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法〔2015〕137号 1
附件1: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5
附件2:各级人民法院代字表 15
最高人民法院 1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18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19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20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28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34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40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46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5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5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6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66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7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77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8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86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94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10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10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114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121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12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129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131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140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145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152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156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161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166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16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 17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所辖法院 177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及所辖法院 181
附件3:人民法院案件收、立案信息登记表 187