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册 1
总则 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合同概念 5
第三条 平等原则 7
第四条 自愿原则 11
第五条 公平原则 15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19
第七条 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23
第八条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28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31
第九条 合同的主体资格 31
第十条 合同订立的形式 35
第十一条 合同的书面形式 39
第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42
第十三条 合同的成立 48
第十四条 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52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的概念和种类 55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58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61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65
第十九条 要约不可撤销的例外 68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71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概念 74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表示方式 78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83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算 86
第二十五条 承诺的效力或法律后果 89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时间 92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 96
第二十八条 迟发的承诺 99
第二十九条 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102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 105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108
第三十二条 书面合同成立的时间 113
第三十三条 确认书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 115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 118
第三十五条 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 122
第三十六条 欠缺形式要件合同的成立 125
第三十七条 书面合同成立时间的例外 129
第三十八条 计划合同 131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 135
第四十条 “标准条款”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义务 138
第四十一条 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142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145
第四十三条 合同随附的保密义务 148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151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151
第四十五条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155
第四十六条 合同的附期限 159
第四十七条 欠缺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163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167
第四十九条 广义的无权代理 171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175
第五十一条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179
第五十二条 无效合同 183
第五十三条 违法的免责条款无效 188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191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95
第五十六条 合同的部分无效 199
第五十七条 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独立性 202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206
第五十九条 恶意通谋的法律后果 212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216
第六十条 诚实信用原则 216
第六十一条 合同的补充与解释 222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补缺规则 228
第六十三条 合同价格的计划调控 232
第六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 237
第六十五条 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240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244
第六十七条 合同的异时履行问题 248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 251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与权利 255
第七十条 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时的中止与提存 259
第七十一条 合同的提前履行 263
第七十二条 合同的部分履行 267
第七十三条 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 271
第七十四条 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276
第七十五条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280
第七十六条 合同履行主体的变更效力 284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87
第七十七条 合同的协议变更 287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必须明确约定 292
第七十九条 合同权利转让的一般规定 295
第八十条 合同权利转让中债权让与的通知 299
第八十一条 债权转让中从权利的移转 303
第八十二条 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权 306
第八十三条 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 309
第八十四条 债务的移转 312
第八十五条 债务转移中抗辩权的移转 316
第八十六条 合同义务转移中从债务的移转 319
第八十七条 要式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 322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概括转移 325
第八十九条 合同概括转移的一般规定 330
第九十条 合同主体地位的继承 333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 合同的法定终止 337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随附义务 341
第九十三条 合同的协议解除 345
第九十四条 不可抗力的法定解除权 350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356
第九十六条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359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363
第九十八条 合同终止效力的例外 366
第九十九条 合同债务的抵销 370
第一百条 合同的约定抵销 374
第一百零一条 提存 376
第一百零二条 提存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380
第一百零三条 提存的效力 383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领取权及其除斥期间 386
第一百零五条 合同债务的免除 389
第一百零六条 合同债务的混同 391
第七章 违约责任 394
第一百零七条 合同的违约责任 394
第一百零八条 合同的预期违约 398
第一百零九条 合同的对价 401
第一百一十条 合同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 403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 407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实际履行和赔偿损失并用 410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约后的完全赔偿原则 412
第一百一十四条 约定违约金 416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罚则 420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选择适用 425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的免责 428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免责的随附义务 432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的协助义务 435
第一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439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 443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447
第八章 其他规定 451
第一百二十三条 特别法优先于合同法适用 451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类推 456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460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464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合同行政处罚与合同犯罪 468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472
第一百二十九条 特别时效规定 476
分则 480
第九章 买卖合同 480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的概念 480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484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人必须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权利 488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92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买卖合同中的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 495
第一百三十五条 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 498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转移所有权义务的随附义务 501
第一百三十七条 标的为知识产权载体与知识产权本身的关系 504
第一百三十八条 买卖合同如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508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合同标的物交付期限问题的处理办法 512
第一百四十条 合同履行中的简易交付 516
第一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约定地点问题的处理办法 519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523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迟延受领后标的物风险转移 527
第一百四十四条 路货买卖的风险转移 531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风险转移 534
第一百四十六条 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538
第一百四十七条 风险与所有权的转移 542
第一百四十八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546
第一百四十九条 买卖合同风险与违约责任的独立性 552
第一百五十条 买卖合同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555
第一百五十一条 瑕疵担保责任的除外情形 559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发现权利瑕疵时的抗辩权请求权 563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567
第一百五十四条 质量条款不明确时确定标的物质量的标准 570
第一百五十五条 买卖合同违反质量标准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572
第一百五十六条 卖卖合同对交付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的要求 575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578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检查通知义务 581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584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587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590
第一百六十二条 合同出卖人超额履行时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594
第一百六十三条 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598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合同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问题 602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时合同解除的效力 605
第一百六十六条 解除合同的条件 608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合同中解除合同的条件 610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样品买卖标的物质量的规定 614
第一百六十九条 瑕疵担保义务 618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中标的物试用期间的确定 621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购买选择权及其法律推定 625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关于招标、投标买卖的规定 628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合同法律关系 631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其他规定 636
第一百七十五条 易货交易合同的概念 641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的概念 645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基本条款 649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同履行地点 653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方的安全供电义务 656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方断电通知义务及法律责任 659
第一百八十一条 供电方抢修义务及法律责任 662
第一百八十二条 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的违约责任 665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方的用电义务 667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与供应电合同的关系 670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672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的概念 672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676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物的登记 680
第一百八十八条 对受赠人请求权的规定 682
第一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685
第一百九十条 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概念及其效力 687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690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693
第一百九十三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行使权 696
第一百九十四条 赠与撤销的效力 699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时的合同解除权 703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706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概念 706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710
第一百九十八条 借款合同的担保 713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717
第二百条 预扣利息的处理原则 721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724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 728
第二百零三条 贷款人的合同解除权 731
第二百零四条 借款利率的限制 734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合同利息支付的期限 738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的还款期限 741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 745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合同的提前还款 748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的展期 751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755
第二百一十一条 民间借款约定不明时的利息计算 758
下册 761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761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概念 761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 766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 770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及不定期租赁的推定 773
第二百一十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义务以及瑕疵担保义务 776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恰当使用的义务 781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时的损耗责任豁免 785
第二百一十九 条租赁物造成损害时出租人的救济权 787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789
第二百二十一条 租赁物维修义务及出租人的法律责任 794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义务 797
第二百二十三条 合同双方对租赁物改良添附的权利和义务 801
第二百二十四条 租赁物转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805
第二百二十五条 存续期间租赁物孳息的归属问题 810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的租金交付期限 815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的义务与出租人的救济措施 820
第二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824
第二百二十九条 “买卖不破租赁” 827
第二百三十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 831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毁损时承租人的救济权 835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不定期租赁的推定 838
第二百三十三条 出租人在合同中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842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房屋租赁权的相续 846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物的返还义务 850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期限延续的推定 855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858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858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一般条款格式 864
第二百三十九条 承租人受领出租物的权利义务 867
第二百四十条 买卖合同索赔权的行使 871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对承租人购物指示的遵守义务 876
第二百四十二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879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合同租金的确定 881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885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889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豁免 892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维修 895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出租人的救济方式 898
第二百四十九条 收回融资租赁物时的返还义务 902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届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904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907
第二百五十一条 加工承揽合同的概念 907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912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916
第二百五十四条 加工承揽中辅助工作的完成 919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922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的权利义务 924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927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的损失赔偿 930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履行义务 933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合同中的监督检查 936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工作成果的交付和验收 939
第二百六十二条 定作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942
第二百六十三条 承揽合同报酬的支付 945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对定作物的留置权 947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的保管义务 951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954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957
第二百六十八条 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 960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962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962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形式 966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 969
第二百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方式和对当事人的限制 973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978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982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设施工合同的基本条款 986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法律关系 990
第二百七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检查权 995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检查方面的权利义务 999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1003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违约责任 1008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1011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侵权责任 1015
第二百八十三条 承包人的权利 1020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024
第二百八十五条 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028
第二百八十六条 承包人对建筑物的优先权 1032
第二百八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1036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104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40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的概念 1040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1044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的基本运送义务 1048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的路线注意义务 1051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支付票款、运费的义务 1055
第二节 客运合同 1058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的成立 1058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 1062
第二百九十五条 客运合同的退票与变更 1065
第二百九十六条 旅客携带行李的权利与义务 1068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关于禁止旅客携带违禁物品的规定 1072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1075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法律责任 1079
第三百条 承运人变更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1082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1085
第三百零二条 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 1088
第三百零三条 对旅客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1092
第三节 货运合同 1096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的如实申报义务 1096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对有关托运货物的特殊要求 1100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货物包装义务 1104
第三百零七条 危险物品的托运 1107
第三百零八条 取回权及其法律责任 1112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通知与收货人的提货付款 1116
第三百一十条 提货检验期限和索赔期限 1119
第三百一十一条 运输损害赔偿责任及其除外责任 1122
第三百一十二条 运输货物的赔偿额确定 1125
第三百一十三条 各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1129
第三百一十四条 不可抗力对运费收取权的阻却 1133
第三百一十五条 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留置权 1137
第三百一十六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提存 1141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1146
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与义务 1146
第三百一十八条 合同承运人的约定与法定义务 1150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1154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158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多式联运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1162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116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66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1166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171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 1175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1180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及其利益分享 1183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与转让 1187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完成者的精神权利 1190
第三百二十九条 无效技术合同的特别规定 1193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1198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1198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1203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1207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212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 1216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义务 1219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223
第三百三十七条 技术合同标的公知后的合同解除权 1227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责任的分担以及当事人及时告知义务 1231
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和分享 1235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中技术成果的分享与归属 1239
第三百四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秘密的归属与分享问题 1243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1247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种类和形式 1247
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的范围约定 1250
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对专利权有效期的依赖 1253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 1256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受让人的义务 1258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 1261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义务 1264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义务 1267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保密义务 1270
第三百五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272
第三百五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1275
第三百五十三条 让予人权利瑕疵的担保责任 1278
第三百五十四条 技术秘密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 1281
第三百五十五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特别规定 1284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 1286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1289
第三百五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 1292
第三百五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与风险责任 1294
第三百六十条 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1298
第三百六十一条 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 1300
第三百六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303
第三百六十三条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新技术成果归属 1306
第三百六十四条 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优先适用特别法 1308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1311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的概念 1311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合同保管费与无偿保管 1315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 1317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1320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的保管义务 1322
第三百七十条 寄托人对寄托物的瑕疵告知义务 1325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的亲自保管义务 1328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1331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的返还与危险通知义务 1334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风险损失的承担 1337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特别声明的义务 1340
第三百七十六条 保管物返还的时间 1343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1346
第三百七十八条 可替代物的保管 1350
第三百七十九条 保管合同中保管费的支付 1353
第三百八十条寄 存人违约导致保管人留置权产生的规定 1355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1358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的概念 1358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1362
第三百八十三条 仓储危险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366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验收仓储物的义务 1369
第三百八十五条 保管人给付仓单的义务 1372
第三百八十六条 仓单的主要记载事项 1375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的性质与其权利的转让 1378
第三百八十八条 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权利 1381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1383
第三百九十条 危险催告和紧急处置 1385
第三百九十一条 储存期间 1387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仓储物的提取 1390
第三百九十三条 提取催告及仓储物的提存 1393
第三百九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事由 1395
第三百九十五条 一般保管合同规定的适用 1397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1400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的概念 1400
第三百九十七条 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的区别 1403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的费用预付及偿还义务 1406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遵循委托指示的义务 1409
第四百条 受托人的亲自处理义务与转委托 1412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1416
第四百零二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 1420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的披露义务与相对人的选择权及抗辩权 1428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的财产转交义务 1433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1436
第四百零六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1440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无过错受损时的赔偿请求权 1443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因另外委托而对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1447
第四百零九条 受托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1451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合同的解除权及赔偿责任 1455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 1459
第四百一十二条 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1463
第四百一十三条 受托人丧失主体资格时的规定 1467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1470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的概念 1470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费用的负担 1474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1477
第四百一十七条 行纪人对委托物的处置权 1480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的价格遵照义务及相应的利益归属 1484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或者自约) 1488
第四百二十条 委托人的受领义务与行纪人的提存权 1493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1496
第四百二十二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与行纪留置权 1500
第四百二十三条 行纪合同的性质 1504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1507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的概念 1507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及相关的赔偿责任 1511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报酬及费用的支付和负担 1514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不成时的报酬问题及费用的负担 1517
附则 1520
第四百二十八条 《合同法》的施行时间 1520
附录 1527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27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1591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