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册 419
第三编 抵押 419
第十九章 抵押期间 419
规则23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业已消灭,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抵押登记 419
第二十章 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抵押 429
规则24 当事人以附着于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的建筑物设定抵押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429
第二十一章 在建工程抵押 441
规则25 当事人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应当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是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进行的行政性审核,不是认定抵押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441
第二十二章 预售商品房抵押 455
规则26 购房人已支付购房款并依据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占有使用后,银行办理了抵押房屋的他项权利证,该登记行为事实上发生了抵押设立公示的法律结果,当事人约定购房人用购买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真实意思表示及银行在合同履行中并无过错,可以认定银行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已设立抵押权,银行对约定抵押的房产在不涉及第三方利益情形下享有优先受偿权 455
第二十三章 土地抵押登记 473
规则27 虽然抵押登记只针对土地使用权,但应视为当事人约定土地使用权与地面建筑物所有权一并抵押 473
第二十四章 事后抵押 489
规则28 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489
第二十五章 典当 501
规则29 行为人以他人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作为抵押向典当行借款,即使该土地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仅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不影响行为人与典当行之间典当协议的合法有效 501
规则30 绝当后,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不能再单方面要求赎当 517
第二十六章 抵押无效的责任 527
规则31 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 527
第二十七章 抵押权的实现 539
规则32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不得请求抵押人直接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539
第四编 质押 555
第二十八章 金钱质押 555
规则33 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是金钱质押生效的条件 555
第二十九章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 571
规则34 以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的方式贷款,构成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的出口退税款中优先受偿 571
第三十章 股权质押 581
规则35 办理股票出质登记是法律赋予出质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担保法关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造成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后果而免除 581
第三十一章 特许经营权质押 600
规则36 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600
第三十二章 票据质押 621
规则37 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的质权,且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汇票的质押有效 621
第五编 定金 644
第三十三章 立约定金 644
规则38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644
第六编 担保纠纷案件诉讼程序与管辖 657
第三十四章 仲裁协议之外担保人的诉讼 657
规则39 仲裁裁决不能涉及仲裁协议之外的当事人;债权人有权以保证人为被告,单独就保证合同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57
第三十五章 担保案件合并审理类型 664
规则40 当事人据以提起诉讼的多份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虽为同一主体,但担保人系多人,且所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不相同时,合并审理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664
规则41 债权人就两笔到期担保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673
第三十六章 债权转让所涉担保的管辖 686
规则42 当事人在原借款、保证合同中均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债权转让后,新债权人未与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约定新的管辖法院,也未排除原约定的,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继续有效 686
第三十七章 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 694
规则43 在法院没有介入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担保的性质,属于有效的民事合同;债权人可以依据约定另行起诉第三人的保证责任 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