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条文释读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3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原则 4
第四条 政府职责 5
第五条 水土保持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 7
第六条 单位、个人社会责任和权利义务 10
第七条 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 12
第八条 水土保持工作区域协作机制 14
第九条 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17
第十条 水土流失调查和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19
第十一条 规划衔接 23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生态红线 26
第十三条 预防坡地水土流失 29
第十四条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主体和统筹协作 32
第十五条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内容 36
第十六条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38
第十七条 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 40
第十八条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竣工与签订管护协议 43
第十九条 生态清洁小流域管理责任 45
第二十条 生态清洁小流域禁止行为 49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50
第二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55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审批管理 58
第二十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公示、技术标准 61
第二十五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护 64
第二十六条 地表土利用和土石方管理 67
第二十七条 施工降水管理 69
第二十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71
第二十九条 水土保持方案跟踪检查制度 72
第三十条 地表径流控制 74
第三十一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 78
第三十二条 水土保持监测 79
第三十三条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 81
第三十四条 违法行为信息记录制度 83
第三十五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84
第三十六条 在生态清洁小流域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 86
第三十七条 未将水土保持措施纳入项目主体工程设计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管护单位未保存水土保持设施清单和管护记录的法律责任 87
第三十八条 生产建设单位造成水土流失的法律责任 88
第三十九条 未依法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法律责任 89
第四十条 未依法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的法律责任 90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的实施日期 91
第二部分 附录 93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93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105
附录三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111
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20
附录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32
附录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48
附录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159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71
附录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