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1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4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4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6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6
第七条【工会职责】 8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10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13
第十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14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19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19
第十三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19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1
第十五条【支持发展】 24
第十六条【奖励】 24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4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 24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27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27
第二十条【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27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41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44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45
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45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48
第二十六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53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54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55
第二十九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57
第三十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57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 57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 58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58
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 60
第三十五条【淘汰制度】 64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65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69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79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84
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85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98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 100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102
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 102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102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102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103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 104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07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107
第五十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108
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权】 110
第五十二条【紧急情况处置权】 111
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 114
第五十四条【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117
第五十五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117
第五十六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118
第五十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118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119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22
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22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122
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的限制】 123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123
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130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的要求】 131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133
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134
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 134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139
第六十九条【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140
第七十条【举报制度】 140
第七十一条【举报权】 144
第七十二条【举报义务】 145
第七十三条【举报奖励】 145
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 150
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150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50
第七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150
第七十七条【政府职责】 150
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152
第七十九条【组织和设备的要求】 154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155
第八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157
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 159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与处理】 159
第八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163
第八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163
第八十六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16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66
第八十七条【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66
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167
第八十九条【检评机构违法】 167
第九十条【资金投入违法】 168
第九十一条【单位负责人违法】 169
第九十二条【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170
第九十三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170
第九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171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 172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 173
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175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177
第九十九条【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177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 177
第一百零一条【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78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179
第一百零三条【免责协议违法】 180
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180
第一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 183
第一百零六条【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184
第一百零七条【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185
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185
第一百零九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186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处罚】 186
第一百一十一条【赔偿责任】 188
第七章 附则 190
第一百一十二条【用语解释】 190
第一百一十三条【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192
第一百一十四条【生效日期】 194
实用附录: 19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5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52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6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7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7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283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96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30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2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47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360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6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72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380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386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395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4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417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