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一、研究主题 1
二、文献简述 6
三、本书结构 16
第一章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规则体系的形成 19
第一节 《华沙公约》与其嗣后修正及补充 21
一、1929年《华沙公约》的诞生与主旨 22
二、1955年《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修正 26
三、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对《华沙公约》的补充 30
四、1971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修正《华沙公约》的失利 36
五、1975年四项《蒙特利尔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修正 37
第二节 《华沙公约》受到的其他冲击与影响 39
一、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对《华沙公约》的背离 40
二、1976年“马耳他协议”对责任限额的变更 43
三、1987年《阿尔沃国际航空运输公约草案》的影响 44
四、1988年意大利国内法令对《华沙公约》的背离 45
五、1992年“日本倡议”对赔偿责任制的变更 46
六、1995年与1996年国际航协承运人间协议对《华沙公约》的变更 47
七、1996年美国航协承运人间协议对《华沙公约》的变更 50
八、欧盟委员会区域统一立法动议与欧盟2027/97号法规的影响 51
第三节 《蒙特利尔公约》与华沙—蒙特利尔体系 53
一、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制定与通过 53
二、从华沙体系到华沙—蒙特利尔体系 59
三、华沙—蒙特利尔体系的构成与现况 63
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规则体系的适用 68
第一节 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公约规则的排他适用 69
一、公约规则与非公约规则的共性与差异 70
二、公约规则统一适用的起点:公约诉由的排他性 73
三、公约规则统一适用的基石:责任规则的排他性 83
四、公约规则统一适用的支柱:责任规则的强制性 86
五、公约规则与国内立法的联系 90
第二节 华沙—蒙特利尔体系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 94
一、公约规则对一般国际航空运输的适用 94
二、公约规则对特殊国际航空运输的适用 105
三、公约规则的国内适用条件 107
四、非公约规则对国际航空运输的适用 114
五、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的承运人和旅客 115
第三节 华沙—蒙特利尔体系对欧盟共同体承运人的特殊适用 121
一、欧盟2027/97号法规对国际航协规则的纳入 122
二、欧盟889/2002号法规对《蒙特利尔公约》规则的纳入 123
三、代码共享协议对非欧盟共同体承运人责任的影响 125
第三章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128
第一节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事故界定 129
一、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的事故界定 130
二、重要解释实践中事故的具体界定 135
三、“有意不当作为”与事故界定 140
四、事故界定中的争议问题 141
第二节 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 142
一、“在航空器上”的含义 143
二、“上下(登离)航空器的任何作业过程”的含义 144
三、重要解释实践中赔偿责任期间的认定 146
第三节 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性质 152
一、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准予赔偿的人身伤亡损害 153
二、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准予赔偿的精神损害 155
三、惩罚性损害及非补偿性损害的排除 161
第四节 旅客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责任界定 161
一、《华沙公约》项下的责任界定 162
二、《蒙特利尔公约》项下的责任界定 167
三、承运人对第三方的追偿权 173
第四章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行李灭损赔偿责任 176
第—节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行李灭损 177
一、行李运输与货物运输的区别 177
二、托运行李与非托运行李 178
三、行李灭损赔偿的责任期间 179
四、行李灭损赔偿的性质与范围 182
第二节 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行李灭损赔偿的责任界定 182
一、责任界定中的行李凭证 183
二、托运行李灭损赔偿的责任界定 184
三、非托运行李灭损赔偿的责任界定 186
四、行李权利人的异议通知要求 187
第五章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延误赔偿责任 189
第一节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的延误损害 190
一、国际航班延误的界定 191
二、国际航班延误的成因 195
三、延误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 197
四、延误损害赔偿的性质与范围 201
第二节 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延误损害赔偿的责任界定 203
一、《华沙公约》项下的延误赔偿责任 204
二、《蒙特利尔公约》项下的延误赔偿责任 208
三、延误赔偿责任规则的排他适用 211
第三节 欧盟261/2004号法规对延误责任的规定与实践 214
一、欧盟261/2004号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214
二、欧盟261/2004号法规项下的延误责任 219
三、欧盟司法实践对延误责任规则的变动 223
四、欧盟法规与公约延误责任规则的适用冲突 226
第六章 支配承运人责任诉讼的统一管辖权规则与实践 230
第一节 华沙—蒙特利尔体系下的传统管辖权 231
一、承运人住所地法院的确定 231
二、承运人主营业地法院的确定 232
三、订立合同之承运人营业地法院的确定 233
四、目的地法院的确定 235
五、法院所在地“范围”的确定 236
第二节 《蒙特利尔公约》增设的“第五管辖权” 241
一、“第五管辖权”的提出与主旨 241
二、“第五管辖权”的争议因素 243
三、“第五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244
四、“第五管辖权”的实际作用 252
五、“第五管辖权”与国内法院的确立 253
第三节 《蒙特利尔公约》引入的“第六(七)管辖权” 257
一、《瓜达拉哈拉公约》与附加管辖权 257
二、“第六(七)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258
三、“第六(七)管辖权”的实际作用 260
第四节 统一管辖权规则与赔偿责任引导问题 262
一、管辖权规则的排他适用与强制适用 262
二、约文解释中的赔偿责任引导理念 265
三、适用实践中的赔偿责任引导效果 268
结语 273
参考文献 278
后记 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