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总似无法&杨仁寿 1
清谈娓娓的生活法律&吴涵碧 5
第一篇:基本认识 21
从宣统三年谈起 21
财产谁来管? 23
权责分明的保护惜施 26
选择性与宽容性 29
未成年或禁治产人订定契约 31
到法院登记财产制契约 33
什么是特有财产? 35
法定特有财产的认定 38
特有财产与原有财产 40
口头约定,对方否认 42
第二篇:联合财产制 47
采用最广的通常法定财产制 47
什么是联合财产制? 49
劳力取得不再是特有财产 52
推定共有的财产 55
妻子的特有财产 58
妻子的房子 61
七十四年六月五日前取得的房子 64
丈夫的房子 67
房子用谁的名字登记? 69
管理权与管理费用 72
何必在意管理权 74
「乱管」怎么办? 77
孳息规定更合理 79
处分的同意权 81
未经同意的处分 83
共同管理日常家务 86
「报告」的义务 88
谁欠债谁还钱 90
「代理家务」所生的债务 92
妻子的债务 95
用特有财产偿还的债务 97
为另一半背债 100
谁来支付生活费? 102
支付生活费的「能力」 104
正当的不同居可要求生活费 106
请求补偿的权利 108
请求补偿的时机 110
妻子去世时 112
丈夫去世时 114
联合财产关系消灭 116
分割联合财产 118
平分剩馀财产 120
丈夫看「平分剩馀财产」 122
先生太太明算帐 124
丈夫也可以要求平均分配 126
到底如何「分」? 128
「平均分配」外一章 131
请求均分有时效 131
「脱产」是不正当行为 135
请懂得保护自己! 137
第三篇:共同财产制 143
你的是我的,我的是你的 143
「共有」的真义 145
共有共享不容易 147
「共管」怎么管? 149
不必事事征求同意 151
丈夫的债务 153
妻子的债务 155
妻用特有财产还债 157
生活费谁负责? 160
请求共同财产补偿 162
夫妻一方死亡时 164
「未必平分」的约定 166
有心之人无机可乘 168
夫妻离婚时 170
离婚后财产的取回 172
既「共同」又「联合」 174
第四篇:分别财产制 179
只「结婚」不「结产」 179
委托「代为管理」 181
谁欠的债谁还 183
生活费用双方负担 185
破产时财产分别 187
如何请求改用分别财产制? 189
应付生活费而不给付 191
财产分开求自保 193
不怕不合理的约束 196
人分居,产分别 198
债权人的声请 200
第五篇:损害赔偿与赡养费 205
要求「损害赔偿」 205
「损害」知多少? 207
赔偿金额 209
受害人不可以有过失 211
「请求赔偿」不得让与 213
可不可以要求赡养费? 215
谁可以要求赡养费? 218
没有过失,才可以要求赡养费 220
生活困难,才可以要求赡养费 222
赡养费金额 224
第六篇:读者来信 229
一则地方新闻的联想 229
如何追回自己的权益? 232
有关房子的问题 235
办理房屋「更名登记」 239
离婚!婚后财产一人一半 241
特有财产不必公证 244
提起「确认所有权存在之诉」 247
依法争取权益 249
谁是谁非讲求证据 252
小心保护自己的财产 255
特有的?还是共有的? 257
房子办理共有登记 260
附录:民法亲属编夫妻财产制等相关法令 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