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 2 合同卷》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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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蒋勇,陈枝辉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511890580
  • 页数:503 页
图书介绍:该书系天同律师事务所耗时两年,对权威典型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规则的精心梳理。该套书为平装版本,包括合同卷、公司卷、担保卷、金融卷、程序卷共10本。在全面整理过往案例的基础上,探索出一种案例知识的体系化结构,以实现对以往裁判实务经验的便捷检索。

储蓄合同 3

利息利率 3

502违反法定利率规定的八年期整存整取约定,应有效——国务院关于“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规定,不是对储蓄机构对外签订、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性规定。 3

503储蓄合同未就利率和到期利息约定时,应如何解释——对储蓄合同关于利率和到期利息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按一般社会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对合同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4

504违约罚息额过高,超出可预见范围的,应适当调整——违约金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故基于民法公平和诚信原则,对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应适当进行调整。 5

505金融机构与储户约定存款利率高于法定利率应有效——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约定存款利率高于法定利率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金融机构应按照约定向储户支付存款利息。 6

506按揭贷款合同约定银行有权调整利率的,约定有效——银行可自行调整利率的约定系权利性条款,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亦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6

507信用卡消费合约全额罚息格式条款,符合行业惯例——信用卡合约中全额罚息约定的格式条款未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持卡人责任、排除持卡人权利内容,不应认定无效。 7

508违反人民银行单位存款存期和利率规定的高息无效——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规章就存款存期和利率方面的限制性规定,超出部分利息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8

账户开立 9

509委托他人开户并存取款,应认定存在真实存款关系——储户将身份证原件交给代理人,且委托代理人开户并存取款项,应认定储户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 9

510金融机构对他人假冒单位名义开户,应负过错责任——犯罪嫌疑人假冒他人名义开立账户,金融机构未尽审查义务客观上为犯罪分子骗取存款提供帮助的,应相应赔偿。 10

511银行违规操作致虚假开立账户骗取存款的,应赔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11

512银行明知冒名顶替公款私存仍违规操作的,应赔偿——银行明知公款私存,因内部工作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导致资金流失的,银行应就其违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2

513银行明知公款私存,导致合同无效的,应赔偿损失——村民小组以村民个人名义与银行签订储蓄存款合同被法院以个人存款性质扣划,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12

514以虚假身份开户,存款合同无效的,银行可不付息——以虚假身份开户,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个人存款实名制的强制性规定,存款合同应为无效,银行不应支付利息。 13

银行规费 14

515银行违规收取补卡工本费之外费用,构成不当得利——银行在发放与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的服务性集成电路卡时,向当事人收取除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14

516银行收小额账户管理费,不违法,亦不属缔约过失——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未出台前,外资银行向小额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并尽到必要和可能公知义务,行为不违法。 14

517银行有权以贷款本金总额为基数,收取账户管理费——商业银行以贷款全部本金为基数收取一定比例的贷款账户管理费,符合交易惯例,不应认定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15

扣款行为 16

518贷款人收取第三人对借款人欠款,不属于不当得利——金融机构收取第三人归还的对借款人的欠款,客观上使得借款人对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清结,该款非属不当得利。 16

519银行未获存款人授权划转款项,应负过错赔偿责任——银行未取得存款人授权情况下,划转款项,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就其划转款项操作上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7

520银行无权扣款,以抵销其已超诉讼时效的其他债权——金融机构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有权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不意味着其可通过自行抵销方式行使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18

521银行违反法定程序协助税务机关扣划存款,应赔偿——金融机构违反法定程序,将储户合法存款作为其他扣缴纳税人的存款提供给税务机关予以扣划,应承担全部责任。 19

522金融机构职员扣押存单以抵顶个人债务的,系违法——金融机构职员以储户欠其个人债务为由,扣押储户到期存单以抵顶债务的,金融机构应承担给付存款本息的义务。 19

内部规定 20

523折角核对未能鉴别假章,致存款损失,银行应赔偿——银行以其工作人员已按规定折角核对,但没有发现印章系伪造为由,主张其对存款被冒领无过错的,理由不成立。 20

524银行按内部规定折角核对方法错误付款,不能免责——银行按内部规章要求的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应承担责任。 21

525银行疏于审核,应对以假存折冒领储户的存款赔偿——银行未按规定对存折及异地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进行严格审查,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22

526违反内部规定,但与损失发生无因果关系,应无责——邮政储蓄银行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止付交易,只有在该违规行为与客户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承担责任。 23

527建立在劳动和储蓄双重关系上的虚拟股份期权性质——建立在劳动和储蓄双重关系之上的虚拟股份期权,非员工主观原因导致离职时,员工可获得相应比例的股份期权。 23

电话银行 24

528银行以电话方式审核密码开通新服务,不承担责任——银行通过电话方式依规审核储户密码及预留信息后,为储户办理业务,对储户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4

网上银行 25

529储户通过设密的网上银行转款,应当视为本人操作——对设密网银转账交易应推定为本人操作,在操作系统符合安全交易的情形下,应由客户承担密码泄露导致的损失。 25

530网银客户账户存款被盗取,举证责任应在金融机构——网银业务并不改变银行与客户间已形成的储蓄合同关系,客户存款被盗,银行无法证明客户过错,即应违约赔偿。 26

531用网上银行自助交易功能交易,视为储户本人行为——使用网上银行客户识别码、密码等的交易,视为储户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应由储户承担。 27

532经网络在线支付平台划转卡内资金,不属银行转账——网络在线支付平台不属于网上银行转账。凭密支付的银行卡用户要求银行及网络支付平台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 27

密码交易 28

533银行未提供安全的服务保障和良好秩序的过错责任——银行未向储户提供安全的服务保障和良好秩序,存在安全隐患,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储户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8

534持卡人因自己原因致银行卡失密,应自负冒领损失——持卡人因自己原因造成银行卡失密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的损失应自行承担。银行按规定付款并无过错,不应赔偿。 29

535银行对身份证件,不必进行真伪识别等实质性审核——银行对身份证件只是形式上的审查,非真伪识别等实质性审核。银行依操作规程付款,无须承担存款冒领的责任。 30

536储户对密码保密义务,大于银行对身份证审查义务——银行对取款人身份证件未充分履行审核义务,造成凭密储户存款被冒领,应根据其过错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责任。 31

537持卡人泄露卡号和密码致存款被冒领的,责任自负——储户作为持卡人将卡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因该行为与其存款被冒领有直接因果关系,故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1

538银行对凭密借记卡的取款,不应承担冒领赔偿责任——银行卡能通过仪器识别,并输入与预留相同的密码,银行的付款行为应视为适当、全面履行,不应承担冒领责任。 32

539银行借记卡私人密码使用应视为本人行为规则运用——根据私人密码使用即为本人行为的原则,客观上只要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无特殊事由,应视为本人行为。 33

错误汇款 34

540银行未审查取款人身份,致存款被冒领的,应赔偿——金融机构未严格审查取款人应持有的证件,违反有关结算制度规定,致使汇款被他人冒领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4

541诈骗短信导致储户错误汇款,银行应否负过错责任——银行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储户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其违反操作规程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其民事赔偿责任。 35

542违反内部规定,但与损失发生无因果关系,应无责——邮政储蓄银行违反内部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止付交易,只有在该违规行为与客户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承担责任。 36

543金融机构未能审查出虚假身份证而错误付款的责任——邮政储蓄银行未能审查出虚假的居民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应对存款被冒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6

借名账户 37

544银行报送名义持卡人不良信用记录,非为名誉侵权——名义持卡人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纠纷,因银行依法报送信息源于名义持卡人名下真实欠款记录,不构成名誉侵权。 37

545为以借用信用卡形式建立的借款所提供的担保有效——持卡人转借信用卡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38

546假借他人名义倒换银行存款,可直接扣划予以执行——以假借他人名义方式倒换银行存款逃避追索,执行法院查明情况后可将该款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直接扣划予以执行。 39

547银行卡办卡单位管理不善致恶意透支的,损失谁担——银行卡持卡单位职员擅自出借保管的银行卡恶意透支,银行卡受理单位及持卡单位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39

信用记录 40

548银行报送名义持卡人不良信用记录,非为名誉侵权——名义持卡人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纠纷,因银行依法报送信息源于名义持卡人名下真实欠款记录,不构成名誉侵权。 40

549盗用他人身份证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侵犯姓名权——金融机构发放信用卡过程中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客户姓名被冒用并造成名誉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1

550银行发布不真实征信信息并拒绝更正,侵犯名誉权——因银行或征信主体错误行为造成信用卡用户精神损害,该用户可以致害主体银行或征信主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43

551名义借款人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应系自身原因造成——当事人作为名义借款人按揭购房被生效判决认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留下不良信用记录的,银行不构成侵权。 43

552信用卡过期后产生的透支债务,不应由保证人承担——银行对于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未尽止付义务,亦未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相应民事责任的,实质上加重了保证人责任。 44

553持卡人死后,名下信用卡继续透支,担保人仍担责——信用卡领用人死亡后,他人持有并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应视为领用人生前授权行为,担保人为此应承担清偿责任。 45

554信用卡持卡人超限额透支债务,不应由保证人承担——银行格式条款矛盾,应作出不利于银行的解释。持卡人超额透支系银行管理疏漏造成,其后果不应由保证人承担。 46

555单位信用卡不因持卡人职务行为而改变当事人身份——单位申办信用卡并签订透支合同,不因持卡人职务行为产生巨额透支款而改变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47

不当得利 47

556银行交付储户现金,不能以把数为证主张不当得利——每把纸币100张的规定,仅是银行内部对收入现金进行清点及封存的标准,只对系统内部出纳工作具有规范作用。 47

557监控录像缺失时,如何应用经验法则与盖然性规则——在储蓄合同纠纷关键证据存款监控录像未保存的情况下,可根据其他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及经验法则进行事实认定。 48

558银行不能完全排除员工侵吞公款,不成立不当得利——银行与储户之间不当得利纠纷,在银行不能排除其工作人员侵占诉争款项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储户构成不当得利。 49

559银行的监控录像,应作为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银行监控录像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的视听资料,能够客观反映当事人争议存款的真实情况,应认定具有证明效力。 50

560银行辩称存单记载金额错误,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起诉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义务。 51

561银行营业场所记录设备再现的声音图像,可作证据——银行在营业场所设置的录音录像设备客观再现了其工作人员与取款人之间在兑付款时的声音和图像,可作为证据。 51

562银行因计算机机械运行故障造成错账,如何来证明——银行因计算机机械运行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错账时,银行的证明责任应当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52

563储户应依银行监控录像反映的存款额返还不当得利——银行提供反证证明储户实际交付的存款金额与存折的表面记载不相一致,则应以其他证据能证实的实际金额为准。 53

564存单纠纷案中,实际存款关系可对抗真实存款凭证——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持有人实际存款关系情况的,即使存单真实,法院亦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存款关系。 54

565因网络故障致储户账户虚增,应认定虚增存款无效——因微机或网络通讯故障,导致客户存单或储蓄卡内虚增存款的,因银行并未实际收到客户存款,该存款合同无效。 54

566银行柜员违反当面点清存款规定,应赔偿差款损失——银行柜台人员违反现金交接“当面点清”规定,应对存款人交存现金数额与存款凭证所填数额不符事实进行举证。 55

存取凭证 56

567银行内部底单记载内容,不能对抗储户存单记载额——存单持有人的存单与金融机构的底单记载内容不相符,如存单真实,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存单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56

568保管储户印章金融机构,应对无签字取款凭证负责——储户存款属实,印章存放过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对取款人仅加盖印章而未依惯例签字的凭证真实性负举证责任。 56

569银行疏于审查致存款被冒名挂失并支取的,应赔偿——银行给冒领人办理存单挂失、印鉴挂失和提前支取手续时,对取款人所持假公章审查不严,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7

570储户不能以未在银行打印记录上签字否认存款完成——存款人对“银行打印”记录的签名仅系对银行完成办理该笔存款业务的确认,而非要求银行办理存款操作的指令。 58

571储蓄单上储户签名真实性鉴定结论,应具有证明力——储户在开户专用凭单上填写存款金额等内容并签名,证明其同时受此单所载内容之约束,应按填写金额享有权利。 59

572银行对存单被冒领未尽审查义务的,应负相应责任——银行在存单提前支取时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应对存款冒领承担赔偿责任。储户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银行责任。 59

573储户不能证实存单和存款真实,应认定存款不成立——存单持有人不能对有疑点的凭证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证实存单真实和存款真实的情况下,应认定存款关系不成立。 60

574银行未能识别伪造印鉴致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认定付款人的过错和责任,应当依照《票据法》第5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票据法》司法解释第69条规定处理。 61

取款主体 62

575银行和储户对存款被骗损失,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认定违约责任和违约方的责任范围时,并不否定违约方可以因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得以减免责任。 62

576银行未按规定核对代理人身份证件,应负过错责任——金融机构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代理人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应参照适用《票据法》第57条认定为“重大过失”。 63

577金融机构违规从客户专用存款账户取现的,应赔偿——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63

578清户后仍准许使用的账号存款被冒领,银行应担责——金融机构在储户账号清户后,仍准许继续使用,且未尽核查职责,致使存款被冒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4

579银行办提前取款业务时审查义务,属一般注意义务——储蓄机构办理提前支取存款业务时,对证件照片内容及证照与持有人的审查核对负有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注意义务。 65

580存款人死后,其非婚同居者可依善意取得存单款项——存单所有人去世后,与其长期非婚同居者持该存单取款的,在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得拒绝兑付。 66

假身份证 67

581银行未审查取款人身份,致存款被冒领的,应赔偿——金融机构未严格审查取款人应持有的证件,违反有关结算制度规定,致使汇款被他人冒领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7

582银行严重违规操作致存款被冒领,应承担主要责任——金融机构严重违规操作导致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储户未妥善保管存折,应自负部分损失。 68

583银行疏于审核提款人身份致存款冒领,应相应赔偿——储户丧失对银行卡和密码的占有,银行亦疏于审核提款人身份导致存款被冒领的,存款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68

584储户和银行对存款冒领损失均有过错的,各自担责——金融机构未对储户身份情况尽到合理、充分的审查义务,对存款损失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69

585银行对多次五万以下的取款人并无身份证查验义务——取款人凭银行卡和密码支取5万元以下存款,银行依法不负有查验取款人身份证件的义务,对存款冒领不应赔偿。 70

586银行依过期身份证办取款,与存款冒领无直接因果——金融机构根据过期身份证办理存款支取手续与存款被冒领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足以成为其承担过错责任的理由。 71

587金融机构未能审查出虚假身份证而错误付款的责任——邮政储蓄银行未能审查出虚假的居民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应对存款被冒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72

588金融机构变更存折密码,未有效审核身份证件责任——金融机构办理存折密码变更手续时未对冒领者身份严格审查,导致储户存款被冒领的,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72

589银行依据十五位号码旧身份证办理取款,并不违规——申领人以银行按其旧身份证件而未按其新身份证件办理取款,应承担其信用卡金额被冒领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73

挂失止付 75

590被抢信用卡在挂失日后24小时内损失,用户应自负——信用卡被犯罪分子抢劫后,原持有人虽做了口头挂失,但依信用卡章程规定在挂失截止日前的损失仍应由其自负。 75

591银行因过错造成储户口头挂失款被冒领的,应赔偿——银行工作人员由于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储户口头挂失后款项被他人冒领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5

592银行迟延营业致存折迟延挂失、存款被冒领的责任——银行受理挂失申请前,储户存款被冒领的,银行迟延营业与存款冒领有一定因果关系的,银行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76

593储蓄非实名制下,银行可为非存款户名人办理挂失——储蓄非实名制要求下,金融机构受理非存折户名人的挂失申请是否妥当是判断其是否应承担冒领损失责任的依据。 77

594对储户申请挂失后被冒领存款,金融机构应予赔偿——当事人存折遗失,申请挂失后被冒领的,储蓄机构必须举证自己在办理支取款过程中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77

595银行举证不能排除取款人确有存款的,非不当得利——当事人申请存折挂失过程中,银行依其他同名账号信息办理挂失新开手续,嗣后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不予支持。 78

596储蓄机构对储户存款被挂失冒领,应承担过错责任——储蓄机构违反储蓄法规工作规程,未尽法定的谨慎核查义务,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以挂失方式冒领的,应予赔偿。 79

597金融机构受理并挂失不记名存单,应承担赔偿责任——受理并挂失发生争议的不记名存单,不符合法规规定的该种存单文义性、无因性要求,不能产生对抗持有人效力。 79

安保义务 80

598未保障储户取款自由造成存款被盗,银行应当赔偿——《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取款自由,应全面理解为包括取款时间、数额及选择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多种方式的自由。 80

599自动取款机上张贴字条导致储户被骗,银行有过错——银行已作必要风险提示,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储户取款时被诈骗,应承担未尽到义务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81

600储户受ATM机上张贴的诈骗号误导致损,银行有责——银行因向储户提供自助取款设施服务未尽安保义务,应根据其未尽职责疏于管理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82

601储户未尽通常注意义务受诈骗服务号误导致损责任——储户在ATM机取款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缺乏一般储户应有的警惕和警觉,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3

602储户误信ATM机上诈骗信息致存款流失的责任分担——储户轻信取款机上犯罪嫌疑人粘贴的诈骗信息,造成存款被盗取,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84

603银行为储户保密,应包括为储户提供安全保密环境——为储户保密,不仅指银行应对储户个人信息保密,亦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85

604取款人在商业银行柜台清点核对时被抢,银行有责——取款人在商业银行柜台取款后清点核对时被抢,银行因未尽到保障营业场所安全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86

自助银行 87

605他人利用读卡器窃取储户密码盗取存款的责任认定——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等窃取储户信息的,应当认定银行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 87

606自助银行门禁窃密装置造成储户损失,银行应赔偿——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窃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造成储户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88

607自助柜员机安全隐患造成的交易风险应由银行承担——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义务。因人机交易这种特殊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柜员机设置方承担。 89

608他人利用ATM机盗取储户信息致损,银行应予赔偿——银行对其自动取款机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储户信息被盗取、账户资金受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90

609盗录设备窃取储户信息造成损失,银行应承担全责——因犯罪嫌疑人非法安装在ATM机上的盗录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的,发卡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91

610借记卡被盗用,提供取款设备的银行应负赔偿责任——自助取款终端设备的机具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使持卡人所持银行卡信息被泄露的应赔偿。 92

611“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格式条款的例外适用——因不法分子利用盗装的设备窃取密码和卡信息制作克隆卡导致储户损失,不适用“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规则。 93

612储户取款时未用手遮挡,致密码泄露,不构成过错——他人利用盗装的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银行以储户输入密码时未用手遮挡存在过错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93

613银行对其自助银行网点ATM机,有管理和维护义务——银行对其自助银行网点ATM机疏于管理和维护,未尽到有效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4

614对自助银行异常设备未尽安全防范义务的银行责任——银行对他人在自助银行所安装的异常设备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未能保障储户交易安全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96

存折调包 97

615金融机构应对假身份证冒领存款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银行未能尽到识别申请开户人及大额现金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真伪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7

616银行对持他人身份证开户未尽审查义务的责任承担——银行未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持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导致储户损失的应赔偿。 98

617存折被他人利用同名存折调包,储户自负主要责任——金融机构未实际利用配备的身份证鉴别仪,致使案外人以虚假身份资料开设账户,应认定其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 99

618因同名存折调包被骗存款后可以重大误解诉请撤销——犯罪嫌疑人利用同名存折调包方式诈骗,受害人事后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其与银行所建立的储蓄合同关系。 100

619银行未审核取款人身份违规办理异地大额取款责任——金融机构未核对取款人有无提供与其取款凭条相一致的证件以证实其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1

伪卡交易 102

620对伪卡交易,银行未证明储户泄露信息的,应赔偿——无密码克隆卡盗刷情形,持卡人能举证证明系他人伪卡交易,银行不能证明系储户保管信用卡不善的,应予赔偿。 102

621克隆银行卡致存款被盗,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伪卡交易导致存款被盗取,储户选择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起诉时,应由发卡行承担而非跨行交易代理支付行承担。 103

622他人持伪卡凭密交易,视为发卡行和持卡人均有责——因伪卡交易和密码泄露造成存款损失,应认定发卡行与持卡人均存在疏于履行的责任,故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03

623因密码泄露导致他人持复制卡盗取存款的责任承担——储户未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导致伪卡交易,从银行受益角度和从公平角度出发,可酌定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104

624银行卡持有人因盗码器和伪卡交易导致损失无过错——银行应对银行卡真伪尽实质审查义务。因伪卡交易直接侵犯持卡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所造成损失应由银行承担。 105

625伪卡交易导致储户损失,应由银行负全部赔偿责任——伪卡交易导致储户存款损失的,应由银行对自己系统设施的安全性举证,对储户在存款被盗事件中有无过失举证。 106

626对明显的伪卡交易盗取存款行为,银行应承担责任——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获取用户银行卡密码信息并通过制作伪卡提现,银行应对储户因伪卡交易产生的损失赔偿。 107

627凭密银行卡被他人复制并盗取款项的,银行应赔偿——私人密码使用即为本人行为的原则必须在取款时使用的银行卡系真实的情况下适用,并不适用于伪卡交易的情形。 108

伪造存折 109

628存款人明知柜员未存入被骗款,不应认定存款真实——银行工作人员以伪造存款凭条骗取他人储蓄,实际未将存款存入银行的,银行对该个人行为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109

629银行未识别伪造存折和疏于审核致存款冒领的责任——银行系统不能识别伪造存折和疏于审核取款人身份,造成丢失存折储户存款被冒领的,银行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110

630他人持伪造存折冒领存款,应由存款地的银行赔偿——他人持伪造存折冒领,在银行不能证明储户自身有过错取款情况下,应由存款合同成立地银行承担按约付款义务。 111

631存款人与银行对真实存款的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虽然存单纠纷系由伪造存款凭证等犯罪行为引起,但银行将真实的进账单转交给存款人的,应认定存款关系真实。 111

特约商户 113

632借用POS机接受境外伪冒信用卡刷卡损失赔偿责任——旅行社借用酒店POS机刷卡,酒店未尽审慎和风险告知义务,构成重大过失,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13

633商户未认真审核信用卡签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商户未核对信用卡使用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预留签字是否一致,应对盗刷信用卡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14

634特约商户收取银行重复支付的款项,应属不当得利——特约商户针对同一笔或几笔交易收取银行重复支付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115

635特约商户须证明购买商品或服务消费行为真实发生——特约商户若不能证明以信用卡结算的消费行为发生的真实性,应就发卡行因非授权交易遭受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116

636特约商户怠于审核导致损失,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银联卡特约商户对持卡人签名未尽审查义务,导致银行卡资金被盗刷的,发卡行应与特约商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6

637商户违反对信用卡持卡人签名审查义务的,应赔偿——消费者使用的签名信用卡,商户和银行负有审核签名的义务。商户未尽审慎注意和审查义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17

638信用卡持卡人有权就特约商户的过错向发卡行抗辩——信用卡被盗刷的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特约商户的过错为由,向追索信用卡透支资金的发卡行提出拒绝付款的抗辩。 118

639商户对盗刷信用卡签名未尽一般审慎义务的应赔偿——特约商户未对持卡消费者身份是否与信用卡所载明的个人身份信息相一致尽到一般审慎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119

640商户对信用卡刷卡消费签名仅负一般形式审核义务——特约商户对信用卡刷卡消费者签名负有形式上的一般审查核对义务,核对的内容包括汉字书写形态是否大致相符。 119

641特约商户对盗刷信用卡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责任——信用卡因被盗、丢失导致被盗刷的,应依发卡行、商家及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来判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120

642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名真实性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因交易惯例、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限制,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名真实性的核对仅为形式审查,并非专业判断。 121

643特约商户未审核签名应赔偿遗失信用卡被冒用损失——特约商户对签账单签名未尽到审查义务,存在过错,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22

644特约商户未认真审查签购单上签字真伪的责任承担——特约商户因工作人员违反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未认真审查持卡人真实身份及签名,应承担盗刷资金的赔偿责任。 123

表见代理 124

645被除名银行人员骗取客户存款,银行承担过错责任——银行工作人员被除名后,工作证未被收缴,致使其继续使用该证件及盖章票证骗取他人存款的,银行应承担责任。 124

646经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假存单,产生兑付法律效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具的存单形式要件完备,质押权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存单的真实性,金融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 125

647银行依错误担保函导致存款被骗,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依伪造担保函认定错误的借款担保导致存款被骗,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对其疏于审查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126

648银行职员柜台收款后出具假存单,仍成立存款关系——银行工作人员在柜台收取储户存款后出具伪造的存单并加盖伪造的印章,应认定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 126

649银行对犯罪分子利用其办公场所骗换存单具有过错——因存单被调换导致存款流失,银行对犯罪分子利用其工作场所实施诈骗具有一定过错的,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127

650协储员聘期届满后,仍为代办业务,构成表见代理——银行代办储蓄业务的代办员聘期届满后,仍以银行名义代办业务,足以使储户相信其有权代表的,构成表见代理。 128

651信用站脱钩后仍盗用信用社名义吸收公众存款责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金融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不免除金融机构的合同民事责任。 129

652银行职员非法集资构成犯罪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处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单位的内部印章非法集资,参与集资的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不应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130

刑民交叉 131

653银行职员犯罪,不影响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存款关系——无证据证明存款人参与银行原负责人犯罪行为,故银行内部人员犯罪所应承担的责任并不能排除单位的民事责任。 131

654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犯罪的,不能免除银行民事责任——银行无证据证明存款人参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犯罪行为,内部工作人员刑事犯罪行为并不能免除单位的民事责任。 132

655金融机构为企业非法吸储提供便利的,应过错赔偿——金融机构为非法吸储活动提供办公场所,并为票据交换提供方便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32

656银行负责人高息揽存构成犯罪不免除银行民事责任——银行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出具金融票据,高息揽存,尽管已被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但银行民事责任不能免除。 133

657信用社因职员套取储蓄存款,应赔偿被冒领款损失——储蓄机构工作人员套取储户存款,储蓄机构对该存款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储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34

658银行职员贪污公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应追缴赃款——银行职员将贪污公款从银行自有账户直接划入持有人账户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持有人无权就该款主张善意取得。 135

659受害人在罪犯退赃不能时,可起诉其他有过错主体——刑事受害人在不法行为人无能力退赔的情况下,可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有过错的其他义务主体要求损害赔偿。 136

660银行对其职员泄露储户信息致存款冒领的,应赔偿——银行员工利用工作便利,泄露储户存款信息,导致存款被冒领,银行须承担对储户的偿付义务及迟延履行的责任。 137

661银行职员与诈骗分子内外勾结导致存款损失的责任——银行职员与诈骗分子内外勾结损害存款人利益导致存款损失,银行应就其管理不善、监管不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137

662存款被银行员工挪用,不免除银行兑付存单的责任——银行职员收取储户存款并开具手续齐全的存单,但存款被员工挪用的,银行不因内部管理问题而免除其兑付责任。 138

663冒领存款,不因涉嫌诈骗而中止审理储蓄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因他人冒领导致诈骗犯罪刑事立案,在无证据证实受害人涉嫌参与的情况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可单诉。 139

案由确定 140

664为获高息存款但未指定实际用款人,仍系正常存款——存款人为获取高息而在金融机构开户存款,但无直接证据证明存款人指定用资人的,不能否定存款关系的合法性。 140

665因银行扣划利息产生纠纷,不属侵权而属合同纠纷——因银行扣划存款人利息产生的纠纷,既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侵权纠纷,亦非返还原物纠纷,而应认定储蓄合同纠纷。 141

666存款人是否收高息,非判断一般存单纠纷唯一标准——存款人是否收取高息可以判断金融机构出借款项有无存款人的意思表示,而非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借贷的根本标准。 141

667银行接收存款后,将存款交与他人,应负全部责任——存款人将自有资金转入金融机构账户,未交与或指示交与具体用资人,且未取得或约定高息,属典型的存款纠纷。 142

668银行受理支票形式的存取款业务,不属于票据纠纷——银行受理转账支票形式的存款业务并按储户要求办理转款手续,不属于票据纠纷,亦不构成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 143

669存款纠纷与已转化为委托贷款的纠纷,应分案处理——存单纠纷案件实际审理时应以真实的法律关系为基础依法处理,信托存款中部分已转为委托贷款的,应分案处理。 143

管辖时效 144

670通兑存折引发纠纷,可由主要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以存折为合同凭据的存款储蓄合同纠纷涉及多个合同履行地时,应以主要合同的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 144

671因存款关系产生取款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存款人基于存款关系享有的要求给付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存在不同于一般请求权的特殊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145

672人民银行对货币真伪鉴定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对货币真伪所作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146

673存款人死后,其非婚同居者可依善意取得存单款项——存单所有人去世后,与其长期非婚同居者持该存单取款的,在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得拒绝兑付。 146

借款合同 149

合同性质 149

674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借贷双方约定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提供担保的,通过规避流押条款,亦可达致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均有效的效果。 149

675以转让股权解决资金困难并设定担保,不等于借贷——一方通过转让股权筹资,同时约定以银行贷款先行收回部分投资的,不能据此定性为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借款合同。 150

676借贷双方同时又是合作双方,不能单主张借贷关系——借贷双方同时又是合作双方,一方将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割裂开来,独立请求另一方承担贷款本息的,不予支持。 151

677委托协议上受托人签名非本人所为,为何依然有效——受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委托协议上代其签名,并按委托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应认定委托协议对其有效。 152

678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借贷,可视为借款担保关系——当事人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方式进行民间借贷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了一种非典型担保关系。 153

679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购房合同双方并非以房屋买卖为目的,而是为资金融通,应认定双方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而非房屋买卖。 155

680主张股东划入公司的款项系增资款性质的成立条件——公司未举证证明已作出增资协议或股东之间有增资约定,主张股东划入公司账户的款项系增资款的抗辩不能成立。 156

681以委托购国债之名,行非法借贷之实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以委托购买国债为名行非法借贷之实,合同依法应为无效。委托人因此获得的固定收益,应依法冲抵本金。 157

682企业间借贷演变为还款协议,视为形成新债权债务——当事人之间签订还款协议取代之前的借款合同,形成各方之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有效。 157

683认定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或借款合同的条件——认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的条件,均应当具备“不承担经营风险”这一法律特征。 158

684倒手买卖并收取固定利息,应视为名为买卖实借贷——一方出资购买和销售货物但不承担转售的交易风险,约定收回本金同时,获得固定利息回报的,应系企业间借贷。 159

685企业间以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所签协议应无效——企业间通过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活动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因此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160

686以进账单作主要证据的,属存单纠纷而非借款纠纷——以进账单等为主要证据起诉的案件应认定为存单纠纷案件,由出具凭证的金融机构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61

687名为委托理财实为企业间资金借贷,应认定为无效——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企业之间资金借贷,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162

688银行以他人名义贷款偿还自己债务,实为委托付款——银行选择同时建立信用证和借款两个法律关系,后者实际上系为偿还自己债务,最终银行只能按前者来主张权利。 163

689一方以保息分利方式获取固定利润,应认定为借款——一方提供资金但不参与共同经营,亦不承担风险,并按比例收取利润,应认定双方关系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 164

690银行为无基础交易关系申请人承兑贴现,实为借贷——银行在明知申请贴现人无基础交易背景情况下,对其尚未持有的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应认定为事实上的借贷关系。 165

691贷款合同有贷款意向无必备条款,应视为授信合同——贷款合同无具体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用途等必备条款,应视为贷款意向,其中贷款数额应视为授信额度。 166

692借款合同和委托理财合同案由,对确定管辖的影响——一方以借款合同起诉,但未提供书面或口头借款合同存在的证据,不应按借款合同出借方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167

693假借投资托管名义,进行资金拆借,所签合同无效——当事人签订委托投资、国债托管协议,符合资金借贷合同基本特征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 168

694名为资产委托管理实为借贷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不具有受托管理资产资质的一方接收委托人资金,以投资方式进行资产管理,构成对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的介入。 169

695分期以产品偿还货款的合同,不应视为企业间借贷——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分期以产品偿还货款的,一般不应认定该类合同实质上为企业间借贷合同。 170

696假借保险合同约定固定赔付实施违法拆借,应无效——保险公司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约定,无论出险与否,期限届满后均返还保险费并获得固定赔付的,应认定为无效。 170

697具有商业性目的的人民银行贷款,不属再贷款性质——省人民银行通过隶属证券公司发放指令性贷款属于房地产投资行为及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不属于再贷款性质。 172

698主承销商先垫付发行人募集股款,与资金拆借不同——主承销商提前垫付投资人认购证券的部分股款给发行人,与企业之间单纯拆借资金有着本质不同,应认定为合法。 172

699借款合同仅系形式,实质并非企业间资金拆借情形——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通过签订借款合同,以借款支付股份认购款,因合同实质并非企业间借贷,故不应认定无效。 173

700名为资金投资,实为获取高息的借款合同,应无效——为获取高于借款合同的约定利息而以投资名义签订的投资协议,应为无效,贷款人预先扣除的利息不应计入本金。 174

701联营投资款和贷款性质区分,应综合全部证据认定——对联营投资款还是贷款的法律性质认定,应结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联营、借款合同,及借贷凭据等证据综合认定。 175

702以借款协议确认股权转让款,仍应定性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又达成借款协议,但实际上未进行借款交付行为的,应认定属于股权转让款再次确认。 176

703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存入的保证金,并非存款——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账户而存入的交易保证金不是存款,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应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176

704投资人以借款形式出资开办企业,可认定出资到位——投资人以借款形式出资开办企业,该借款作为资本金经工商登记,并由企业实际控制的,可认定投资人出资到位。 177

705股东为公司借款而向债权人转让部分股权约定有效——当事人约定债权人向公司出借款项,公司全体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给债权人的“抛股借款”协议,应认定有效。 178

706股权转让担保债务转化为借款债务的约定,仍有效——保证人为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支付给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并在嗣后以借款形式确定下来,均应有效。 179

707以代开信用证进行资金拆借,所签还款协议应无效——企业之间以合作经营之名,从事代开信用证的违法行为,实质是以信用证为表象的企业间资金拆借,合同应无效。 179

708名为委托贷款,实为信托贷款的,如何认定及处理——协议虽名为委托贷款,但实质却是信托贷款法律关系并按此履行的,应按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性质。 180

合同效力 181

709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借款合同效力的依据。 181

710债务人违约后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有违诚信——债务人逾期未还款,担保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均构成违约而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182

711合同利息约定条款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合同》关于利率约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183

712重签借款合同,将违法高息计入本金的,应为有效——借款合同双方就合同未履行债务部分进行重新约定,其中关于债务数额的变更,应视为债务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183

713依《借款合同条例》无效,依《合同法》有效情形——对于《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借款合同条例》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应适用《合同法》。 184

714为生产经营需要而临时拆借资金,一般应认定有效——企业之间系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临时性资金拆借,出借方亦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的,一般应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185

715小额贷款公司即使超额放贷,亦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法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尽管放贷额度可能违反相关政策的规定,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186

716特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不宜一概作无效处理——特定企业间基于生产经营急需临时进行资金调剂而签订的借贷合同,应恪守合同严守原则,不宜一概作无效处理。 187

717违规向自办经济实体放贷,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金融机构违反国务院通知精神和人民银行规定向自办企业放贷,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宜认定无效。 187

718银行就未偿债务与债务人办借新还旧手续,亦有效——债权银行就债务人未偿债务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双方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188

719同业拆借未依规定进行报告,不影响拆借合同效力——跨地区同业拆借未依规定报告成交情况,同时在拆借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造成展期,均不影响拆借合同本身效力。 189

720借款合同并不必然因关联协议被认定无效而亦无效——当事人之间形成互相关联的债务重组、合作及借款合同,但前述重组及合作协议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190

721借款合同无效后的法定后果,取得的借款应予返还——借款合同无效后,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返还依该借款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则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定结果。 191

722因处理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所签合同,并非当然无效——企业间违法借贷应无效。但企业间因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而签订的还款及以物抵债协议并不因此而当然无效。 192

723企业间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形成的借贷,应有效——企业间通过具有贷款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有效。 193

724企业间为公共利益所签借款合同,不宜认定为无效——企业之间为社会公共利益所签借款合同,非为经营金融业务性质,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宜认定无效。 193

725企业间资金拆借及委托融资补充还款协议,应无效——企业问因拆借款项到期时所签还款协议包含的委托融资内容,因违反我国金融法规有关强制性规定应被确认无效。 194

726持有货币信托业务牌照的企业,依法有贷款经营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许可证均载明具有人民币信托业务,应认定该企业法人依法具有人民币贷款经营权。 195

727央行规定不成为金融机构间同业拆借合同无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定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述法律、法规,依法不能作为认定金融机构之间拆借合同无效的依据。 196

728委托贷款纠纷中,高息无效,不影响整体合同效力——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委托人与用资人之间约定高息部分无效,并不因此影响整个委托贷款合同及融资协议的效力。 196

729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规定,是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基本规则规定,借款人不能据此主张贷款合同无效。 197

730未经工商登记金融中介所签拆借合同,并非均无效——未经工商登记的资金拆借中心及其下属单位,在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范围内办理资金拆借,所签合同并非一律无效。 198

731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应连带赔偿——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将到期不能收回借款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8

732将合法拆借资金违规放贷,不影响拆借合同的效力——金融机构之间参加同业拆借所签拆借合同有效,资金拆入方将资金违规用于对企业贷款,不影响原拆借合同效力。 199

733行政机关向银行办商业贷款所签借款合同,应无效——国家行政机关为商事投资向银行申请贷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除返还本金外,还应赔偿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200

734事业单位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签贷款合同,应无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作为事业法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外发放贷款,与借款人所签贷款合同无效。 201

735财政局向银行拆借资金,属非法经营活动,应无效——财政局等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借款合同的出借方,其贷款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与借款人所签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201

736银行为获取按揭业务向房贷中介返点的合同应无效——商业银行为获取按揭业务向房贷中介支付返点费用,因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和银行利益,应认定无效。 202

737企业间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短期周转借款,合同有效——企业间以自有资金,以与银行相近的基准利率,不以营利为目的短期借款,并不损害金融监管秩序,应认定有效。 203

738企业间借贷未明确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有效为宜——企业间借贷合同在不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应以认定有效为宜,以促进资本市场的正常流通。 203

739借款关系中同时存在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时处理——非金融企业出借资金给企业和公民的,其中企业间借贷应为无效,但公民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部分应认定有效。 204

740借款合同违反公积金管理条例禁止性规定,应无效——银行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将公积金专款借贷给借款人挪作他用的,因违反行政法规规定,应无效。 205

741证券机构与客户所签融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证券机构未得到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业务,向客户融资,所签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06

742信托公司接受金融机构委托,办委托贷款,应无效——信托公司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接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所签委托贷款合同应无效。 206

合同生效 208

743约定内部审批为生效条件,一方怠于报批视为生效——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一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怠于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已生效。 208

744以上级审批同意为贷款条件的承诺,视为贷款意向——贷款银行以上级审批同意作为贷款合同成立条件的承诺函,只能视为贷款意向,不能作为合同成立及生效的依据。 209

745出借人不能以未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合同主张权利——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两份无关联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没有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合同主张权利的,不应获得支持。 210

746自然人与企业间借款,不因第三人代为付款而无效——自然人与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后,第三人代自然人向借款企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应认定该借款关系有效。 211

747“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两条件同时具备——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顿号前后两个条件系并列关系,应认定两者均具备才符合约定条件。 212

748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行为,构成法定代表行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构成法定代表行为,亦同时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 213

749银行依约将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视为借款合同成立——银行依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又将款项转出的,不能以此否认其系借款合同的主债务人。 213

750企业法人在空白合同担保人处盖章,担保合同成立——借款担保手续不规范,但借款人和担保人对加盖真实印鉴的合同不能证明系欺诈或恶意串通形成的,合同应有效。 214

751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处分,不影响借款合同履行事实——实际借款人将借款用于偿还所欠出借人的欠账,属于取得借款所有权情况下行使处分权,借款人应承担偿还责任。 215

752依划款凭证主张借款债权,还应举证借款合同成立——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主张债权,借款人辩称划款系出借人偿还旧债的,出借人应就借款关系成立举证。 215

753格式合同手写条款是否属于合意,应综合证据考量——格式合同中非合意条款效力,应根据其是否属合同主要条款,并结合订立合同过程和案件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考量。 216

主体资格 217

754关于主体资格异议,非属应以裁定驳回的管辖异议——当事人以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由适格原告主体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应属于管辖权异议。 217

755公司借款不因其法人名称、性质及股东变更而免责——公司在股权全部转让后更名并办理抵押借款,嗣后不应因该公司股权转让及更名无效而否定抵押借款合同的效力。 218

756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安排可作追索贷款债权原告——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内部统一调整,管理其他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可作为诉讼主体追索债权。 219

757分支机构对外借款即便无效,其后果亦由公司承担——项目部作为公司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外借款行为即使无效,但法律后果依法亦应由其法人机构承担。 220

758带资承包项目内部合作协议,并无对抗第三人效力——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约定一方带资承包项目的,内部承包协议中关于债务及责任的约定不能对抗一般善意第三人。 221

759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向债务人催收,应视同法人行为——金融机构与其分支机构属同一法人,分支机构向债务人的催收行为视同法人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221

760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可以受托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引发纠纷的,委托人可以受托人银行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222

761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贷款债权,可由其上级机构转让——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作为贷款行形成不良金融债权后,分支机构的上级机构有权将该债权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23

762国家债权受权主体,有权代表国家作原告主张权利——我国黄金开发基金和黄金地质勘探基金本质上属于国家债权,受权主体有权代表国家作为原告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23

763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因银行分支机构隶属沿革,造成起诉主体与变革后的主体有别,但不影响实体判决结果的,不宜认定主体不适格。 224

764金融机构撤销过程中与他人所签合同属于民事行为——人民银行依法撤销金融机构的过程中,金融机构为处理债务而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设立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225

765未获委托收款代理权,经事后追认的,属有权代理——贷款人收取第三人归还的对借款人的欠款,虽未取得委托收款代理权,但事后经借款人追认的,不属于不当得利。 226

766同业拆借主体,严格限于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间——拆借资金合同不同于以拆借资金为表现形式的委托贷款关系,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只能为企事业单位等非银行机构。 227

767债务人被兼并后,作为分支机构不应成为债务主体——企业合并后,被兼并企业成为兼并方分支机构,即使具有独立诉讼能力,亦不能成为兼并合同相关纠纷诉讼主体。 228

768省会城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可依授权以己名义诉讼——鉴于我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中国人民银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依大区分行授权,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228

769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基于法人授权代行主张债权——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基于法人授权代行主张其他分支机构债权,并未发生债权转让事实,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情形。 229

770善意相对人可依与分支机构所签借款合同主张权利——联营一方在解除联营关系后仍使用联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签约,善意相对人可依表见代理制度主张相关权利。 230

771法定代表人出具个人签名借条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出具个人签名的借据,虽未加盖公章,但构成表见代理的,该法人应承担清偿责任。 231

772项目部负责人对外借款系职务行为非个人行为情形——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对外借款并在借条中加盖项目部公章,且明确借款用于项目建设,应认定借款系职务行为。 231

773国企与其开办集体企业借款纠纷,属民事案件范畴——国有企业开办的集体企业因自身发展所积累资产与国有企业发生债务关系时,不能以国有资产未界定而不予清偿。 232

典当 233

774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未办登记,不影响典当借款效力——行为人以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向典当行办理抵押借款,即使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