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2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2
第一条 刑法的宗旨 2
第二条 刑法的任务 5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9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3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8
第六条 刑法的属地管辖 21
第七条 刑法的属人管辖 26
第八条 刑法的保护管辖 29
第九条 刑法的普遍管辖 32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裁判的消极承认 36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39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 41
第二章 犯罪 52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52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52
第十四条 犯罪故意 56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60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64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66
第十七条 之一 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76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 78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83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86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96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101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104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107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 111
第二十六条 主犯及其处罚原则 117
第二十七条 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125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128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131
第二节 单位犯罪 135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成立的条件、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135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41
第三章 刑罚 146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146
第三十二条 刑罚种类 146
第三十三条 主刑 149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 152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155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 157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制裁措施 160
第三十七条之一 职业禁止 163
第二节 管制 165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165
第三十九条 管制犯的权利与义务 169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172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173
第三节 拘役 176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176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178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181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184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 184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186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 189
第五节 死刑 192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192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197
第五十条 死缓制度的法律结局 199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的计算 206
第六节 罚金 208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208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211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215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215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218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220
第五十七条 对无期徒刑、死刑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224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计算、效力与执行 227
第八节 没收财产 230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适用 230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与偿还债务 233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236
第一节 量刑 236
第六十一条 量刑原则与依据 236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240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243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249
第二节 累犯 253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253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257
第三节 自首与立功 261
第六十七条 自首制度与坦白制度 261
第六十八条 立功制度 275
第四节 数罪并罚 285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 285
第七十条 行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规则 292
第七十一条 行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规则 296
第五节 缓刑 301
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 301
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 308
第七十四条 缓刑适用的禁止 311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的义务 313
第七十六条 对缓刑犯的考察及其积极后果 315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317
第六节 减刑 324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条件 324
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 332
第八十条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341
第七节 假释 342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条件 342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347
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 349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的义务 351
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考察 353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354
第八节 时效 358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的期限 358
第八十八条 追诉时效的延长 362
第八十九条 追诉时效的计算与中断 365
第五章 其他规定 369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369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370
第九十二条 私人财产的范围 375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377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 389
第九十五条 刑法意义上的重伤 391
第九十六条 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 428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 431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435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含义 437
第一百条 前科 438
第一百零一条 刑法总则的效力 441
第二编 分则 444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444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444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446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453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455
第一百零六条 分裂、叛乱、颠覆犯罪的加重犯 460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463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465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467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469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472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478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及没收财产的适用 480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483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83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95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504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506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510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及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加重构成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515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520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525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530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532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534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535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536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537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541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545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546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555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565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569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575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582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84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589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591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596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603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611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619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625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631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637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644
第一百三十九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650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57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657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657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662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669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674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682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687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691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696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701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法条竞合 703
第一百五十条 本节中的单位犯罪 707
第二节 走私罪 710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710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与走私废物罪 734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741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规定 747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的规定 751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犯罪的共犯 753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与抗拒缉私的处理 756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61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761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764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768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771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774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778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783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78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789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794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798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802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80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812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