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逐条释义 第1卷 总则》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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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江朝国
  • 出 版 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2012
  • ISBN:9789862551752
  • 页数:984 页
图书介绍:

第一条 保险之意义 5

保险 5

保险契约之意义 33

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 51

第二条 保险人之定义 69

保险人于保险制度上之意义 69

保险人之组织型态 70

保险人于保险契约上之意义 84

第三条 要保人之定义 126

要保人于保险本质上之意义 126

要保人于保险契约上之意义 127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之定义 155

被保险人于保险本质上之意义 155

被保险人于保险契约上之意义 156

第五条 受益人之定义 207

受益人之意义 207

受益人资格 209

受益人适用范围之澄清 220

受益人之受益权 226

第六条 保险业之定义 239

「保险业」和「外国保险业」用语之厘清 239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非保险业」者 243

「保险业」之实质认定问题 244

第七条 保险业负责人之定义 249

负责人的概念及其商榷 249

保险业负责人 249

保险法上之保险业负责人特别规范 252

第八条 保险代理人之定义 267

保险代理人之定义 267

保险代理人之功能 267

保险代理人之种类 269

保险代理人应具备之实质条件 272

保险代理人之法律地位 273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279

代理契约或授权书 285

保险代理人之监理 293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302

第八条之一 保险业务员之定义 316

保险业务员之缘起与法源 316

保险业务员之定义 317

保险业务员之功能 319

保险业务员之种类 321

保险业务员之资格及登录 321

所属公司与保险业务员之法律关系 325

保险业务员对外之代理权 337

保险业务员营业活动之管理 345

保险业务员之法律责任 349

第九条 保险经纪人之意义 359

保险经纪人之意义 359

保险经纪人之功能 360

保险经纪人之种类 360

保险经纪人之资格 361

保险经纪人之法律地位 363

保险经纪人对外之权限 372

保险经纪人之法律责任 376

第十条 公证人之定义 382

保险公证人之意义 382

保险公证人之功能与种类 384

保险公证人应具备之条件 387

保险公证人之法律地位 389

保险公证人之权利义务 390

保险公证文件之法律上效力 391

消灭时效之起算 394

保险公证人之监理 395

第十一条 责任准备金之种类 404

准备金之意义及内容 404

法定准备金之计算 417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 430

主管机关监理之理论依据 430

监理保险业之法规与主管机关 439

保险业监理之内容 440

第十三条 保险之种类 452

契约意义上之分类 452

监理意义上之分类 458

实务常见疑义解决 465

第十四条 财产保险利益之范围 474

保险利益之意义 474

要保人与保险利益 478

财产上保险利益 478

第十五条 财产保险利益之范围 500

运送人 500

保管人 508

现行保单实务 512

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 520

人身保险要保人应具保险利益? 520

探寻立法者所谓之要保人保险利益 521

条文释义 522

信用寿险相关问题 535

第十七条 保险利益之存在 541

保险利益之存在对象 541

保险利益存在的客体 546

保险利益之存在时点 547

保险利益消灭 551

无保险利益之法律效果 553

第十八条 保险利益之移转 560

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概念之厘清 560

为何人利益投保与本条之关系 563

保险契约关系变动之发生 571

保险契约关系变动之效力 578

除契约另有订定之解释 585

实务保单之规定 586

第十九条 共有人保险利益之移转 592

本条适用前提 592

让与保险利益 598

保险利益让与之效力 603

第二十条 有效契约之利益 608

本条适用前提 608

有效契约而生之利益在保险契约上之意义 610

有效契约而生之利益为保险利益之常见态样 616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费之交付 623

保险费之基本概念 623

保险费之分类 625

保险费之交付与保险契约效力关系 629

第二十二条 交付保险费之人与保险人之抗辩 642

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 642

为他人利益保险之受益人 647

第二十三条 善意复保险保险费之返还 654

对价平衡原则 654

保险金额总额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 656

善意复保险 657

恶意复保险 663

第二十四条 契约相对无效与终止保费之返还 670

保险费返还态样介绍 670

保险利益自始不存在 671

保险利益曾经存在但缔约时已消灭 673

保险契约期间保险利益存在但对价失衡 680

保险契约期间保险利益存在但消灭 686

契约终止后保险费之返还 688

第二十五条 据实说明义务违反之保费返还 698

据实说明义务违反之解除 698

保险人无须返还已收受之保险费 701

投资帐户内之保险费是否应返还 706

第二十六条 特约危险增加后减少之终止契约保费返还 722

契约特约危险增加依特别情形计算保费而危险增加后减少 722

保险人得否不同意要保人保费减少之请求 728

要保人任意终止权之重申 730

保险人不同意减少保费,要保人行使终止权后之法律关系 739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破产时保费之返还 745

保险人破产时 745

保险契约于破产宣告之日终止 748

终止后保险费之返还 751

第二十八条 要保人破产时保费之返还 761

破产主体之规范 761

保险契约存续或终止之安排 766

第二十九条 偶发性原则 776

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 776

保险契约内有明文限制 779

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害之因果关系 782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致之保险灾害 791

重大过失是否在过失之列? 794

第三十条 道义损害之责任 804

「履行道德上之义务」之意义 804

本条适用主体 806

第三十一条 受雇人或动物等所致损害之责任 816

「受雇人」之定义 816

本条适用范围 817

本条之性质 821

本条与本法第92条之关联 824

第三十二条 兵险责任 831

战争之意义 831

战争危险之本质 833

战争危险之可保性 834

除契约另有订定外 838

实务上之现状 839

第三十三条 损害防阻 845

法理依据 845

减免损失费用行为之性质 845

适用对象 847

必要费用之界定 848

请求时点之确认 851

求偿之范围与比例 852

人身保险有无适用 853

第三十四条 赔偿金额之给付期限 859

给付之期限 859

迟延利息 871

第三十五条 复保险之意义 876

复保险之意义 876

复保险之类型 878

复保险之要件 878

复保险之适用范围 880

附论——保险竞合 887

第三十六条 复保险之通知 897

复保险之通知义务 897

通知义务得否特约免除? 899

通知义务人 901

被通知人 902

通知之时点 904

通知之方式 905

通知之内容 906

第三十七条 恶意复保险之效力 911

恶意复保险的型态 911

恶意复保险而未通知、未正确通知 914

恶意未通知之法律效果 915

第三十八条 善意复保险 924

善意之意义 924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 926

保险标的之全部价值 927

保险人之赔偿法则 927

除另有约定外 931

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 931

第三十九条 再保险 936

再保险 936

再保险的种类 938

再保险契约之定性 942

再保险之特性 944

第四十条 原被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 953

本文揭示之原则——原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无请求权 953

但书之例外——原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有请求权 953

附论——赋予原被保险人优先受偿权 956

第四十一条 再保险人与原要保人之权利义务关系 961

再保险之性质 961

原保险费与再保险费 962

再保险人得否向原要保人主张保险费 966

第四十二条 原保险人与原被保险人之权利义务关系 973

再保险契约之独立性 973

再保险与保险代位 974

索引 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