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说 2
第一节 金钱债权之意义 2
第二节 金钱债权之发生 4
第三节 金钱债权之特性 8
第二章 金钱债权之确保 12
第一节 事前担保 12
第一款 人的担保 12
第一目 保证 12
第二目 共同签发本票 16
第三目 票据背书 20
第二款 物的担保 27
第一目 动产 27
壹、动产质权 27
贰、动产抵押 31
叁、附条件买卖 36
肆、信托占有 40
伍、留置权 43
第二目 不动产——设定抵押权 46
第三款 权利的担保 60
第一目 权利质权 60
第二目 债权让与 63
第二节 事后保全——假扣押 100
第一款 裁定假扣押 101
第二款 执行假扣押 106
第三章 金钱债权之实现 119
第一节 债权人态度 119
第二节 强制执行 121
第一款 金钱 134
第二款 动产 134
第一目 查封 135
第二目 拍卖 140
第三目 变卖 143
第四目 分配 143
第三款 不动产 144
第一目 查封 145
第二目 拍卖 149
第三目 强制管理 157
第四款 其他财产权 157
第一目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金钱债权 160
第二目 债务人基于债权或物权得请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转动产或不动产之权利 167
第三目 前二目以外之财产权 168
第四目 对第三人之执行 169
第五款 债权凭证 169
第三节 参与分配 196
第四节 和解 213
第五节 破产 221
第四章 问题与困难 234
壹、我国司法制度及法院之认识。 234
贰、起诉、声请、声明异议、陈述、判决与裁定之意义。 235
叁、如何办理案件暨我们的态度。 236
肆、如何办理催告及声请土地、建物誊本、户籍誊本? 237
伍、防止他人利用自然人与法人之不同逃避法律责任。 238
陆、请求权消灭时效为何?债权人如何使其停止进行? 239
柒、票据债权之时效完成后,债权人如何求偿? 242
捌、未载发票日或金额之票据可否收受? 243
玖、放款时如何防止法定抵押权产生? 244
拾、被倒债时如何处理? 245
拾壹、以何种方法取得执行名义较佳? 245
拾贰、日常生活中常见之债权如何确保。 246
拾叁、债务人财产如何认定? 247
拾肆、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所有之关系。 248
拾伍、夫妻财产制与强制执行之关系。 251
拾陆、在强制执行时,如债务人主张有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第十条之适用,债权人如何处置? 252
拾柒、商会和解时应注意事项。 254
拾捌、公司负责人代表公司以公司名义为他人之保证人是否有效?又如何使公司负保证责任? 254
拾玖、债权之请求权已完成时效,可否行使所担保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55
贰拾、债权人收受本票较支票为优。 255
贰壹、一般常见债务人可供强制执行之财产为何? 256
贰贰、公司可否提供不动产为担保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 257
贰叁、何谓拍卖无实益?为何法院查封后不拍卖反而以拍卖无实益为由驳回声请? 258
贰肆、原来之诉讼案件因被告迁移不明,以公示送达经判决确定,嗣后该案件之确定诉讼费用裁定,是否可由法院依职权公示送达? 258
贰伍、被声请重整之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在裁定准予重整前所为「对公司行使债权之限制」之紧急处分,是否包括取得执行名义在内?亦即可否对之诉讼或声请裁定以取得执行名义? 259
贰陆、债务人于(1)诉讼前(2)诉讼中(3)判决后死亡或抵押人(即义务人)于抵押权人声请法院准予拍卖抵押物(1)裁定前(2)裁定后死亡时,各应如何进行诉讼及执行程序? 259
贰柒、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如未发行股票或已发行股票而债务人藉故拒绝交出者,应如何扣押? 259
贰捌、为质权标的物之债权,其债务人受债权设质通知时,已对出质人有债权存在,且其债权之清偿期先于或与设质债权同时届至,惟该债务人于受设质通知时,并未主张抵销,嗣后是否仍得主张抵销(即抵销权与质权竞合时,其优先效力如何)? 260
贰玖、债权人于拍卖过程中,为承受之意思表示后,得否再行撤销其承受? 260
叁拾、债务人死亡,其继承人有数人,对之起诉或声请拍卖抵押物裁定,是否须全部均列为被告或相对人? 261
叁壹、债务人之继承人主张限定继承时,债权人或抵押权人可否对之起诉或声请拍卖抵押物裁定? 261
叁贰、限定继承之程序如何? 261
叁叁、在限定继承之公示催告期限内,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可否对限定继承人声请强制执行? 262
叁肆、限定继承人之债权人得否就遗产声请强制执行? 262
叁伍:夫之债权人以妻名义且设有抵押权之不动产为联合财产实施假扣押后,该不动产抵押权人声请调卷执行拍卖抵押物,此时夫或妻之债权人,何者可声明参与分配 262
附录:常用书状格式 291
一:对保证人起诉求偿。 291
二:对主债务人及保证人一并起诉求偿。 294
(一)保证人为普通保证(有先索抗辩权) 294
(二)保证人为连带保证(无先索抗辩权) 297
三:分期付款之本票。 299
四:声请本票准予强制执行之裁定。 301
(一)本票为一纸者 301
(二)本票为二纸以上者 304
(三)本票金额一部清偿 307
(四)本票为分期付款者 310
五:对发票人及背书人起诉请求给付票款。 313
(一)支票为一纸者 313
(二)支票为二纸以上者 316
(三)本票一纸者 322
六:声请拍卖质物与动产抵押物。 329
(一)质物 329
(二)动产抵押物 332
七:声请取回附条件买卖标的物。 335
八:声请除去抵押物之其他权利。 338
(一)租赁权 338
(二)地上权 341
九:声请拍卖抵押物。 344
(一)一般抵押 344
(二)最高限额抵押 347
一○:委任状。 351
一一:声请假扣押裁定。 353
一二:催告行使权利函。 359
一三:声请返还担保金。 360
(一)应供担保之原因消灭者 360
(二)定二十日催告者 369
一四:声请假扣押执行。 378
一五:一般起诉状。 381
一六:声请确定诉讼费用 384
一七:声请发支付命令。 388
一八:声请强制执行。 394
(一)一般债权 394
(二)抵押权 400
(三)质权 411
一九:强制管理中声请减价拍卖。 414
二○:声请对债务人薪水执行。 416
二一:声明参与分配。 419
(一)有执行名义 419
(二)无执行名义 422
(三)行使抵押权参与分配 425
二二:声请发确定证明书。 428
二三:声请变更住址。 431
二四:呈报住址。 434
二五:声请公示送达。 437
二六:呈报新闻纸。 440
二七:声请更正裁判。 443
(一)声请或起诉时笔误 443
(二)裁判笔误 447
二八:声请抄录裁判。 450
二九:支付命令异议。 453
三○:声请撤回。 456
名词简释 459
法令参考 482
一、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 482
二、强制执行须知 508
三、提示民事强制执行改进事项 517
四、民事保全程序事件处理要点 522
五、未继承登记不动产办理强制执行联系要点 524
六、办理电话租用权强制执行事件注意要点 528
七、台湾地区土地房屋强制执行联系办法 531
八、办理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事件适用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注意事项 534
九、动产担保交易法 538
一○、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 547
一一、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品类表 553
一二、司法状纸规则 559
一三、台湾高等法院所属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选任破产管理人注意事项 561
一四、查封区分所有建物应将单独编列建号共同使用部分一并查封 563
一五、市地重划区土地不可令承买人缴清差额地价 564
一六、拍卖公告未登报可停止拍卖程序 565
一七、最高限额抵押权疑义三则 566
一八、重复查封之效力 568
一九、如何认定委建房屋为债务人所有 569
二○、附条件买卖标的物可否强制执行 572
二一、法院海关及其他机关拍卖或变卖货物课征营业税作业要点 575
二二、司法院七十四年司法业务检讨会议主要业务检讨议题第二项如何改进办理民事执行之方法技术以宏执行绩效决议提供各法院参考改进意见 580
二三、利率之计算 585
二四、台北市国民住宅转售出典赠与交换作业要点 591
二五、代管无人承认继承遗产作业要点 598
二六、抛弃继承疑义二则 608
二七、电梯可否为动产担保交易之标的物 611
二八、征收之土地经查封应如何处理 612
二九、自耕能力证明书之申请及核发注意事项 614
三○、拍卖无实益之裁判 626
三一、工业区土地应买人资格之限制 628
三二、民法亲属与继承修正条文适用时应注意事项 630
三三、声请发债权凭证之执行费计算裁判 635
三四、社员非经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让与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担保债务 637
三五、本金最高限额抵押权担保范围 638
三六、股份有限公司得经董事会决议并以书面授权经理代理公司?抵押权设定 639
三七、最高限额抵押权因他人查封所担保债权之限制 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