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绪论 1
第一章 概说 3
第一节 强制执行之意义 3
第二节 强制执行之重要性 5
第三节 实现之权利 6
第二章 强制执行权与强制执行请求权 7
第三章 强制执行法之立法 11
第一节 强制执行法之编制 11
第二节 强制执行法之立法主义 11
第三节 强制执行法之价值取向 17
第四章 强制执行之种类 19
第五章 强制执行行为之瑕疵 23
第六章 强制执行之性质 25
第七章 我国强制执行法之历史 27
第一节 制定与修正 27
第二节 修正之适用 27
第三节 性质 30
第四节 与其他法令关系 31
第五节 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之关系 32
第二编 本论 33
第一章 总则 35
第一节 执行机关与执行人员 35
第二节 协助机关 36
第三节 执行名义 37
第一款 执行名义之意义与重要性 37
第二款 执行名义之要件 39
第三款 执行名义之种类 45
第四款 各种执行名义 46
第一目 确定之终局判决 46
第二目 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诉讼法得为强制执行之裁判 47
第三目 依民事诉讼法成立之和解或调解 61
第四目 依公证法规定得为强制执行之公证书 62
第五目 抵押权人之拍卖抵押物裁定及质权人拍卖质物之裁定 64
第六目 其他依法律之规定得为执行名义者 73
第五款 执行名义之竞合 86
第六款 执行名义之消灭 88
第四节 管辖 92
第五节 执行费用 95
第六节 失权 101
第七节 消灭时效 102
第八节 执行当事人 104
第一款 执行当事人之意义 104
第二款 执行当事人之能力 105
第三款 执行当事人之代理人 109
第四款 执行当事人适格(执行力之主观范围) 111
第五款 执行当事人适格争议之处理 127
第九节 强制执行之客体(标的) 129
第一款 责任财产 130
第二款 交付物 138
第三款 义务人 138
第十节 强制执行之要件 138
第一款 声请强制执行 139
第二款 强制执行开始之限制 142
第三款 执行障碍 146
第四款 缴纳执行费用 147
第五款 向管辖法院声请 147
第十一节 强制执行之进行 148
第一款 开始 148
第二款 调查 148
第三款 登记 149
第十二节 强制执行之延缓 150
第十三节 变更及延展执行期日 153
第十四节 强制执行之停止 154
第十五节 强制执行之撤销 163
第十六节 强制执行之撤回 166
第十七节 强制执行程序之终结 168
第十八节 执行之救济 173
第十九节 程序之救济——声请与声明异议 174
第一款 声请与声明异议之意义 174
第二款 声请与声明异议之要件 174
第三款 法院之处理 185
第四款 无一事不再理之适用 190
第五款 执行程序之停止 190
第六款 执行程序终结后之救济 193
第二十节 债务人异议之诉 194
第一款 前言 194
第二款 实体权利义务救济——本法第十四条 196
第一目 意义 196
第二目 性质 196
第三目 异议事由 199
第四目 适用范围 211
第五目 诉讼程序 212
第三款 执行当事人适格救济——本法第十四条之一第一项 217
第一目 意义 217
第二目 性质 218
第三目 异议事由 218
第四目 适用范围 218
第五目 诉讼程序 219
第二十一节 许可执行之诉 221
第二十二节 第三人异议之诉 225
第一款 前言 225
第二款 性质 227
第三款 适用范围 228
第四款 异议之诉事由 228
第五款 诉讼程序 253
第六款 异议之诉终结后之救济 258
第二十三节 拘提管收及限制住居 263
第一款 前言 263
第二款 拘提 264
第三款 管收 268
第四款 限制住居 271
第二十四节 担保 272
第二十五节 债权凭证 274
第二章 关于金钱请求权之执行 279
第一节 概说 279
第二节 对于金钱之执行 280
第一款 前言 280
第二款 执行程序 280
第三款 执行程序注意事项 281
第四款 结语 282
第三节 对于动产之执行 282
第一款 前言 282
第二款 执行程序 285
第一目 查封 285
第二目 换价 317
第三目 分配 333
第四节 对于不动产之执行 334
第一款 前言 334
第二款 执行程序 338
第一目 查封 338
第二目 换价 352
第三目 分配 401
第五节 对于船舶及航空器之执行 402
第一款 前言 402
第二款 船舶之强制执行 402
第三款 航空器之强制执行 414
第六节 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 415
第一款 前言 415
第二款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金钱债权 422
第三款 债务人基于债权或物权得请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转动产或不动产之权利 444
第四款 债务人基于债权或物权,得请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转船舶或航空器之权利 448
第五款 上开以外之财产权 448
第六款 书据之交出 453
第七款 第三人之救济及执行 453
第七节 对于公法人财产之执行 460
第八节 参与(加)分配 464
第一款 前言 464
第二款 参与分配之要件 469
第三款 分配程序 483
第四款 分配表之救济 490
第五款 分配表确定之效果 511
第三章 关于非金钱请求权之执行 515
第一节 概说 515
第二节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 515
第一款 前言 515
第二款 交付动产 516
第三款 交出不动产 522
第三节 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 527
第一款 前言 527
第二款 令为一定行为 527
第三款 令为一定不行为 535
第四节 命为一定意思表示 537
第五节 分割继承财产或共有物 540
第四章 保全执行 545
第一节 概说 545
第二节 假扣押执行 547
第三节 假处分执行 548
第四节 保全执行之撤销 552
第五章 自助行为 557
第六章 强制执行之竞合 559
第七章 家事事件之执行 567
附件: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七六号解释 572
参考资料 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