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海上犯罪案件的范围 1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1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2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 2
四、侵犯财产案件 2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 3
六、危害国防利益案件 3
第二部分 海上犯罪案件的个案认定 4
一、放火案件的认定 4
二、爆炸案件的认定 5
三、失火案件的认定 7
四、过失爆炸案件的认定 8
五、破坏交通工具案件的认定 10
六、破坏交通设施案件的认定 11
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的认定 12
八、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件的认定 14
九、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件的认定 15
十、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的认定 16
十一、劫持船只、汽车案件的认定 17
十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的认定 18
十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件的认定 20
十四、交通肇事罪案件的认定 24
十五、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认定 25
十六、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的认定 28
十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的认定 29
十八、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认定 31
十九、危险物品肇事案件的认定 33
二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认定 35
二十一、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认定 38
二十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的认定 39
二十三、走私武器、弹药案件的认定 42
二十四、走私核材料案件的认定 48
二十五、走私假币案件的认定 53
二十六、走私文物案件的认定 58
二十七、走私贵重金属案件的认定 60
二十八、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件的认定 62
二十九、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的认定 65
三十、走私淫秽物品案件的认定 66
三十一、走私废物案件的认定 69
三十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认定 73
三十三、强迫交易案件的认定 77
三十四、故意杀人案件的认定 78
三十五、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 79
三十六、故意伤害案件的认定 80
三十七、抢劫案件的认定 81
三十八、盗窃案件的认定 84
三十九、聚众哄抢案件的认定 87
四十、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认定 88
四十一、破坏生产经营案件的认定 89
四十二、妨害公务案件的认定 90
四十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的认定 92
四十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的认定 94
四十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件的认定 95
四十六、聚众斗殴案件的认定 97
四十七、寻衅滋事案件的认定 98
四十八、赌博案件的认定 102
四十九、开设赌场案件的认定 104
五十、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的认定 105
五十一、偷越国(边)境案件的认定 107
五十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件的认定 108
五十三、污染环境案件的认定 109
五十四、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件的认定 112
五十五、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件的认定 115
五十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认定 117
五十七、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认定 119
五十八、非法采矿案件的认定 121
五十九、破坏性采矿案件的认定 124
六十、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的认定 125
六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的认定 126
六十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认定 128
六十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制毒物品案件的认定 132
六十四、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件的认定 134
六十五、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件的认定 136
第三部分 中国海警侦办刑事案件的程序 139
一、管辖与移送 139
二、受案与初查 140
三、立案和侦查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148
四、回避 156
五、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律师介入 159
六、办案协作 162
七、讯问犯罪嫌疑人 164
八、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169
九、勘验、检查 171
十、案情分析 175
十一、确定重点犯罪嫌疑人和摸底排队 176
十二、搜查 177
十三、扣押、查封 181
十四、查询、冻结 185
十五、鉴定 189
十六、辨认 195
十七、技术侦查 197
十八、通缉 201
十九、拘传 205
二十、取保候审 207
二十一、监视居住 224
二十二、拘留 228
二十三、逮捕 233
二十四、撤案 239
二十五、并案侦查 240
二十六、侦查终结 241
二十七、补充侦查 248
二十八、侦查羁押期限 249
第四部分 海上犯罪案件个案侦查 251
一、放火案件的侦查 251
二、爆炸案件的侦查 253
三、失火案件的侦查 255
四、过失爆炸案件的侦查 257
五、破坏交通工具案件的侦查 258
六、损坏交通设施案件的侦查 260
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的侦查 261
八、过失破坏交通工具案件的侦查 263
九、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件的侦查 265
十、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件的侦查 266
十一、劫持船只、汽车案件的侦查 268
十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的侦查 269
十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件的侦查 272
十四、交通肇事案件的侦查 275
十五、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侦查 277
十六、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的侦查 281
十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的侦查 285
十八、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侦查 288
十九、危险物品肇事案件的侦查 290
二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侦查 293
二十一、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侦查 299
二十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的侦查 300
二十三、走私武器、弹药案件的侦查 302
二十四、走私核材料案件的侦查 305
二十五、走私假币案件的侦查 307
二十六、走私文物案件的侦查 310
二十七、走私贵重金属案件的侦查 312
二十八、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件的侦查 315
二十九、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件的侦查 317
三十、走私淫秽物品案件的侦查 320
三十一、走私废物犯罪案件的侦查 323
三十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侦查 326
三十三、强迫交易案件的侦查 329
三十四、故意杀人案件的侦查 331
三十五、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侦查 333
三十六、故意伤害案件的侦查 334
三十七、抢劫案件的侦查 336
三十八、盗窃案件的侦查 338
三十九、聚众哄抢案件的侦查 339
四十、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侦查 341
四十一、破坏生产经营案件的侦查 343
四十二、妨害公务案件的侦查 345
四十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的侦查 346
四十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的侦查 347
四十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件的侦查 349
四十六、聚众斗殴案件的侦查 351
四十七、寻衅滋事案件的侦查 354
四十八、赌博案件的侦查 356
四十九、开设赌场案件的侦查 358
五十、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的侦查 360
五十一、偷越国(边)境案件的侦查 361
五十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件的侦查 362
五十三、污染环境案件的侦查 364
五十四、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件的侦查 366
五十五、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件的侦查 367
五十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侦查 369
五十七、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的侦查 370
五十八、非法采矿案件的侦查 371
五十九、破坏性采矿案件的侦查 372
六十、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的侦查 374
六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的侦查 376
六十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侦查 378
六十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制毒物品案件的侦查 381
六十四、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件的侦查 383
六十五、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件的侦查 385
参考文献 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