4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5
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 6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6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8
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8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9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 10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 11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 12
第十四条 要约 12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13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14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15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16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7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17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 19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 19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20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 21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 21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 22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 23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 24
第二十九条 迟到的承诺 24
第三十条 承诺的变更 25
第三十一条 承诺的内容 26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时间 26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27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 27
第三十五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28
第三十六条 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 29
第三十七条 合同书与合同成立 30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30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31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32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33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33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 34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36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36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的合同 37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的合同 38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39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40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 41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 43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4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45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46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47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 48
第五十六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49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50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51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52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54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54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54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55
第六十三条 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 56
第六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 57
第六十五条 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 58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59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义务 60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 61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62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63
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 63
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 64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 65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 66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 67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68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69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条件 69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70
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 70
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71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 72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 72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 73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同意 74
第八十五条 承担人的抗辩 75
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 75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76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 77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 77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78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80
第九十一条 合同消灭的原因 80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81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 82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83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 84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 85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 86
第九十八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87
第九十九条 债务的抵销及行使 87
第一百条 债务的约定抵销 88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的要件 89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 90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效力 91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91
第一百零五条 免除的效力 92
第一百零六条 混同的效力 93
第七章 违约责任 95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95
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履行 95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96
第一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97
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 97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98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 98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 99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 101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102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 102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103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 104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 104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 105
第一百二十二条 责任竞合 106
第八章 其他规定 107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 107
第一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 107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解释 108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 108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机关 109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10
第一百二十九条 特殊时效 111
分则 113
第九章 买卖合同 113
第一百三十条 定义 113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114
第一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 114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115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116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116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117
第一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 118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 119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交付时间的推定 119
第一百四十条 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120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 121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22
第一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122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123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124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125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125
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26
第一百四十九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127
第一百五十条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127
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128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 129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129
第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质量担保 130
第一百五十五条 买受人权利 131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 131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132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 133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134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 134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 13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136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136
第一百六十四条 解除合同与主物从物的关系 137
第一百六十五条 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138
第一百六十六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139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140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样品买卖 141
第一百六十九条 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142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142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143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 144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 145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145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 146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47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定义 147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主要条款 148
第一百七十八条 履行地 148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安全供电义务及责任 149
第一百八十条 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150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151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151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安全用电义务 152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153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154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定义 154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154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156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156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 157
第一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 158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159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 160
第一百九十三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161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 162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 162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164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 164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164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同的担保 165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 166
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 166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借款人违约责任 167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168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使用的限制 169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 169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 170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171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 172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172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展期 173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174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 174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176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 176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176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177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178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 179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 179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180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181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 181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182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 183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 183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 184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 185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187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188
第二百二十八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188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189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 190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 191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192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193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租赁权 194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 194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195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196
第二百三十七条 定义 196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197
第二百三十九条 租赁物的购买 198
第二百四十条 索赔权 198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 199
第二百四十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 200
第二百四十三条 租金的确定 201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02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202
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203
第二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204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拒付租金责任 204
第二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205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206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208
第二百五十一条 定义 208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209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 210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211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212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 213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214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214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215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216
第二百六十一条 验收质量保证 217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18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 218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 220
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的保管 221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222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 222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 223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225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定义 225
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 226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 226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 227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229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230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231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232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 233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234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 235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236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237
第二百八十二条 合理使用期限内的损害赔偿责任 239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239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240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241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242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243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24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45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义 245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 246
第二百九十条 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 247
第二百九十一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247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 248
第二节 客运合同 249
第二百九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 249
第二百九十四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250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与变更 251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252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252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253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 254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 255
第三百零一条 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256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256
第三百零三条 对行李的赔偿责任 257
第三节 货运合同 258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 258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259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260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261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262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263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263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265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266
第三百一十三条 联运的责任承担 267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267
第三百一十五条 运送物的留置 268
第三百一十六条 货物的提存 269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270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270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度 271
第三百一十九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 271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72
第三百二十一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273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27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75
第三百二十二条 定义 275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275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276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 277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278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280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281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 281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282
第三百三十条 定义及合同形式 282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义务 283
第三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义务 284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285
第三百三十四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286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287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287
第三百三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288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288
第三百三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 289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290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291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292
第三百四十二条 内容及形式 292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293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294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294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295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296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 296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297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 297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违约责任 298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违约责任 299
第三百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300
第三百五十四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301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302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302
第三百五十六条 内容 302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304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304
第三百五十九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305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306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306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307
第三百六十三条 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308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的法律适用 309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311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 311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支付 311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 312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凭证 313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行为的要求 313
第三百七十条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314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人代为保管 315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316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316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 317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的声明义务 318
第三百七十六条 保管物领取 319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物的返还 319
第三百七十八条 货币等的返还 320
第三百七十九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 320
第三百八十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 321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323
第三百八十一条 定义 323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324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 324
第三百八十四条 仓储物的验收 325
第三百八十五条 仓单 326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应记载事项 327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327
第三百八十八条 检查权 328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329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329
第三百九十一条 仓储物提取时间 330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331
第三百九十三条 保管人的提存权 332
第三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违约责任 332
第三百九十五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333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334
第三百九十六条 定义 334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权限 334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费用 335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336
第四百条 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337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338
第四百零二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 338
第四百零三条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 339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转交财产义务 340
第四百零五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341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341
第四百零七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342
第四百零八条 另行委托 343
第四百零九条 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343
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 344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345
第四百一十二条 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345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 346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348
第四百一十四条 定义 348
第四百一十五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349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349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的处理 350
第四百一十八条 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351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 352
第四百二十条 委托物的提存 353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353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354
第四百二十三条 行纪合同的法律适用 355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357
第四百二十四条 定义 357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358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359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360
附则 361
第四百二十八条 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361
附录 362
合同纠纷处理全流程法律指引 3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3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